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秋凝+刘一鸣+盘茜+马婧雯+张力国+陈彦先
摘 要:唐卡作为藏族地区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其技艺由唐卡传承人掌握。以在拉萨的实地调研为基础,梳理了唐卡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退出情况、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发现被认定的唐卡代表性传承人集中于城市地区且性别均为男性,政府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仅限于每年提供补助,唐卡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不乐观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结合外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制度,提出改进唐卡传承人的认定制度,吸收社会资金支持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活动,探索更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等建议,以期达到完善唐卡传承人法律保护制度的目的,同时对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借鉴。
关键词:法律保护;唐卡;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6)02-0073-12
唐卡是松赞干布时期兴起的一种新颖的绘画艺术,其绘制复杂,用料考究,具有浓郁的雪域风格。唐卡在内容上多为西藏宗教、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凝聚着藏族人民的信仰和智慧,记载着藏族的文明、历史和发展,寄托着藏族人民对家乡的无限热爱,因而唐卡被称为雪域高原的瑰宝。2006年,唐卡被列入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藏区各地唐卡艺术画派和传承人就此进入公众视野。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态文化,其传承的精髓是与传承人紧密联结在一起的,因此保护传承人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唐卡也不例外。2015年7至8月,我们赴拉萨市对唐卡传承人的保护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试图从法律角度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以便唐卡文化发扬光大。
一、唐卡传承人法律保护现状
(一)唐卡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退出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以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的条件,即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以及积极开展传承活动。《非遗法》还对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程序作了大致规定,即認定应当参照执行法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对于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学界也出现过不同的声音。部分学者认为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会弱化非遗的群体传承,转而将传承压在代表性传承人个人的身上,不仅不利于文化的延续,反而会使非遗脱离民众的生活常态。我们认为,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是通过对特定的杰出个人设定义务,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达到更好地文化传承目的的一种有效方式。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是强制一部分人去传承,而非剥夺普通民众延续自身文化的权利,没有任何法律法规限定民众的自由传承,这并不会影响非遗的延续。
1.认定条件。《非遗法》和《暂行办法》均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的三个条件:一是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是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三是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由于拉萨是西藏自治区的首府,对外交往比其他城市频繁,所以政府在评选代表性传承人时,除法律规定的硬性条件以外,会偏向那些形象好、文化程度高、对外交流能力强的传承人。也就是说,大多数代表性传承人是会说汉语、交流能力较强的画师。同时,评选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委丹巴绕旦表示,他在评选代表性传承人时,除了遵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之外,还看重传承人是否有良好的品性,他认为有了良好的品性才能为人师表,传道、授业、解惑。
2.认定方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第五条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也就是说,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的途径有两个:一是本人申请;二是国家级非遗项目保护单位推荐。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前提下,相关单位有义务将符合条件的公民推荐为代表性传承人。但在走访中我们发现,被认定的传承人几乎都是通过自己申请获得称号的,并没有发现经相关单位推荐而成为代表性传承人的。一方面,偏远农村地区一些技艺精湛的画师经济条件普遍较差,与外界接触较少,消息相对闭塞,也许有的画师还不知晓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农牧地区的普通画师是没有依托单位的,更不会有相关非遗保护单位来举荐其为代表性传承人。也就是说,偏远农牧地区的画师很难通过上述两类途径成为代表性传承人。
3.公示方式。《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要向社会公示15天,但并未明确公示的方式、公示的范围、公示的内容等。在实际操作中,西藏自治区政府会按照相关法规在报纸上进行公示。对于身处通讯不便的青藏高原的人民群众来说,在报纸上进行公示,其受众是很少的。山区牧民大多经济条件较差,也很少会订阅报纸。这是不符合青藏高原民族地区的习惯和实际的,其公示难以达到使当地群众知悉的目的。
