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腐败是所有发展中国家甚至不少发达国家都面临的重大问题。腐败对于社会治理的有效性、经济的快速发展、构建社會主义和谐社会都构成巨大的阻碍。当前,我国处于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仍然值得我们思考,完善中国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对我国的发展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腐败;反腐败
腐败问题贯穿于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成为一种没有消亡却愈演愈烈的社会现象。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腐败问题更以前所未有之势发展,主要表现在:腐败案件率居高不小、腐败领域更广泛、腐败手段更隐秘、涉案金额巨大等特征。面对这样的形势,深入进行对于腐败问题的思考,以及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于反腐败的完善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腐败行为特征
腐败已经演变为一种阻碍经济发展、毒害社会风气、危害社会秩序、甚至危及国家政权的社会毒瘤,成为一种全世界范围内的痼疾,成为一种人人痛恨的社会现象。腐败问题的产生也有其复杂的原因,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面也都在一定程度上促成腐败问题的产生。只有对于腐败问题的行为特征及其成因进行深入的分析,才能有效的防治腐败问题,在根源上扼杀腐败的萌芽。近年来,我国腐败问题呈现出如下特征:
一是绝对权力腐败猖獗。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掌握绝对权力的高官,位高权重,通常在党政机关拥有说一不二的地位,成为党政机关的“一把手”。党政机关的“一把手”非但拥有的权力过大,而对于其的监督也变成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有的“一把手”通常高高在上、盛气凌人、目中无人、无视法律、对于权力没有敬畏感,更不愿意接受组织与群众的监督。这也就导致,没有下属或群众敢于冒着被报复的危险去举报高官的腐败行为,而正是由于监督的缺失,高官对于贪腐的价值观则发生更为明显的改变,由小贪微贪变为大贪巨贪,物欲横流,私欲膨胀。近几年,高官腐败在我国呈现出上涨之势。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一年多时间(2012年11月至2014年3月初),因腐败相继落马的省部级高官已有22位。
二是腐败涉及面广,涉案金额大。现阶段的腐败问题已经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经济、文化、医疗、社会等均由涉及。诸如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等过去无人问津的清水衙门,现在也腐败现象频发。在医疗领域,救死扶伤本是医生的天职,可有些医生竟然把是否送了红包、红包数额多少作为对待病人的三六九等,简直是颠覆了白衣天使的形象。近几年来腐败金额也呈现出超越经济发展的上涨之势。涉案的金额越来越大,公众的接受程度也被迫的“被提高”。涉案金额经历了从几万到几十万、几百万、千万,直到现在的几亿。如被称为“小官巨贪”的北戴河自来水公司总经理马超群,竟在其家发现上亿现金。
三是集体腐败明显增加。当前对于集体腐败有一种普遍的认识,处于上命下从的行政层级中,个人的清廉恐怕是一种困难甚至不可能的事情。集团系统内部的单独个体已经形成一种命运共同体,出淤泥而不染的高洁品质已经不再被赞扬,取而带之的则是明哲保身的现实主义意识。通过被查处的腐败案件,我们也可以看出,集体腐败呈现出上涨之势,一旦一个人被查出,往往多人提心吊胆,腐败已经呈现出集体化的趋势。腐败分子着力构建的则是一个组织严密、内部协调、分工合作、机制健全的腐败网络,而支撑网络构建的信念并非是“独乐乐不如众乐乐”的分享精神,而是寻找同伙去形成一个有利于削弱反腐败力量的利益共同体,进而形成一个风险共担,互利互惠的稳定联盟。
四是腐败手段更加多样和隐蔽。与传统的腐败即简单的权钱交易不同的是,现在的腐败手段更加多样而且隐蔽性有所增强。腐败手段的新变化主要体现在诸如性贿赂、送子女出国求学、职位升迁等不容易用金钱体现出来的方式出现。腐败分子利用隐蔽的手段凭借拥有的权力,以合理的名义,把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企业、大量乱划建设用地、违规发放贷款、违规减税免税。而这些腐败现象,如果我们不去深究,似乎看不出其中的端倪。
二、腐败问题的诱因
