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斯洛特的道德情感主义理论

2017-05-13 16:42李鹏洲
学理论·下 2017年4期
关键词:移情规范性

李鹏洲

摘 要:通过论述科尔斯戈德的规范性概念,简要阐明了她所说的关于一个道德理论或学说要想成功地回答规范性的问题,就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斯洛特的《道德情感主义》一书,简单介绍了斯洛特的道德情感主义,进一步又简要论述了几个对斯洛特情感主义的反驳,包括彼得·辛格的反驳,义务论的反驳和休谟式的“事实不等于价值”的反驳,最后得出了斯洛特的道德情感主义理论很好地回答了规范性问题。

关键词:移情;二阶移情;道德判断;规范性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4-0070-02

道德生活是人们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部分,它指导着我们的其他生活。研究道德生活的理论就是道德理论,也可以叫作伦理学。道德理论的根本任务之一是指导人们去做正确的事情,它给我们提供一套道德标准,从而去引导和调节我们的行为。由于道德标准不仅仅是描述性的,它还向我们提出了要求,它们能够“命令我们、强迫我们,或建议我们、引导我们”。这就彰显了伦理标准的规范性特征。科尔斯戈德认为,伦理学的规范性概念比如正义、德性等,就是告诉我们应该怎样做、做些什么,最终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就一个人的道德品格而言)。这些伦理概念为我们立法,它们对我们是有权威的,这就是伦理标准规范性要求的力量。

就道德理论而言,历史上甚至迄今一直都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的伦理学思想,情感主义伦理学和理性主义伦理学。在这篇文章中,笔者将会先论述一下情感主义在当代的代表——迈克尔·斯洛特的思想,并简要论述一下各种对他的道德情感主义的反驳,最后在此基础上,考察一下斯洛特的学说是否能够回答科尔斯戈德所提出的规范性问题。由于笔者认为,理性主义的一系列反驳都与规范性这个概念相关,因此将首先介绍规范性这个概念。

关于伦理学中的规范性这个概念,论述的比较多也比较充分的就是科尔斯戈德,在她的《规范性的来源》一书中得到了详细阐述。她虽然没有给出规范性这个概念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她提出了对规范性问题进行成功回答的条件。那就是,“首先,这个答案必须在实际上成功地瞄准了处在这个立场的行为者……第二个条件由第一个引申而来。因为提出和回答这些规范性问题的都是我们自己,一个合格的规范性理论必须满足有时称之为‘透明性(transparency)的条件……最后……规范性问题的答案必定以某种深刻的方式诉诸……我们的同一性的意识。”[1]17-18

在这里笔者觉得有必要说明的是为什么科尔斯戈德要说明站在第一人称也就是行为者的立场上,以及什么是“透明性”的条件。笔者认为强调第一人称首先是想要排除一个理论仅仅从旁观者的主观角度,其次就是可以排除第二人称立场的可能,因为我们要认定的是一个诚恳又讲道理的行为者,而第一人称就可以满足,因为我们必定会对自己诚实。而所谓的透明性指的就是,既要满足解释的完备性,也要满足辩护的完备性。就是说这样的对规范性问题的回答不仅仅能够解释道德行为,还要能够给出正当的理由来应对“我为什么必须(应该)这样做”的问题。那么斯洛特的道德情感主义理论能否回答这个问题呢?他的回答能够成功吗?将在下面讨论。首先介绍一下斯洛特的道德情感主义。

一、斯洛特的道德情感主义

在斯洛特的伦理学理论中,最重要的概念就是移情(empathy),或者叫作共情,他认为就像因果这个概念是自然界的黏合剂一样,“移情”是人们道德宇宙的黏合剂,他企图通过移情以及移情机制解释一切道德现象。将在下文介绍移情如何在道德态度——道德赞同和不赞同中发生作用的机制,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移情在道德判断形成中的作用。

