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
孟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迅猛增长,给我国的社会稳定和公民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专业性、智能性、隐蔽性强等特点,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困难。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侦查取证存在的问题:沿用传统的侦查渠道,忽略对信息流的追踪;案件线索收集难;侦查协作难;以及非法取证等问题。对此,必须综合应用现代网络技术、信息通信技术,广辟侦查取证途径:即以手机通信信息为途径,进行侦查取证;以银行账户信息为途径,进行侦查取证;以搜索引擎为途径,进行侦查取证;以视频监控信息为途径,进行侦查取证。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电子证据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现代的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以发送或者接收文字、声音、图形、图像、动画等信息形式,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1]。该类案件具有低成本、高收益、隐蔽性、低风险等特点,并且正在以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迅速在我国发展蔓延。相关统计显示,全国因电信网络诈骗导致受害者的财产损失每年都在增长。仅在2011年至2015年这五年的时间内,案发案数量就增长了近五倍(具体数据见图1),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给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然而,目前我国学者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作案手段特点、侦查取证的研究尚处于一种探索和完善阶段。尤其是侦查取证方面,由于目沿用传统的侦查模式,加之该类案件的线索收集、侦查协作、电子证据的收集方面均存在较大的难度或问题,因此,笔者旨在通过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证据的特点和侦查取证的难点进行深入剖析,进而探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可行的取证方法,同时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取证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新形势下刑侦部门打击和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起到帮助作用。
图1 近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生情况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证据是指行为人在利用网络或者针对网络实施诈骗行为的过程中,在计算机和网络系统运行中产生的存储于计算机主机系统、互联网以及其他数字设备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信息或者痕迹[2]。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手段智能化、跨区域性、隐蔽性、高度组织性等特点,与之相适应,其证据具有以下特征:
(一)分散性。
一方面,由于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实施往往需要借助多台数字化设备,另一方面,电子证据和它所依附的存储介质在某些条件下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分离,因而,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的证据可能不仅存在于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终端服务器,还包括移动存储媒介(包括优盘、移动硬盘、ZIP盘、软盘、光盘、存储卡)、移动电话、数码设备、备份磁带、磁卡、智能卡或不同地域的网址中。因此,证据的分散性为侦查人员全面搜集犯罪证据、印证证据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二)隐蔽性。
与传统的可直观的证据不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证据是由无形的编码组合成而成的,往往以电磁波、光电信号等形式存在于光盘、磁盘等存储介质上。如要收集,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方法。而在实践中,该类案件中的证据常常混在于其他数据之中,加之犯罪嫌疑人往往在作案过程中通过采取加密、隐藏等技术使电子证据不易被他人获得,因此,这就为侦查人员的的提取和甄别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三)易破坏性。
相比较于传统的证据,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证据是十分脆弱的。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可能通过网络、拨入设备远程操控计算机或网络,以改变或破坏电子证据。或者通过在系统上安装专门的程序或病毒,在满足特定的条件下利用该程序自动清除相关证据。另一方面,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在获取过程中需要采用一定的方法手段,取证人员在实际操作中若方法不当,或者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不能遵守证据收集的规则,都极容易造成证据的改变。
(四)必然性。
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实施,首先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将自己的电子设备接入通信信号或者互联网。在电子内部,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的各种活动都是以数字化的信息交流形式表现。这种数字化的信息以活动记录的形式被存储于电子设备中。虽然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往往将活动记录予以改变或删除,但是侦查人员仍然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这些记录予以恢复。因此,即使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证据具有不稳定性,但却是必然存在的。
由于实践中缺乏一套关于此类案件侦查取证的规范制度,加之通信互联网的不确定性、虚拟性和超时空性等特点,以及电子证据数据庞大、易被篡改、涉及个人隐私等原因,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取证的难度非常大。
