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遭受美国轮胎“双反”并宣布中方获胜的案例分析

2017-04-25 17:55徐杨
对外经贸实务 2017年4期
关键词:双反案例分析美国

徐杨

摘 要:近年来,中国轮胎行业发展迅速,轮胎出口规模不断扩大。然而,由于我国出口轮胎产品质量和品牌良莠不齐,且价格较低,导致美国对我国轮胎产品频繁展开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其中,2016年2月19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宣布对华卡客车轮胎实施“双反”调查,对此中方提出应诉,美国国际委员会在经历一年的调查后做出裁定,宣布中方获胜。本文通过对中方获胜的这一轮胎“双反”案例进行了具体分析,进而提出了我国有效应对反倾销、反调查的具体策略,以期提升我国轮胎出口的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中国轮胎出口;美国“双反”中方获胜;案例分析

美国是我国轮胎出口的主要市场,占中国轮胎出口总数的25%左右,其中,卡车与客车轮胎出口占比最大。但中国轮胎行业同时也是贸易摩擦的“重灾区”,美国从2007年开始的10年间,不断对我国轮胎实施各种贸易制裁,严重制约我国轮胎出口贸易的发展。2017年2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历经一年的中国卡客车轮胎“双反”案做出裁定,宣布中方获胜,这是中国轮胎业在贸易摩擦中赢得的首次胜利。本文简述了上述案例,重点分析了我国在此案件中得以获胜的主要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启示。

一、案例介绍

2016年1月29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与帝坦国际公司向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卡客车轮胎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此次调查涉及中国轮胎出口企业100多家,出口额为10.7亿美元,就业10万人。2月19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启动对华卡客车轮胎“双反”调查。针对于此,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负责人表示,该案件申请人资格与产业代表性明显存在问题,且美国商务部的立案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该负责人强调,中方将坚决利用世贸组织规则,维护中国轮胎产业的正当权益。

2016年6月28日,针对从中国进口的卡客车轮胎反补贴调查案件,美国商务部作出肯定性初步裁定,认定中方轮胎产品存在补贴行为,并为贵州轮胎与双钱轮胎两家强制应诉的中国企业确定了补贴率,分别为23.38%和17.06%,而其他企业的平均税率则为20.22%。针对此次“双反”案件中的反倾销调查,美国商务部于8月29日公布了初裁结果,认定中国对美国出口的卡客车轮胎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为20.87%至22.57%。然而,美国商务部却于10月7日对上述初裁结果中的反倾销税率进行了修正。其中,浦林成山作为强制应诉企业,其反倾销税率由20.87%修正为30.36%。并且,另一家强制应诉企业双钱集团,以及中国所有企业的反倾销税率均为30.36%。结合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件的初裁结果可知,倾销税率与补贴税率合并后,中国卡客车轮胎出口企业的有效税率为:双钱集团、浦林成山和贵州轮胎分别为47.01%,50.17%和53.33%,全国税率与分别税率均为50.17%。

2017年1月2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终裁结果,认定中国对美轮胎出口产品存在倾销与补贴行为,并确定对上述进口产品最终征收38.61%-65.46%之间的反补贴税,以及9%-22.57%之间的反倾销税。2月14日,美国商务部又发布最新决议,调低贵州轮胎、双钱轮胎的反补贴税率。其中,贵州轮胎的反补贴税率由之前的65.46%降低至63.34%,双钱轮胎反补贴税率由之前的38.61%降低至20.98%。同时,美国商务部调整了其他轮胎企业的平均补贴率,从之前52.04%降低至42.16%。2月22日,针对美轮胎“双方”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做出仲裁,中方以获得3:2的支持结果最终胜诉。ITC裁定中国对美出口卡客车轮胎不存在补贴和倾销行为,对美国轮胎产业不存在任何实质性损害与威胁。并且,美国政府将不会对进口自中国的卡客车轮胎征收反补贴、反倾销税,中方在该“双反”案中获得了彻底的胜利。

