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及良性互动的路径

2017-05-22 13:55韩梦君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3期
关键词:非理性独立网络舆论

摘 要 司法审判关系社会公平正义,最能触动民众的敏感神经,成为网络舆论关注的主要对象。网络舆论往往通过作用于行政性权力的方式实现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其影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网络舆论实现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另一方面网络舆论极易误导社会公众,损害司法权威,过度曝光侵犯当事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认为要实现信息技术时代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的良性互动,就要在司法改革形势下,多措并举,实现司法审判的独立。

关键词 网络舆论 非理性 司法审判 独立 法官职业

基金项目:陕西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校级项目“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及应对路径”编号cx16149。

作者简介:韩梦君,陕西师范大学法学系。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050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7.1亿,其中网络新闻用户占比84%。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强大的交互性,越来越多的网民参与到关注、讨论网络新闻的队伍,CNNIC数据显示2016年下半年网络新闻用户关注社会类新闻的比例高达74.3%,包括魏则西事件、雷洋案、和颐酒店女生遇袭案、济南非法疫苗案,多具有涉法性质;社会类网络新闻的评论高达60.2%,转发比例为59.6%,涉法案件的高评论率与高转发率说明了公众对此类事件的高关注度,而浏览、评论、转发一系列行为成就了网络舆论。

舆论是一定范围内的公众对于社会公共领域中共同关注的问题所持有的意见、态度、情绪、期待和想象等的公开表达 ,而网络舆论则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现的一种新的舆论形式,是网民在一段时间内对网络热点所发表的公开意见、情绪和期待等的集合。网络舆论既具有舆论的一般特性,也具有传播广泛性、迅速性等传统舆论形式无法比拟的特点,也正是由于网络舆论的特性,使得网络舆论成为现代社会中最主要的舆论表现形式。网络舆论关注的焦点往往带有涉法性质,涉法案件中,公众较为关心的则是司法案件。网民对司法案件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等方面的评论通常形成网络舆论,本文将从网络舆论是否对司法审判造成影响、造成的具体影响、影响方式以及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如何寻求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的良性互动四个方面进行论证阐述。

一、 网络舆论是否对司法审判造成影响

网络舆论是网民发表在网络空间的观点意见集合,而司法审判应当是独立的,二者看起来并无直接联系。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件又显示出网络舆论和司法审判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联系,网络舆论是否可以对司法审判造成影响呢?

(一) 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造成影響的可能性——从学理角度分析

1.网络舆论的主体、对象存在于现实生活中

网络舆论的发出、传播主体——网民——在现实社会中是实实在在的社会公众,网络舆论关注的司法案件是真实发生的关乎公众敏感神经、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网络世界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虚拟世界”,而是现实社会在网络平台上的聚合化、透明化,网络舆论的主体、对象都真实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网络舆论和司法审判从而产生交集,使得网络舆论对司法审造成影响成为可能。

2.司法审判需要考虑社会影响,受到其他权力的监督

司法审判独立是我国宪法所保障和要求的, 但是司法审判的独立并不是无限的。一方面司法审判不能忽略案件的社会影响。这是由法的本质特征决定的,法作为规范行为的社会规则,不可避免的带有社会属性,不能脱离于社会而单独存在,立法、执法、司法都应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社会影响。另一方面,司法审判受到来自权力机关、党政机关、上级法院以及社会舆论等各方面的监督,为了得到监督一方的正面肯定,作为被监督一方的司法审判机关便极有可能做出倾向监督一方意愿的判决。上述中的“社会影响”和“监督一方的意愿”中很大一部分就是舆论或者极易被舆论影响的力量,而网络舆论作为当今舆论的主要表现形态,无疑可以对司法审判造成影响。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造成影响的现实例证——从实证角度分析

司法审判中也不乏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造成影响的案件实证。2011年审判的药家鑫案,受害人律师利用微博等网络媒体,散布“药家鑫是富二代”等不实言论,激起了网友对“富二代”药家鑫的愤慨,形成了声势浩荡的网络舆论浪潮,网络上顿时“杀声一片”,最终药家鑫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自首、激情杀人、主动赔偿等情节均未被考虑进量刑的因素中。2016年结案的贾敬龙案,以及彭宇案、许霆案、邓玉娇案等案件也是网络舆论发挥作用的典型例证。

网络舆论作为现代社会中主动、开放、机动的舆论力量,不仅存在对司法审判造成影响的可能性,而且在实践中确实已经对司法机关审判案件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 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具体影响

(一)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审判透明化,加强了对司法权的监督

网络普及促进了民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的实现,民众有更多机会对司法权力进行监督,从而促进司法审判透明化,促使司法人员审慎行使权力,防止司法腐败。网络舆论像一只看不见的大手,强拉着司法权暴晒在太阳下,接受网络主流言论的评价,让司法权中的腐败现象无处可逃。