(一)沿用传统的侦查渠道,忽略对信息流的追踪。
电信网络诈骗离不开两天条渠道,一为信息流,二为资金流。所谓信息流,就是犯罪嫌疑人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将诈骗信息传递至被害人的过程。所谓资金流,就是被害人将存款转入犯罪嫌疑人指定账户,犯罪嫌疑人再通过拆分、取现、转账等一系列手段,将欠款据为己有的过程。以往的侦查模式主要是追踪资金流,对资金流的追踪又归结于对取款人员的抓捕。但是,取款人员只是诈骗集团金字塔中的最底层人员,抓掉一批,马上可以再补充一批。对取款人员进行抓捕,既没有触及该类犯罪案件的信息流,阻止犯罪的发生,也不能切断犯罪的资金流,阻止犯罪所得,更无法摸清整个犯罪集团的组织网络,将犯罪集团的中上层人员彻底打掉。
(二)案件线索收集难。
首先,由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个案单笔涉案金额往往较小,实践中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因此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了这一点而采取广泛撒网的方式作案,虽然单次骗取的财物较少,但通过多次聚财往往形成高额收益,远远超过刑事案件立案的最低金额。由此产生的直接弊端就是侦查机关无法对报案线索进行继续追查,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前科诈骗记录、是否存在与其相关的其他诈骗犯罪事实,都无法开展进一步的侦查活动。因此,对其诈骗财物总额也难以查清。其次,由于被骗金额较少或者一些被害人出于抢购低价消费品、浏览色情网站、网络交友时被骗,因碍于情面,往往选择沉默,或者在报案时隐瞒实情,这都为侦查工作的继续开展造成了阻碍。
(三)侦查协作难。
首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公安机关必须更新其原有的侦查思维,不能延用传统的单警种作战的方式进行打击。目前我国刑侦技术单一,但传统侦查能力强;网络侦查侧重于网络技术,但在实施抓捕及外线侦查能力方面稍显薄弱;行动技术侦查则主要为刑侦提供侦查方向,同时对抓捕有导向意义。电信网络诈骗作为一种非接触性、复杂性的诈骗,同时需要网络技术侦查人员、行动技术侦查人员和刑侦人员等多警种力量介入。而目前的侦查模式中,仍然以刑侦为主导,必要时技侦和网侦给予配合,导致在侦查打击该类犯罪时容易陷入被动等待的局面。以至于落地侦查的思维模式得不到有效的贯彻。
其次,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贯穿到犯罪活动的各个环节,涉及利益链条上的各个主体,尤其是银行、电信运营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这些企业和部门往往保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过程中留下的电子数据信息,这些电子数据信息对于案件的侦破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中,由于由于没有统一的协作机制,加之电信网络信息查证工作周期较长、内容繁琐、成本较高,因此,相关部门和企业常常对于公安机关的取证工作不予积极配合,使得现实中侦查取证工作难以进步一步开展。
(四)电子证据的收集存在非法取证现象。
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尚未有完善性的规定,相关立法的滞后和现行规制的不可行性,导致实践中电子证据的数据常常很不够规范和成熟,使得实践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存在非法取证现象。在实际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往往出现以下几种非法取证的现象:
第一,钓鱼取证。侦查人员为快速侦破案件,常常会通过扮演买家身份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交易,之后在交易过程中将其一举抓获。现实中,若被诱惑者是由于受到侦查人员的诱惑才产生犯罪意图,进而实施犯罪的,那么这种侦查取证的行为是违法的,所获得的证据也是不能被采纳使用的。
第二,以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取的电子证据。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对于无搜查权、扣押权的普通公民,对其搜查、扣押的得到的电子证据应当排除;二是侦查人员明显超出搜查扣押范围,或方法严重不当,则对其查获的电子证据应当排除。
第三,授权机构取得的电子证据。若侦查机关所授权的提取电子证据的机构并无专业资质,或未经侦查机关审查并出具书面授权通知,则对其获取证据应予以排除;第四、通过瑕疵软件获取的电子证据。由于瑕疵软件本身不合法,加之一般存在重大的程序性缺陷,往往造成证据信息的不准确性,因此对于该类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同样视为证据。因此,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办中,应强化对侦办过程内容的留档和对电子信息的应用能力。依托信息化侦查,及时查找、获取、固定受害人网络通信设备中电子信息,金融系统内的账户信息、资金流转信息等,在分析取证中充分运用电子证据技术。电信网络诈骗伪装能力较强,要综合运用网络技术、现代通信技术,追溯违法技术支持人员,加强对电信单位内部的侦查,查找非法出卖客户信息证据,斩断网络诈骗发生源头。
(一)以手机通信信息为途径,进行侦查取证。
手机通信信息主要是指电话信息和短信信息。当前,手机已成为社会各阶层广为普及的通信工具和娱乐工具,在方便人们社会生活的同时,手机也广泛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3]。手机信息主要包括手机特征、状态、话单、数据信息等信息。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通常在发布虚假广告的同时,将个人手机号码予以公布,以加强与同伙及受害人之间的联系。2016年1月,天津市大沽派出所成功地打掉了以王某、徐某为首的电信诈骗团伙。但该团伙成员通过冒充银行向受害人发布虚假手机信息。接到群众报案后,侦查人员根据受害人提供的嫌疑人作案时所使用的手机号码,将犯罪嫌疑人定位到大沽市某小区内,通过开展街面巡防,将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因在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侦查的过程中,我们主要利用其手机信息获取其手机开户内容和话单信息。首先,在我们获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公布的手机号码时,应通过其在通信公司登记的开户内容获取其开户信息。根据开户信息中的机主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对机主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并进一步发掘其落脚点。其次,我们应通过借助通信部门的支持或通信分析工具,加强对机主的真实身份、生活规律、关系人群、工作场所和作案规律等信息的了解,从中寻找与犯罪轨迹相符合的人、物,通过对相关信息的反复查证和及时比对,最终确定犯罪嫌人。
