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嘱自由与限制

2017-05-24 11:08张严方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社会意义价值取向

张严方

摘 要:遗嘱继承制度是在财产私有化的环境下产生的,目的在于保证遗嘱人的家庭成员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的继受权利,其以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是个人财产权利的扩展,只要有私有财产存在,遗嘱继承制度必然也会长期存在。本文以遗嘱自由及限制的起源和发展为基础,以社会、家庭、个人的共同发展为切入点进行身份分析,通过论证和比较,从人文伦理的角度阐明了遗嘱自由应当受到限制的必要性,并确定了遗嘱自由限制的价值取向,遗嘱自由的限制只有在适当和合理的前提下才能实施。

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制度;社会意义;价值取向

一、遗嘱自由与限制概述

(一)遗嘱自由原则的基本法理分析

1.遗嘱自由原则内涵分析研究

遗嘱自由原则最早被记载在公元前五世纪的《十二铜表法》中,其发展至今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和国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理内涵。意思自治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民法原则,主要是指依照个人意志自由设定权利义务,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遗嘱自由原则主要两种截然不同的学说主张,一种是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绝对遗嘱自由主义,另一种是以法国、德国、日本为代表的相对遗嘱自由主义。绝对遗嘱自由主义认为法律不应干涉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行为,强调保护被继承人的自由意志、自由处分财产。而相对遗嘱自由主义认为法律应适当干涉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行为,强调应当适当的限制被继承人订立遗嘱的自由,只有在保留特留份的前提下被继承人才能处分余下财产,并且应符合公平原则[1]。

2.遗嘱自由原则的社会意义

遗嘱自由原则的社会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弥补法定继承的不足。法定继承是继承的两种形式之一,另外一种继承的形式是遗嘱继承,由于遗嘱继承反映了被继承人的意愿,因此优先适用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给予被继承人理性选择权,能够根据实际生活情况选择其死后的财产的分配,均衡家庭成员的经济能力使遗产的分割得以公平并发挥最大的使用价值[2]。

第二,减少遗产的继承纠纷。遗产继承中可能产生的矛盾多种多样,尤其在一些家庭成员多、组成人员复杂的家庭中,经常会因遗产分割产生家庭纠纷。而遗嘱继承是承载着被继承人的个人意志,家庭成员出于对被继承人的尊重大都遵守着遗嘱上的遗产分割,从而大大减少了家庭成员间的继承矛盾纠纷。

第三,激励人们更努力地工作。因遗嘱继承而继承到财产的人能够获得激励,带着被继承人对他的“期待”而努力工作,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遗嘱自由可以增加财产所有权人从“财产获取”上得到效用,认可被继承人意愿的正当性可以增加生产和保存财富的动力。

第四,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关系。如今全世界老龄化問题日趋严重,老年人的照料和看护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遗嘱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对这类问题的解决起到了缓冲的作用。遗嘱自由形成一种利益诱导机制,一方面能够促使子女对老人进行看护照料,另一方面能够使老年人用遗产回报子女的付出。

(二)遗嘱自由原则的弊端

遗嘱自由原则虽然有着诸多社会意义,但仍有弊端不可避免。例如一些生活困难的家庭成员一直以来都需要依靠被继承人的扶养才得以保障基本生活,但由于被继承人的离去,且其遗嘱中也没有给为其留有特定份额,这些家庭成员要保障基本生活就需要向其他亲属寻求帮助,或者向社会寻求救济。这实际上增加了社会的救济负担,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还有的被继承人在拟定遗嘱时将财产遗赠给直系亲属外的第三人,并且这个第三人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某种不道德的关系,这种情形下对遗嘱自由原则的保护不仅破坏了家庭伦理,更对社会的公序良俗造成损害,消极影响着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由此可见,遗嘱的过度自由是会给个体的家庭和整体的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遗嘱继承的对象可以是第三人,但这个对象的确定应符合社会情理,正如有的学者所认为的那样“设若被继承人将其全部遗产,遗赠与慈善团体,而不使上述亲属继承,其驾志敦,虽堪嘉赏,但因遗赠所引起效果,未免不近人情,且违反义理。”[3]由此可见,遗嘱的过度自由是会给个体的家庭和整体的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

二、限制遗嘱自由原则的主要制度

(一)对遗嘱形式限制的制度——遗嘱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对于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这一点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都得到了严格的遵守,订立遗嘱若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则属于无效遗嘱。遗嘱的要件指的是遗嘱成立与生效所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了遗嘱成立、遗嘱有效、遗嘱生效三个类别,这三种要件处于前后相续的动态过程之中,前后要环环相扣。

(二)对遗嘱内容限制的制度——特留份与必留份制度

特留份指的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被继承人在自由订立遗嘱的时候禁止取消为特定的继承人保留部分遗产的制度。必留份指的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必须为某些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留有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制度。这两种方式实质上都是对遗嘱人自由确定遗嘱内容的限制。

遗嘱是公民决定对死亡时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处分的承载形式之一,国家以法律保护公民遗嘱自由就是保障公民享有的这项处分财产的权利[4]。一方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另一方面能够满足个人的物质需要并促使其创造更多的财富,提高社会的劳动生产率。但仍有弊端不可避免,极端的权利是最大的非正义,遗嘱继承过度自由也必将有失公正。所以也应通过对遗嘱形式和内容等限制制度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种弊端,从而更好的发挥遗嘱的社会作用。

参考文献:

[1]陆利平.《对“第三者”受赠遗产案的法理评析》.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第15页.

[2]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86页.

[3]陈苇.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北京市、重庆市、武汉市和山东省四地民众继承习惯调查报告[R].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 1.

[4][德]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谢怀拭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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