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冉
摘 要:“德高为师,身正为范”,相比较于其他社会职业,高校教师理应具备更高的道德素养。然而,据现实层面来看,虽然大多数高校教师能很好遵守道德规范,但在高校部分教师身上发生了道德失范行为。从表面来看,似乎是师德建设法律法规不完善、教师管理机制不健全、社会负面环境等因素在起作用,但上述因素只有基于教师内在伦理层面才能有效发挥作用。“人能弘道,非道弘人”,人是伦理行为的主体,为纠正当前高校部分教师的道德失范行为,高校教师应充分发挥自身道德主体性,坚持修心炼己与道德实践相统一,实现道德他律到道德自律之转变。
关键词:高校教师,道德失范,伦理;原因;对策
DOI:10.15938/j.cnki.iper.2017.01.029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17)01-0144-06
强调师德是我国优良的教育传统之一,多年来,由于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教师自身强化道德修养,我国在高校教师师德建设方面取得了重要成就,铸就了高校教师高尚的师德师风,这使高校教师赢得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尊重。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新常态”,高校部分教师在师德上日渐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某些高校出现教师重科研轻教学、论文抄袭、与学生之间关系不纯洁等道德失范行为。高校教师的道德失范行为不仅影响了高校培养人才的质量,而且导致高校教师这一神圣职业被“污名化”。由此,高校教师师德建设迅疾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和学界研究重点。目前国内学界主要是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社会环境等角度来探讨高校教师道德失范行为的成因及对策,而上述外在因素只有基于高校教师自身内在伦理层面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基于此,本文从伦理层面探究导致高校教师道德失范行为的原因,并探索纠正高校教师道德失范行为之路径,权对强化高校教师师德建设作抛砖引玉之用。
一、高校部分教师道德失范行为的具体表现
德国古典哲学家费希特在《论学者的使命》中指出,学者一是要献身于知识生产和传播,促进社会发展;二是要提高自身道德水平,并成为社会上道德修养水平最高的人;陶行知先生也提出“德高为师,身正为范”。高校承担着为国家培养未来建设者的重要职能,在教书育人的过程中,教师的道德素养对于其学生具有重要的示范教化作用。因而,高校教师相较于其他社会职业,理应具备更高的道德素养,用他们高尚的道德来引领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渐进式提升。然而,从现实层面来看,大多数高校教师是好的,但高校部分教师道德由于自身道德修养低下而引发的道德失范行为屡见不鲜。这些事件不仅损蚀了教师职业的神圣形象,也影响了教师所培养出人才的质量。近年来,涉及高校教师涉嫌论文抄袭、性骚扰学生、从学生身上谋取不当经济利益等负面报道偶有见诸于媒体,由此引发了舆论媒体及社会公众对高校教师师德素养的一些负面评价。“据中国青年报与腾讯网的联合调查显示:30.9%的公众认为目前师德状况‘较差或‘很差,还有42.4%的公众认为目前师德状况仅停留在‘一般水平,而认为‘较好或‘很好的只占24.2%。”[1]
1.高校部分教师学术道德失范
在功利主义思想的引导下,以及当前高校在人才评定上对论文数量的过多强调,加之当前对于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和明确惩戒措施,高校部分教师学术道德失范行为并不鲜见,其中较为典型的当属论文抄袭现象。在2011年,知名媒体人石扉客微博爆料称“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讲师王冰博士,将我一篇14620字的新闻报道完整地抄袭进一篇博士后论文里”。该微博随即引发大量网友的转发和热议,成为昨日网上焦点话题之一。其博客也对此事进行了详细说明。在2014年,重庆师范大学张世友因“从讲师一路抄袭到教授”,被解除其教授岗位聘任、撤销其校内所有学术职务和学术称号、调离教学工作岗位。从张世友的相关辩驳中可以看出,他认为自己只是引用了国内学界同仁的成果,而自己的行为并没有构成抄袭。其实不论其如何辩解,他的行为都是一种抄袭行为。此外,还存在一种相对隐蔽的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即某些高校教师让其学生撰写论文,最后教师将学生论文拿来己用。这种做法严重打擊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同时也使得高校教师不劳而获。从伦理层面分析,导致高校部分教师堂而皇之、肆无忌惮行抄袭之事的原因,在于他们在内心深处缺乏对抄袭行为的“道德耻感”。
2.高校部分教师职业道德失范