二、案例分析

(一)轮胎企业维权意识提升,抗辩能力进一步增强

在本案例中,我国轮胎出口企业的产品专利申请,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加强。其中山东浦林成山轮胎公司针对美方用泰国价格替代中國价格这一关键点,积极举证抗辩,最终使反倾销税率从初裁的24%降到终裁的9%,实现我国在此案件中抗辩思路的突破。同时,浦林成山轮胎公司通过调研发现,美国调查所用复合胶价格为我国企业实际价格的两倍多,并会产生13%-18%的最终税率。调研后,浦林成山轮胎公司积极取证,向美国商务部证实美方调查所取用的海关代码产品与本企业实际采用材料不相符,促使美国商务部采信。整体通过中国轮胎企业不断的调研取证,最终证实了美国调查结果的不真实性,充分证明了我国轮胎产品对美国轮胎产业不存在任何实质性损害与威胁。此外,在本案件中,美国于2017年2月14日调低我国双钱轮胎和贵州轮胎的反补贴税率,而这次税率调整,正是我国轮胎企业抗辩能力提升的成果体现。

(二)轮胎技术含量逐渐提高,出口产品竞争优势上升

本案例中,ITC裁定进口自中国的卡客车轮胎,对美国卡客车轮胎产业不存在任何实质性威胁。中方获胜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轮胎出口企业以客户需求为依据,注重打造高品质轮胎,通过绿色新材料的大力开发和应用,以及产品品牌的建设和推广,我国出口轮胎质量逐渐上升。据国家质检总局2017年2月公布数据显示,中国2016年出口商品中,轮胎不合格率仅为2.6%,是所有出口商品中不合格率最低的商品。当前,我国轮胎出口企业高度重视轮胎技术升级,包括轮胎滚动阻力、噪声处理和抗湿滑等技术,推动了绿色轮胎产业化和规范化。例如,2016年,山东丰源轮胎公司将碳纳米管材料应用于轮胎生产中,着力打造具有高导电、高导热和高耐磨性能的轮胎,缩短轮胎干湿地刹车距离;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与其他企业联盟合作的方式,共同研发了石墨烯导静电轮胎,极大提高了轮胎使用安全性。整体来说,当前我国卡客车轮胎质量的大幅提升,是其在“双方”案件中获胜的本质原因。

(三)多方密切合作,合力推动中方获胜

此次中国在美国发起的“双反”案件中得以获胜,离不开政府、商会、协会、企业和律师等多方之间的密切合作和努力。为了有效应对美国对我国卡客车轮胎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我国作了充分的法律抗辩准备,先后提供了相关文件50多份,抗辩资料将近10000页,案件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形成了一个抗辩整体,对包括美国经销商、消费者在内各方力量进行了有效动员,并从不同角度出发,论证我国出口到美国的卡客车轮胎并未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同时,针对此次美国启动的“双反”调查,我国轮胎出口企业积极建立了一个“四体联动”机制,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四方合作机制。商务部贸易救济局亲自参与到案件的调查中,委派相关人员参加听证会,为出口企业提供更高层面的指导和支持。并且,中国轮胎行业代表也准备了2000多页的英文材料,多次飞往美国拜访媒体和进口商,以获取支持中方的社会力量。多方的密切合作,是我国此次得以胜诉的关键。

(四)重视对历史相关案例的分析,积极研究应对措施

由于我国轮胎出口遭遇美国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逐渐增多。我国轮胎企业逐渐觉醒,不断总结“双反”案件经验,并积极研究应对措施,例如,山东定期召开国际贸易联席会议,深入分析国际贸易形势,同时组织涉案企业参加轮胎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应诉协调会,以及反补贴案件的证据材料提报。此次轮胎双反调查案件中方获胜,不仅因为我国轮胎企业作好充分的抗辩准备,还得益于我国企业总结经验,在技术方面有所突破。山东赛轮金宇集团与高等院校合作技术研发,打入63寸巨型轮胎生产市场,生产出世界最大吋级63吋级巨型子午线轮胎。确保了本案例中我方轮胎的技术优势,有效规避技术壁垒。本案件胜诉,在保住我国轮胎出口市场的基础上,也为轮胎企业应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积累了经验,对我国轮胎业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三、几点启示

