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内部权力结构与利益分配

2017-04-20 02:57本刊评论员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7年4期
关键词:格局分配权力

■ 文/本刊评论员 王 军

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合作经济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合作社内部权力结构与利益分配

■ 文/本刊评论员 王 军

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合作经济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合作社利益分配遵循着“权力—制度—利益分配”这一逻辑。权力是在反对情况下仍能实现自己意志的能力,它虽然并不总是处在舞台的最前端,但不可否认的是,权力实实在在地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卢卡斯,2012),拥有权力的人倾向于选择能够使他们收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

1.合作社内部权力结构是由缔结合作社契约的各成员初始资源禀赋结构决定的。我国的农民合作社是由要素所有者按契约约定投入一定资源而形成的经济组织,资本、产品、技术等多种资源的参与对于合作社的运营至关重要。这些资源既是互补的也是相互依赖的,不同类型成员之间的资源互补性对合作关系的达成和合作社的建立意义重大,从而改变单类成员在面向市场时单凭自身力量无法规避的市场弱势地位(崔宝玉,李晓明,2008)。但是,资源的依赖性会导致被依赖的资源所有者具有可以施加到依赖的资源所有者较强的权力。当前,相对于劳动和农产品而言,资本、能力和关系对于合作社的运营更为关键,前者必须依赖于后者才能提升自己的价值;因此,拥有这些关键资源的成员就拥有更多的权力,使得合作社内部权力结构呈现出一种断层状态,少数核心成员离权力中心较近,掌握着合作社的控制权,而大多数普通成员离权力中心较远。

2.合作社内部权力格局一旦形成,就会对合作社的运营特别是利益分配产生影响。权力具有生产性和压制性两个特征,由关键资源所有者掌握合作社的权力本来是获得效率的手段,但是随着核心成员权力的扩张,权力逐渐变成了他们获利的工具,没有权力的普通成员对其约束能力较差,并且这一过程通常是不可逆的。位于合作社权力中心的核心成员会通过塑造各种制度以使其能够从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并且当他们的权力与合作社法律和章程等正式制度赋予的名义权力相耦合时,名义权力就能够发挥作用;反之,他们就有可能放弃合作社的制度安排,从而使得各种文本制度名存实亡。他们还会利用信息优势从合作社获取利润并向不具有信息优势的普通成员转移风险,因为大多数人存在着理性无知,看不到他们的真正利益所在(奥尔森,2002),并且,普通成员受知识和能力所限对合作社的运营及利益分配所知甚少,掌权者就会利用“虚假意识”而隐藏人们的“真正利益”(卢卡斯,2012)。与此同时,核心成员内部也在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均衡的权力格局以及利益分配的均衡机制,使得合作社能够保持少数成员的参与,进而维持合作社的持续发展。

3.合作社不同的利益分配方式决定了合作社的效率。通常我们讲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更多的是按股分红而偏离了按交易额(量)返还的制度规定,这种不公平的分配方式既影响成员投入要素的多少,也影响成员参与合作社决策的积极性。只要这种分配格局不发生变化,合作社的普通成员对合作社的忠诚度就不会提高;因此,我们在实际中经常看到当市场价格较高时,成员就把自己生产的产品通过其他途径而不是合作社销售,而当市场价格低时就“挤破头”让合作社帮助销售。其实,公平与否全在成员的感知,如果普通成员认为价格改进是一种公平的利益分配方式,他们就有积极性进行投入,随着成员投入的增多,合作社内部权力格局也将发生改变,除非核心成员能够有效干预权力格局的变化过程,否则合作社将会朝着有利于普通成员的治理结构转变。

〔本文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与农民合作社发展:以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为中心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创新与优化研究(项目编号:71333011)”的阶段性成果〕

栏目编辑:邵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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