职业道德不同于外在的职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硬性规定,它是一种职业对于从业人员所应当具有的伦理规范与道德标准之总和;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同的是,职业道德更多的是一种软约束和软规范。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贯穿、渗透于他们日常的教学与科研活动当中。在现实中,虽然大多数高校教师是好的,但高校部分教师在教书育人与学术研究二者之间存在着现时的利益冲突,这容易导致其过分偏向学术研究一端而漠视了教书育人另一端,即我们常说的“重研轻教”。对于高校部分教师而言,他们为了提升自身地位和待遇,往往争先恐后评职称,而评职称一般都需要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也需要发表一定数量一定级别的科研成果,因而高校部分教师将大量时间投入到了科研当中。而课堂教学则不然,因为教书育人更多的是促进他人即学生的发展,教学效果较好除了可以给自己带来良好的学生口碑以外,并不会带给教师本人太多的经济收益。由此,某些教师在平时的教学工作中不用心,平时只是走过场式的教学,在上完课以后基本和学生没有交流,在考试前组织学生划重点,如此这般看似“皆大欢喜”,实则教师坑害了广大学生。更有甚者,某些高校教师没有意识到自身角色所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规范,将自己混同于一般的社会打工者。关于高校教师兼职走穴报道也不时见诸媒体,虽然只是部分教师的行为,却严重损害了广大教师的“师者”形象。
3.高校部分教师与学生之间道德关系失范
高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道德关系应当是一种纯洁的、摆脱了物质化的“传道授业解惑”关系,教师与学生在人格、地位等方面都是一种平等关系,教师只是学生前进过程中的引路者和指导者而已。在现实中,虽然大多数高校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较为规范,但不可忽视的是,高校部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异化”为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的关系,经济利益主导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体,这种隐含了人格不平等、掺杂了铜臭味的师生关系是对美好纯洁师生关系的一种扭曲和异化。导致高校部分教师与学生之间关系失范的最主要原因在于教师权力过大,其掌握着学生能否按时、顺利毕业,同时对这种权力又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自然会导致教师手中的权力“越界”“出轨”。由此,在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体中,教师沦为了强势群体,而学生则沦为了弱势群体,教师在其学生身上予取予求,而学生只能忍气吞声、听之任之而无计可施。比如在某些高校,学生在考试之前、毕业之前、老师过生日时候都要请老师吃饭或送礼物、现金等,这些都是教师与学生之间关系失范的具体呈现。在2016年5月23日,华东理工大学某研究生在其导师参股的工厂内死亡。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于大学教师师德的热烈讨论。有媒体指出,当前某些大学教师身兼企业家身份,有些甚至以企业家自居;而师生关系也沦为师徒关系,更有甚者,沦为老板与员工的关系。其实,类似现象在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中并不鲜见,研究生导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类似于“老板”与“廉价劳动力”之间的关系,学生给导师创造的价值往往大于导师所支付给学生的实际报酬,甚至有些导师蛮横地无偿窃取学生的劳动果实,比如论文成果。
二、高校部分教师道德失范行为的伦理动因分析
在分析高校教师道德失范行为的原因方面,现有学术成果大多是从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机制不完善及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等外在原因方面来分析的,这样的分析深入性不够。上述外部因素只有基于个体伦理层面才能发挥作用,因而从伦理层面探究导致高校教师道德失范行为就更能从深处、源头找出原因,以为纠正高校教师道德失范行为提供依据。
1.法律法规内化到伦理层面才能发挥作用
首先,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我国自古崇尚伦理法与实体法之统一,孟德斯鸠也认为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治理的两根准绳,此二者之间不是相互对立、相互分离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曾指出,“无论法的东西和道德的东西都不能自为地实存,而必须以伦理的东西为其承担者和基础,因为法欠缺主观性的环节,而道德则仅仅具有主观性的环节,所以法和道德本身都缺乏现实性,只有无限的东西即理念,才是现实的”。[2]法律法规虽然作为一种外在约束力,但其只有通过个体内在的道德层面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因为每个人对于法律的理解都要经由个体内在道德层面之进程,这就是法律内化为个体价值判断的过程,诚如孟德斯鸠所言,“法律必须普遍地为人知晓,然后它才有约束力。”[3]对于某些高校教师而言,他们可能不知道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他们虽然知晓相关法律法规,但并没有将其内化为自己行为价值判断的一部分,由此法律法规在他们身上约束力较弱。