腐败是诸多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政治环境、经济发展、文化熏陶、个人价值对于促成个人的腐败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作为社会中的人,受社会熔炉各种价值观念的影响,久而久之对于腐败就习以为常而来者不拒。我国腐败问题的诱因有如下几种:
一是对于权力的贪欲,导致权力滥用,腐败丛生。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儒家思想当中的“君权至上”一直统治着人们的思想,社会大众特别是普通百姓对于权力形成了畸形的畏惧、敬仰,甚至是膜拜。在这种思想影响下,出现两种边缘化现象:首先,为官者恃权而骄,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权力又与利益紧密相连联系在一起,为官者为实现自己的私欲,滥用权力、获取利益是亘古不变的法则;然而为官者对于权力的欲望是无限的,从此便陷入了谋权、滥用权力的恶性循环,从此腐败问题也在权力的博弈中愈演愈烈。
其次,中国的百姓真的愿意成为“君权至上”这种忠君观念下的义务承受者,只有义务而缺乏权利,造成了群众的权利主体意识和政治参与热情降低,甘愿成为权力统治下的顺民。从而形成了百姓对于权力的膜拜、畏惧特权,甚至漠视权利,不去争取权利。这样,面对着腐败问题,百姓大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害怕为官者的报复,故而对于腐败问题视而不见,没有举报的意识,也没有对于官员滥用权力形成制衡的想法。两种因素共同作用下,权力滥用与腐败便得不到扼制。
二是官员的经济期待得不到满足,诱导腐败。如果政府给予官员的薪资与其经济期待存在着明显的失衡,就容易造成腐败问题的发生。官员普遍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甚至是拥有更高学历的群体,这部分人对于成为官员付出过巨大的努力,甚至有高昂的先期投资,因而对于自身的期待就更大,因此对于薪资的回报率要求的就更高。如果政府不能为其提供合法的、正当的手段去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那么利用手中的权力去追求利益,就成为了当然的选择。我国公务员工资福利水平较低,已经是一个众所周知的现象,因而,腐败频发的原因也就得到了证明。
三是金钱至上、价值扭曲的腐败观念。改革开放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契机的同时,也带来了西方的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价值观,从而国人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都发生了或多或少的改变。一些官员也受到了物质享乐主义与金钱至上观的影响,开始转变了自己原本清廉的思想,抵制不住来自物质与美色的诱惑,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挥霍无度,权力成为他们争揽财富的有力武器。官员的价值观也发生了严重的扭曲,凡事都形成“表面一套,背后一套”的作风。群众面前义正言辞的大谈惩治腐败,在公众监督不到的地方,又理所应当的大贪特贪。
四是行政监督缺失放纵腐败。从体制上看,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普遍高度集中于领导干部手中,上令下从成为政治运行的模式,下级接受上级的监督,上级接受谁的监督?对于领导干部的监督规定就失去了效力,成为了立法的真空地带。纪检、检察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又受行政部门的领导,监察部门的经费又出自于行政部门,这种情况下,监察也就受到了限制,失去了意义。公众舆论和新闻媒体对于官员腐败问题的监督也起不到实质作用,由于缺乏保护及完善规定,群众害怕报复而不敢监督、不会监督,而新闻媒体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只会在事情被天下皆知之后才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对于行政监督也并不起任何作用。
五是腐败观念“潜规则”的影响。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人们在为了占据利益和拥有优质资源时,首先考虑到的不是竞争,而是人情,认识能够为自己办事的有权者恐怕就是万事大吉了。而中国人向来对于送礼并不是很抵触,有着送礼好办事的观念,甚至给官员送礼还成为了一种为自己谋求私利的绿色通道。在很多事情的处理方式上,中国人在千百年的历史积淀之后,都有了惯习的请客送礼等方式,在中国人看来这不是陋习,而是心照不宣的潜规则。正是这种观念的影响,潜规则就这样约定俗成的进入公众视野,也同时成为人们所痛恨的腐败问题的根源。
