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遭受婚姻家庭暴力法律问题思考

2017-05-24 11:44魏从丽杨春雷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冷暴力

魏从丽+杨春雷

摘 要:现代社会在对女性特别关注的情形下,男性的弱势却在慢慢凸显。比如原本在婚姻生活中时常是家庭暴力施暴者的男性,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情形越来越多。男性这一本来的强势群体,婚姻间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如何沦为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男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及特殊性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冷暴力

2014年的5月16在英国进行的一项反家暴测试实验中出现了一个十分耐人寻味的现象:当作为妻子的扮演者在疯狂的殴打作为丈夫的扮演者时,围观路人只是在笑眯眯的观看竟无一人前去制止;反之当两者角色互换即所谓的丈夫在殴打妻子时却被路人及时的制止了。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人们普遍认为女性是弱者,潜意识里就倾向对弱者的同情和保护。在婚姻生活中女性成为施暴者的比例逐步增加的情形下还理所当然的把男性作为强势群体是对男性的不公平,势必会对男性的权利造成侵害。

一、男性遭受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2014年日本《读卖新闻》报道根据日本警方统计数据显示日本男性遭受家庭暴力的事件迅速猛增,2013年有3281件,是2010年的4.1倍,而同期女性家暴受害者增加仅为1.4倍。2015年8月27日日本政府发布的一项研究调查显示全国约有17%的男性遭受家庭暴力。2009年台湾当局内政部统计仅从一月到九月就有3千多名男性遭受家庭暴力,男性遭受家暴比例从2001年的5.1%增加了4个百分点。2010年英国司法进修委员会与9月4日公布的一项研究报告显示:根据英国内政部和犯罪调查所提供的数据显示英国男性遭受家暴的比例高达40%,从2006年到2007年男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为43.7%,2007至2008年上升为45.5%,2008至2009年的比例为37.7%(需注意的是这一年英国遭受家暴的男性超过4.1万人,而女性仅为2700人。2015年澳大利亚《每日电讯报》1月19日报道,新州警察在社交网络Face book上发表的帖子中称2014年由新州警察处理的、涉及亲密伴侣的家庭暴力事件中,有1/5的受害者是男性。就我国而言,2012年7月17日在“大聲说出来——反对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家园”行动深圳启动仪式上“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兼项目总监吴群芳公布的一组调查数据中显示在中国所有男女家暴受伤害人群中,女性比例为78.3%,男性比例为21.7%。2012年青岛市四方区法院法官马莉结合司法实践做的一次分析中表明离婚案中有近10%的男性遭遇家庭暴力。

二、外国保护男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机构

丹麦目前有3个男性救助站帮扶“妻管严”,其中一个是的是1988年在丹麦西部腓特烈西亚成立的名为“霍森斯”,的男性救助机构,一个是2008年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克里斯蒂安港设立的名为“曼德森特雷”的男性救助站。瑞士在2009年设立了两所“婚姻受伤男”收容所,特地接管仳离或者夫妻分家过程中过程中遭受严重身体或心理伤害的男性。

三、解决男性遭受婚姻家庭暴力的几点建议

第一,进行多渠道的法制教育宣传,增强公民对女性家庭暴力的认知,通过增强对这一问题的法律认知进一步消除男性同胞道德层面的心理负担。由于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我国公民在遭受家暴时一般采取隐瞒,忌讳倾诉的态度,当男性遭受家暴时由于所谓的“面子”问题更是如此。我们要通过大众媒体,网络,社区法制宣传,法院公报案例等诸多途径进行反家暴的宣传。因家暴涉及个人隐私,所以我们进行反家暴法制宣传时应当通过化名或者匿名的方式进行。反家暴宣传应男性家庭暴力和女性家庭暴力进行全方位的进行,不可择一或者择一重点进行强调式宣传否则会造成公民对家庭暴力的片面理解,只有对反男性家庭暴力与反女性家庭暴力进行同时没有偏倚的教育宣传才能使我国公民对家庭暴力有一个全面的认知进而消除只有男性家庭暴力,女性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传统观念。

四、建立保护男性遭受家庭暴力的保护机构

为了维护女性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亦同时维护少年儿童的权益,1943年3月建立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妇联,在当今社会妇联遍地开花,各省市都建立了妇联组织来保护妇女的权益,根据近几十年的探索与发展我国的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在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方面更起到了倾听者,避风港,咨询师的作用。可是现阶段当男性遭受家庭暴力时,作为受害者的男人却是无处求救,孤立无援的境遇,因此建立类似妇联的“男联”组织保护男性弱者显得尤为重要。

五、结语

虽然我国现行《婚姻法》和《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暴力并未将家庭暴力的施暴者限定在男性,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先入为主的认为只有男人才会是家暴的施暴者的观念还是十分根深蒂固的,我国法律要积极明确的引导人们这种观念的改变。虽然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数是女性,但是作为少数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男性的权利也需要法律的保护。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我国在保护女性方面已经有了一系列的法律,我国法律要在维护女性群体利益的同时也必须平衡保护在家庭暴力中沦为受害者的男性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荣唯毅、黄列.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2]约翰.布雷萧.家庭会伤人:自我重生的新契机[M].四川: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陈苇.我国防治家庭暴力情况实证调查研究——以我国六省市被抽样调查地区防治家庭暴力情况为对象[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4.

[4]朱东武,齐小玉.城市社区多机构干预家庭暴力的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

魏从丽(1989~),女,汉族,河南郑州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14级法律硕士(法学)。

杨春雷(1988~),男,汉族,山东聊城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14级法律硕士(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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