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国卿(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太原030006)
实务
重大资产出租出借进场交易制度设计初探
◎ 王国卿(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太原030006)
201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指出,“支持企业依法合规通过证券交易、产权交易等资本市场,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这是国家层面文件首次明确将产权交易与证券交易并列为资本市场。2016年12月27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75号)(以下简称“《创新配置资源意见》”)指出,“重大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要引入市场机制,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基于此,很有必要在充分借鉴现有法规的好设计、全面总结基层探索的好做法基础上,遵循“规范化、公益化、市场化”的原则,真正做好“重大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引入市场机制”的制度设计(参照产权交易机构的成熟做法,且将之简称为“重大资产出租出借进场交易”制度),使之成为各级政府推行“放、管、服”的样板制度和标杆工作。
资产出租出借作为交易的一种行为、一个环节、一个领域,目前已有不少宏观制度设计和广泛的基层探索实战,通过复制好的顶层设计,总结借鉴基层摸索的成败得失,解剖典型案例,可为作好“重大资产出租出借进场交易”的制度设计提供有益启迪。
1.1 充分借鉴现有“良法”的顶层设计
在现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众多操作规定中,《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和《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6〕18号)(以下简称“《网拍规定》”)无疑是这方面的良法,这两份文件较多地体现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要义,较多地跳出了部门局部利益的狭隘视野,较多地权衡了市场因素的收放空间。
1.2 全面总结不同地区的鲜活实践
由于发展市场、活跃交易的需要,也由于亟需管控暗箱操作、内幕交易频发的现象,不少地方先后开展了“重大资产出租出借进场交易”(部分产权交易机构称之为“租赁业务”),如北京、深圳、广州、沈阳、太原等地。从这些基层探索来看,做法各有千秋、优长难分伯仲。因此,建议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专门组织进行调研,为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1.3 解剖研析典型案例
通过剖析案例研究内在规律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我们应该对不同地区的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多维度研究。比如,某国企一加油站在租赁期满后,找到属地的产权交易机构要求代理招租,最终以网络竞价的方式经五十轮次激烈竞价,成交价比挂牌价溢价147.62%。通过这宗案例可以看出:一是当地国资监管部门没有规定要求该类业务进场交易;二是该笔业务是承办的产权交易机构第一单租赁业务;三是招租企业和产权交易机构之前没有进行过任何此类业务商洽。因此,应当对这这种不期而至又成效显著的情形进行分析研究,探究企业自愿进场意向的内因、产权交易机构的作用职能等,为完善“重大资产出租出借进场交易”的制度设计提供参考。
检视已有“物业租赁”交易制度的不同方面,遵循“放、管、服”工作要求的本质定位,较为科学的交易制度设计应体现“企业自主决策、强制信息公开、交易有序多元”三个基本思路。
2.1 行为自主决策 充分下“放”权力
企业重大资产规模标准的定义、资产类别的划分、是否出租出借、出租出借价格、承包人资格条件、内部决策审批等等,均由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自主决策(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与22号文、32号令、《网拍规定》、《创新资源配置意见》等主旨精神是契合一致的。
2.2 强制信息公开 改进监“管”方式
哪些事项、信息必须公开,信息公开的格式、途径、时限等必须是强制的。具体来说,建议在“项目信息发布、成交结果公示”首尾两个环节强制发布信息。强制渠道有:一是现有产权交易机构平台,因为此类平台集聚了相关资讯,有利于推广了解,且此类平台多接受省部两级监测系统监管,有利于宏观监管;二是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网络;其他信息发布渠道和媒介可由企业自主确定。为了体现公益性,在现有产权交易平台发布信息的首尾环节可对企业免费,或由授权机关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统一支付。
2.3 交易主体多元 增强“服”务能力
在具体招租环节,由企业自主选择交易服务机构,实行市场化收费。企业既可以自行设立或永久或临时的工作团队自主开展招租活动,也可以委托具备交易资格、专业的交易机构代理招租业务。通过多种形式完成企业资产出租出借业务的推介招租活动,实现阳光操作和价值发现。
监管平台、交易平台、交易机构作为产权交易诸环节不可或缺的、规范为要的社会公器,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坚持市场化方向。但也不能唯市场化,不能从完全市场化的角度去考虑,至少在“重大资产出租出借进场交易”的起步阶段、过渡阶段应当这样。否则,就容易出现在其他行业已经发生的乱象。当前,许多产权交易机构在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交易业务的同时,也承担着一隅之业务平台、监管平台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义务。当顶层设计滞后于基层实践、协同监管尚未完全有效运转、交易机构鱼龙混杂不乏逐利者时,市场的开放应在规范和有序上着力,避免恶性竞争,避免出现“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情形。对于交易代理机构,建议优先选择纳入现有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监测系统的43家机构,这些机构经过多年的高层次监管磨合,大多能够满足监管要求、交易技术要求和防风险要求,这样,既能使其在同质化的业务拓展中发挥边际效用,也能为产权交易机构的进一步整合壮大奠定扎实基础。
通过深入思考产权交易业务的非标性、有限性和相对惰性,概而述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现有产权交易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随着市场经济的愈发成熟和产权财富的日趋稳定,产权交易将会越来越专业、越来越集中。
(作者为山西经贸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