(二)网络舆论挑战司法权威,冲击司法权

我国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贫富之间、官民之间的矛盾激烈呈现,而带有这种矛盾属性的司法案件也往往会成为网络舆论关注的重点对象。网民通常会从道德角度去评价这些案件,加之诸如意见领袖、多数人意见的引导,网络舆论往往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自居,一边倒的支持所谓“弱者”。当司法机关作出有利于“强者”的判决时,网络舆论会对司法判决产生巨大质疑。这种对司法判决的质疑无疑损害司法权威,网络舆论实现对司法权的冲击。

(三)真假不定的曝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网络舆论对个案进行激烈讨论,不断对案情、当事人情况进行真假不定的曝光,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审判法官造成的心理压力是不可估量的,网络舆论就像台风携来的巨潮,席卷着每一个涉案人,给他们造成心理压力,进而影响到司法审判的结果。同时,网络舆论对案情的探求借助于诸如“人肉搜索”的方式,不断挖掘当事人的隐私,并进行披漏,严重影响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方式

(一) 网络舆论影响法官的下意识因素

网络是开放的言论场,每一个网民都可以较为自由的在网上发表自己的言论,法官作为个人,很有可能就是网民,网上浏览中会不可避免地接触到关于案件的网络舆论。由于网络舆论多是从道德角度出发评判一个案件,而这些从道德角度出发的强有力的言论极易给法官带来道德压力。“在意识的深层还有其他一些力量,喜爱和厌恶、偏好和偏见、本能、情感、习惯和信念的复合体,这一切构成了一个具体的人,而无论这个人是诉讼者还是法官。” 卡多佐将这种“意识深层的力量”称为“下意识因素”,它与法律规定、案件事实等有意识的表层的因素相区别,在潜意识里影响着法官。网络舆论在被法官接触后,带来的道德压力很容易成为影响法官审判的下意识因素。这种下意识因素的影响不会体现在判决书中,甚至不会被轻易发现。尽管我们都希望法官是刚正不阿、铁面无私、永恒中立的,但是事实上法官是一个现实生活中的人,坚定中立确实是法官应当追求的,但却不是每个法官都能做到的,我们必须接受法官是一个生活在现实生活中的个人,他的下意识因素会影响到司法结果这一事实,而网络舆论作为强有力的社会力量,在影响法官下意识因素这一方面上充当了致引力量。

(二) 网络舆论作用于行政性权力进而影响司法审判

法官是受过专业培训的司法官,具有较强的法律思维与较高的司法能力,如上文所述,即使法官直接受到了网络舆论的影响,其下意识因素影响了司法审判的结果,这个过程也是不容易被发现的,甚至连法官自身都有可能发现不了。但是当网络舆论作用于其他权力,而司法权又恰恰受制于其他权力时,网络舆论便通过间接方式实现了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1.网络舆论作用于行政权力进而影响司法审判

网络舆论反映的意见通常会引起行政官员的注意,行政官员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然不能无视民意表现形式之一的网络舆论。彭宇案引起网络舆论关注后,江苏省省委书记亲自过问了该案,并对案件处理做出批示,内容主要围绕建设“和谐江苏”,对民事案件本着调解的原则,避免炒作。 在我国,法院系统并不是完全独立的,法院财政来自行政系统,物质基础的依赖导致法院不可能完全独立于政府,很难真正做到司法独立;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副总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任免机关层级的不同,暗含着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地位不同。网络舆论作用于行政系统,政府出于稳定社会的目的,听取网络舆论反映的意见,通过或暗示或明示的“过问”、“指示”施压于法院,从而影响案件的审判的结果。

2.网络舆论作用于法院内部的行政性权力进而影响法官审判

我国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内部管理结构却如行政机关无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有监督的权力,下级法院遇有不确定的案件时通常会请示上级法院作出批示。关于许霆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两会”期间对记者公开表示,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定罪不太合适,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 最高法副院长在案件审判前作出这样的表示,未免有“未审先判”的嫌疑,给审判法官造成审判压力。在法院内部,法院领导掌握法院内部的行政性权力,决定法官考核标准、法官晋升甚至法官待遇等各项关乎法官生存发展的事项,法官为了更好的发展,获得更优质待遇,不可避免的受到来自法院领导的影响,这种影响归根究底是来自法院领导的行政性权力。

网络舆论影响行政官员,行政官员运用行政权力施压于法院从而影响司法审判;法院内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法院领导对法官的行政性权力也同样给审判法官带来影响,使得法官不能完全独立审判。行政官员的行政权力和法院内部的行政性权力都带有强制、层级的性质,可以统称为“行政性权力”。网络舆论——行政性权力——法官这种影响路径是当下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的最主要路径,也是应对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寻求网络舆论与司法良性互动的突破口。

四、寻求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的良性互动

网络舆论——行政性权力——法官这种影响路径之所以可以发挥作用成为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主要方式,归根究底是我国当前司法体制下司法权、法院、法官面临种种压力和困境导致的,而这也正是司法改革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亦是寻求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良性互动的根本途径。