4.群众认可度。一方面,大部分普通群众对国家及自治区政府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并不了解,甚至有近七成的受访群众表示没有听说过代表性传承人;另一方面,在业内,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可度较高。但也有唐卡画师表示,真正的唐卡大师都在民间,甚至是交通闭塞的偏远农村地区。因为这类大师与世隔绝,静心作画,潜心于佛学,虽然没有能够将唐卡传播出去,但他们的精神和技艺是国家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所无法比拟的。相反,国家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大多对外交流频繁,有的甚至被名利所惑,作画也变得商业化,使得唐卡失去了内涵。所以,民间的高手才是真正的唐卡大师,才算得上真正的“唐卡代表性传承人”。藏族群众对于唐卡的感情是非常浓厚的,其中绝大部分原因是唐卡与佛教直接相关,佛教内涵往往被视为其灵魂。这也是群众反感代表性传承人过多地对外交流、将作品高价出售的重要原因。
5.退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当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相应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对于丧失传承能力的代表性传承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另外,《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还对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即对丧失传承能力的原代表性传承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授予其荣誉传承人称号,人民政府适当给予生活补助。对于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在拉萨市是否有实例这一问题,唐卡画师表示身边有实例,但不方便透露。然而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主任表示,目前有关于代表性传承人退出的法条,但现实中还没有过相关实例。
(二)公法权利的法律保障
目前,针对唐卡代表性传承人的法律保护,有以下的法律法规可以作为依托:法律的层面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法规的层面有《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部门规章的层面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等;地方性法规的层面有《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上述法律法规均没有直接规定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而是通过规定政府的义务的方式间接地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在实地调研中,我们了解到,政府每年会给唐卡代表性传承人发放固定金额的补助,国家级的代表性传承人每年有1万元,自治区的代表性传承人每年有5 000元。但是我们采访的5位代表性传承人均是免费带徒授艺,有的传承人甚至为学生提供免费的食宿,而政府的补贴远不能覆盖代表性传承人的运行传承场所的开支。针对传承场所,在采访中我们发现随着代表性传承人传承规模的扩大,他们普遍希望政府能提供较大的传承场所,我们在丹巴饶旦老师的唐卡传习基地进行采访的时候,甚至发现有些学生只能在老师的办公室作画。但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政府并没有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传承场所,有代表性传承人反映向政府申请传承场所较困难。
此外,一些代表性传承人表示近些年来市场上唐卡的价格虚高,还有不少粗制滥造的唐卡,希望政府对唐卡市场进行一定的监管。对此,我们采访了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某官员,他表示随着公众审美水平的提高,劣质的唐卡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被市场淘汰。还有一些牧民出于信仰的需要购买唐卡,一些游客把唐卡当作旅游纪念品,对这部分,印刷唐卡就能满足他们的需求。因此,政府不需要对唐卡市场进行干预。
(三)私法权利的法律保障
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立法保护集中在公法保护上。但是只有同样地关注他们的民事权利,才能做到公私结合,全面保护。由于唐卡画的特殊性,我们把民事权利部分的焦点放在了唐卡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我们从知识产权的大方向出发,重点研究了传承人的著作权行使和受保护情况。受访的传承人有一个很大的特点——权利意识比较淡,义务意识非常强。在权利意识淡薄的大背景下,除了权利意识增强的青年一代,唐卡传承人的著作权意识近乎没有。我们在实地调研时暂时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中的十七项人身权或财产权与唐卡传承人目前行使的著作权逐一比对,得出以下发现。
1.发表权。受访的传承人可以自由地按照自我意志决定其唐卡作品的公布,比如参加展览、制成画册、制成纪念邮票。
2.署名权。研究者经过调研,极少发现有传承人在唐卡作品署名。至于表示身份,有些唐卡画廊为了营销,会告诉来店的顾客店内的唐卡是由某著名的传承人创作的,起到了表示身份的作用;而在唐卡销售界知名度不高的传承人,顾客无法从唐卡作品中得知他们的身份。
3.修改权。合格的唐卡传承人的标志是能够独立地完成一幅完整的唐卡作品,唐卡传承人出手的作品基本上都是成品。非销售用途的唐卡作品,传承人经过了长达数月的雕琢,一般不予以修改;而在唐卡画廊,如果顾客对作品有不满意之处,传承人会根据顾客的要求现场修改,只是修改在原作之上,修改程度很轻。
4.保护作品完整权。很多唐卡都是佛的画像,带有浓烈的藏传佛教气息,加上藏族是全民信教的民族,出于对佛的敬畏,没有藏族族群内的人对唐卡作品进行歪曲和篡改。研究者没有发现在拉萨的藏族族群外的人对唐卡作品歪曲、篡改的情况。唐卡作品本身不会受歪曲和篡改,但是作品的其他信息却面临这种威胁。可能篡改的是作品的其他信息。一位嘎玛嘎赤派的唐卡传承人提到,自己的唐卡作品曾经被收录并做成纪念邮票,但是作品的标注却声称作品是数个世纪前宫廷画师的杰作,这样不仅伤害了传承人的精神权利,而且误导受众。然而这位传承人对此很豁达,表示不会计较。
5.复制权。拉萨唐卡销售市场上有很多非法复制的唐卡,多为印刷品,得到了广大经济条件不佳的信徒和学生的青睐。这些唐卡不仅非法复制,而且不标明原作者。传承人对这种侵权的现象是知晓的,但是不介意被侵权。
6.发行权。传承人唐卡作品的发行流向有很多,销售、赠与,以及展览。
展览权。位于拉萨的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一项重要的功能就是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的展览,在2014年,举办了3次唐卡作品展览,促进了传承人之间以及传承人与受众之间的交流互动。此外,有能力的传承人自己开辟了展览场地进行展览,比如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勉萨派的罗布斯达,自己开办了唐卡画院,在唐卡画院的一楼展出自己和传习人的作品,已经接待了大批前来参观的人们。面前,展览已经成为了宣传唐卡的最主要途径。
