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淑娟+杨三妹
(云南大学经济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摘要】关联交易作为上市公司的一种经济行为,具有中性的经济属性。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和会计制度法规不健全等原因,不少企业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过度的盈余管理,这不仅是对市场秩序的一种严重扰乱,也会降低企业的信用和信息的可靠性,阻碍整个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了有关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盈余管理行为的规范建议。
【关键词】关联交易;盈余管理;规范建议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关联交易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关联交易定义为:“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方进行了界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二)盈余管理
盈余管理是指在会计准则的范围内,对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进行的披露管理。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盈余管理行为的规范建议
(一)完善关联方交易及其相关准则
上市公司在进行盈余管理时,大部分是采取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钻相关关联交易准则的空子来掩盖其操控盈余的行为。因此,完善相关准则可以有力的防止上市公司的这种行为。
1.加强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披露
在完善关联交易价格方面,会计准则应纳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依据及方法,如果上市公司实际交易价格与关联交易价格存在差异的话,还应该披露此差异对上市公司当期盈余的影响程度。
2.扩大关联交易的披露范围
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应该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性信息。《股票上市规则》则只对上市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即“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有硬性要求必须披露,而对重大交易以外的关联交易没有强制性的披露要求。这是准则可以修改的地方,應该硬性规定上市公司及时披露所有关联方交易。
(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改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可以从根源上控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行为。
1.进一步完善管理层激励机制
首先,制定合理的薪酬结构。管理者在薪酬激励制度的启发下,往往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操控会计利润。因此,最有效的做法是在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激励和风险之间寻求平衡点,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确定变动薪酬和固定薪酬的最优比率,才能让管理层激励机制发挥正确的作用,抑制盈余管理行为。
其次,制定合理的薪酬水平。在制定管理者薪酬水平时,不仅应该考虑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而且还应该考虑行业平均薪酬水平、同地区管理者的薪酬水平及内部职工的薪酬水平。此外,还应该在科学的绩效考核基础上制定管理者的薪酬水平。否则将会丧失有效的激励效果。最后,完善绩效考评制度。一个科学的绩效考评制度一定不能过于依赖企业的经营业绩,可以考虑赋予经营性现金流较高的权重,因为其持续稳定性和不容易被盈余操纵的特点。另外,客户满意度、企业创新能力、市场占有率等一些非财务性指标也是绩效考评体系中不应缺少的一部分。
2.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的主要任务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被大股东侵害,因此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尤其重要。为了敦促独立董事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面,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发放津贴来给予激励;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
(三)加大监督力度
我国上市公司所处的监管环境较为宽松,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较小,上市公司冒险进行盈余管理的意愿很强。如果加大对关联交易的处罚和监督力度,会带来盈余管理成本的上升,上市公司在进行盈余操纵之前会权衡一下利弊与后果。所以,监管部门可以重点关注一些扭亏为盈和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公司并对其进行重点检查。对于故意隐瞒重大关联交易或故意虚构交易的上市公司,按其情节严重程度应追究其责任人的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
(四)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独立审计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有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存在着财务依赖性,部分中介机构为了谋求高额利益,迎合上市公司的需求,丧失职业道德与操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因此,不仅要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加强监督,而且要监督和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同时规范其竞争行为,才能从这个环节有效抑制关联交易盈余管理行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要保持独立性,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应该深入分析该项交易是否属于非公允的关联交易的范畴,充分考虑该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披露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建立关联方交易独立审计制度也是规范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有效途径。
(五)加强自律监督
政府与外界的监管往往具有滞后性,因此,在会计准则和法律尚未规范到的地方,更需要上市公司从公司的长期利益及企业的社会责任角度出发来对自身行为加强自律监管。上市公司可以借鉴国外自律行业协会的管理经验,通过建立自律性组织发展自律机制,与政府监管实现有机结合,从而有效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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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汪淑娟(1993-),女,汉族,山东济宁市人,研究生在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金融学;
杨三妹(1992-),女,汉族,贵州盘县人,研究生在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审计专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