其次,法律法规的约束与监管不可能无所不在,尤其是在他人不在场的隐微之处下只有依靠个体道德来调节自身行为。对于高校教师的行为而言,固然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但很多情况下,高校教师的行为并没有第三方监督即没有他者在场,比如在他们的科研活动当中。在此番情形之下,他们所能敬畏的唯有其心中的道德律令,只有通过高校教师的道德自律才能有效调控其行为。如果高校教师自身道德自律意识较差,那么他们发生道德失范行为的概率就相对较高。
2.管理机制基于人内在需要才能发挥有效引导
对于管理机制而言,它只有基于人的内在需要层面才能有效作用,因为,诸如考核、激励等机制都是基于对于人内在需求的有效引导才能对个体行为发挥导向调控作用。人是一切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固然现在的考评机制偏重学术而轻视教学,但“教学相长”,在教师队伍当中还是涌现出了大批能够将教学和科研结合起来的优秀教师。再如就激励机制而言,高校教师待遇上物质激励不足,导致了某些高校教师去谋取兼职而取得更多经济收入。不过,教师去谋求经济利益,恰恰说明了他们自身在需求层次上偏重于较低层次的物质需要,而不是追求高层次的“自我实现”需要,这说明,激励机制当中所存在的问题,只有建立在教师自身需要体系中较为偏重于低层次需要满足的前提之下才能对他们发挥作用。还如,目前虽然在职称评定与学术成果发表中存在一些不正之风如金钱关系的影响,但大多数高校教师能够固着自身的道德底线,呕心沥血从事于纯粹的学术研究当中,不为五斗米而折腰,这充分展现了知识分子的高风亮节。这些教师之所以能做到此,就是因为他们自身在内在需要层面上超越了低层次物质需要的束缚,而努力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需要之满足、执着追求真理,这才是推动他们在学术道路上奋然前行的不竭动力。
3.社会环境负面因素通过个体道德层面才能起作用
对于社会环境中的负面因素来讲,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这就说明,社会环境作为个体发展变化的外因,只有作用于人的内在道德层面,才能对于个体行为发挥作用。诚然,社会中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负面因素对部分教师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但高校教师自身道德品质不过硬,在社会不正之风前不能坚守自身的道德底线,这才是导致其自身做出道德失范行为最根本的原因。比如现在学术界存在一股不良风气,就是某些学术期刊为了自身评审需要而不发表博士或副教授以下作者的文章。正由于此原因,复旦大学副教授郑磊与其硕士生联合署名的一篇文章未能发表,虽然正值郑磊评定正教授的关键期,但这位副教授依然用他的实际行动抵制了社会环境中的不正之风,他的这一行动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正如郑磊所讲“我改变不了世界,只能改变自己。”纵然社会环境中固然存在一些不正之风,但如果高校教师能够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保持自己作为知识分子的身份与气魄,这样就能够不为不正之风所影响,这样才无愧于高校教师这一神圣而崇高之称谓。
4.道德认知与道德实践二者并不线性相关
道德认知与道德实践此二者之间并不具有绝对的一致性和相关性,个体的道德认知并不必然会转化为道德行为。古往今来,不少人可能在伦理道德的理论研究上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他们在行为方面的道德性却不一定优于常人。国外有学者曾说过,知与行二者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绝对统一性,知并不一定绝对会转化为行动;某些人在伦理道德方面知之甚少,但他们在实践道德方面却胜过社会中专门研习伦理道德之人士。伦理道德是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的统一;道德不仅仅是一种内心向善的道德倾向和价值向度,更是一种在现时的此在实践中才能得到彰显、落实的行为准则,这点为中西方学者所共同认可。孔子特别强调道德实践的重要性,他着力于为其弟子树立道德行为上的表率,“子以四教:文、行、忠、信”;“吾无行而不与二三子者,是丘也”;“先之,劳之”;“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等都充分体现了此。康德特别强调伦理道德的实践性,他认为道德是规则与行为之统一,伦理是一种唯有在实践中才能得以彰显的“实践理性”。正如康德在《实践理论批判》中指出,“纯粹理性只是自為地实践的,并且给予(人)一条我们称之为道德法则的普遍法则。”[4]“道德学……工作的最重要部分都取决于理性的应用。”具体而言,我国高校教师大都具备了相当的伦理知识并能主动践行,但仍有高校部分教师不能在实践中积极践行之,如此“坐而论道”而不躬身行道,他们的道德品质自然难堪高尚。甚至部分高校教师由于其深谙道德律令,遂整日以道德辞令来文饰自身的非道德行为,此举累及道德律令为其所作所为蒙羞,也引致自身形象的“污名化”。