7.改编权。因为唐卡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后人总是在前人的基础上不断地进行临摹和创新,同时代的传承人之间也会相互借鉴和吸收。这种创新以一点一滴的方式进行,虽然达不到像专利那样的“创造性”,但是已经能够达到独创性。目前,传承人对他人改编自己作品的行为既没有授权,也没有收取任何报酬。
(四)法定义务
我国以《宪法》为基础,《民族区域自治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全国人大颁布并实施的法律及相关文件为辅助,指明了“非遗”传承人保护的方向,阐明传承人具有的权利以及相关的法定义务。根据自治地方当地具体情况不同,国务院以及自治地方人大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文件,具体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的法定义务,保证相关法律的实施和落实。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的义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承担培养后继人才的义务,并且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除了以各种方式直接参与传承活动之外,立法還从其他方面规定了传承人的义务,如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及资料、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非遗调查和参与非遗公益性宣传等,这些义务不要求传承人直接进行传承活动,但是对于传承工作的开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在唐卡以自然人为载体进行传承、后继乏人的背景下,我们重点调查了唐卡代表性传承人对宣传唐卡、带徒授艺义务的履行情况。唐卡代表性传承人每年都会参加一些唐卡相关的研讨交流会,有能力的代表性传承人还会举办自己的画展。同时,西藏自治区群艺馆也会集结各画派画师一起举办各派别唐卡的展览,有时还会举办跨国的艺术交流展览,不仅在社会上起到了一定的宣传作用,对于唐卡的传承和交流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代表性传承人普遍重视自身带徒授艺的义务,他们认为国家认定自己为代表性传承人,目的就是鼓励、要求自己带徒授艺。代表性传承人们表示,带一个徒弟周期较长,根据徒弟的资历以及自身学习情况,要学好并且出师大概要六到七年不等。但他们不会主动控制徒弟的数量,只要有人愿意学,并且符合他们的条件(如年龄、信仰等),他们都不会拒絕。我们采访到的代表性传承人都是免费带徒弟,有的甚至自掏腰包负担起了徒弟的饮食起居。相对于这些支出,相关部门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是远远不够的,对于传习基地的补助更是杯水车薪。无论是传承人还是传习人,传承唐卡艺术所需要的花费远比政府资助的要多。这也是传承人将唐卡作品用于买卖的原因之一,虽然这是与唐卡的内涵相违背的。因为在佛教中,唐卡是佛的象征,是无价的,并不能用于买卖,一般免费赠送给别人,特别是在婴儿降生、老人去世的时候,往往用赠送唐卡来表达一种美好的祝愿或祈祷。但不得不承认,在市场化不断扩大的背景之下,将唐卡市场化是唐卡传承并发扬的有效途径之一。
作为传承人的法定义务之一,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方式主要有4种:方式一,家族传承。代表性传承人会很自然地将唐卡绘画技艺传给下一代。研究团队采访到的5位代表性传承人最初均通过家族传承的方式学习唐卡。家族传承的种类有父子传承,也有叔侄传承。以前的家族传承原则是传男不传女,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观念不断改进,现在的家族传承不受性别的限制,并且尊重下一代是否接受传承的主观意愿。方式二,师徒传承。一位传承人自己带徒弟,目前人数为20人。方式三,在高等院校授课。西藏大学的艺术学院吸纳了数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为学生传授唐卡的相关知识,授课内容包括藏族传统绘画技法、藏族传统美术理论、藏族传统美术实践等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丹巴饶旦、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边巴旺堆、藏传矿物颜料制作工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阿旺晋美、还有唐卡国家级传承人罗布斯达,都是西藏大学的教授。西藏大学设有美术教育专业的学士学位和唐卡专业的硕士学位(俗称唐卡班),侧重唐卡理论研究。课程设置包括理论课,“度量经”“西藏通史”“藏族绘画史”“西方美术史(选修)”等,还有实践课,“唐卡白描”“唐卡线描”“唐卡色彩”等。本科阶段一届有1个班级,每个班级20人左右。研究生阶段一届1个班级,一个班级2-4人,隔一年招1届学生。可以看出,西藏大学本科阶段培养的美术学专业的学生已经很少,而到了研究生阶段,培养的唐卡专业的学生更是凤毛麟角,是少数中的少数。方式四,创办传习基地。有些传承人创办了唐卡传习基地,形成了一套规范的教学机制。培养传习人的时间、方式、流程都趋于科学,尤其是勉唐派的传习基地,享有嘉誉。传习地不收学费,还无偿提供给一部分困难学生食宿。学生主要是来自偏远、贫困的农村地区的农牧民子女,他们的学习周期通常在6-7年。从培训方式上看,传习基地是全日制的,周一到周六都上课,周日放假。平均每天上课7-8小时。从内容上看,传习基地的教学侧重于实践,理论知识的学习较少。学生接触不到西方的美术和国画的技法,很难让唐卡这门艺术发展。传习基地的学生毕业后会由传习基地进行考核并发放相应证书。
总体上,每种传承方式各有特点,适应了不同群体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家族传承是最古老、最有效而稳定的传承方式。随着目前思想的开化,将会有更多的女传承人出现。在师徒传承中,由于每个传承人带徒的数量很少,针对性强,师徒之间交流频繁,有助于传习人深入学习。但是培养出传承人的人数有限。代表性传承人在高等院校授课有助于唐卡文化的传承,但短短4年的本科教育、2年的研究生教育无法培养出合格的传承人。总之,要想让唐卡更好地传承,首先要打破家族传承的局限,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更新,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可能不会选择唐卡这种传统艺术,家族传承自身的局限将自己的传承人锁定在家族人之中,一旦家族中没有人愿意学习或者最终放弃这门艺术,那就将意味着这门艺术的逐渐消逝;其次,传承人要做到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传承。既要了解唐卡背后的文化内涵、全面提高美术素养,又要熟练地掌握唐卡的技法。大学教唐卡会从古今中外各个角度方面的理论来培养人才,但是由于学制以及学校教育的一些局限性,学生在大学生活中可能更多地学到的是理论知识,而且在大学教育的大背景之下,学生与社会、生活的接触机会也许不多,缺少实践经验,在题材、技巧上面可能会略逊一筹;而传习基地恰恰相反,过于注重实践练习而忽视理论教育,这样只会让他们成为画师而不是唐卡传习人。而根据我们对几位唐卡传承人的采访了解到的情况,目前这样的人才很少。
二、唐卡传承人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不全面且公示不到位