斯洛特认为移情与同情不同,同情是旁观者对处于困境当中的某个人所产生的感受,比如怜悯、难过,并且希望这个人过得好;而移情是一种感同身受,就是当某个人痛苦悲伤时,另一个也感受到了这种痛苦和悲伤,他人的痛苦像疾病一样传染到另一个人身上,同理他人的快乐也可以传染到另一个人身上。当然我们可以发现,即使是同情也必须先要经过移情的过程,因为没有感受到他人身上的痛苦,显然是不会怜悯他人。但是移情就不必然会带来同情,比如战场上敌对的双方,其中一方的士兵看到对方一名战士胸口中枪了,此时他的心中可能也会产生痛苦的感觉,但是正因此他可能不会去怜悯或者希望对方好,反而是拍手称快。总之一句话,同情必然预设了移情,而移情卻不必然导致同情。

移情是一种不自主的状态,它不能被取消,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东西。斯洛特认为不自主的移情是其对其他移情的基础,比如对于想象或者虚拟状态的移情,移情是一种非理性的情感反应,所以也是属于人类的情感能力的。移情虽然是我们天生就具有的一种情感能力,但是他仍然也需要后天的培养最终才能达到成熟的移情阶段。

而且在斯洛特看来,移情要受到时间、空间和因果等关系的制约,表现出程度上的差别。他认为通过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我们对亲眼所见的痛苦产生的移情反应比只是听说他人的痛苦更加强烈,我们对当下的痛苦产生的反应要比遥远将来的痛苦更为强烈,我们对直接引起的伤害和痛苦的反应比对只是从电视上看到痛苦的场景更为强烈。由于移情反应强度的不同,同时也就造成了我们直觉上道德义务和道德评价的不同,比如我们对于亲人的义务要远远超过对于陌生人的义务,一个不去救自己的亲人比一个不去救陌生人的行为者要受到更多的谴责等等。因此,斯洛特认为自己更好地解释了常识的道德直觉,而且他满足于此。在做道德评价的时候,他也不要求一个中立而又公正的旁观者。

那么道德义务是如何与移情发生关系的呢?斯洛特是通过“移情利他假说”来解释的。移情能力越强,关爱他人、帮助他人的欲望和意愿也就越强,从而产生的道德义务也就越强。面对着多种的道德义务,我们只需要考察一下对哪一种移情的强度越大,也就意味着哪个道德义务越重要。

那么移情是如何导致道德评价的呢?斯洛特认为,这是由以下机制形成的。他先阐述了道德态度,之后解释了道德判断的形成机理。他认为,道德上的赞同与不赞同与道德判断是不等同的,但是这种道德态度却是道德判断的基础。当我们对于行为者是否具有移情关爱表达道德态度时,如果我们观察到行为者对于行为接受者表达了移情关爱(由于评价者同时也具有移情能力),评价者就会在内心中升起一阵暖意;相反,如果行为者对于行为接受者缺乏移情关爱,我们则会在心中产生一种寒心。不过评价者的移情不是对行为接受者的直接移情,而是对于行为者移情状态的一种移情,即是一种二阶的移情,这种移情状态包括行为者的感受、欲望、情感倾向等。如果评价者内心产生的是暖意,即一种肯定的情感,这就不仅表明评价者对于行为者的行为以及品性给予了肯定(道德态度),而且这同样也会使评价主体在面临类似的情况时更加倾向去做这样的行为,从而也就会对行为主体的行为以及品性做出肯定的道德判断。同理,评价主体会对施行残忍无情行为的行为者的行为产生一种寒心,从而这种否定的情感(道德态度)也就会促使评价主体做出否定的道德判断。肯定的道德判断就会导致被肯定的行为,如“仁爱的行为道德上是善的,是应该做的”[2]48;相反,否定的道德判断就会导致对该行为的抑制,如“残忍的行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2]48。如“残忍的行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因此,斯洛特也就说明了移情如何在道德态度——道德赞同和不赞同中发生作用的机制,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移情在道德判断形成中的作用。