(一)实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促进法官独立审判案件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原则。 但在我国司法权的宪法地位并未得到充分的认识和尊重。 因此实现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首先应当真正落实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則。实现法院的独立,就要实现法院的人事、财政脱离于行政机关的控制,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机关人事、财政系统,由中央统一管理,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在实践中的平等。只有实现了物质基础的独立,法院才有勇气讨论实现真正的独立审判,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生动体现。

“任何美好的制度设置最终要落实在人的身上。” 法官是独立审判原则落实的真正主体。实现法官独立审判案件,这是独立审判原则的具体要求。第一,在宪法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的指导下,我国应逐步推出实现法官独立审判案件的具体法律规范。这是与我国的司法改革趋势和政治改革趋势一致的,法官入职门槛越来越高,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渐趋科学,法官越来越有能力独立审判案件。落实法官的独立审判并不是人治的表现,而是实现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法治的关键一步。第二,要实现法院内部的法官独立,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的法官工作评价机制,另一方面要推动实现法院院长、庭长审理案件,无特殊情况不过问未审理案件,建立法院内部工作条例保证法官独立。

(二)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严格法官终身责任制

2015年9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建立法官责任终身制有利于法官时时警惕,实现个案公正,维护司法权威;但我们不应忘记法官是一个生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着正常经济诉求的自然人,如果法官的工资待遇、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那么公众又怎能苛求法官去承担终身责任呢?“‘案多人少是当前我国司法界的基本矛盾,也是威胁法官身心健康的基本因素。……相比超负荷的工作,法官们的各种待遇却裹足不前甚至是倒退。” 因此,提高法官个人待遇,使法官的待遇与他要承担的责任成正比;建立科学多元的评价机制,多方面考量法官的工作质量,对于培养法官自身的职业尊荣感至关重要。当法官不再为担负不起父母医疗费用而辞职,当法官不再担忧因判案而有人身危险,法官在面对诸如网络舆论等外界影响时,对法律的信仰便会更加坚定,司法权威从而得以维护。

(三)推动多种途径案件公开,注重判决文书说理性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案件公开的途径已经不仅仅限于法庭旁听、媒体报道等传统公开方式,类似庭审直播的公开方式开始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形成庭审直播制度,将庭审直播常规化、制度化,是新时代对司法审判公开的要求。

案件公开除公开案件审理过程外,法官的判决思路及结果也应公开,司法判决文书就是说明法官判决案件思路的最佳方式。判决文书的最重要的作用在于说理,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让社会民众清楚明白,网民的非理性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对案情的不了解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及适用。因此,法院以及法官应当加强对司法判决文书的重视程度,提高判决文书的说理性,继续推进完善判决文书的网上公开制度,建立完整清晰便捷的司法判决文书公开网站。

(四)加强网络立法,提高网民法律素养

网络是开放的言论场,每个人都可以在网络上自由发表言论,甚至可以匿名发表,不用为网上不当言行担负任何责任。现代社会应当具有包容性,我们应当允许不同言论出现,这也是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之一,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无限制的,自由的限度在于不妨碍他人的自由。网络舆论对于司法案件事实的片面了解,导致其更多时候是非理性的,更有甚者利用网络舆论传播不实言论,博取网民感情支持,对司法机关施压。如果传播不实言论的程度已经危害到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和权利,那么法律应当对这种散布传播行为予以惩戒。因此,加强网络立法,明确网络散布传播不实的责任并真正得以实施,是当前我国引导网络舆论的关键举措。

网民是网络舆论传播的主体,网民的法律素养体现着我国的法治进展情况。提高网民法律素养并不是要求所有网民深入钻研法条,做到和专业法律人一样熟悉法律,而是引导网民独立思考,对网络言论有辨别真假的能力,理解法律与道德并不完全一致,有基本的法律观念,客观评价司法审判活动。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越来越大,但网络舆论能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的根本原因乃在于我国当前司法体制存在弊端。司法权不能独立于行政权,法院不能独立于行政机关,法院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变“领导”关系,内部行政性权力施压于法官,造成法院审判不独立,这是司法改革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寻求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一方面法院要推进案件公开工作,树立司法权威;另一方面,引导网络舆论理性看待评价案件,对散布不实言论者予以追究法律责任,净化网络环境,提高公民法律素养,全面构建法治社会。

注释:

时永才、高一飞主编.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关系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美]本杰明·卡多佐著. 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105.

张悦、杨洋.彭宇疑案喧嚣未尽惟有真相不可调解.南方周末.2008-04-10.

徐春柳、姜興长.许霆案一审量刑过重.新京报.2008-03-11;夏命群.最高法副院长:许霆案一审量刑明显过重.京华时报.2008-0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曹全来.历史、理论与实践:中国国情与司法改革.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54,232.

田成有.法官的改革.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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