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冬
摘 要:费孝通的《江村经济》成书于1939年,向读者全面地呈现了一幅1930年代中国农村社会生活图景,被马林诺夫斯基誉为“人类学实地调查和理论工作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通过阅读,笔者发现,在传统农村社会父权制度下生活的女性,对于家庭的价值被用经济因素来衡量了。以江村经济为例,兼于同时代的村庄研究资料对照,通过梳理,呈现出传统乡村社会中的女性对于家庭的经济意义。
关键词:女性;经济;婚姻;劳动;继承
人们对于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中的女性之于家庭的意义的认识,大都集中在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相夫教子、孝顺翁姑的使命中。然而,通过阅读具体的村落研究文献资料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从来到这个世界开始,对于家庭的价值便被用经济因素来衡量了,也就是说,她被所属的家庭赋予了经济层面的意义。
一、生來的负担——溺婴与“小媳妇”
在缺乏科学的避孕方法的年代,控制人口以维系家庭经济是一件残酷的事情。在开弦弓村,为达到这一目的,通常的办法是溺婴或流产。即使村民们明知这是一种不好的行为,他们仍然没有更佳的对策来避免贫穷;而父系传代及从父居婚姻影响了妇女的社会地位——父母亲认为女孩的价值是较低的,因为她不能承继“香火”,同时,她长大成人后就要出嫁,离开父母。这使得杀害女婴更为经常。在父系传代和从父居婚姻的影响下,溺婴行为的主要对象依然是女婴。既然为了减轻经济负担的溺婴行为已经不可避免,为了让养育孩子所耗费的成本不至于“白付”,“一旦长成,就要离开父母”的女孩成了减轻家庭经济负担的牺牲品。
逃过了“溺婴”这一关的女孩,幸运地存活了下来,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她们可以同她们的兄弟一样,顺利地在家里生活下去直到成年。她们可能被送到别的家庭去做“小媳妇”,即“童养媳”。男方父母在女孩幼时便领养了她,并一直抚养她直到结婚。费孝通指出,这是由婚事费用过高、而成婚时间却无法无限推迟而催生的一种结婚方式。粗略估计下来,婚事的费用可以从500元缩减到低于100元。
由此看出,“小媳妇”制度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男方家庭的经济负担,为贫穷人家的男孩节省了很大一笔婚事费用。但是笔者以为,这些女孩的父母之所以把自己的女儿送到别的家庭做“小媳妇”,拥有与溺婴行为相同的动机——减轻贫困家庭养育子女的经济负担,尽管与残酷的溺婴相比,这些女孩的命运已经好了许多。
二、娘家的损失——出嫁
逃脱了被溺杀和做“童养媳”命运的女孩,便可以生活在自己父母的身边了。但与她的兄弟不同的是,她的成年,便意味着要离开父母。
以《江村经济》中所呈现的资料来看,从经济的角度来说,女儿的婚姻对自己的父母来说是不利的。因为,女孩在长大成人并且能分担一部分劳动之后,便要被从父母手中夺走,而父母为了把她抚养成人是花了不少钱的。父母所收下的聘礼不能归为己有,而是要作为嫁妆陪嫁,此外还要加上一份至少与聘礼相等的嫁妆在内。女儿出嫁后将在丈夫家里作为劳动力,这对她的父母来说是一种损失;另外,她的父母和兄弟又需要对这门姻亲承担一系列新的义务,特别是女儿所生的孩子。通过以上资料我们不难发现,抛开情感因素,女儿的婚姻对于娘家的经济意义便是“损失”——父母付出经济成本和感情所养育的女儿,终有一天要搭上一份嫁妆送到别人家,与儿子所代表的“收益”的经济意义相比,女儿的“赔钱”不言自明。
三、辛勤的贡献——劳动与持家
女孩子过了12岁,便在家中帮助母亲操持家务和缫丝,不再和孩子们一起玩耍。在成长过程中,女孩已经开始接受能创造经济价值的劳动技能的培训,这将使她有能力对未来的夫家做出经济贡献。出嫁以后,新娘对夫家从事蚕丝生产的作用尤其明显,而蚕丝业在开弦弓村的家庭经济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在开弦弓村,虽然妇女并不到田里劳动,她们却是在家庭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蚕丝业的经济价值的主要生产者。蚕丝业改革之后,这一技能所做出的经济贡献,被进一步认识并放大——挣工资被看作是一种特殊的优惠,因为它对家庭预算有直接的贡献,这甚至使那些没有成年妇女的人家开始懊悔。女性对于家庭的价值再一次被用经济因素来衡量,甚至使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也逐渐发生变化。“一个在村中工厂工作的女工因为下雨时丈夫忘记给她送伞,竟会公开责骂她的丈夫”,而这一情况在传统观念中是不应该出现的。在这里,女性对于家庭的经济意义与她的家庭乃至社会地位,都更为直接地挂钩了。