(二)以银行账户信息为途径,进行侦查取证。
信息化侦查中的银行卡,主要是指与案件或犯罪嫌疑人有关的银行卡或银行卡账号。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主要是受害人的损失卡以及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卡或银行卡账号。犯罪嫌疑人一般通过向受害人公布其银行卡账号,来让受害人对其进行转账。首先,侦查人员通过受害人获取到嫌疑人的银行卡账号后,通过银行部门的协助,以其开卡信息中的个人信息为切入点,开展查证工作。其次,侦查人员根据银行卡账号进行案件串并,即通过对本地、外地同类案件的串并,来发现犯罪线索。再次,侦查人员在获取犯罪嫌疑人作案使用的银行卡后,通过对卡上的认证码进行分析,判断有无其他消费情况,如购买机票,预订酒店等,从而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最后,侦查人员根据嫌疑人的银行卡附加信息,即交易信息、查询信息、附着痕迹物证信息和其他关联信息,来扩大对嫌疑人的查询范围。
(三)以搜索引擎为途径,进行侦查取证。
每个搜索引擎就是一个数据库,由于数据库储存技术和搜索技术的不同,相同的关键词使用不同的搜索引擎进行检查,得到的结果也各不相同[4]。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来实施诈骗,因此,侦查主体可以利用搜索引擎到互联网上找到与案件或犯罪嫌疑人相关的线索。在实战中,主要包括关键词查询和结果浏览两个步骤。首先,在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在与案、人、物等相关的特定信息中提取关键词(包括对象的姓名、手机号、发布的信息、身份证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博客账号、游戏账号、地址等信息)。然后侦查人员根据关键词的特点,直接利用搜索引擎进行搜索或者到特定的范围内进行搜索。其中,对于涉案人员,可以到大型的同学网站、求职网站、论坛等进行搜索;对于物品,可以到淘宝网、信息搜搜、赶集网等各类交易网站进行搜索;对于单位机构,可以到阿里巴巴等服务型网站进行搜索。最后,侦查人员根据搜索结果,从中提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值得注意的是,在使用搜索引擎中要注意对搜索而来的结果进行分析,得出的信息要经过互联网和公安网二次查询提炼出新的关键词,再次查询进行扩线搜索。例如,以犯罪嫌疑人身份证号码为干建此搜索出一条租房信息,租房信息中留有一手机号码,则可以根据手机号码在再次查询,或者在公安网查询是否有登记该手机的号码,同时需要对手机进行分析。
(四)以视频监控信息为途径,进行侦查取证。
随着网络技术和视频处理的快速发展,网络化与数字化已经成为视频监控系统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具有实时、实地、不间断工作等功能特点,使得它在信息化侦查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2016年4月,云梦县公安局民警在视频巡查中,发现一男子多次深夜驾车到该县某银行ATM机上取款,行迹十分可疑。民警调取该男子到银行取款的视频后,采取视频跟踪查清其活动轨迹,经过视频图像分析发现车辆车牌号,以车找人,最终抓获了该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并成功破获了其与团伙所实施的电信诈骗案件。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视频侦查的应用不能单一化,而是要与其他侦查措施相结合,才能发挥出最佳的效果。具体而言,视频监控信息在网络诈骗犯罪中的应用,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视频侦查与物证调查相结合。即获得现场视频监控资料后,对图像进行反复观看,对犯罪嫌疑人的衣着、携带物品、使用车辆等细节特征进行深入研究,从而开展出细致的视频资料物证调查,挖掘破案线索;第二,视频侦查与排查工作相结合。即将传统侦查措施与侦查的新手段相结合,以此来推动排查工作取得新突破;第三,视频侦查与串并案、协查工作相结合。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财、物较大流动性的特点,对所获取的视频资料也应树立起串并案侦查和协查的意识,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发挥视频侦查的作用;第四,视频侦查与街面巡查工作相结合。对所提取到的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视频资料,制作成犯罪嫌疑人的影像资料,组织街面一线巡防人员反复观看,以协助侦查部门做好对可疑人员的盘查、抓捕工作;第五,视频侦查与悬赏发动群众工作相结合。即通过借助媒体,号召群众提供线索,协力侦破案件;第六,视频侦查与布控工作相结合。即根据已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影像资料,分析判断其体态特征、活动轨迹等情况,有重点地进行布控工作,从而发现破案线索。
(五)以犯罪嫌疑人供述信息为载体,进行侦查取证。
《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修订以后,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已经介入,因此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将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5]。鉴于此,审讯犯罪嫌疑人的重点不再是让其自证其罪,而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梳理出有价值的线索,对线索进行深挖调查。其次才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找出犯罪集团成员供述的矛盾点,夯实证据链条。这是对公安机关审讯人员的挑战和考验。但毫无疑问的是,如果审讯之前打好基础,审讯过程中掌握技巧,那么审讯工作将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审讯必须依赖于前期工作中已经固定的证据链,让犯罪嫌疑人无法狡辩。尽管如此,侦查人员必须要重视审讯工作。因为审讯工作可以深挖犯罪线索,从而打掉犯罪团伙。审讯工作开始之际,首先要熟悉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和目前已经掌握的材料证据,从而确定证据链环节中需要完善和补充的关键证据。其次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就是犯罪嫌疑人可能作零口供,为了尽量避免这一点,侦查人员要充分消化已经掌握的证据。最后,在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要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性格特征,并及时了解其家庭结构和家庭成员情况,同时向其说明有关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从而有效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量的激增、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所带来的损失也不断加重。