三、反腐败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如果腐败问题肆意发展,得不到有效的遏止,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必受其毒害,甚至导致国将不国的严重情况。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对腐败问题的治理,并采取了大量的反腐败措施,但反腐败的成效并不容乐观,以下阐述我国反腐败治理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一是反腐败机构之间权责不对称,分工不清晰。中国当前实行的是多机构的反腐败模式,反腐败机构主要有纪检监察机构和检察机关。我国当前存在多个反腐败调查机构,对于各个机构之间的分工划分以及权责规定就显的尤为重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的侦查机构是检察机关或受其委托的公安机关,但目前我国的大部分腐败案件都是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查。纪检监察机关不是法定的侦查机关,并不能采取与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相同的方式和手段,而纪检监察机关惯用的则是“双规”等纪律手段,不仅成为外界争议的焦点,也使的检察机关不能直接立案调查而使得有效的证据消失。
监督权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民主权利,我国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个方式便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的监督,因此,群众的举报是我国发现、惩治贪腐问题的重要途径。但根据现阶段的规定,我国的纪检监察机构、检察机关等机关都设有信访及举报办公室,但机关众多,群众并不知道到底要向哪个机构进行举报。各个机关之间的分工并不清晰,并没有对举报人进行必要的保护,甚至造成举报信息在不同机构之间互相流转,从而造成举报人被揭露,而被举报人却仍旧躲在黑暗处。
二是司法不独立,缺乏有效监督。实现司法的完全独立,是每个法律人力图构建的法制环境,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但在现阶段,我国司法并没有实现完全的独立,司法仍然受制于地方,即司法权具有明显的地方化倾向,这对于我国的反腐败工作造成重大的影响。首先,对于腐败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可能会受到地方政府、党委,甚至某些位高权重的领导的影响,影响了司法公正,为腐败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其次,司法机关可能成为腐败分子的腐蚀对象,出现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勾结现象,有了司法机关充当保护伞,腐败分子便在光天化日之下作恶多端。
三是反腐败策略存在薄弱环节。我国反腐败采取的通常做法是大肆进行反腐倡廉教育,教育的内容也是表面文章,太过形式化而没有实际内容,起不到实际作用。反腐败教育的范围也过于狭窄,仅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现阶段腐败可谓是涉及到各行各业。在反腐措施中,我国采取的也是一种事后的法律制裁,然而事后的制裁是最不起作用的一种,不仅造成了经济的损失,也并没有减少腐败官员的数量,反而惩治了一个,又冒出了一堆。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反腐败队伍的专业化程度并不高,可能是投入过少,也可能是专业能力不强,并不能有效的治理反腐败问题。
四是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并没有一部统一的《反腐败法》来对腐败问题进行清晰的规定,关于腐败问题的法律法规多而不精,并不能清晰明确的对腐败问题进行完整的规定。我国现有3000多部反腐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中央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有52个“不准”,但管用的不多。我们需要的并不是反腐败立法的庞杂,需要的是少而精的反腐败立法,例如曾和我国腐败问题同等严重,但得到有效治理的韩国,其廉政规章制度只有两个,即《公职人员伦理法》和《防止腐败法案》。
四、反腐败完善对策
1、零容忍反腐败意识