(一)全方位监控出口轮胎数据,制定有效的企业出口戰略

为预防我国企业遭遇“双反”调查,需对出口轮胎产品的数据进行全方位的监控。行业协会应积极搜集轮胎产业相关信息,关注出口国对于轮胎产品制定的“双反”政策,并根据所获信息预测国际市场价格走向。实时监控国际轮胎企业出口数量,以及国际轮胎市场分布,避免轮胎产品出口时间过于集中。同时,行业协会应及时获取美国轮胎产品生产企业相关数据,包括出口价格、原料价格、人工成本以及利润等,并对这些数据与指标系数进行分析预测,以便为我国轮胎企业出口的轮胎产品制定优势价格。此外,行业协会还可以根据往年出口量、价格走势数据信息,以及美国轮胎产业市场的变化需求,不断调整我国轮胎企业的出口策略,进而提升我国轮胎企业的国际竞争优势。

(二)打造轮胎企业国际知名品牌,提升出口产品附加值

轮胎企业要拓展国际市场,必须加大轮胎产品的科技研发力度,提升出口轮胎产品附加值。具体而言,在研发过程中,企业研发人员应熟悉ISO9000,ISO14000,SA8000等国际标准。及时了解我国轮胎企业出口遭遇的技术性壁垒案例,研究应对方法,保证轮胎产品技术、安全指数接近或达到国际标准。在提升轮胎产品技术含量的同时,还需生产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附加值产品,包括不断创新自有品牌,树立国际品牌形象,增强国际品牌竞争优势。产品价格是企业竞争的重要形式,轮胎类产品低价竞销容易引发反倾销、反补贴诉讼,因此轮胎企业产品定价时,应参考国际市场行情,以及出口国家的“双反”动态,实施出口轮胎产品差异化,以提高高附加值轮胎产品出口效益。

(三)建立“双反”信息网络服务体系,为轮胎企业应诉提供信息支持

针对美国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我国轮胎出口企业应建立“双反”信息网络服务体系,为企业在“双反”案件中获胜提供数据信息支持。轮胎企业应构建全国范围内的“双反”数据网络系统,收集各国反倾销、反补贴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各“替代国”的价格、成本资料、计算数据等信息,以供出口企业快速查阅资料和收集应诉证据。同时,工商管理、海关、税务、银行等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与轮胎出口企业之间构建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系统。例如,工商管理部门有效利用计算机登记轮胎出口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信息;海关可通过计算机对轮胎出口企业报关信息进行管理;银行可利用互联网管理企业出口结汇事宜。各个部门和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的合作与沟通,逐渐形成一种动态共享式的轮胎出口企业资料信息库,并且采取权限设定方式以供企业和相关部门进行资料查询。

(四)充分发挥轮胎协会的协调能力,提高轮胎企业胜诉率

轮胎行业协会在协调政府与出口企业关系上,具有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在“双反”调查中可对政府及企业关系进行有效的协调规范。因此,应充分发挥我国轮胎行业协会的协调能力,加强与美联系,为轮胎企业出口营造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轮胎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应积极参与到企业和指控国的谈判、磋商、诉讼活动中,发挥其统一组织和协调作用,带领出口企业积极应诉。同时,加强国内轮胎行业协会之间的联系,及时交流美国“双反”信息,通过行业联盟的方式有效应对“双反”调查,最大限度降低案件败诉的几率。

(五)成立专业“双反”机构,为轮胎企业提供针对性策略

从政府、行业管理角度出发,我国应成立专业的反倾销、反补贴机构,重视对“双反”的宣传与应对咨询工作,积极应诉反倾销、反补贴案件,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专业“双反”机构可通过聘请专业法律人才,为我国轮胎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应诉策略,提高企业在反倾销或反补贴案件中的应诉能力。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设立专业“双反”预警机构,及时获取美国“双反”方面的信息,包括国外产品定价、生产成本等。并根据轮胎出口市场竞争力,确定不同的预警级别与预警标准,以便轮胎企业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此外,专业机构也可建立“双反”数据库系统和指控统计体系,以供轮胎企业通过产品税号进行数据资料查询,并对潜在指控做出预测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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