1.认定不全面。一方面是法定的认定条件不全面。目前,认定唐卡代表性传承人的主要法律依据是《非遗法》和《暂行办法》,二者均将认定条件确定为三点,即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以及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就唐卡而言,其佛教内涵是唐卡传承的精髓所在。但西藏自治区目前对唐卡代表性传承人的考核仅仅停留在技艺层面,也就是说,挑选出来的传承人不一定能够深刻理解唐卡的佛教内涵。而一旦失去佛教内涵,唐卡将不再“原汁原味”。另外,代表性传承人最重要的义务是带徒授艺,将中华文化延续下去。我们认为,传道授业者必须具有良好的品行,也就是说,可以对代表性传承人的道德也加以考核。另一方面是认定实际涉及的地区不全面。目前,西藏自治区所有唐卡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都集中于拉萨市内,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则大多数集中于城市地区。之所以少有来自农牧地区的画师,并不是因为农牧地区没有唐卡绘制技艺超群的画师。众所周知,唐卡具有佛教文化底蕴,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才能完成,并且唐卡在藏族地区的主要用途是赠送给他人,特别是在婴儿降生或者老人去世的时候,以此来表达祝愿或祈祷。也就是说,唐卡是与藏区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在城市和农村均是如此。但在实际操作中,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自行申报,二是相关项目保护单位推荐。由于经济条件和地理位置的限制,农牧地区的画师可能并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专门的非遗项目依托单位对其进行保护,使得其难以被国家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这一不公平现象必将挫伤农牧地区唐卡传承人的积极性,导致唐卡文化发展的不均衡。
2.公示不到位。我国法律仅规定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要向社会公示15天,西藏自治区政府也仅制定了关于非遗代表性项目公示的细则,并没有制定与代表性传承人公示相关的细则。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工作人员表示会在报纸上对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公示。西藏自治区位于青藏高原,绝大多数人口分布在农牧地区。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西藏自治区城镇人口69万,占自治区总人口的2271%,乡村人口234万,占自治区总人口的7729%[1]。就身处通讯不便的农牧地区的人民群众而言,在报纸上进行公示是极具局限性的,也是不符合青藏高原民族地区的习惯和实际的。农牧地区交通不够发达,群众文化水平低,部分地区甚至不通汉语,也较少有订阅报纸的习惯。在报纸上对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公示固然方便,却极大地限制了受众的范围,难以达到使群众知悉的目的,更难以宣传唐卡,其公示也就失去了意義。
(二)政府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机械、被动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政府对唐卡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仅限于每年提供固定的补助,用于其进行传承活动。而代表性传承人们普遍关心的传承场所问题,政府并没有解决。学习唐卡的学生多是农牧民出身,家庭条件较差,我们采访的绝大多数传承人都免费为学生提供住宿,而培养一个唐卡传习人需要六七年的时间,所以如果能有足够大的传习基地容纳更多的学生,无疑会对传承十分有利。
出现上述问题的首要原因,我们认为是政府资金和人才的缺乏。由于西藏的地方财政收入较少,而西藏自治区一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就有323个[2],导致政府在资金投入方面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目前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专项资金来源单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资金主要由政府承担,民间资本投入很少。人才方面,我们在调研发现拉萨实际从事非遗保护方面工作的人员并不多,目前西藏非遗保护中心和西藏自治区群众艺术馆用的是一套班子,编制49人,而这些工作人员之前从事的均为宣传工作,缺少非遗保护的经验,而专业知识的缺乏容易导致对唐卡传承人的保护流于表面。
另一方面,现行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全面也导致政府对唐卡传承人的保护工作不力。《非遗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显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政府支持代表性传承人的措施的规定是一条任意性法律规范,即使政府不积极履行该项职责,也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而无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还是《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都没有对政府的职责进行细化,而是对《非遗法》简单的重复。比如,上述法律法规没有解决如何确定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确有困难,资金补助的数额如何确定,代表性传承人如何申请传承场所,政府如何审批,政府如何监督代表性传承人资金的利用情况等具体问题,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政府在保护中的被动,代表性传承人也无法据此主张自己的权利。
(三)唐卡传承人的著作权保护情况较差
1.署名权行使效果有限。传承人极少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来表示作者身份,也没有其他表示身份的方式。这是因为唐卡主要是佛的画像,在藏传佛教信徒的心中,佛至高无上,在唐卡上面署名就意味着署名人也是佛,但人与佛是绝对不能齐名的。在唐卡作品上署名是一种对佛不敬的行为。唐卡传承人选择不署名的署名权行使方式方便了不法分子对唐卡作品的抄袭和非法复制。
2.作品信息易出错。因为唐卡作品有很强的藏传佛教底蕴,技法也变化多端,较为复杂。在唐卡作品被收录、收集的时候,容易把作品的相关信息登记错误,比如作品内容、佛祖的名字、作者的派别等等。唐卡作品体现着传承人的精神寄托,作品信息如果出了以上的错误,会给传承人带来一定程度的痛苦,损害精神权利。
