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编辑部
3月3日至15日,全国两会期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成都分局局长许海就当前我国经济和金融改革与发展中一系列热门议题,如“银行业转型升级”“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协作”“商业银行如何助推供给侧改革”“完善各种亲属关系证明”和“完善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担保法律制度建议”五方面内容,向大会提交了五项提案。
记者: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并将其列为2017年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四项任务之一,意义重大。作为银行业来说,如何发挥优势,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助推经济转型发展?
许海代表:一是政策性银行应以服务国家战略为主要目标。政策性银行要发挥贷款金额大、利率低、期限长、风险承受能力强的优势,对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重点发展的区域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有效金融支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发展。主动帮助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推动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改善金融服务,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金融环境。二是商业银行应调整信贷结构服务供给侧改革。商业银行要合理调整信贷结构,围绕“三去一降一补”深入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分类施策推动实体经济整合消化过剩产能,助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对暂时困难企业的帮扶,避免“一刀切”式的压贷、抽贷、停贷,积极推动困难企业实施金融债务重组。加大对重点能效项目、节能环保行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把绿色信贷要求落到实处。三是深植基层金融机构,着力发展普惠金融。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構,网点覆盖范围广,员工长期扎根乡镇社区、县城,了解基层客户,熟悉当地特色产业。要利用好这类优势,不断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服务力度,扎实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切实体现金融公平,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四是民营互联网银行应发挥优势服务微小双创。稳步推进民营银行、互联网银行试点,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和股东资源优势,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移动线上等手段,满足小微双创企业“短、小、频、急”的融资需求,助力民间投资和科创发展,在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发展方面与现有银行实现错位互补。
记者: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技术创新、消费增长、城乡一体化等将成为未来发展的重要着力点,也是实现我国经济中高速增长的主要动力来源。商业银行在加快转型、适应经济、金融环境变化方面需要做些什么?
许海代表:一是转变经营模式和发展方式。商业银行要适应国家发展理念的转变,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经营发展中兼顾规模与效益、质量与速度、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以及企业利益与社会效益的平衡,应从粗放式扩张向集约化经营转变,从规模导向型经营模式向效益导向型转变,从以高资本消耗为主导的业务向以低资本消耗为主导的业务结构转型,实现发展模式的转变,努力在业务发展中实现资本节约和提高资本使用效率。二是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商业银行应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在产业、行业的布局,努力满足重点在建续建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领域的合理信贷需求,优先支持对传统产业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产业、节能环保和新能源产业、新兴服务业和生活型服务业。三是积极支持创新和消费发展。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多元化产品和服务模式,优化组织管理架构,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着力扩大消费信贷业务,创新适合客户需求特点的产品和服务,完善消费金融产品结构,丰富产品体系,满足居民消费升级的需求。四是全力助推经济转型。要围绕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降低“两高一剩”“僵尸企业”等落后行业和过剩产能对于信贷资源的占用,加强对企业在兼并重组、过剩产能走出去等方面的指导,加大对新兴产业、创业群体、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使金融资源的配置方向与经济转型方向一致,由低效部门向高效部门流动,助推经济转型。
记者:我国经济运行面临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产能过剩和需求结构升级矛盾突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不足,部分地区困难增多。要解决这一系列问题,政府、银行和企业该如何齐心协力共渡难关?
许海代表:一是政府要为企业脱困提供政策支持。政府应制定适合当地经济发展的优惠扶持政策,鼓励企业进行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加速企业兼并、收购、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引导企业经营转型。构建政府、企业、金融机构良好合作关系,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二是财政要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对一些拥有核心技术、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但受经济周期影响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财政也应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加快新产品研发,努力走出困境。同时,要建立风险补偿等机制,对政府重点支持发展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对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进行风险补偿,助推企业发展。三是银行要提供融资支持企业走出困境。商业银行要紧紧围绕深化供给侧改革的要求,在降低过剩产能行业、“僵尸企业”对信贷资源占用的同时,加大对企业在兼并重组、产业转移等方面的资金支持,通过采取条款变更、展期、再融资、重组等方式,解决企业融资需求。四是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银行的指导。银行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银行的指导,引导银行增强社会责任,形成合力,不得随意停贷、抽贷、断贷。对经营正常、不欠利息、抵押物不弱化、融资总量不变的企业,到期贷款进行重组和转贷,延缓资金归还的时间,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解困。五是企业要诚实守信,聚焦主业。企业要强化信用意识,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交易合同、交易凭证等,维护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要规范借款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发生挪用资金、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虚构交易背景等行为。要聚焦主业,调整结构,强化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记者:日常生活中,百姓在出境旅游、出国探亲、遗产继承和购房等事项中要求办理并出具各种亲属关系证明,繁琐的手续耗费了百姓大量的精力物力,给工作生活带来了较大困扰。对此,您有什么样的建议?
许海代表:一是加快推进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核查、人口信息联网核查和多种技术相结合的认证体系,推进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确认公民身份的统一标识,避免重复提交办事材料、证明和证件。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核查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时,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等机构开具证明,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三是强化基层机构证明效力。结合我国传统习俗及现阶段人口流动、城镇化等原因,按照“基层情况基层最了解”的原则,可明确、统一基层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开具证明文件的职责、范围、程序、标准等,并赋予证明法律效力。
记者:为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融资能力,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题,就完善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法律制度,您有什么样的建议?
许海代表:《物权法》将“应收账款”作为权力质押的标的予以立法确认后,人民银行出台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将已经形成的应收款项、未来收入、收益权等纳入应收账款范畴。银行业以此为契机,结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模式,在实践中,探索创新了非農村电网电费收费权质押、水费收费权质押、景区门票收费权质押、污水处理经营权质押、电视台频道经营权质押、客运线路班线经营权质押、商铺租赁权质押、物业经营权质押等多种非典型权利质押方式。实践中扩大了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但由于《物权法》未对应收账款的范围予以明确界定,而人民银行出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仅属于部门规章,效力等级低,银行债权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仍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
一是上述收费权、收益权设定的质押担保的虽不为我国现行法律所禁止,但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质押担保的有效性在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二是上述收益权、收费权多为特许经营权利,依托特定的权利主体,质押权人如何实现质权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三是应收账款出质后发生转让、抵销或因基础法律关系纠纷导致应收账款变动时,如何保障质押权人的权利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银行为防范风险,多将应收账款质押作为增信措施而非有效担保予以考量,对解决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作用有限。
对此,我提出几点建议:一是建议通过立法对应收账款的范围作出清晰的界定,对应收账款类型作出必要区分,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其种类,在此之外的则明确规定出质无效,以维护《物权法》“物权法定”的原则。二是建议进一步完善不同种类应收账款流转(包括质押和转让)登记规则和登记效力,弥补现有登记中的不足和缺陷。三是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看到金融机构实践创新为我国经济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作出的贡献,对金融机构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创新质押担保合法有效性予以肯定,保护金融机构债权,维护经济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