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诬告陷害案浅析刑事拘留的规范运用

2017-05-04 00:57林致远梁毅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律监督

林致远 梁毅

摘要:刑事拘留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的侦破有着重要作用,是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临时性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刑事拘留缺乏一定的法律监督,相关的立法及适用规定也不够完善,导致侦查机关缺乏规范意识,对该措施的运用过于随意。而刑事拘留的规范运用不仅需要侦查人员从严把握适用标准,更需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相关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刑事拘留 法律监督 规范运用

一、问题的发现

2016年春节前夕的一天,李某某和王某某从C地共同工作的一家餐馆同时辞职,当王某某离开员工宿舍后,李某某趁屋内无人之机,将同事张某某、赵某某的笔记本电脑两台盗走。后被害人在小区监控中看到带包裹离去的李某某对其产生怀疑并报案,经被害人主动联系后李某某遂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归还两台被盗的电脑,但为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李某某向公安机关谎称该二台电脑系其与当天同时辞职的王某某分别所盗,公安机关遂对已到外地打工的王某某进行了网上追逃。2016年5月,在B地打工的王某某在使用身份证后被当地公安机关发现其系网逃,遂以涉嫌盗窃罪对其执行刑事拘留,两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后王某某又被C地公安机关带回送至当地看守所继续羁押。后李某某得知王某某被挡获后才对公安机关供述了事实真相,直至王某某被释放当天,其前后被羁押时间共计22天,C地检察机关遂以盗窃罪、诬告陷害罪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起诉至当地法院。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李某某为诬告陷害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但王某某也因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措施被无辜羁押22天,个人正常工作生活及名誉均受到较大影响,这正是刑事拘留未得到规范运用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笔者在下文从刑事拘留措施的谨慎规范运用角度来探讨减少甚至避免王某某不幸遭遇重演的方法。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笔者经过分析后认为,王某某被拘留除李某某的诬告陷害以外还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执行刑事拘留所依据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标准在实践中把握不严

在司法实践中判定一个人是否为重大嫌疑分子,需要结合多方面的证据来综合评判。但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将王某某列为网上逃犯唯一可以依赖的证据仅有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支撑,甚至未提取有关王某某在案发时间出入该小区的监控视频来证实其当日是否到过现场,未严格把握认定重大嫌疑分子标准是导致王某某事件发生的一大原因。言词证据本来就具有不稳定性和反复性,而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正是存在过分依赖口供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在缺乏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分析的情况下就将犯罪嫌疑人口供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的做法有待商榷,“重大嫌疑”不应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嫌疑”,而应当是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有重大的可能性,王某某的确存在作案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能否达到重大的程度应当由办案人员搜集证据来进行证实,而不是仅凭一份单一的口供就认定其存在重大嫌疑。

(二)未采取其他必要方法就直接采用“网上追逃”措施

“网上追逃”是随着时代进步而逐渐兴起的一种新型侦查措施,自实施以来也对侦查活动中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在将王某某列为网上逃犯之前还有其他的必要方法应当先行实施,在未电话联系到王某某本人之后就直接对其采取网上追逃的方式过于武断。公安机关在认为王某某有作案嫌疑时首先应将其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在电话无法联系本人的情况下应当到其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即使其不在户籍所在地也可以通过联系其本人近亲属、邻居或朋友的方式再间接通知其本人到案接受调查,而不是贸然启动网上追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打上网逃标签,但事实证明其一直呆在住所地的现象也确有发生,而这也证实网上追逃作为实现刑事拘留措施的前置手段在实际运用中存在不规范的现象,但并不是说所有刑事案件均应当采用先行联系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具体案件得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涉黑涉恶等重大刑事案件,为避免打草惊蛇,则应当采取必要的刑侦手段或刑事措施,为侦查活动的开展创造条件。

(三)未在网上追逃人员归案后及时对案情进行梳理调查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是在抓获地被羁押,网上追逃的特殊性可能会导致抓获地公安机关无法及时出示拘留证等法律文书,因此未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和及时通知嫌疑人家属的情形或有发生,导致犯罪嫌疑人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羁押期限无法正确计算,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的目的就是为查清事实,防止错拘。王某某在被拘留后的讯问中明确表示自己并无犯罪事实,因此双方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后,立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传真拘留文书以便正确计算羁押时间,同时了解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掌握案件事实并作出预判,在限期内将犯罪嫌疑人带回本地调查。本案中的王某某前后被羁押时限长达22天,虽然涉及到异地羁押,可能存在路途耗时,但在王某某本人否认犯罪并且其他证据薄弱的情况下,C地公安机关更应当尽快将其带回本地进行讯问,如果侦查人员能尽快带回王某某并及时对李某某进行讯问了解实情,对案情进行梳理调查,那么王某某被无辜羁押的时间也能相应缩短。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这也可能导致王某某案件承办人在得知其归案后未能及时对该案进行调查的原因,虽然该案的办理并未超过刑事拘留期限,但却导致无辜的人遭受了不白之冤,这也警示我们司法办案人员要认真对待案件,及时调查案情,提高工作效率才能尽可能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公安机关是打击犯罪的主力军,承担着打击犯罪的主要任务,但在追求真相,还原事实的过程中,也要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保护,要减少甚至避免类似王某某事件就要加强公民的权利保障,这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继续完善,更需要执法人员的精益求精。笔者从规范刑事拘留的角度出发,提出以下建议:

(一)从严把握刑事拘留与网上追逃措施的执行标准

要适用刑事拘留必须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和“七种情形”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不能用割裂的眼光片面将两个条件分开,而是要二者同时具备,才能适用刑事拘留措施,并且在一般刑事案件中如果采用其他方式将犯罪嫌疑人传唤归案均实施无效再对其启动网上追逃程序更为适宜。

(二)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但刑事拘留作为逮捕的前置程序,检察机关对这个阶段的侦查活动监督基本都属于事后监督,在案件提请审查批捕时承办检察官仅能通过案卷纸质文书进行审查监督,具有滞后性,即使发出纠正违法意见对已发生的刑事拘留也生效甚微。因此笔者认为应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前期所采取强制措施的监督,如发现有违法等情形应及时解除或变更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如可以建立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信息共享的審查机制,对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等数据进行抽样检查则能更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前期监督力度。

(三)强化“网上追逃”制度管理

网上追逃对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实践效果显著,但因为其常常涉及到异地羁押,可能会因为相应法律文书不能及时出具以及在途时间的耽搁,导致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时间相对较长,无法及时通知其家属,并且在移交时出现手续混乱的情况。因此,应该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与完善,促进立法明确立案地与抓获地的公安机关分别应具体承担的职责以及移交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期限,从而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应有权益下实现破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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