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家的道德责任

2017-05-20 21:01
民主与科学 2017年2期
关键词:伦理科学家道德

毋庸置疑,近代以来科学促进了人类文明巨大进步的同时,也给人类文明带来了一系列挑战:核能开发导致核军备与核污染,农药、化肥大规模使用带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大量资源浪费所导致的能源危机、粮食危机……

不仅如此,在德国,有二战时期纳粹医生在集中营用人体做实验;在美国,有1932年即开始的塔斯克吉的梅毒试验;在英国,有奥尔德·海伊儿童医院丑闻,等等,“科学幽灵”散布在这个社会的诸多角落。

看起来,牛顿时代以来,曾经撕破黑暗幕布,给人类带来光明的现代科学技术,正在把人类文明带向一个陌生、冷漠、黑暗、充满危机的世界……

由此,科学家的道德责任问题日益凸显。

科学是求真的过程。作为科学共同体的成员,在促进科学知识增长的过程中,科学家首先要遵循如下行为规范:普遍性、共有性、无利益性、系统的怀疑主义、独创性、谦虚、理性精神、感情中立、尊重事实、不弄虚作假、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等等。

科学更是求善的过程。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人类谋福祉,而不仅仅是为科学而科学。科学研究要遵守人道主义原则,乃至动物保护和生态保护原则。1949年的《纽伦堡法典》强调,当人类被实验时,要遵循知情同意、有利、不伤害、公平、尊重的原则。

尤为重要的是,在大科学时代,科学与技术的关联更加密切,科技大规模地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各个方面,成为极具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活动,核危机、基因工程、生态危机……无不指向人类生存和道德情感本身。科学家再也无法遁入学术象牙塔,价值中立,感情无涉,他们作为社会共同体成员,有义务从知识到智慧,对社会承担起应有的道德责任。

原子弹在广岛爆炸后,爱因斯坦深为悔恨,他告诫科学家:没有良心的科学犹如幽灵一般,没有良心的科学家是道德沦丧和人类的悲哀。科学家必须以高度的道德心和责任感,自觉而勇敢地承担起神圣的、沉重的社会责任,力戒科学异化和技术滥用。

1974年,生物学家伯格发表公开信,自动停止重组DNA研究,引发对基因研究潜在危害的讨论。1984年在瑞典乌普萨拉制定的“科学家伦理规范”中規定:当科学家断定他们正在进行的研究与这一伦理规范相冲突时,应该中断研究,并公开声明作出判断时应该考虑不利结果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威尔金也说,“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症结是找到把思维和情感联系起来的方式。比利时社会学家亨利德克德曼说,只有一种知识可望控制应有的事情的领域,这就是关于善恶的知识,这就是——良知。然而,仅靠科学家的道德良知和公民的职责觉悟,就可以保证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利用通向人道主义,这种认识必定会陷入乌托邦主义。为此,还需有规范科学家的社会行为和科学技术应用的先进制度。

或许,真正解决现代科技与人类伦理的冲突,还要寄希望于未来科学的发展、人们已有经验的总结以及人性和人格的逐渐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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