我们必须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角度,充分认识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斗争的艰巨性,切实增强打击该类犯罪的紧迫感。对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侦查取证工作的机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对现阶段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取证工作机制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三侦捆绑”,协力侦查取证。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其涉及的证据往往都是有保存期限的电子证据,传统的单一警种的侦查模式已难以适应对该类犯罪的全面打击。实践证明,在前期侦查过程中,主要以网侦和刑侦为主,采用大兵团作战的模式,将网侦与刑侦充分结合,从而在调查取证方面更加完善、更加彻底,也及时全面地固定了相关的电子证据,为后续的呈捕工作奠定了基础。在需要摸清犯罪嫌疑人窝点和外线跟踪时,则以刑侦和技侦为主,由刑侦提供线索,技侦提供技术支持。在抓捕阶段,则由技侦与刑侦捆绑作战,有了技侦的点对点技术支持,刑侦的抓捕工作则显得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做到“三侦捆绑”,合力攻坚,真正形成多警联动、合成作战的工作格局,从实战经验来看,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是将“三侦捆绑”机制常态化。即一旦有案,则“三侦”同时介入,并且在案件侦查的不同阶段主动地对案件予以侦查、提供技术支持,则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将“三侦捆绑”程序简单化。即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一旦被立案后即开始联动,三侦各司其职,如刑侦负责串并分析、收集大量物证,经过研判筛选后立即将有用信息发给网侦、技侦让其立即开始各种侦查工作。与此同时,要做到责任到岗,避免实现捆绑之后将工作责任互相推诿、降低工作效率,从而切实有效地做到“三侦捆绑”,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服务;三是将“三侦捆绑”领导机制统一化。即为了使侦查工作有序开展,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领导机制。如在构建以刑侦为主导,网侦和技侦为重要补充的框架后,应实现一个统一领导统一协调指挥负责制,避免工作中出现“群龙无首”的局面。
(二)加强外部协作,构建快速落地新机制。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对涉案资金、信息进行调查、分析、监控,是确定侦查方向、判断分析案情、调查收集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的重要途径。因此,侦查部门应快速落实与金融、电信、互联网等行业或部门的协查合作机制,取得这些行业或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畅通沟通渠道。这将对解决电信网络犯罪案件中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赃款追缴难等侦查难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的相关责任义务[6]。《意见》明确规定,相关主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该条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和企业配合调查取证的罚责,但是对于其配合调查取证的时限、管辖等程序性规则尚未进行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开展:一是树立制度性、导向性的协查工作制度,明确侦查部门和这些行业部门各自的工作任务。二是建立协作沟通的渠道,如确定专门联络员负责案件信息的协查工作、定期例会或建立信息查询平台等。例如在网络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部门发现了涉案的银行账户,立即通报给银行。银行对该账户进行关联查询和监控,并将关联出的“一人多卡”、“资金异动”、“大额转账”、“批量转账”等可疑信息通报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进程和需要,和银行进一步协作对涉案账户执行冻结等操作电子网络诈骗诈骗案件侦破的关键在于电子数据取证的时效性。而查询快、调取证据快不仅需要公安机关的主观能动性,更需要银行部门、电信部门、网络服务者等部门和企业的积极配合。
(三)构建统一的网络报警平台,强化情报信息研判能力。
近些年,我国多地省市公安机关先后建立了网络报警机制,旨在主动搜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线索,并曝光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以警惕广大公民。但在实践中,由于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对于网络报警机制不甚了解,加之网络报警机制设置不合理,导致其常常影响到网侦部门对串并案件线索的收集和数据的更新。因此,在实践中,网络报警机制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影响了公安机关与用户之间的良性互动。鉴于此,构建一个统一、合理、高效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报警平台迫在眉睫。今年七月份,公安部下发文件,将联合国家网信办启动网络诈骗举报联动处置工作机制,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及国内主要商业网站,合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笔者认为,构建这种线索收集平台,关键要做好以下三点:第一,对受案平台线索进行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加工整理,以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给侦查工作带来的阻碍;第二,提高数据更新的效率,以实时跟踪犯罪嫌疑人的轨迹,从而为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及时开展抓捕工作奠定基础;第三,强化情报信息研判能力,将收集到的案件线索相关信息,进行有效分类、整合,将系列性同类案件及时进行归纳总结,加强串并分析,以最大限度挖掘犯罪线索。
(四)加强网侦队伍建设,强化电子取证技术。