3.作品遭非法复制的现象严重。目前市场上未授权就发行印刷唐卡、整幅复制传承人唐卡作品的行为显然是侵权的,但是受访的传承人都采取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有以下几点原因:首先,唐卡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唐卡依据《度量经》画成,唐卡中的佛像的造型、色彩、饰物等都要按照《度量经》的规定画,能自由发挥的空间很小。除了对整幅唐卡作品完全复制、照抄,借鉴其中一些内容很难被发现。传承人之间的模仿、临摹,是唐卡重要的传承方式。比如丹巴饶旦画的宗喀巴大师相、格桑次旦的财神千像,都曾多次被模仿和学习。传承人赞许本族群内的人临摹、模仿自己的唐卡作品,进行唐卡的交流和传承。其次,传承人法律意识不强,同时也趋向避免诉累。有些个人和团体收录、复制唐卡传承人的作品,在西藏拉萨这个地域内外发行后获得了很大的经济收益。其中最显著的是扫描传承人的唐卡作品后,制成印刷唐卡,在当地市场上销售,甚至销往其他省市。但是这些不法分子并没有给传承人这个唐卡艺术的来源群体任何的利益反馈,最多是标注作品的出处以保护一下传承人精神方面的权利。照此下去,就会出现如卡马尔·普里说的情形:“土地、生活、子孙后代都丧失了,仅存的东西就是透过艺术寻找自我,而现正被滥用着。”[3]传承人、开发人和受众之间利益分享机制如此缺失是有失公平的,达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内公平的立法目的。
(四)传习人的培养方式不完善
根据对家族传承、师徒传承、高校培养以及传习基地培养这四种培养唐卡传习人的方式的了解和研究,我们将高校培养和传习基地培养这两种培养人数相对多的培养方式作为重点,对比了它们各自的培养成果。我们发现,高校和传习基地培养出的人才各有所长,但是也有自身的明显不足之处。
高等院校培养的唐卡传习人技艺不成熟。西藏大学在研究生阶段开设唐卡方向的专业,培养有意向学习唐卡的高素质人才。高校培养传习人的方式可以被纳为对传承人的“动态保护”中,是唐卡传承人的保护与媒体、教育、产业、学术相结合[4]的具体表现,也是唐卡传承人保护工作中的一抹亮色。但是因为侧重理论研究,高等院校培养出的唐卡专业的毕业生毕业之后不能立即成为唐卡画师,需要去拜师继续学习技法。这样一来,高校培养的人才对从事唐卡行业来说,针对性不强。如果想要缩短从高校唐卡专业毕业到成为唐卡传承人的距离,还需要学生本人坚定决心、付出更大的努力和外界的大力支持。此外,西藏大学每年培养出的美术专业的本科生人数和唐卡专业的研究生人数都偏少,针对偏少的人数应当制订一套相应的发展策略,学校应当出台相关规定不断宣传与扩招,但也不可为增加学生数量盲目招生,要充分考虑学生自身的资质以及学习的决心及毅力。此外,根据相关调查发现,很多大学唐卡专业学生毕业之后并不会成为唐卡画师,而是走上其他职业的道路。在当今社会发展中,职业规划以及专业的就业前景会影响学生对于专业的选择,所以无论是学校还是政府都要在唐卡专业学生的就业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或者帮助,使更多对唐卡感兴趣却碍于就业等方面问题而犹豫的学生学习的机会。
传习基地培养的唐卡传习人的理论功底有待提升。因为传习基地培养的针对性强,学生基本上都是为了以后从事唐卡方面的工作,比如唐卡画师。再加上学习唐卡必须进行大量的练习、投入很多时间,从内容上看,传习基地的教学侧重于实践,理论知识的学习较少。有些在传习基地任教的传承人每周会给学生讲授一些理论性的内容,比如藏传佛教、度量经,但是频率还是偏低。传习人想要真正领悟唐卡绘画技艺的文化内涵,恐怕还需要自己画业余时间大量地看书。
三、对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的借鉴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建立了相关的制度、调拨了大量的资金,但由于保护工作起步晚、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数大、种类多,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还在初级阶段,在保护的广度和深度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因此,我国对于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的借鉴,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对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借鉴
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开展得比较早。1929年,日本颁布了《国宝保护法》,1939年又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该法首次提出“无形文化财”的概念,并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对无形文化财进行筛选确定,选定的突出者即为国宝,由政府给与一定补助。根据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提到的“戏剧、音乐、工艺技术和其他无形的,在我国历史上或者艺术上具有高价值的文化产物(以下简称无形文化财)”,可以看出 “无形文化财”是指民间传统工艺以及民间表演两大类。1975年,日本对《文化财保护法》进行修改,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定为六项:有形文化财(第三章)、无形文化财(第四章)、民俗文化财(第五章)、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第七章)、文化景观(第八章)以及传统建筑群(第九章)。
日本在已确定的非遗保护项目中选择最优秀的人才,称之为“人间国宝”。如果个人或团体被认定为“人间国宝”,对其来说,不仅身份和作品价值得到提升,还会获得政府每年给予的资金补助和税收减免。对一些社会影响力不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人间国宝”来说,这是巨大的经济与政策支持。对一些著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人间国宝”,则是帮助其 “更上一层楼”,进一步扩大他们的社会影响力。
日本文化厅年度预算超过1 000亿日元,其中10%被用来保护国内重要有形文化财产和重要无形文化财产。一方面,重要无形文化财保持者每年可从国家得到200万日元补助金(约16万人民币)[5]。这些补助金用来鼓励“人间国宝”不断提高技艺水平并专心培养传承人。如此巨大比例的财政支出用于“人间国宝”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极大地推动了日本手工艺的发展。另一方面,对于被认定为“人间国宝”的个人或团体,政府每年也会给予资金的补助和税收的减免。
相比而言,我国在2011年通过了《非遗法》,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公布之后,国家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了经费的补贴,从2011年起,每年增加到1万元经费补贴;自2016年起,每年增加到2万元经费补贴。根据我们调查的实际情况来看,这远远不能满足唐卡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的需要,而在经济浪潮下,代表性传承人很容易将注意力转向经济利益而非文化利益,这样就更不能使唐卡代表性传承人专心创作和培养弟子了。再者,在唐卡代表性传承人作品商业收入的税收政策上,能否做出一定的减免,也将影响到他们的创造动力和传承热情。
(二)对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借鉴
