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重建的思考

2017-05-16 21:03赵卓娅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7年8期
关键词:管理权限资源税税种

赵卓娅

[摘 要]全面推开“营改增”标志着随着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营业税作为曾经地方税收收入支柱的消失,使地方主体税种的重建成为必然。房产税税源充足、税基稳定,但目前我国各地区房地产市场发展步伐不一致,且成为房产税作为主体税种的障碍;我国资源物产丰富,资源税可以作为主体税种的选择,但资源税的税制设计需进一步完善。因此,如何依据经济发展规律,重新找准地方税收收入的支柱已成为我国当下财税改革的热点和难点。基于此,本文探讨了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地方税种重建的问题。

[关键词]营改增;地方主体税种;房产税;资源税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8.073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8-0-01

2016年5月1日,我国推行了全行业的“营改增”改革,这是我国侧供给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举措。“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实现了增值税在货物、劳务、服务流转环节的全覆盖,打通了服务业内部和第二、三产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障碍,进一步规范了我国消费型增值税的制度。随着曾经地方主体税种——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地方主体税种的重建成为必然,而如何依据现在地方经济的发展规律,重新找准地方税收收入的支柱成为了当下财税改革的热点和难点。

1 “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重建的必然性

1.1 是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必然选择

“营改增”是经济改革发展的必经之路,虽然每当一种新制度出现时总会有一些不适的地方,但总归会逐步完善和体现新制度的优越性,“营改增”后地方财政财源的自主性大大减弱,财政收入也大大缩减,地方税种体系中的主体税种——营业税消失,而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种的主体税种被增值税代替后,虽然国家要返还给地方,但从实质上说,由于增值税还要抵扣掉部分进项税,且这一税种具有多种分配方法,不仅仅管理上存在混乱,也不利于调动地方税务局的积极性,而随着改革的推进,随着“营改增”目标的完成,地方政府没有了相应的财力保障,为了缓解这种矛盾,地方主体税种的建设迫在眉睫。

1.2 是构建新型地方税体系的重要契机

“营改增”全面推开以前,地方固定税收收入包括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以及契税等,随着近年来土地财政的兴起,地方对营业税的依赖性进一步加大,将营业税全部改为增值税中断了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主体税种的缺失成为地方新型税制体系建设的关键矛盾,加上政策时滞,面对新问题不断产生无力感,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因此,应加快地方税主体税种建设的步伐,完善地方税体系。

1.3 是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体系的必然选择

随着营业税的退出,“以票控税”征管改革得到了进一步深化,但企业上报了增值税后不一定会申报附加税,且地税缺乏相应的管理手段和依据,存在漏征、漏管的风险。此外,“营改增”后,地税大厅的购票量等大量缩减,服务对象也由企业变成大量的自然人,服务的对象和侧重点都在发生改变,所以针对服务对象的转型,地方主体税种的重建也势在必行。

2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建议

2.1 部分地区可考虑将房地产税定为地方主体税种

与房地产有关的税种有很多,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的有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城市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契税。房地产税与其他商品税和所得税比较,优点是税源充足、税基稳定,房产信息完善,基本能做到房产与房主的对应。“营改增”后,地方财政收入有很大的缺口,可以把房地产税做主体税种来弥补缺口,但该税种取决于经济的发展水平和产业的聚集水平,在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房价较低,房地产税带来的收入甚少,所以在经济落后的地区不适合把该税种当作主体税种。我国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房地产税收收入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在东部地区经济发展迅猛,房地产税收入较高,如北京、上海等地,但是在西部地区,如内蒙古、西藏等地区,经济落后,房地产行业不景气,房地产税收入在地方财政税收收入中占比例相对较低。所以,将房产税作为主体税种还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不可一概而论,经济发达的地区在“营改增”后可以将房地产税确立为主体税种,同时扩大税基,严格征管。

2.2 充分发挥各个地方的资源优势,将资源税定为主体税种

我国东、西部地区资源物产丰富,因此可以把资源税作为主体税种。资源税是我国领域及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产盐的单位、自然人征收的一种税,包含天然气、原油、煤炭、黑色金属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所以地方政府要想将资源税确立为主体税种,就需进行改革,扩大课征范围,完善税率,以此增加资源税收入便能提高地税收入。

2.3 合理划分税收的管理权限,充分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税务管理权限

地方主体税种的重建应基于中央政府所制定的基本法规,然后依据地方经济发展的特色,合理、合法划分税权,并确立地方的主体税种,完善地税的税制体系。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济状况制定税制和开展地方政府税收管理工作的前提是,必须充分合理划分税收的权限。我国的分税制制度,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且把税源相对固定、具有地方特色、适合地方征收和管理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目前,地方政府税收管理权限有限,只有权力调整少数的税种、税目、税率,因此,在当前的税收管理政策下,应给予地方政府更大的立法权限,将具有地方特色的税收管理权限下放到各级地方政府。即使地方税收对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有极大的影响,但最大的税收管理权限仍控制在中央政府的手中,因此,應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制调整权限和征收管理权限,让地方政府有灵活处理的权力,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主要参考文献

[1]钱勇.迈向税收管理现代化——深圳地税的改革创新实践[J].南方论刊,2014(7).

[2]禄晓龙.中国税制改革中的税收结构优化研究[J].昆明:云南大学,2014.

猜你喜欢
管理权限资源税税种
治理视角下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构建
对我国黄金资源税立法的若干思考
跨国公司组织及权限和中国企业对比研究
税收激励与企业科技创新——基于税种、优惠方式差异的研究
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税制结构发展、分类与描述
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国外资源税制度的经验与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