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签订银行借款合同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2017-05-02 11:44杨小强
中国经贸 2017年7期
关键词:抵销借款人

杨小强

【摘 要】本文从企业角度,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合同实践,归纳借款合同中存在牵连条款、无底洞条款、抵销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四类合同条款。这四类合同条款常被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忽略但又容易引起合同双方争议,为此本文对该四类合同条款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相关解决思路。

【关键词】借款人;借款合同;合同相对性;抵销;争议解决

我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见,签订借款合同意味着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正式确立。一旦借款合同有问题,将可能导致借款人无法及时取得借款,后续投资无法及时跟进。为此,本文将从企业作为借款人的角度,对银行借款合同所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建议。

一、警惕牵连条款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是发生在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关系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银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理应约定的是借款人与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银行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经常会将借款人的义务扩大,甚至扩大到合同以外的第三方。主要表现在:

1.借款主体的牵连。如银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承诺:借款人及其控股股东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2.借款账户的牵连。如银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立即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为止”。

对于这一类牵连条款,借款人需警惕有可能会引起其他合同违约的情形。如借款账户的牵连,现行《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贷款人可以扣划借款人存款的具体情形,但如果贷款人与借款人事先约定了逾期不还贷可扣划存款,则贷款人行使的是《合同法》所规定的合意抵销权,双方当事人可直接抵销双方所负债务。从后果而言,这种权利将严重影响借款人在其他合同中的履约行为和现金使用行为,有可能导致借款人发生连续性的违约事件。因此,借款人要积极与贷款人沟通,避免单方面赋予贷款人在本合同法律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

二、注意无底洞条款

一份好的合同,能够分清责任,促进交易和保障成功。有些合同用语由于指向对象并不具有唯一性,或者在边界上存在模糊性,如果不对这些用语进行定义,很有可能就会出现约定不明确的情形,甚至被对方利用,导致争议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合同条款不清晰而产生的案件纠纷比比皆是。为此,合同条款应尽量做到清晰和明确,以有利于合同履行,减少纠纷。

银行借款合同经常会有一些不清晰的条款,如“提款时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于借款人而言,提款是借款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借款人应当重视相关资料究竟指什么资料,如贷款人每次都要求提供不同的资料,将有可能导致借款人无法及时向第三人支付,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这一类无底洞条款,借款人应考虑合同条款约定是否明确具体。如对银行借款合同中的“相关资料”应尽量细化到它的具体资料,避免本来可以用一句话就能够解决的问题变得复杂起来。

三、修改抵销条款

抵销,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合意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此外,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抵销异议期限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实务角度,贷款人行使抵销权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账户中扣款,不受第三方限制。这里互负到期债务,是指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有到期存款或活期存款,且借款人逾期未向贷款人还款。

二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互负债务并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在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情况下贷款人可在同一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之间进行扣款。这里互负债务,无需考虑双方债务是否均已到期,而且贷款人可在其他分支机构进行扣款。

银行借款合同的抵销条款多为第二种类型,一般约定为:“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立即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或同一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为止。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异议期间为7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方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贷款人从借款人其他账户中直接扣款,将严重影响借款人在其他合同的履约行为和现金使用行为,有可能引起连续性违约的事件。为此,借款人应尽量在合同中删除有关抵销条款,或只约定借款人逾期未还款且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有存款的情况下,贷款人才可直接扣款,而不要约定贷款人可在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之间进行扣款。在约定银行可以行使抵销权的前提下,还应约定抵销异议期,最长可约定为3个月。

四、争取以诉讼方式为争议解决条款

对于合同纠纷,司法救济途径包括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诉讼与仲裁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理案件的机构性质不同。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仲裁是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委员会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专门仲裁机构。

2.管辖的依据不同。诉讼实行的是强制管辖,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案件。仲裁实行的是协议管辖,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则仲裁机构无权受理。此外,仲裁排斥诉讼,一旦合同双方约定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

3.程序不同。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

从实务角度出发,仲裁由于实行一裁终局,再次救济的难度大,因此借款人应尽量选择诉讼方式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在此前提下,借款人可与贷款人约定管辖法院。合同纠纷中的管辖法院,对于合同纠纷在哪一个地方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管辖法院的确定,不但会对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产生直接影响,还可能会对诉讼进程乃至诉讼结果产生直接影响。对借款人而言,约定在借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有利,约定在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不利,约定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较为公平。这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指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企业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是指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借款时,借款人所在地为货币接受地即合同履行地,在还款时,贷款人所在地为货币接受地即合同履行地。

五、结语

企业要发展,离不开银行资金的支持与推动。在现行融资体系下,因企业与银行地位不对等,银行往往比较强势,对企业要求的义务比较多。为此,企业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所約定的条款,争取与银行协商修改合同中不清晰、不合理的条款,以避免日后发生违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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