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与完善

2017-05-24 22:12胡暘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问题

摘 要:1993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实行,这部法律对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一定的立法目的,但由于其立法时的特殊背景,在当前的形式下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在后续的立法中加以完善。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完善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

1.综合调整的立法模式日益显露出其局限性

由于立法时特殊的历史背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的是综合调整的立法模式。然而,随着市场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形势不断变化,传统的不正当竞争与垄断形势不断进行着创新,但与此相对的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思路的侧重点、调整对象的范围,执法机关的地位上,都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无法有效充分地规制各种反竞争的行为,不利于法律规制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的发挥。

2.未将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调整范围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是根据当时我国市场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只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每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定,没有将新形势、新条件下产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到自身的调整范围,所以执法机关无权在这些行为之外根据该法的原则认定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行政强制手段难以适应竞争执法需要

现行立法赋予行政执法機关的强制手段相对不足,无法适应竞争执法的需要,影响了执法效果。如该法没有规定查封、扣押和冻结等强力有效的强制措施,导致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行为人转移违法物品、银行存款等行为束手无策。违法行为人因此可以轻易逃避制裁。所以,竞争执法急需强化行政执法手段。此外, 执法机关的取证手段对证人也缺乏威慑力,致使行政机关取证难度大大增加。

4.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间的冲突

现有的立法中,竞争法律体系存在相当程度的冲突。首先,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存在着重叠。造成了一些部门的职能划分不清,存在同一行为都在管或者都不管的现象。其次,反不正当竞争的地方立法存在冲突。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若干规定不完全适应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践需要,北京等近20个地方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的地方性法规,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一些疏漏和不足。这些地方立法在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各地执法实践的同时,也造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地方立方存在冲突,各地规定的不一致,影响法治的统一性,也不利于统一市场秩序的形成。

5.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WTO《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需要协调

近年来国际竞争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的发展。《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为落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第10条之2及TRIPS协议第2条关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从立法体例来看,《示范法》采取了“一般条款+例示性规定+注释”的三位一体的模式。从广义上讲,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有一般条款,但只有对不正当竞争“概念”的界定,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却只有列举性规定,而没有一般条款意义上的界定。如第5条所规定的市场混淆行为、第9条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即为示例。

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1.完善各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中,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立法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一般条款,并为一般条款设置相应的罚则,以适应纷繁复杂的现代经济生活,同时也会避免行政立法、地方立法、部门立法与基本法律冲突的问题。第二,设定兜底条款,及时规范经济生活中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防止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影响统一的市场体系的确立,可以采取提高认定机关等级的办法予以限制,以此增强对各种新出现的或者将会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力,促进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作的深入开展。

2.完善执法主体与执法手段

前文曾提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强制力度不够,作为主管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缺乏扣留、查封、强行划拨等强制手段,执法力度不足。应当在立法中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拥有对涉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相关人询问和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权利;对其有关的协议、帐薄、凭证和其他资料有查询、复制权,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财物,有查封、扣押权。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享有调查权、证据保全权,并明确规定阻碍执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就消除了长期以来有些单位和个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扣押、查封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人财物的疑问、指责和行政应诉中的困惑。另外,还应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询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使工商部门在执行法律过程中,能够发挥拳头作用,更好的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3.借鉴国际惯例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经验,与国际接轨

入世后, 我国承担着作为WTO成员国的义务和对条约的承诺。这要求我国的政策和法律也要同国际接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11种行为中, 涵盖了6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51种限制竞争行为, 而且每一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域, 这就使得该法虽然在制定时借鉴了发达国家的许多做法, 总体上说接近符合WTO的要求, 但还有许多需要比照WTO规则进行修订和补充。因此, 我们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 应当使其法律规范具备既能为外国企业提供在我国的公平竞争环境, 同时能为我国企业提供公平参与世界竞争的机会。

参考文献:

[1]翟方明.论竞争法分立模式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J].市场论坛, 2006(4)

[2]郑友德,范长军.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具体化研究[J].法商研究, 2005, (5) : 23.

[3]王利明.关于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意见[J].工商行政管理, 2003, (24) : 25

作者简介:

胡暘,男,汉族,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法学专业。

猜你喜欢
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问题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研究
演员出“问题”,电影怎么办(聊天室)
新闻聚合APP著作权侵权的行为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的四大亮点
韩媒称中俄冷对朝鲜“问题”货船
“问题”干部“回炉”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