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志标 龙佳琪
浅析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权利的异化
□ 阳志标 龙佳琪
本文从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权利异化的类型和实例切入,分析异化之原因,发现“表达自由”权利一直以“非理想态”存在,一方面因为“表达自由”权利缺乏社会基础和信仰基础,另一方面受网络传播“匿名性、情绪化、爆炸性、免责性”等相关特性影响。以约翰·弥尔顿的“出版自由”思想为基石,只有建立公开透明的传播机制,积极引导理性传播,健全法制、完善法治,才能避免“表达自由”权利异化,发挥积极作用,促进社会进步。
表达自由;网络传播;约翰·弥尔顿
网络传播是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基础,进行信息传递、交流和利用,从而达到其社会传播目的的新型传播形式。“截至2017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半年共计新增网民1992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4.3%”①,可见网络日益成为现代人生活方式不可缺少的部分,如何保障及规范网民在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权利,也受到更广泛的关注。表达自由权利则是近代人权解放以来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第二章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②然而,当下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权利异化的显著现象,已经对人们的生活、行政工作、司法公正等产生了多方面的不良影响,其具体怎么表现,为什么产生,又该怎样避免,应该成为学术研究关注的议题。
在当下宽松的网络传播环境下,“表达自由”权利虽然为更多的人争取了发声的机会,但是也由于运用不当或者其他非理性原因,导致“表达自由”权利异化:不再弘扬传统美德,不再关心社会责任,不再恪守理性传播,不再坚持法治建设,从而严重影响正常生活秩序,甚至逾越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应当警惕。具体而言,有以下四种类型。
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权利异化最基本的类型是基于道德层面的娱乐化。2013年3月4日,长春发生了震惊全国的“两月大男婴随车被盗”案件,警方展开了全城搜救,当地媒体也利用网络、广播等呼吁全社会来寻找婴儿,事件的影响迅速扩大。当日,微博上却有一个名为“辽宁天合别克”的蓝V企业认证账号,利用此事进行营销,推销自家产品。此外,还有一位名为“立二拆四”的加V认证用户质疑“孩子丢失”是一场炒作,并扬言“如果不是炒作就去长春火车站下跪三天三夜”。此二人言论一出,立刻成为微博上的众矢之的。类似网络事件还有多次发生的“金庸被去世”事件。当道德的底线在网络传播中丧失之时,“表达自由”虽使人人发声成为可能,却又陷入了一场道德层面的娱乐至死。
近年来网络反腐热潮中,相继有一批腐败人员受到法律惩处,但也出现了许多不实的举报信息,对当事人造成了人身损害。以“重庆黔江一杨姓干部被指有18套房”为例,经重庆黔江区纪委介入调查发现,举报帖中多处细节失实,同时经查,举报人真名李松,为男性,是2010年一名因“两违”建筑而被强制拆除的住户,此前还曾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过举报。③同样举报失实的事例还有:“兰州市长疑戴20万名表”缺乏证据;“达县县委书记李春有9名情妇”是假的。事实上,在网络反腐中,少部分举报人居心不良,甚至公报私仇,导致舆论监督越权,造成人身攻击等非理性行为屡见不鲜。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地区突发9.0级大地震,并引发海啸,更让国际社会关注的是,地震导致位于本州岛福岛的核电站发生爆炸并出现核泄露,使得一衣带水的中国民众心生恐慌。网络中盛传“海盐已被核辐射污染和能预防放射性”的谣言,从而引发了公众大量抢购、囤积碘盐,造成全国各地盐荒。事后看来,“海盐能预防核辐射”的说法并无科学根据,大部分民众轻信网络谣言,以讹传讹,不从科学的角度考虑问题,其实此类谣传很明显是违背常识、不攻自破的。
当下中国网络传播环境虽然在逐渐走向开放成熟,但“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表达、信息传播的‘法制化管理’水平很低,还没有形成真正有效的对网络环境下表达自由的法律保护机制。”④以“新浪微博删帖”为例,主要针对负面消息,涉及国内政治、时事等话题,却从根本上“阻碍”了网民的“表达自由”权利,与互联网的开放性相悖。很明显,这种网络管理方式极为不当,干扰了网络传播秩序。虽然已有相关针对网络言论的法规出台,但整体来看仍是“堵大于疏”的状态,执法过程也并不完全透明,表达自由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权利异化的情况已经十分严重,实际上在不少情况下却已逾越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对人们的生活及其稳定性构成了极大的挑战。从当下的社会形势和网络传播环境的角度来看,导致权利异化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网络传播中,管理者通过技术手段和权利,对网民自由表达进行把关,两者之间的交流机制不通畅,状态极为不和谐。“表达自由”权利缺乏成熟的社会机制,来充分保障它接近极限的理想状态而不发展成为极端的以破坏社会稳定、挑战民主、人权意识的个人自由至上主义,在宪法的框架内充分保证公民的表达自由。
表达自由的价值核心就是传统意义上的言论自由,绝对的“表达自由”理想追求的是绝对的个人自由,大部分国家虽然都从宪法上确定了公民的“表达自由”权利,但都强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如美国学者欧文·M·费斯教授指出,一味地放任公民自由地表达自己,并不能带来社会中各种成员获得平等保护自己的机会,对表达自由的滥用进行限制是实现表达自由保护的必要途径。⑤