近几年来,零容忍策略被用在反腐败的治理當中,并产生了良好的效果,有代表性的国家是新加坡。根据2013年国际透明组织的腐败指数数据,新加坡位于亚洲各国的政治廉洁度排行榜的榜首。众所周知,在20世界50年代,新加坡的贪污腐败现象也相当普遍,甚至阻碍了新加坡的发展。但新加坡出台并落实了《防止贪腐法》和《公务员惩戒规则》等法律规范,其中规定了:凡公务员,不论其身份、地位和官职多高,只要贪污有据,就定罪判刑,并且永不录用,不能再任公职。这些举措都显示出了新加坡坚定的“零容忍”的反贪的决心。“零容忍”反腐败对于我国当前反腐倡廉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腐败非但久治不绝,反而愈演愈烈,只有我们以零容忍的态度和坚定意志去治理我国的腐败问题,才能使腐败问题得到有效的根治。虽然现阶段,我国民众对于腐败还有一定的容忍度,但我们也要坚定信心,努力转变观念,树立对于腐败问题零容忍的意识。
公民形成对于腐败零容忍的意识,腐败就越没有藏身之地,零容忍意识形成的越早,腐败就会越早被扼制在摇篮里。如果全社会都对腐败同仇敌忾,那么潜在的腐败分子也没有强烈的愿望去腐败,也就不敢腐败;如果因为腐败而付出巨大的代价,最终也是得不偿失。而对于集团腐败中被“逼良为娼”的清官,也就不在被迫腐败,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减少腐败数量。只有对于腐败的预防性意识,才是根治腐败的重中之重。
2、明确反腐败机构分工、增强能力
针对我国存在多个反腐败的模式,要使各个机构能够各行其职,有效实施反腐败工作,就要清晰、合理的界定各个反腐败机构之间的职责,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根据有国当前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都有权对腐败进行调查而引发的权责不当问题,中纪委、监察部应发挥其领导核心的作用,使多机构反腐败能够有章可循,有正确的指引,这样才能发挥多机构有效调查腐败的作用。多机构应遵循如下的实施方案:中纪委、监察部应继续承担颁布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战略规划,协调各机构间的职能;尽量减少对腐败案件的直接调查,尽早将腐败线索移交给检察机关反贪部门。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腐败手段越来越隐蔽,腐败分子也越来越狡猾。提高反腐败机构队伍的专业化程度,增强检察机关等反腐败机构的侦查能力,也是当前反腐败机构的重点工作和重要职责。增加对于反腐败机构的经费投入,使反腐败机构能资金充足的开展工作,也是对于反腐败机构建设的重点。
3、完善反腐败立法、实现司法独立
我国规定腐败问题的法律法规过多,没有明显的针对性。在总结我国过去几十年反腐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统一的反腐败立法对于我国反腐倡廉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依法治国理念被广泛宣传,法治成为治理国家问题的有效依据,对于反腐败问题,一部统一的反腐败立法比散件的法律法规更具有说服力,也更具有威慑力。统一的反腐败立法应当对各类腐败罪行的界定、立案调查、起诉和惩处等进行详细的规定,以减少现行法律体系规定不清而造成的漏洞。
即使有了统一的反腐败立法,也并不是解决腐败问题的万全之策。要把制定统一的反腐败立法和实现司法独立统一起来。只有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司法机构对于反腐败的调查、惩治才能不受到各级党委以及行政机关的干涉。坚持不懈的实现司法独立,才是杜绝腐败的众望所归。
4、建设先进廉政文化
建设先进的廉政文化才是治理腐败的关键,通过建立廉政文化,彻底的净化社会风气,使贪腐的社会风气得到有效的根治,才能最终从根源上杜绝腐败。廉政文化建设,要加强全社会的廉政教育,不仅仅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要广,要对社会各个有可能涉及到腐败的领域都进行教育;要极力建设深层次的社会廉政文化,不仅仅搞面子工程,不倡导冠冕堂皇的口号和形式化的理论,要让廉政文化建设有实质意义。对于公务员及领导干部,要进行深刻的权力观教育、党纪国法教育及廉洁自律教育、个人价值观教育等,领导要形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而不能拥权自重,要对权力有清醒的认识;对于社会大众,也要开展法制教育。
法律虽然对于腐败能够起到惩戒作用,但对于腐败的预防性措施则至关重要,不能单单靠法律的事后性惩戒,要增强事前预防的能力,而对于腐败的事前预防,廉政的文化、廉洁的社会空气是关键。建设廉政文化过程中,要注重对于公民权利主体意识的挖掘,对于公民民主法治观念的培养,只有公民以权利主体的意识参加到廉政文化的建设中、发挥对于腐败的监督作用,公民才真正在廉洁社会的建设中起到主力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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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珂(1992—),女,汉族,河南洛阳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