三、纠正高校部分教师道德失范行为的伦理路径探究
中办、国办在2015年1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大力提高高校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5]2017年2月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进一步指出,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面临当前我国高校教师师德在一定范围内失范的现状,为增强高校育人工作的实效性,亟需采取有效措施来纠正高校部分教师的道德失范行为。基于上述对高校部分教师道德失范行为的伦理动因分析,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对策。
1.高校部分教师需克服功利主义价值取向,以真理为最高价值向度
孔子曾曰:“笃信好学,守死善道”“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道不行,乘桴浮于海”,其中“道”可以理解为“天下古今之所共由”即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真理,这体现了知识分子用生命捍卫真理的伟大气魄。对于高校教师而言,需要在工作中克服功利主义的不当价值取向,秉持一颗崇尚并追求真理的执着之心,才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努力追求真理,并且自觉注意手段的正当合理性。
当前,部分高校教师受功利主义价值取向所驱动,比如他们为了职称评定需要,在论文发表上重数量而不重质量。而为了实现此目的,他们在发表论文过程中就会运用一些违背道德的不正当手段,比如抄袭他人观点、拼凑他人论文,还如找关系花钱发表论文。这种做法显示出了他们在学术研究中的功利主义价值取向,同时也是他们对真理缺乏足够敬畏的表现。这种行为会导致他们在学术研究中难以取得太大成就,其因如下:第一,在学术研究中特别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要想取得较大成就,必须要经过长期的积累与努力,这是一个厚积薄发的过程,也是一个极端艰苦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没有对真理的执着追求之心,那么就不可能顺利抵达真理边缘并窥得真理之本真面目。伟大革命导师马克思旷其一生心血撰写出《资本论》,至今仍被专家学者奉为圭臬;老子一生就写了一篇《道德经》,只有区区5000字,现在只能勉强算作一篇论文,按照现在的学位标准可能连学士学位都得不到;歌德历经六十余载才撰写出《浮士德》。第二,学术研究,特别是那些震惊世人的重大成果,其效果展现往往不会立杆见影。比如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在当世并没有获得广泛认可。学术研究主体如果秉持着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如果他们的成果难以迅速得到世人认可,难以获得他们想要的现实回报比如利益或名誉或地位,那么他们很难在通向真理的道路上踽踽而行、获得成功。
叔本华在《作为意欲和表象的世界》一书序言中写道,“真理是我唯一的指路星辰”,虽然他一直不得志,但他仍坚持自己的梦想,执着追求真理,而他最终也被世人所认可。对于高校部分教师而言,在他们的科研工作中,应当努力克服功利主义心态,以真理作为自身行为的最高价值向度,这样才能抵制住各种现实利益的负面诱惑,才能在科研的道路上不断坚持并取得最后的成功。孔子弟子子贡曾说“恶徼以为知者”(《论语·阳货篇》),意思是他厌恶抄袭并以为自己聪明的那种人。高校部分教师应注意追求真理手段的正当合理性,为此就需要他们敬畏头顶的璀璨星空即敬畏真理,能把握好科研、做人的道德底线,将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视为道德之恶,由此便能够自觉抵制各种学术不端行为,时刻以严格的道德标准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不仅做到敬畏头顶的璀璨星空,也敬畏心中的道德律令。
2.高校部分教师应化解教学与科研之间的角色冲突
高校教师不仅要从事于科研活动,而且要从事教学活动,这就导致他们身兼科研者与教学者的双重角色,如果他们不能够妥善处理好这两种角色之间的关系,就会导致他们出现角色扮演上的冲突。当前,为改变当前某些高校教师 “重研轻教”的不良局面,应协调处理好教学和科研此二者之间的关系,为此便需要化解他们在认识当中存在的误区,在实践中实现教学与科研的有机统一。为实现此目标,除了高校要加强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监管、考核,在教师职称评定中改变唯科研论倾向、强化教学效果权重以外,更多要靠高校教师自觉主动地化解教学与科研之间的冲突,消除二者在认识上的分歧对立,实现二者的和谐统一。