二、介绍几种对斯洛特的道德情感主义的反驳,这些反驳都涉及规范性的问题

1.彼得·辛格(Peter Singer)的反驳

斯洛特认为正是由于移情反应受到各种时间、空间以及因果等直接性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在形成道德判断、道德评价时就会根据这些因素来进行评估。根据斯洛特的观点,如果自己的亲人和一个陌生人同时溺水需要救助,那么我们对于自己的亲人比另外一个陌生人就具有更多的义务。但是彼得·辛格认为,我们对于所有需要帮助、处于贫困状态的人所负有的义务是一样的,他不认为帮助了一个你正好遇见的乞丐这样的行为比一个通过节俭而把钱财捐给难民的行为更值得尊敬和赞扬,他认为这两个行为的道德价值是相同的,是因为我们对他们所负有的义务是完全相等的。因此彼得·辛格认为富人的奢侈行为甚至我们平时滥买衣服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因此他认为斯洛特的这种移情偏爱应该需要一个更好的辩护。

笔者认为斯洛特会这样回应,第一,我要做的就是解释我们普通的道德直觉,这种理论对于普通的道德直觉的解释还是可以得到辩护的,但是彼得·辛格恰恰反对我们普通的道德直觉,他认为我们普通的道德直觉是需要通过更好的理由来辩护的。第二,彼得·辛格的道德要求太过于严格、苛刻,我们不可能有这么高的道德直觉,我们总认为我们对于亲人的义务要远远超过对一个路上所遇到的陌生人或者一个难民。但是笔者认为道德判断的评价者,应该如休谟所说的那样是一个中立的旁观者,要有冷静坚定的判断力。休谟认为,即使面对敌人悦耳的音乐,“一个拥有精细的听觉、并且能够自制的人,可以区分不同的情感,会去(按照客观的标准)称赞值得称赞的”[3]524,“一个镇静而有定见的人可能使自己从各种幻象中保持自己的判断”[3]524等等。

2.义务论的反驳

斯洛特认为自己的道德情感主义可以很好解释义务论的观点,他认为我们直接看到一个悲惨痛苦的行为发生时所产生的移情反应要比仅仅是坐着看一个痛苦的行为所产生的移情反应要更强烈,这就足以解释主动做某事与让某种伤害发生的区别,例如主动杀害某人对让某人死去。义务论认为不撒谎、不杀人这是人们的消极义务,在任何时间都是不可以做的,因此自己主动杀害某人是完全违反自己义务的,是不会去做的,这就很明显可以看出自己主动杀人和看着一个人死去的区别。但是很难看出移情理论如何能够解释这个问题。

斯洛特的回应可能是,在我们从小进行移情培养的过程中,我们的父母会以各种角色扮演的事例,来诱导孩子如何去移情和同情他人。而且斯洛特认为,我们对于他人的这种移情反应要远远超过对自己的移情反应强度,这就足以导致孩子们会认为自己主动伤害他人是完全不能做的。

3.反驳——事实不等于价值

斯洛特的道德情感主义只是描述了一系列的道德事实,但是从中不可以推论出我们应该怎么做。这是休谟所提出的问题,休谟认为一个道德理论解释的如何完备都不能从事实推出应该。解释和描述了一系列的道德事实和道德现象,也不能直接说我们就应该这么做,从事实去推论价值这是一个错误的推理,因为这样的一个理论只是满足了一个解释的完备性,却没有进一步给出辩护的完备性解释,毕竟我们还可以去问“事实就是这样,我就应该这样去做吗”“(事实)实际情况是这样,那又如何”这样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涉及了规范性的问题。将在下面考察一下斯洛特的道德情感主义是否回答了规范性的问题。

三、其理论对规范性问题的回答

我们已经看到,在斯洛特的理論中善、正当的行动来自义务的动机。当我们想做不公正的事时,对他人的同情激起我们内心的寒意,从而激起我们对它的反感,并尽力促使我们去规避它,当然这是具有成熟的移情能力的结果。斯洛特认为正义的社会制度和一个正义的行为一样,如果一个行为反映出了移情性的关爱的动机和品性,那么这个行为就是正义的。当一个人做出正义的行为时,就会受到社会的表扬,同时这就会进一步激发他的移情反应去做正义的事。因此移情式的道德情感主义足以使一个人做出正义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该理论对于规范性问题的回答还是比较令人满意的。

参考文献:

[1][美]科尔斯戈德.规范性的来源[M].杨顺利,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2]Slote, M. Moral Sentimentalism[M].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

[3]David Hume. M.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M]. Penguin Gro-up,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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