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现阶段,网络已强烈的介入了我们的生活,我们可以从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上使用如陌陌、QQ、人人、微信、人人、微博、贴吧、乌鸦、YY、易信等社交软件,使我们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但是随之而来的也有许多的安全问题,目前正在制定的《网络安全法》对社交软件平台起到了强烈的规范作用,其在身份保障、信息传播、监管机制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规制。
关键词:网络安全法;社交软件;身份保障;信息传播;监督机制;法律责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给人们带来种种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例如网络侵权泛滥,网络不正当竞争激烈,网络安全威胁等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用QQ、微信、陌陌、人人等社交软件搭建的网络平台,越来越成为人们日常交往不可或缺的工具,越来越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但是随之而来的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正是在这种背景下,2015年6月,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该法草案已经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法的制定实施,必将对社交软件平台及整个网络安全,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
一、社交软件平台及其存在的问题
社交软件是开发商为了盈利而创造的用于交流的软件系统,它是为社交网络而服务,主要作用是为一群拥有相同兴趣与活动的人创建在线社区,这类服务往往是基于互联网,人与人之间通过网络建立一种虚拟的交际关系,如电子邮件、实时消息服务等。此类网站通常通过朋友,一传十十传百地把网络展延开去,极其类似树叶的脉络,多数社交软件上的社交网络会提供多种多样能让用户交互起来的方式,可以聊天、讨论组群、文件分享、博客、影音等,社交软件为信息的交流与分享提供了新的途径。作为社交的软件有多种多样,我们比较常见的有QQ、微信、陌陌、人人、微博、贴吧、乌鸦、YY、易信等等。运用这些社交软件搭建的交流平台,具有使用便利快捷,成本低廉,私密性好,不仅便于私人交流,也便利“微商”的开展等特点,但也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侵犯公民隐私
社交软件在我们的生活中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个人信息的泄露也成了一个重大问题,社交软件注册时要求公民提供个人信息,比如说手机号、身份证、照片等,这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虽然许多软件开发商都有一个协议称“保证个人隐私信息,不被泄露”,但是软件的运营者有时却会将这些信息进行公开,从中赚取了巨额的利润,而且只要不超过一个度还不需要负法律责任,这对于公民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离我们生活最接近的就是骚扰电话和垃圾信息的曾出不穷,比如说①河南的打工仔花钱买下了庞大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库,这些数据库获得的方式有一种则是一些社交网站的会员注册信息,这个打工仔买下信息后再将其转卖给房地产中介、婚姻中介等机构,从而赚取利润,而我们就会收到这些房产中介的电话和信息。
2.充斥虚假信息与黄赌毒信息
随着网络和社交软件的不断更新,微信营销也就出现了,它是网络时代企业营销模式的一种创新,是伴随着微信的火热而兴起的一种新型网络营销方式。微信不存在距离的限制,用户注册微信后,可与同样注册的“朋友”形成朋友圈,或者用户订阅自己所需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商家提供用户需要的信息推广自己的产品,从而实现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营销,由于微信营销的特殊性,使得违法经营行为难以被发现和查处,违法成本较低。在我国现如今的法律中在网络方面的保护还是很弱,特别是针对虚假宣传和黄赌毒信息这两方面在案源发现、调查取证、案件定性等方面更是薄弱。
社交软件上的虚假宣传有很多,例如②无锡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开展的微信集赞活动,由于酒店自身原因单方面修改活动规则,不给其兑现活动中所提供的服务。这个这个酒店仅仅只是做出了虚假的广告,只要集满58个“赞”就可以获得在经典房免费入住一晚的优惠,并没有兑现。
黄赌毒信息也是如此,社交软件是一个广阔的平台,它的使用用户涵盖了全国各地的人群,它带给人们极大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了“藏污纳垢”之地,色情、诈骗、非法交易滋生。黄赌毒的传播者利用这些软件传播淫秽信息,召集来自全国各地的人,隐蔽的形成了极其庞大的犯罪集团,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例如③怀仁县的高某建立了“激情四射”QQ群,在QQ群空间传播淫秽色情电子信息,共发展群成员696人,在群空间上传淫秽视频331个,发布淫秽图片1235张;太原的“美丽约公司”利用微信、 陌陌等网络社交软件成功招嫖400余人次,組织进行了多达400余次性交易,而网络直播主播的涉及黄赌毒的现象更为严重。
3.平台缺乏监管机制