下面以韩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韩山夏布织造”为例,给中国非遗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个良好的借鉴。
韩国夏布的织造需要经过原麻加工、剖丝、捻线、经线制作、经线上浆、布匹织造等6个步骤。然而由于原麻加工以及剖丝、捻线过程所需劳动时间长、生产效益低,很多技术优秀的生产者开始倾向于只从事将麻线纺织成夏布的工作,以求在最短的劳动时间内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6]。韩国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夏布制造工艺在传承中的完整性,规定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韩山夏布织造”必须囊括夏布织造的6个完整步骤,同时也规定了传承人在接受考核以及教授弟子时,都必须要包含这6项内容。
唐卡在传承中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许多传承人已经开始批量地、以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地绘制唐卡,对于一些诸如颜料选用、上色,学习佛教文化、钻研佛经等原本必经步骤,进行简化甚至省略。这样绘制出来的唐卡,已经失去了本该具有的宗教神韵和艺术价值。我们认为,国家虽然不能要求唐卡代表性传承人及其弟子不要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来绘制唐卡,但可以在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时候,对其进行全面的考核(选材、技法、藏传佛教文化素养),达到要求后方可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三)对意大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借鉴
意大利历史悠久,从古希腊到文艺复兴的发源地,它拥有大量非常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時意大利人也对如何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积累了大量宝贵的经验,并形成了独特的保护模式。这种保护模式的独特之处在于“把人和房子一起保护” [7]。 20世纪60年代,意大利的博罗尼亚市政当局在世界上第一次提出了这个口号。政府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的动态的遗产,它必然会受到所处的文化生态环境的影响,因此意大利的这种保护形式是真正有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性的。
对唐卡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这种模式。唐卡传承人必然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生活、学习、创作、传授技艺等,都有其特定的环境。这包括传习基地、画廊、寺庙、藏馆、文化商店、旅游景点、学校、文化馆、街区等地方。对这些人和地方的“整体性保护”就是既要保护有价值的环境,又要保护生活在那里的居民的原有生活状态,留住原来的居住者,一般指社区里原有的低收入家庭。使现代西藏人民能够生活在一个充满古韵的、城市设施完善的、环境优美的和文化活动丰富的地区里。这些保护和支持,能够维持唐卡的创作环境,而且这些环境对于旅游者、文化爱好者、学者和专家也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当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也会逐渐地更新换代。因此,我们认为传习基地、画廊、寺庙、藏馆、文化商店、文化馆这些地方是可以进行保留和维护的,因为他们占地面积不大。而对于旅游景点、街区、学校,则可以随着社会的变化而进行积极的改变,而只选择一小部分来进行保留和维护。
四、唐卡传承人法律保护的完善
(一)将推荐申报制与筛查制有机结合,进行多渠道公示
目前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是存在一定缺陷的,对此,有学者提出要构建完善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机制,比如科学设置认定标准,完善多渠道的认定机制等[8]。也有学者提出,应当将现行的申报制改为普查制[9]。我们认为,如果将所有地区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方式改为筛查制,不仅难以实现,也没有必要。首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传承者、传习者众多,如果采取普查式的认定方式,无疑是给政府工作人员下达了不可完成的任务。其次,以唐卡为例,在城市地区,画师们普遍经济条件较好,也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他们完全具备自我申请的能力。如果再对其进行普查,不仅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更有可能收效甚微。要想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全面有效的认定,可以尝试着将目前的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制与筛查制结合起来,拓宽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之路。比如,在偏远农牧地区的居民聚居地,由政府相关部门对杰出的唐卡画师进行筛查,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其进行代表性传承人称号的认定,确保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全面性。而在拉萨市这样相对发达的城市地区,则由画师自行申报。
要想达到使群众知悉的效果,应当对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多渠道的公示,将传统的公示方式与新兴方式相结合。比如,在城市地区,将网络新媒体与传统媒介相结合进行公示。具体而言,可以通过网络新闻发布、微信推送等方式与报纸刊登相结合,展开一系列的公示工作。在偏远农牧地区,则可以通过电视新闻播送与村委会实地公告等方式结合进行公示。
(二)引导社会保护,加大扶持力度
针对前文提到的政府缺少资金的问题,我们认为西藏政府可以借鉴法国的经验,继续保持发放补助的“输血”作用,同时,开发其他“输血”途径。政府可以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或者慈善机构吸纳企业和民众的赞助资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物质基础,同时可以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的来源也可以从民俗旅游开发而获得的经济收入中取得适当的比例。同时,政府可以实施政策倾斜,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贡献的个人和团体提供一定的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引导和鼓励企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工作[10]。针对专业人才的缺乏,可以在高校设立专门专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输送专门人才。我们在调研中采访了西藏大学的助教,他坦言很多在大学里学习唐卡专业的学生毕业后都成为了公务员,如果能让这些学生参与到对唐卡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中,一方面能让他们在大学里学习的知识学以致用,另一方面,可以为唐卡代表性传承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促进唐卡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此外,针对没有相关工作经验的政府人员,可以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的方式,增加政府工作人员对唐卡的了解,同时增进政府官员和代表性传承人之间的交流。