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公安部就成立了计算管理监察司,不但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管理,而且还承担全国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等工作,如病毒防范等。随着电信网络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各省市也相继成立了专门负责查处网络犯罪案件的部门。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其整体质量和素质还远远达不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要求。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网络警察团队组织建设中主要存在配置不合理、经验不足、配合不够默契等问题,鉴于此,构建一个高素质的网侦队伍,应做好以下三点:首先,加强网侦队伍的政治素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人员应该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上的纯洁性,以保证政治合格。在工作和生活中忠实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一切从实际出发,重证据,不主观臆断。其次,加强网侦队伍的业务素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人员应具备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具体包括:加强侦查人员对windows系统、UNIX和Linux操作系统的熟悉程度[7];了解各种病毒及入侵技术,掌握各种反病毒技术及入侵检测技术;对流行的各种软件能娴熟使用;精通刑侦、政保、消防、外事等业务知识和常识,能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全部职务活动。最后,加强网侦队伍的应变能力。电信网络平台瞬息万变,新状况不断涌现,一旦反应不够及时,就会使案件的侦破工作遗失良机。因此,应加强侦查人员的应变能力,使其善于从不易察觉的事物中发现问题的萌芽,将问题及早解决,将证据及早固定。
尽管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近些年,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也取得了飞跃性的进步,但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呈频发态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一种形式多样、手段先进、高度组织化的系列性侵财犯罪,从取证到最后的抓捕、追缴,仍然面临诸多难点。因此,只有从全国范围内构建一套合理的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机制,逐步提高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能力和水平,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该类犯罪案件的蔓延。
[1]任文华.通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分析与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1.
[2]王 铼,雍晓明.对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侦查取证问题研究[J].政法学刊,2010,(1):79.
[3]陈 刚.信息化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128.
[4]陈 刚.信息化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243.
[5]广州市公安局.电信诈骗的侦查与防范[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100.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Z].人民日报,2016-12-20.
[7]蒋 平,杨莉莉.电子证据[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93.
On Investigation of Evidence Collection in Telecommunication Network Fraud Crime
MENG Yuan
Currently,the rapid increasing of telecommunication network fraud crime cases seriously affects the social stability and the citizens’property security.Telecommunication network fraud crime is so professional,intelligent and disguised,which causes troubles for the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 collection.There are some problems existing in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 collection,including out-of-date investigation channels,ignorance of information flow track, hard to collect clues,difficult to collaborate in investigation and illegal collection,etc.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adopt modern network technology and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comprehensively,and to widen approaches to collect evidence,that is,investigating and collecting evidence via cell phone communication information,bank account information,searching engineer information and video information.
Telecommunication Network;Fraud Crime;Investigation;Electronic Evidence
D918
:A
:1674-5612(2017)01-0049-08
(责任编辑:吴良培)
2016-12-23
孟 媛,(1990- ),女,河北石家庄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级硕士生,研究方向:侦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