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来根
日前,某村组织村干部、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20多人对本村一处违章在建的“土坯房”予以强制拆除,并对违章建房者处以800元的罚款。
该村对此处罚的依据是执行本村制定的《村规民约》中的有关条款:“对捉青蛙、捕野鸟、电触鱼、乱倒垃圾、违章建房、焚烧秸秆、虐待老人等违法行为,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处以50元至800元的处罚。”因建房者认为此处罚不当,引发了一场沸沸扬扬的“民告官”的官司。
《村规民约》一般都是因地而异,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地方规矩来定,经过当地村民集体决定才能有效,原则上对当地居民的约束是有效的,大家都应该遵守共同约定的规矩。从道德层面上讲,村规民约虽然不具备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但对村民而言,也能够起到自我内省、自我约束的效果。但是违反之后提出的罚款和管理费,法律是不认可的,一旦涉及到收费的项目,必须有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才行。因此,村规民约应以公民道德为“底色”,应以法律法规为底线,切不可任性所为而“违规”。
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无权对村民进行强拆、罚款。村规民约只能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运行,而不是“万能钥匙”。
为了避免类似案情的发生,建议各地政府、基层党组织可委托法律工作者、律师、法院审判员、法学专家等切切实实地到基层去巡视,加强指导。对各村制定的村规民约进行一次“回头看”,帮助他们审查修订那些对照法律法规“离了谱”的“土规矩”。切切实实地让基层治理在程序上更加合法,在內容上更加规范,在操作上更加可行,在效力上更加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