针对现行法律法规过于抽象、原则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应该将政府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从任意性的法律规范转变为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次,虽然西藏地方人大和政府分别出台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和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但在政府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方面仍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重复,所以我们认为应该尽快出台《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在《条例》中应该进一步细化政府的职责:规定代表性传承人申请传承场所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政府的审批的条件和程序;规定政府对代表性传承人传承补助使用情况、传承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方式等。比如,《条例》中可以规定政府为积极履行传承义务,无偿带徒授艺的代表性传承人提供传承场所。就我们实地调研的情况,拉萨的代表性唐卡传承人向徒弟传授技艺均是免费的,有的传承人还要自掏腰包解决学生的吃住问题,政府应该为这部分传承人提供传承场所可以进一步激发他们传承的积极性。第三,增加对传承人进行培训扶持的义务从而创新非遗。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大多数唐卡传承人学历较低,大多通过家族传承的方式学习唐卡,很多唐卡画师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美术教育。如今唐卡的艺术风格由浓郁的宗教性转向审美性[11],这不仅要求唐卡画师熟记度量经,还要求他们熟练掌握构图、色彩运用等绘画技巧。而代表性传承人要想将技艺更好地传承,还应该掌握一定的教育学知识。政府若能在这两方面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培训扶持,将进一步促进唐卡的传承和发展。
(三)探索更合理的著作权保护路径
1.“政府、经纪人、传承人合力保护”模式
首先,政府带动整个社会,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机会做好对传承人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法律宣傳,提高传承人的法律意识,使传承人懂得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选择在权利之上睡懒觉。不仅是唐卡传承人,其他有著作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同样的被侵权的问题,也应当是政府文化工作部门宣传的对象。在西藏拉萨,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接触的机会很多,每一次的交流会、研讨会都可以是一次法制宣传和交流的契机。
其次,考虑到创作唐卡精品必须投入100%的专注度,笔者建议同时为传承人配备有法律专业素养的经纪人。有需求的传承人和法律工作者之间可以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的作用,实现双向自由选择。在传承人专注于艺术创作时,经纪人帮助打理一切经济事务和涉及著作权问题的法律事务。这样可以使传承人心无旁骛地创作,维护传承人的权益。因为唐卡作品从唐卡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母体中衍生而来,所以当唐卡传承人著作权受到侵害时,可能会存在举证方面的困难,无法证明独创性。经纪人可以帮助传承人收集证明作品独创性的证据,在传承人创作的各个阶段——白描、线描和上色阶段用拍照和录影的方式记录,然后给予妥善保存。此外,经纪人还可以帮助传承人对唐卡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一旦发生侵权事件,版权证书将有一项强有力的证据。经纪人也可以将传承人的作品版权推向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一方面起到广而告之版权不可侵犯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定价机制来确定作品的市场价值。
2.灵活的署名权行使方式和注重作品信息保护
在署名权的行使问题上,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一些灵活的方式表明唐卡作品创作者的身份、标示来源,可以借鉴“天津泥人张”泥塑的署名方法,在用于销售的每一幅唐卡作品的画框上或装裱的丝绸上粘贴作品的介绍进行标识。这样不仅可以保护传承人的署名权,显示作者身份,而且可以使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唐卡作品,利于传承人声望的加强和唐卡的传播。至于藏传佛教信徒用于买来放在佛龛前的唐卡作品,其目的是为了供奉佛祖,传承人对此类作品没有署名的必要。
在保持唐卡作品本身完整的现状下,加强对作品信息的保护,防止作品的日期、来源等信息被篡改。同时,政府应当加强对唐卡市场的监督,惩罚篡改唐卡作品信息的不法分子。使用唐卡作品的公益活动举办方也应当谨慎处理唐卡作品的相关信息,以免误导更多的受众。
3.探索利益分享机制
结合西藏拉萨的实际情况和藏传佛教的特点,可以根据其重视的不同方面的知识产权将传承人划分为只在乎精神权利的传承人和重视经济利益的传承人。只在乎精神权利的传承人的人数很多,占相当一部分比重,唐卡的传承人不把唐卡这种非物质文化财产看作一种可以获利的东西,而是把它视为一种群体的以及个人的责任,在藏地最初的时候,学习唐卡是皈依佛门的表现,画唐卡本身就是一种修行,可以得到藏传佛教的真谛。藏族是全民信教的民族,唐卡传承人也不例外。这些传承人不慕名利,辛勤地作画、修德,他们的作品如果流通到市场,应该被标注他们的姓名以便唐卡文化的更好传播。
