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施,宪法的有效实施对于法治与宪政的建设是十分重要的。但是我国现今的宪法实施不容乐观,宪法的适用性差,宪法监督名存实亡,宪法的实施与功能更是多受政治的影响,其价值被虚无化,而且违宪事件却还是层出不穷,也并未事实上受到宪法的制裁。宪法没有发挥出建设宪政体制时应有的核心作用,本文将浅析其中的问题所在,试通过:第一,增强宪法解释,为违宪审查制度提供配套设施,增强宪法适用,减少违宪事件;第二,对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有效改革,让人民的意志更多的参与其中,优化在宪法修改与监督中的作用,使宪法真正富有生机与活力,成为“一部活的法典”。
【关键词】监督;适用;宪法解释;违宪审查;人民代表大会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习总书记将依法治国提到了全新的高度,努力建设法治国家,着重突出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可见党对宪法的实施中监督与解释的重视。但是在现今的当下,在宪法的实施上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宪法的实效未能真正发挥,宪法的实施中出现了弱监督,“零适用”的问题,宪法只是被神圣的赋为“根本法”,但在生活中确却是与我们渐行渐远,仿若一个独立部分凌驾于其他法律之上,却被束之高阁,导致了实体与程序的相背离。宪法实施与否关系着整个法律体系的尊严与权威,它只有被实施,去调整社会关系,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价值与作用。随着党对宪法实施的重视,我们更应该重视其中的问题与不足,下面我将浅析宪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及提出一些有建设性的建议,从更深的层次来理解我国的宪法实施及宪政问题。
一、我国宪法实施中的问题
尽管宪法日益走入人们的视线,强调其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根基,但现在其真正的适用却令人堪忧。如今的宪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1、宪法的适应性差,宪法没有像其他法律那样走入诉讼程序之中,从我国宪法的实践看,从建国到如今,人民法院还未以宪法为依据针对其权利和义务进行过判决;并且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宪法也并不能再全面的规定着各个重要的方面,时代变化之快,超出了世人之想象,这从而带来的就是法律的随之不适应,无法合理的去规范变化着的世界,我国一直以来采取的适应措施就是修宪,从全部修宪到部分修宪,几经转折,三次全部修宪,四次部分修宪,严重的影响了宪法实施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但也没有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也就需要我们采用更多的方式来弥补其中的缺漏,更好地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2、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不完善,宪法监督不力,宪法监督主体模糊不清,宪法监督程序缺乏制度保障,程序上的不足导致了实体上的无法灵活的应用,从而使中国的宪法监督处于停滞不前的阶段。
还有,当今我国的宪法过多的成为了政治的产物,由于突出了意识形态的作用,对宪法的认识更多的从思想形态出发,通过阶级分析,渐渐走入政治的范畴,虽说政治与法律是密切相关,不可分的,但是在宪法中过多的强调政治因素,使其政治化,使其缺少合理的司法程序,这可能也是我国宪法适用上欠缺的重要原因。在我国,从宪法的制定修改到实施,无不深深的受着政治、党的影响,从建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到党提出建议案,都更多的显示了精英人才的力量,突出了政治的影响,现在要做的是让人民真正参与到宪法的实施中来,处理好宪法的实施与党的关系,让宪法的应用与实施更贴近人民的生活。
二、加强宪法解释,建立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在当下的中国,违宪事件时有发生,但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宪法的适用差问题暴露无遗,这就是当下宪法实施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例如,作为中国违宪第一案的孙志刚案,他身居外地由于未带身份证,被收入收容所,在其中被殴打致死,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国务院颁布的《收容遣送办法》是完全与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这一项基本权利相冲突的,但其却确确实实的实行了二十年才被废止,这是中国宪法实施的问题,更体现了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上的不足。
这就显示了在中国需要更多的宪法解释,使抽象的概括的宪法条款真正走入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来,实际地运用它。虽然1982年宪法被公认为在建国以来的四部宪法中最具科学性、稳定性和实效性,但也已先后四次局部修改。这种修改虽然起到了一定的过渡和缓冲作用,但零敲碎打式地修补不但缺乏通盘考虑,更损伤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宪法被修改之后并没有带来安定,相反,某些相关的宪法规范仍然在现实生活中被反复推翻。因此,宪法解释的作用不言而喻,但现实是,宪法解释这一具有明辨歧义、弥补疏漏、发展完善宪法功能的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所以当下我们要努力地完善宪法解释,通过灵活地方法论与手段对宪法的内容、含义、界限及适用条件进行解释。
更充足的宪法解释也能为我国将来建立的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提供配套设施,当下应该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建设,使违宪审查真正具体化;加强普通法院行政庭审建设,明确范围与权限;制定程序与规则,完善违宪审查程序制度,使其可以有据可循还有要注重全民的参与,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为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奠定广泛的思想根基。
三、加强宪法监督,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府和党委是一线机关,人大是二线机关,人大职务是荣誉性职务,调到人大工作就是退居二线了。一些地方人大甚至被戏称为老头子、大牌子、空位子。甚至被讥讽为“橡皮图章”,可见人大被轻视的程度。而在当下的宪法监督的改革实践中,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只有人大的立法职能(包括修宪)和宪法监督职能大为增强,才能使其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居于核心,制衡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并最终成为中国宪法实施的支柱。
当下处于改革的十字路口,在新常态的要求下,人大的改革势在必行,这不仅是宪法监督施行的需要,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人大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处于政治的金字塔顶端,只有真正的实现主权在民的原则,才能让其更好的代表人民,让人民更好的参与到宪法的实施中来,让民意更好地表达,利于上情下达下情上报,进一步提高民众的宪政意识,为宪法的实施與监督减少阻碍。因此,人大改革应朝着专职化、专业化、精简化的方向发展,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真正地发挥宪法监督的枢纽作用。人大代表不是闲职,不仅仅是一种荣誉的象征,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的不断变化,人大的监督和立法任务日益繁重,由此对人大代表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兼职化与非专业化将愈来愈导致难以胜任,在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一人任多地人大代表的现象,可见当下人大代表非专业化程度,其真正可以发挥的作用更是可见一斑了。今后不允许身兼多职,一经当选就必须辞去原有职务,全职从事人大工作。精简队伍,真正选出可以更好地表达民意的代表,发挥其作用。
宪法的真正魅力在于其的实施,让其焕发出生命力是我们当下应该做的事情,让他渐渐从沉睡中苏醒,宪法有时入睡,但绝不死亡。应十八届四中全会之思想指导,从宪法解释和监督出发,以人大和人民为根基,推动宪法实施的发展,改变中国宪法实施之怪现象,适应现代社会之发展,增强宪法适应性,走进新常态。
【作者简介】
孔洪涛(1996—),男,汉族,河北新乐人,河北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