与位于太湖东南岸,蚕丝业发达的开弦弓村不同,由于自然条件的差异,山东台头村的女性需要到田里劳动,对于家庭的经济收入有着不同的贡献方式。“当作物被汇集到打谷场时,所有妇女,不分老少,这时都要参加劳动”。同样的情况也可见于福建省的黄村。“妇女在干农活中与男子一样的重要,家里依靠妇女积肥、准备种子、晾晒粮食”。通过以上对资料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自然条件造就了不同的生产环境,但相同的是,妇女都在通过劳动为家庭的经济收入贡献自己的力量。
劳动,是妇女为家庭经济贡献收入的一方面。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女性在财产管理方面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这家的女人想尽办法省钱,不随意浪费任何细小的东西”。同时,妇女还可以是女儿的“小金库”——“例如在工厂做工的女孩通常不把她的工资交给父亲而是交给她母亲保存,以备她将来之用”[1]。
女性对家庭的经济贡献绝不是单一的。在收入环节,她们努力劳动,在不同的生产环境和习俗下为家庭的经济收入做出了辛勤的贡献。同时,在支出和储蓄的环节,她们奉行精打细算的持家观念,并有权为女儿存下以备将来之用的资金。从这些资料中可以看出,在父系社会的权威下,妇女与男子在家庭经济体制中能起同样大的作用。
四、补救的力量——继承
在父权社会,不论是土地还是房屋均为单系继承,女儿无继承权[2]。但是当一个家庭没有儿子的时候,情况就不同了。如果女儿尚未出嫁,父母也不可能再有儿子,他们便有权利将女儿的一个男孩作为他们自己的孙子。“假如女儿尚未订婚,他的父母可以领养一个女婿。婚礼在女孩家中举行,丈夫将住在妻子家里与岳父母一起生活。其女儿的孩子姓他们的姓,为他们继嗣”。这类婚姻在开弦弓村有12起,考虑到无子的父母相对来说比较少,且一般定婚比较早,这个数目是相当可观的了;在父母还有希望获得亲生儿子时,他们不会安排此类婚姻。可见当家庭缺少儿子的时候,女性成为了家庭财产继承的补救力量。
在女性出嫁以后,这种作用仍在持续,不过作用主体转变为她的夫家。其一,“假如儿子成婚后死去,未留下孩子,其父母将为死去的儿子找一个替代人作为儿媳妇的后夫。此替代人被称为‘黄泥膀。他将改姓其妻子前夫的姓并住在前夫的房屋内。他的孩子将被视作死者的嗣子”[3];其二,“假如死者有两个未订婚的弟弟,叔嫂婚也就在同样的情况下产生。村里有两起这样的婚姻。当‘小媳妇的未婚夫在结婚前去世,在这种情况下,叔嫂婚比较普遍”[4]。
在单系继承的背景下,女性在出嫁前没有继承权,出嫁后的继承权也是附属于她的丈夫。但是当她没有兄弟和丈夫死去时,她便成了防止财产外流的至关重要的存在。当时,中华民国已成立多年,“在制定1929年生效的新民法的时候,立法者是按照中国国民党的基本政策给男女以同等的继承权,以便促进男女平等”[5]。随着民主平等思想的传播,女性对于家庭财产继承的作用已不再停留在“补救力量”的层面,而是有了跟男性一样的权利。女性对于家庭继承的经济意义,已经通过法律手段强化了。
五、结语
在父权社会下,女性一生的命运都与其经济意义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一出生,她们便是家庭中可选择被放弃的生命,即使逃脱了被溺杀的命运存活下来,也可能作为“小媳妇”被放逐到别的家庭從此与父母分离。在这个阶段,女性对于其所在的母家的经济意义是“负担”。随着她们一天天地长大,逐渐可以为家庭分担劳动,贡献力量,却要不可避免地嫁做人妇。养育她们所耗费的经济成本,送嫁所要搭上的嫁妆,经济贡献力量的外流这三股合力,使得她们对于其母家的经济意义是“损失”。已出嫁的女性,不仅在家庭的劳动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在辛勤劳动的同时,还精打细算着家庭的生活,使得男性能更为安心地投入于田间地头的劳作。这时的女性对于家庭的经济意义便是“贡献”。女性本无继承权。但是当她在娘家无兄弟时,她可通过“两头挂花幡”继承财产;当她在婆家丧夫时,又可通过招“黄泥膀”和叔嫂婚来延续继承。这时的女性,是防止家庭财产外流的力量。总而言之,尽管在传统父权社会中生活的女性地位卑微,其对于家庭至关重要的经济意义却是需要被认知的。
参考文献:
[1]费孝通.江村经济[M].戴可景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杨懋春.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M].张雄,沈炜,秦美珠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3]林耀华.金翼:中国家族制度的社会学研究[M].庄孔韶,林宗成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
作者单位:
上海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