对于著作权意识已经觉醒的传承人,需要在他们和使用作品的人之间建立一个公平的利益分享机制。考虑到唐卡作为特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传承人之间的临摹和改编不应当受到限制,族群内藏传佛教信徒买唐卡作品用来“‘心作观想的家庭供养形象[12]”也不应当受到著作权制度锱铢必较的追究。但是,对于藏族民族之外的以盈利为目的而使用唐卡绘画技艺的行为应当加以规制。可以尝试在文化主管部门设置特别委员会,对藏族民族之外的以纯盈利为目的使用者收缴使用费并以基金的形式进行管理和分配。为了长期保护唐卡传承人的著作权,可以尝试构想延长唐卡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借鉴意大利于1889年制定的《文学艺术版权法》以及此后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可以尝试赋予唐卡传承人较长的直至无限的著作权保护期限,防止唐卡传承人这个群体因前辈的作品保护期限已过、作品內容进入公有领域不受保护而受到消极影响。这样的一个利益分享机制可以使唐卡传承人分享到他人利用自己文化的收益,获得物质和精神慰藉。
(四)将“高校培养模式”与“传习基地培养模式”有机结合
建议西藏拉萨的高校根据唐卡专业的学生以后是否从事唐卡相关职业的意向,在保证理论课的同时增加实践课程,夯实基本功,便于传习人日后的继续深造。理论课是高校培养模式的特色,高校理论的学习稍多也可以理解。
传习基地的培训内容较为单一,缺乏足够的理论知识。建议增加理论知识的学习,尤其是其他形式的艺术派别的知识,开阔视野,培养出实践与理论并重的传承人。传习基地的负责人可以根据传习人的学习表现提供给他们晋升学习的机会,根据他们的意愿提供给他们进入拉萨地方高校进修培训的机会并获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帮助传习人铺平一条更宽阔的职业发展之路。
西藏拉萨的高校可以进一步加强与唐卡传习基地的合作,实现师资在高校和传习基地之间的较自由的流动,比如高校的教授定期到传习基地做讲座、传习基地的老师指导高校唐卡专业学生的实践课,最终实现优势互补。目前,高校和传习基地教唐卡的老师较少,有些甚至重叠,所以师资的自由流动易操作。其次,高校在注重理论教育的同时,需要更加注重实践练习,可以经常组织学生深入社会,唐卡的题材主要来源于宗教以及生活,深入拉萨的各大寺院庙宇进行实地考察,这种实地调研能够使学生更容易理解唐卡题材,激发更多灵感,参观一些商业化街道的画店以及与那些画店的学徒的交流可以使他们更了解唐卡商业化的进程,为唐卡更好地与时俱进地传承提供一些帮助。
参考文献:
[1] 西藏人口数量(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EB/OL]. [2016-03-20]http://www.renkou.org.cn/china/xizang/.
[2] 西藏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总数达323个[EB/OL] [2016-04-15]. http://www.chinanews.com/cul/2013/11-20/5527426.shtml.
[3] 卡马尔·普里.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澳大利亚的经验[M].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北京研讨会资料,1993.
[4] 云南省民族宗教委文化宣传处.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人保护对策与建议[J].今日民族.2015(6):37.
[5] 孙骋宇.“人间国宝”认证机制对日本陶艺的推动及其启示[D].杭州:中国美术学院,2012.
[6] 李桂瑶.从保护主体与传承主体看韩国非遗保护的经验:以韩国“韩山夏布织造”为例[J].当代韩国,2013(3).
[7] 黄小娟.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探析[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0.
[8] 李华成.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之完善[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
[9] 徐辉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公法与私法保护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8(2).
[10]王文静.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政府行为研究[D].武汉:中南民族大学,2011.
[11]丹增平措,王 谦. 百工录·唐卡艺术[M].南京: 江苏美术出版社, 2014: 59.
[12]王 尧.走近藏传佛教[M].北京: 中华书局,2013:258.
Research on Legal Protection of Thangka Inheritors: A Case Study
of Lhasa, the Capital of the Tibet Autonomous Region
ZHANG Qiuning,LIU Yiming,PAN Xi,MA Jingwen,ZHANG Liguo,CHEN Yanxian
( Law School of 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100081,China)
Abstract: Thangka is one of the representatives of Tibeta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its craft is owned by Tangka inheritors.. Based on the field research in Lasa, we try to summarize how one gets or loses his right as an inheritor, how the inheritors utilize their rights and fulfill the obligations. We found many problems, like most Tangka inheritors are in cites and all of them are men, and government helps them only by giving them allowances annually. Also, the protection of Tangka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not optimistic. For solving these problems, we search for relevant law in other countries. We put forward some proposals, such as absorb fund from society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Tangka inheritors protection, finding new ways to protect Tangka intellectual property. We expect our research to be helpful for improving the protection system of Tangka inheritors and do well in other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Key words: Legal protection;Tangka;inheritor;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