第一,高校教师要认识到,教师职业之所以高尚,就是因为这一职业的无私奉献属性,教师职业价值其核心意蕴正在于此。对于高校教师而言,要克服传统的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之间的二元分歧,将教书育人看做是实现个体人生价值的重要手段,做到“诲人不倦”,从教学中收获人生乐趣。第二,在教学实践过程中,高校教师可以在课堂教学中,穿插交流自己从事科学研究的心路历程,这些经验对于学生是一笔宝贵财富,这对于他们以后的学习、工作将会终身有益。教师还可以在课堂教学中将自己新近研究成果介绍给学生,这样既能够激发学生对科研事业的兴趣,也能够给予学生一定的收获和启发。最为根本的是,教师其本人在学术研究中所取得的知识上的丰富和进步,这便对其更好地开展教学活动具有莫大帮助。此外,教师还可以围绕所教授课程的教学规律、方法等进行课题研究,在教学过程中探索规律方法,并将这些规律方法贯彻应用到实际的教学过程当中去,从而实现教学与科研的相互助益、相得益彰。
3.高校部分教师自觉学习道德理论,努力实现道德自律
第一,道德不是先验之“道”而是后天习得之“识”,高校部分教师要自觉学习道德理论
道德知识不是个体先天就能不学而知之的,而必须经过努力的学习过程,个体才能够掌握社会中的伦理道德知识。而只有掌握了伦理道德知识,方可知道何事能为,何事不能为。功利主义学派将道德观由先验主义发展到了经验主义,提出了经验主义的道德观。穆勒认为,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历史经验,“我们有充分的时间,那就是人类的全部历史。人类在自己的整个历史中,始终都在借助经验,了解各种行为的倾向;而正是在这种经验的基础上,才有了所能见到的谨慎行为和生活道德”;“人类迄今为止,必定已经获得了一些确定无疑的信念,相信某些行为有利于人类幸福,这些信念流传下来,便成为大众的道德规则,同时也成为哲学家的道德规则”。[6]并且他认为,这种道德标准也是随着社会发展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当中的,体现为道德标准由不完善向完善发展。“根据功利原则得出的各种推论,就像实践技能中的操作规范一样,允许无限地加以改进,而当人类心灵处于一种进步的状态时,这种改进是在不断进行的”。[7]由此可见,并不存在老子所说的“生而知之,生而悟道”,即并不存在先验的道德观,而只能在后天的学习中钻研学习道德规范,使其内化为自己知识结构的一部分,即儒家所言“学而知之”或“困而知之”。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说过,“‘应该性由‘事实性所创造”,“假如我们规定伦理学、道德和价值为行动的向导,那么,引向最坚决的行动的最容易理解和最好的向导就是非常确定的事实,事实越真确,它们也越是行动的好向导”“道德的坚定是……来自事实的确定的”“真理命令必须得行动,‘是命令‘应该。”[8]这说明,道德认知(是)可以带来道德行为(应该),而不知则容易导致非道德甚至违法行为。高校教师要努力培养自己成为道德上的知者,树立起符合社会要求的道德观,为实践伦理道德奠定认识上的基础,以尽量减少由于道德上的不知而引发的違德甚至违法行为。“人能弘道,非道弘人”(《论语·卫灵公篇》),“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论语·颜渊篇》),“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孟子·滕文公上》)高校教师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认真学习道德理论,做弘扬社会高尚道德的践行者和先行者。“学而不思则罔”“吾日三省吾身”,广大高校教师在潜心学习伦理道德知识之时,需要在学习中不断结合自身言行进行及时的反省、思考,以求对取得道德知识获得更为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此外,高校也要“将师德教育作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青年教师培训体系并贯穿始终。”[9]
第二,高校部分教师应努力实现道德自律
康德在其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指出,“自律概念和自由概念不可分离地联系着,道德的普遍规律总是伴随着自律概念。在概念上,有理性的东西的一切行动都必须以道德规律为基础,正如全部现象都以自然规律为基础一样。”[10]“道德就是一个有理性东西能够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的唯一条件,因为只有通过道德,他才能成为目的王国的一个立法成员。于是,只有道德以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11]“自律的人应该摆脱一切对象,使对象不能左右意志,所以,实践理性、意志,就用不着忙于管束异己的关切,而只是证明自己的威信就是最高的立法。”[12]。综上能够看出,道德是一种对于理性规律的服从,是一种人为自身行为立法的先验综合定言命令;通过对于道德的服从,人可以实现从他律到自律之转变,这样的人才能真正达致自由境地,成为一名有尊严的人。对于社会中的每个职业而言,它们都有着各自的伦理道德规范即道德规律,教师群体同样概莫能外。关于高校教师的师德规范,这是社会对于高校教师角色所提出的现实要求与角色期望。但师德规范毕竟是一种外在的、异己的他律力量;为让师德能够成为高校教师个体主动遵循的内在的、自律的道德力量,关键在于教师个体主动实现道德观念的内化,形成道德自律,让个体以符合道德规律的方式行动,这样才称得上敬畏心中的道德律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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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