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影响及监管

2017-04-19 23:11位华王雪晴
西部金融 2016年12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影响

位华++王雪晴

摘 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企业蒸蒸日上,但在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还没有达到成熟的境界。国内专家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和实践等一些学术讨论接踵而至,并获得了许多具有实际价值的研究成果。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和模式入手,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风险、影响以及监管等方面进行了综述,以创新点为突破口,寻找监管的缺失,从而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创新打下坚实基础,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2)-0034-04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互联网金融在近年得到了迅猛发展,特别是从2012 年下半年以来,形式多样、功能全面的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井喷”式发展,2013年更是呈现出一种超预期的发展势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快,将来一定会成为促进我国金融自由化、利率市场化的一股强大力量。并且,总理李克强在两次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到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成长,在现有监管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健立健全金融监管体制,这足以表明我国格外关注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金融模式。当然,在互联网金融发展期间必然有许多问题相继而来,例如对传统金融的影响,以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等等。本文在整理和分析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进行了综述,希望能为我国下一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创新提供借鉴。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模式

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尚不清晰,而且也没有取得广泛认同,对此,各专家学者众说纷纭。自从谢平和邹传伟(2012)初次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许多学者就从去中介化、普惠性等多个角度对其进行界定。互联网金融根本上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或者说金融运行方式,而非传统金融技术的升级(赵南岳,2013)。互联网金融把计算机技术和资金融通业务联系起来,形成了一种不依靠中介机构的新的金融业态(刘力臻,2015);它的业务效率不断提高,节省了人们的时间,逐渐向金融的民主性靠拢,并逐步形成普惠金融,它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让社会经济中的所有人都有机会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参与到金融活动中并享受金融服务(李耀东、李军,2014)。也有学者把互联网技术、思维和精神相结合,通过分析其对金融业的影响来界说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邓舒仁(2014)觉得互联网金融是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金融行业运用娴熟的互联网技术和“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以互联网思维为依附,让互联网产业主动融合金融实体产业,开发许许多多金融创新,从而产生新的金融产品、模式和机构。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务模式,主要凭借计算机、移动通讯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与金融行业合作,实现融资、支付、财富管理等功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牛强、胡艺,2015;苏颖、芮正云,2015)。综合这一方面各学者的观点,可以概括地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具有互联网精神,以互联网为平台、云数据整合为基础,从互联网的思考方式对整个商业生态重新审视,从而形成的新型的拥有相应金融功能链的金融业态(吴晓求,2015)。还有学者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的互联网化并在两者的对比中来界说,认为它是以互联网为平台,在金融组织体系、市场体系、服务体系以及监管体系等方面与将网络信息技术应用到传统金融业务中是有所不同的(杨东,2014)。总结各学者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界定,互联网金融可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精神以及思维)为基础,通过将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结合来实现资金供给的具有去中介性、普惠性的新型金融运作模式。

文献中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分类,大家也莫衷一是,同样没有达成一致的标准。许艺琼(2014)将其分为第三方支付、P2P 网络贷款、阿里小贷、众筹融资、互联网金融门户、互联网货币六种类型。谢平、邹传伟、劉海二(2014)则认为不包括阿里小贷和互联网金融门户而包括金融互联网化和基于大数据的征信。王曙光、张春霞( 2014) 从业务功能角度将其分为支付平台型、融资平台型、理财平台型和服务平台型。周雷(2015)从发展阶段的角度提出互联网金融的四种主要业态:第一,基础业态,即将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应用到传统金融业务中;第二,整合业态,就是电商与金融的结合模式;第三,创新业态,主要以P2P和众筹为代表;第四,支持业态,即互联网为传统金融提供的信息平台。

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研究,国内专家学者对此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主要表现在支付方式创新(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渠道创新(利用互联网来销售传统金融产品)、机构创新(互联网公司通过一些方式探索新的金融机构的运行模式)、投融资方式创新(去中介化、降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四个方面(郭文超,2015)。互联网金融利用计算机交易,其虚拟性可以使资金流向从“一对一”转变为“多对多”,实现自主化的业务匹配,而且其动态互动的沟通方式更加注重客户体验,最终实现双向沟通(董微微,2015);这种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24小时跨市场、跨地区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满足了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宗良,2015);同时互联网金融拓展了市场交易边界,可以节省人的劳动时间(何龙,2015)。通过总结文献,互联网金融最首要的创新当属融资方式的创新即去中介化,也就是互联网金融脱媒(李瑞雪,2015)。综上所述,各专家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研究是从不同方面、运用不同的语言进行分析,但其实异曲同工。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各种问题的出现,其风险不能忽视,它不仅面临着跟传统金融同样的风险,还面临着传统金融不存在的特殊风险。整合文献发现,主要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探讨。宏观上,从目前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现状来分析其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失灵导致的金融泡沫风险、利率即将下降的风险、市场结构重组的风险以及相关法律空缺和监管滞后的风险(刘力臻,2014)。张丽娟(2014)同意以上说法,并且补充到:由于互联网金融不能进行银行间同业拆借,所以无法应对大规模资金提取的风险。葛亮(2016)则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为两大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特质带来的经济风险。微观上,因为互联网金融拥有多种多样的业态,而且风险特点的差别比较大,所以有些作者是从互联网金融某个单独业态来研究其风险特点的。P2P 网贷平台操作不规范,具有政策和市场双重风险,而且缺乏法律约束,存在法律真空,致使其有卷款跑路行为,具有法律风险;近年来P2P网贷公司数量疯长,导致市场出现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具有连锁风险。互联网基金理财销售行为不规范,商家看在民众不懂金融片面强调基金产品的高收益而对于风险揭示一带而过。互联网金融中网络支付的诈骗风险将大大增加(赵晓英,2015)。总体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存在以下风险:法律风险,国家缺少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体制,存在真空状态;经营风险,新型经营模式可能经验不足而无法适应社会经济的大环境而被淘汰;信息技术安全风险,由于计算机具有虚拟性,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泄露、病毒入侵、数据毁损等本身存在的相应问题;职业操守风险,立法和监管不当导致职员的道德风险(钟伊慧,2015);集体非理性风险,当互联网金融动荡时,其所具有的“长尾效应”很容易引发集体非理性行为(石松、孙谦,2015)。