QQ、微信营销有别于其他的网络交易监管,其通过公众平台、好友圈、朋友圈发布的网络信息具有特定的指向性。公众平台、好友圈和朋友圈都是经营主体申请账号后,然后将自己感兴趣的主体账号加关注并将信息适时推送给朋友的。由此可见,无论是公众平台、好友圈还是朋友圈,只有进入了经营主体特定的“圈子”才能对其营销行为进行监管,这就存在着很大的漏洞,通过QQ、微信发送到好友圈、朋友圈和特定用户的信息,其他人群无法获知信息内容,有些个人发布的信息甚至无法确认其身份和具体所在地址,再者QQ、微信中包含大量私人交流信息,监管很困难。在有些特殊情况下,那些所谓的好友或许会因为某些特殊的交情,对这些好友发布的不实信息进行消除或者隐瞒,一旦在极短的时间对信息进行删除,那么在监察追踪时就很困难了,这使得我国的社交软件的监管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实行。
4.平台责任主体不明
在众多的社交软件中,会让人真正有一种“畅所欲言”的感觉,因为网络是虚拟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我们有时甚至不需要真正的身份认证,所以我们会有一种“说错话也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认知,这也就是说,在这里我们可以随便说话,无论是真、假、好、坏、有用、无用的,而且责任的承担是要有真正的责任人,网络是虚拟的,身份也是虚拟的,只要查不到我们的头上来,我们想说啥就可以说啥,只要你有足够硬的本事。现实中我们很少能够听到因为网络的原因而获罪的人,国家还没有足够的法律条文来规范这些行为,它需要借助外界的法律来定罪、判罪,例如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实施的④《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前颁布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
在量刑和罚款方面,它也没有准确的标准,因为各个法规规定的罚款数额不同, 而这又更容易使得法律与法律之间产生冲突,无法对同一行为进行准确的罚款和量刑。
二、网络安全法对社交软件平台的规范及其完善
网络安全在这个信息发达、网络纵横的世界已经是一个全人类共同关注的问题,而网络安全法也因时代而生。所谓网络安全法,是指由通过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传输、存储、处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有效的个人信息、保障国家正常运行、保障社会合法权益的法律。它是在刚刚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初次审议了该草案,它共7章68条。《网络安全法(草案)》中有关于保障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它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处置违法信息的义务,保障网络信息安全,赋予有关主管部门处置违法信息、阻断违法信息传播的权力。这虽然仅仅只是草案,但是它的正式实行仅仅只是时间的问题,它结合了全社会人民的智慧,是全中国人民的结晶。它对社交软件平台的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公民隐私保障的规范与完善
根据该草案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对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这两条的对公民隐私保障方面有了一定的规范,在社交软件上泄露了个人信息也无需承责的事情成为了过去,《网络安全法(草案)》的出台使得社交软件运营者或者是使用者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然就是违法行为。
该草案在身份保障方面做得还是不够到位,它仅仅只是规定了网络运营者而没有考虑到社交平台的使用者,对此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落实:①对于公民个人,在做到要求信息认证的时候,公民应当要相信一下网络运营商,不要一味地否定他们,因为身份的认证会在一定的情况下帮助公民,一旦发现有虚假宣传的情况时,那么就不需要花费大量的资源来查找了,这样就可以节省国家的资源了。②对于网络的运营商来说,要尽可能的开发出能够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软件,网络运营商在公民在填写身份认证信息的时候,要与公民签订身份保障的协议,并且一旦获得了公民的个人信息,那么就要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随意泄露出去。③对于国家来讲,虽然有网络安全法草案的出台,但是仍然有许多的缺漏,应该加紧出台一些关于保护信息的法条,例如:一旦信息发生泄露,那么就应该阻断信息的传播,及时有效的保护公民的安全,而一旦发生问题就应该从根本上去解决。
2.对信息传播的规范与完善
根据该草案⑥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表示在信息的传播方面任何人都不可以在社交软件上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这也在一定意义上对信息的传播和公民的言论自由有了限制,如果一旦遇到这些信息,网络运营者应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更有甚者一旦遇到重大的事件,网络运营者还可以禁止网络通讯。
根据该草案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在社交软件中,微信、陌陌、QQ上的许多虚假宣传、谣言的传播、淫秽信息的宣传等等,这些情况都是属于信息传播,以前在网络信息传播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以虚假宣传,但是新法律的出台明确要求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信息传播,在以后的关于商家不兑现承诺的问题,使用者完全不再需要去根据其他的法律去投诉商家了,仅仅就可以根据此部法律来进行权益保护。
