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李 敏 钱 堃 蒋海宁
伴随“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我国口岸建设呈现新的发展趋势,正逐步朝“互联网+”智慧型通关、“服务一体化”功能、知识产权保护智能化、“大通关”协作管理体制转变,对检验检疫口岸能力建设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开展检验检疫口岸能力建设标准化研究,为规范和提升检验检疫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依据,以及为口岸开放验收提供基本准则已是当务之急。当前亟需建立一套符合口岸实际需求、较为先进完善的“一带一路”口岸能力建设检验检疫标准体系(以下简称“一带一路标准体系”),为口岸能力建设标准的制修订提供依据,加快新技术、新装备在口岸一线的应用,带动口岸快速查验和安全把关能力的整体提升,为保护国家利益和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经对目前口岸能力建设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覆盖情况、执行依据等进行全面的梳理和调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①目前全国口岸普遍存在技术查验设施建设依据分散、不成体系的现象。
②部分现有标准存在要求不够明确、覆盖不全、缺乏可操作性问题。
③现有标准交叉重复现象较多,未进行有效的分类,各业务条线根据自身需求制定,内容交叉重复甚至矛盾的地方屡见不鲜。
④较多领域尚无标准可循。口岸能力建设检验检疫标准化方面没有建立较为完整的标准体系,在整体上制约了检验检疫标准化水平的发展与提高,对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都带来不利影响。
如何在“一带一路”大背景下,推进口岸快速通关贸易便利化、加快“互联网+”智慧型通关,是“一带一路”检验检疫口岸能力建设的重点。近年来,随着有害物质筛查方法和快速检验技术的高速发展,口岸快检工作室为检验检疫快检快放、保障国门安全提供了应对策略,相关标准将成为口岸检验检疫快检工作所遵循的尺度和准则。新疆等“一带一路”核心经济带跨国能源通道口岸发展势头迅猛。目前,相关法律法规都未对管输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计量和检测设备建设与使用、人员资质管理、应急措施等做出规定,也无相关标准。如何用标准去规范,进行有效监管是当前口岸能力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应考虑分类后能覆盖所有标准范围,同时又要使每个标准都能在标准体系中找到适合的位置,体现出标准体系的科学性、统筹性和差异性,符合检验检疫工作实际。下文比较分析了目前口岸能力建设的四种可能的分类方法,并从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出发,总结出了适合检验检疫标准体系的分类方法。
① 标准体系分类方法的选择,一是按照口岸主要监管对象或监管项目特点分类,如旅客、运输工具、邮件、物种资源、动物等。优点是针对性强,实用性强;缺点是类别过多,涵盖面不广,各类别之间共性缺乏,系统性差。二是按照口岸开放的权限分类,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此种方法应用到标准体系无法具体化,个体标准在体系中无法找到唯一的、适合的位置,重复过多,操作性差。三是按照专业分类,如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此种方法未进行有效的分类,标准之间交叉的内容较多,甚至有些内容是互相矛盾的,科学性差。四是按照出入境的交通方式分类,是目前检验检疫口岸能力建设法规、文件所采纳的主流分类方法,按照空港、海港(含内河)、公路、铁路和寄递物五类口岸分级别设置。此种分类方法的特点是全面、系统、合理、可操作性强,缺点是针对性差,因此需要通过个性标准的制定进行弥补。
② 标准体系分类原则的确定,按照出入境交通方式分类,航空、公路、铁路等口岸均有寄递物业务,且口岸设施设备、场地及人员等标准化要求涵盖在各类口岸内,单独作为一门类必要性不大,差异性可通过个性标准进行解决。此外,查验场站建设作为口岸能力建设的延伸,口岸能力建设相关要求与海港、空港、公路、铁路四类口岸要求存在差异,可在门类标准中作为单独一类进行规划。
综上所述,本标准体系门类标准确定按照海港口岸、空港口岸、铁路口岸、公路口岸、口岸能力延伸(查验场站)五大类进行分类设置。门类标准基本构成了该标准体系的主框架,而个性标准是作为涉及具体口岸特殊要求的补充和延伸,如果某类口岸的设施设备、环境场所、人员资质等方面没有特殊要求或通用要求就可以覆盖整个口岸要求,个性标准可以空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赋予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结合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检验检疫标准体系研究编制说明》和GB/T 12366-2009《综合标准化工作指南》等要求,按照科学、适用的原则进行研究确定。输出的检验检疫标准体系表按照GB/T 13016-2009《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的规定进行编制。
“一带一路”标准体系作为检验检疫标准体系的子体系,位于检验检疫标准体系的第二、三、四层。第二层为专业通用标准,包括口岸能力建设环境场所、设施设备、人员资质、快检工作室、信息化等方面的通用要求标准以及法规性技术要求指南等。第三层为门类通用标准和项目要求指南及程序要求,分为海港口岸、空港口岸、铁路口岸、公路口岸及口岸能力延伸(查验场站)五大类。第四层为个性标准,为口岸能力建设的特殊要求。
① 首先解决通用的导则、指南等基础标准问题,为下层标准的制订提供基础和指导原则。重点是编制口岸能力建设标准的基本规定,对下层标准的编制内容、格式等作统一要求。
② 优先编制各门类通用要求,指导检验检疫实际工作,并对再下层标准提供样版和规定基本要求。
③ 在此基础上,对与大类标准通用要求不相容而存在特殊要求的,制订具体的特殊要求标准。对尚无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标准的,进行标准制订。“一带一路”标准体系层次结构框架见图1。
基础标准宜安排在较高层次上,应注意同一标准不要同时列入两个以上体系或子体系内。一般应尽量扩大标准的适用范围,或尽量安排在高层次上,以达到体系组成尽量合理简化。
① 口岸能力建设专业通用标准包括:口岸能力建设环境场所、设施设备、人员资质、快检工作室、信息化等方面的通用要求标准以及法规性技术要求指南等。如监管区建设规范、查验、扣留场所建设规范、查验设备规范等。
② 口岸能力建设门类通用标准,海港口岸根据类型或用途将第四层个性标准分为四类,包括客运码头口岸、通用码头(散杂货物)口岸、集装箱码头口岸、专业性码头口岸等场所、设施设备、人员保障等特殊要求。空港、铁路、公路口岸个性标准也分为四类,包括人员卫生检疫、运输工具、货物及寄递物检验检疫四方面特殊要求。口岸能力延伸(查验场站)第四层个性标准分为综合性查验场站和专项查验场站两类特殊要求。
图1 一带一路检验检疫口岸能力建设标准体系框架
“一带一路”标准体系构建围绕国家“一带一路”战略部署,紧扣质检改革发展需求,把握检验检疫标准改革方向,遵循科学、适用的原则,科学确定发展重点领域,合理规划标准体系布局,希望能为提升标准制订的前瞻性、科学性、合理性、开放性和完整性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