从虚拟社会属性和传播媒介属性的角度考虑,网络传播环境的相关特性,是影响表达自由权利在网络传播中异化的主要因素。首先,网络的匿名性,可使网民隐藏其具体身份和真实的生活状态,用虚拟的社交方式参与其中,虽然网络本身的开放性可以直接造成“表达自由”权利的异化,但匿名性是影响这种异化放大且尤为显著的因素。其次,网民在上网过程中极易情绪化,且多以消极情绪为主,这部分情绪直接刺激“表达自由”权利异化,在舆论监督事件中,消极情绪累积并在网络传播过程中迅速扩散、影响其他网民,甚至形成网络暴力。再次,网络信息能迅速传播到达受众。当一条普通网民创作的有爆点的信息被发布之后,极可能被广为人知,如果经“大V”账号转发,其影响将更大。“金庸被死亡”事件中就是有某些官微账号在未验证消息源的情况下进行转发而导致的闹剧。最后,网络传播不易追责,认证账户虽然负有道德审判的可能性,但是对其并不构成人身危险、经济损失和法律惩处。对于相关网络事件的炒作,虽然当事者后来发表了道歉声明,但这也只是网络环境日益成熟的体现,而对网上言论进行公开审判的案例较少。
英国政治家、诗人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1608-1674)在其1644年出版的政论小册子《论出版自由》(Areopagitica)中强调人人与生俱来的“出版自由”权利,适用于当下信息传播时代,则应指称“表达自由”权利。在书中,弥尔顿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能够通过自身的独立思考,不断修正认识,追寻真理,此思想无疑是现代自由主义理论发展的基石,并成为日后评判自由权利的基本准则。
通过对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权利异化的实例和原因的分析,从约翰·弥尔顿“出版自由”思想的语境来思考,当下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权利虽同是“追求个人自由”,但它却丧失了最基本的理性和对“一个更理性、更有责任感的公民社会的建立”的原则的秉持,实为一种权利争取目的的异化。辩证来看,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避免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权利的异化。
在网络传播环境中,信息传播应被视为一个平等、理性化的传播过程。弥尔顿的“出版自由”思想建立在“人类依靠理性就可以分辨正误善恶”的假设上,虽然近代以来西方哲学对非理性几乎到了高筑神坛的地步,但是人类社会实际生活的理性不可或缺。网络传播的特性极易促发非理性行为,只有积极引导信息链条的理性化传播,才有益于净化网络传播环境,避免“表达自由”权利的异化。
信息的理性传播需要有一个“公开透明”的传播机制来维护,在当下个人自由和媒体、机构、政府的博弈之中,后者逐渐处于民众的监管之下,对于民众再也不能进行宣传式的灌输,而应及时公开信息,让社会了解事情的真相,这样才有益于公信力的建立。弥尔顿认为,“无法保障审查人员的品质和公正态度”是应该取缔“出版物审查制”的原因之一,“他们(审查人员)不是骄傲专横而又疏忽怠慢,便是卑鄙地贪图金钱。”⑥可以这样说,公开透明的传播机制,是避免“表达自由”权利异化必不可少的条件。
在传播环境理性化、传播机制公开透明的双重趋势下,法治仍然是最关键、最重要的保障所在,只有以法律的形式对“表达自由”权利进行规范,才能从制度上来保障表达自由权利的正常态,避免其异化。目前我国具体的立法措施还需进一步完善。弥尔顿所强调的出版自由实际上是对公民自由的呼吁,寄希望于公民理性和精英的参政议政权利,在“意见领袖”“公知”大行其道的网络中,呼吁理性的人不在少数,虽然规避了少数谣言的传播,但是“表达自由”权利的异化仍在发生,网络暴力、网络审判、网络管制等行为仍在发生。
以上三点建议相辅相成,彼此增益,我们不能长久地把更美好的社会理想寄希望于网络自净,而应该通过把握网络传播的特性,不煽动、信息公开透明、培养网民的法治责任意识,健全法制,完善法治,从而构建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社会。现代政治理念要求法治从制度上给予人权充分的保障,人对于自身权利的解放也不曾停止。约翰·弥尔顿的“出版自由”理想,适用于当下语境,即是对“表达自由”传播权利的呼吁,寄希望于公民美德或公共精神来维持国家的稳定和长久治安。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倡公众“表达自由”权利、追求人们生活幸福、倡导公共精神、促进社会稳定的理想十分吻合。
注释:
①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北京: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7:14.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③南都网.不实举报频发、网络反腐路在何方[DB/OL].[2017-06-21].http://ndnews.oeeee.com/html/201212/11/8444.html.
④黄惟勤.论网络表达自由[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0:110.
⑤[美]欧文·M·费斯.言论自由的反讽[M].刘擎,殷莹,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14.
⑥[英]约翰·弥尔顿.论出版自由[M].吴之椿,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30.
江西省抚州市社科规划项目“地方党报的新闻语态融合机制与舆情场域建构研究”(编号:16sk18)。
(阳志标: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传播系助教;龙佳琪: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传播系广告学专业2016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