信息的传播在现在的社会十分重要,临近考试的学子们可以通过它获得更多的学习资源,临近毕业的大学生们可以通过它找到好的或者是符合的工作,其他的人则可以通过它找到任何他们想找到的信息,我们在这方面可以做到以下两点:①公民在朋友圈或者好友圈发布信息的时候应该认真的检查信息的真實程度,以自己的道德为标准,以法律为底线,不要发布虚假或者不真实的信息。②网络运营商要时时的监管公民,特别是那些虚假的、淫秽的信息,一旦发现那些信息,就要及时的进行阻断,不要使其流入公民能看到的信息中。
3.对监管机制的规范与完善
根据该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采取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网络日志”。在以后的网络运行中,很多软件,特别是用于日常交流又容易发生谣言和虚假的社交软件一类的更加会受到国家的监管,并且实时的记录那些仅仅只在特定的朋友圈或者是好友圈里才能够看见的信息。
该草案在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中的⑦第四十四条中要求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第⑧四十五条要求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一旦在微信的朋友圈中或者是QQ的好友圈中遇到了淫秽、不真实但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时,有权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好友和朋友们再也不敢随意的发布不良信息了。
在实行过程中,公民与网络运营商要一起进行监管,仅仅只是靠网络运营商的监管,是不可能确实有效的进行到底的,有些人会说,可以用法律来进行监管或者是约束,但是大家不要忘记了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那就是说法律仅仅只是道德的一部分,最主要的是道德,那么公民个人的监管就尤其重要,在发现朋友圈或者是好友圈的不法信息时,要及时进行举报,不要因为是朋友或者是好友而藏着捏着,这样不是在保护公民而是在助长不法分子的气焰,网络运营商应采取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网络日志的办法,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在法律责任上的规范与完善
该草案在第六章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最高十倍罚款,对于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网络运营者,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违反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该草案中法律责任的规定让虚拟的网络世界再也不是“不受处罚的世界”,微信、陌陌、QQ等社交软件再也不是坏人们用来“行凶”的工具。
综上所述,网络社会其实是现实社会的拓展,《网络安全法(草案)》的出台仅仅只是一个开始,以后还会有更多网络安全法律的出台,而在当今发达的社会当中,微信、陌陌、QQ等社交软件会越办越多,问题也会越来越多,我仅是粗略的论述了现今社交工具所带来的问题以及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在身份保障、信息传播、监管机制以及法律责任上的规制与完善,或许还有其他不足之处,但是该法在征求社会意见和修改审定过程,也必将在网络信息数据库的完善、信息核对技术、网络不法信息拦截等方面更加完美。
注释:
①引自《100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背后》,中国南昌新闻网,2012年12月
②引自《对一起微信虚假宣传案件的思考》,《中国工商报》,2014年8月版
③引自《2015年山西黄赌典型案例》,《时代纪实》,2016年2月版
④参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等
⑤参见2015年6月24日在本经人民大会堂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暂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的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⑥《网络安全法(草案)》第九条第二款为“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⑦《网络安全法(草案)》第四十四条为“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⑧《网络安全法(草案)》第四十五条为“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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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艳.《对一起微信虚假宣传案件的思考》.《中国工商报》,2014年8月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015年6月24日,北京人民大会堂.
作者简介:
徐慧慧(1995~)女,江苏省海门市人。浙江省嘉兴学院南湖学院法学专业2013级学生。指导教师:本校任汝平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