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
摘 要:我国《侵权责任法》于2012年7月起正式实施后,法律规范第40条对学校事故中第三人侵权伤害学生事故的学校补充责任给出了明确规定,其主要依据是学校作为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场所,校方对学生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在实际案件中,司法判定往往是将学校的责任判为赔偿责任,其中有关校方承担补充责任的判决方面并没有真正适用补充责任的相关规则。这主要在于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没有明确校方补充责任的范围,因此,对于这种现状,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校方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以及相关规则,不仅能够解决学校责任的负担问题,同时还能够保障受害方的利益。
关键词:第三人;侵权;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补充责任
一、侵权补充責任的概述
我国《侵权法司法解释实例》对补充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论述,认为补充责任就是指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是不能够确定直接赔偿责任人的情况下,由其他责任人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补充承担责任的形式。一般情况下,补充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一个方面是尽量让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如果不能够确定直接责任人或者是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时,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另一个方面的内容就是在补充责任人的过错范围之内承担相关责任。
侵权补充责任有三个主要特征,第一点,侵权补充责任的法定责任人一般有两个以上,担负责任的顺序也是依照法定的顺序实施。在校外第三人侵权学生伤害事件中,承担直接责任的是对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第三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则是学校。受害学生只能直接向给其造成人身伤害的校外第三人请求赔偿,在求偿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才可以请求校方给与补充赔偿。第二点,补充责任人在结果上不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并且基于责任性质,补充责任人还会享受全额的追偿请求权。第三点,补充责任人的责任具有从属性,主要表现为存在上的从属性以及责任范围上的从属性。
二、学校补充责任存在的问题分析
(1)对补充责任的界定较为模糊。我国《侵权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的教育机构管理范围内受到第三方侵权人伤害,由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若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由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其中,条例规定中的“相应的”就是界定范围模糊的表现,到底与什么相应,在实际案例中根本是无据可依。在实际案例中,经常会遇到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学校无疑就成为责任的全部承担着,这对学校来说是非常残忍的事情。现在很多学校的经费本来就紧张,如果受害人索赔的金额较大,学校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很大程度上会导致学校濒临破产的可能,从侵权法的原理上来讲,这样的最终结果也不符合侵权法的理论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对于不作为过错的校方无疑是不公平的判定。
(2)学校承担责任后的追偿范围不明确。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在承担补充责任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但是,在此过程中,学校的追偿范围到底是自己承担责任的全部还是要扣除自己未尽到管理义务部分剩余的那一部分赔偿?如果在之前,第三人有能力做到赔偿时,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学校作为义务人,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第三方没有能力赔偿时,学校等于给第三方垫付责任,那么事后就有权利向第三方追偿所有赔付款,这样的安排有待考察。
(3)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归责原则不清楚。在第三方侵权事件中,如果学校尽到了自身管理的义务,那么当第三人无力承担责任时,学校也没有承担责任的义务,但是学校在责任承担与否的过程中应该使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没有明确的规定,校方该使用过错推定原则还是该使用过错原则,不同的规则原则会有不同的责任差异,如果使用过错推定原则,校方就会承担责任,这对于学校来说是有失公平的。
三、学校补充责任的界定
(1)对学校补充责任的界定。《侵权责任法》中对学校应该承担的责任给出“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一说词,但是这其中“相应的”在法律规定中并不明确,导致实际案件判定中对学校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需要明确界定“相应的补充责任”的具体依据。可以将学校承担的责任分成两种情况来分析,一种是在第三方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学校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还有一种就是分情况对待学校的补充责任,确定是应该承担全部补充责任还是应该承担部分补充责任。补充责任含义中有明确的说明,当第三方责任人有能力承担责任时,校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在实际案例中判定中,第三方责任人有能力承担责任的,校方还得承担部分责任,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补充责任原则。所以,针对这种现象,需要对学校应该承担补充责任给予明确的界定,分不同的情况对待学校应该承担的补充责任。前提是在第三方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根据侵权责任理论将学校的过失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轻微过失,一种是一般过失,还有一种是重大过失。学校没有履行好教育管理义务时,只需要承担部分的责任,如果校方管理严重疏忽导致的第三方侵害事件发生时,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这样一来,可以有效的避免学校承担繁重的债务,将学校从赔付任务中解救出来。
(2)对学校承担责任后的追偿范围的界定。补充责任人的追偿范围应该确定为“补充责任人在承担补充责任后享有向直接责任人追偿的权利,但是如果因为补充责任人的过错导致事件的发生,其产生过错的部分应该承担的责任不具有追偿权利。”补充责任人所承担的补充责任是因为其自身没有尽到管理的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即使他们承担了全部责任,该责任中有一部分就是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是补充责任人自身的过失造成,因此这部分责任不享受追偿权是正确的。
(3)明确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校承担补充责任是在校方出现管理失误的过错前提下承担的,对于这种过错的判定,使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就会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使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校方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过程中,需要分情况进行归责原则的选择,可以根据学校的性质做出不同的分类,将学校的过错分为轻微过错,一般过失以及重大过失,如果学校存在重大过错时,就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如果存在一般过错时,学校就应该承担部分补充责任,因此说,将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为过错原则是比较合理的。
四、结束语
为了确保《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性,需要准确把握学校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的配置机制,运用有效的方法填补法律的漏洞,避免因为法律规定不完善而给事故责任人造成的伤害。此外,学校应该加强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为了转移学校的赔偿责任,校方可以通过给学生投保的方式来化解校方和家长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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