四、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从互联网金融的成长中受益越来越多,虽然其发展不久,但对传统金融业的影响却不容小觑。屈波等(2015)运用SWOT分析法分析了传统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面临的竞争形势及主要机会与挑战,完整地表达出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

目前,以传统金融那样排队办业务的速度已经适应不了快节奏的现代生活,千人一面的制式产品的僵化模式也不适合现代人的灵活思维,而互联网金融高效率的服务手段以及个性化的服务创新反而更能迎合现代生活(姜子坤、何秀梅,2014),这就弱化了传统金融业的中介角色,减少了传统金融的收入来源,动摇了传统金融的客户基础(王吉发、徐泽栋、鲍隐涛、李昊峰,2014),而且对传统金融机构现在实行的存贷利差收入以及通过中间业务实现的非利差收入的盈利模式、分业与混业结合的营销模式、分支银行制的组织模式和事前防损、监控止损、合规控制的风控模式也有非常大的影响(张军,2014)。因此,互联网金融的成长使金融业的竞争与博弈愈加激烈,也对传统金融业的主流地位造成或多或少的威胁(张仕洋,2015)。

以上这些观点代表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不利影响,当然对其也是有利的。目前传统金融仍然具有它的固有优势,如网点分布广、存在时间长等,我们都知道,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依赖于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程度,而当前人们对此的知识水平有限,足以使用户选择更加便利和安全的传统金融交易,而非互联网金融交易方式(冯博、李霁,2015)。近年来互联网功能数见不鲜,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变化了许多,互联网金融把经济与传统金融联系起来,增加了网络计算机技术对传统金融业的贡献,丰富了传统金融业的内涵,并且促进了传统金融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总体上提升了传统金融行业的运作水平(孙天一,2015;李恒,2014)。陆岷峰、史丽霞(2014)从支付结算、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信息提供等四个方面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具体功能,发现其并没有改变传统金融的基本功能,而是对传统金融功能的升级与完善。总之,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对于传统金融既是一场巨大的挑战,也是一场升级后的新机遇,最终结果就看传统金融业怎样应对挑战,怎样把握机遇。由以上可知,已有文献大多是基于逻辑推理性地解释和说明,缺乏充足的理论和数据支撑,这就提醒我们,以后的研究应该构建详细的理论框架,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从宏微观多个层面进行深入研究,这对传统金融更好的应对挑战、把握机会具有极大意义。

由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传统的监管已经无法适应和跟随其发展的特质,因此导致了监管的缺失。文献中系统地阐述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监管的影响,汇总起来主要有:第一,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并且交易对象广泛且不确定,使得交易过程不那么透明,资金的源头和去处也较难辨认,这就很容易形成新的信息不对称(刘志阳,2015),并且使得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所从事的网络金融业务无法核查,现场稽查审核方式已不适应(陶娅娜,2013;董薇薇,2015)。第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存在不到位的地方,具有法律滞后性。首先,目前存在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提出明确的规定,使得企业随意的出入,最终导致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其次,监管主体和职责划分尚未明确,互联网金融的一些交叉领域仍处在监管真空状态(卢清波,2014;李文明,2015),或形成多头监管,导致监管失灵(邓舒仁,2015)。第三,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落后以及专业监管人才紧缺,已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互联网本身科技含量高、传播快、覆盖面广,加大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难度,监管技术落后导致了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不到位(卢清波,2014)。

五、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国外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大多是从微观角度针对某一具体业态展开。关于众筹,Giancarlo (2012)认为众筹集经济、金融和信息技术等形成的交叉学科领域,出现较晚发展较快,也缺乏更多定量研究来支撑,因而监管很难做到周全和有效控制各種潜在风险等。Lars 和 Armin (2015)认为如果过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可能会因为限制参与者、存在较高成本等对小企业或创新企业不利,所以证券监管不一定能有利于众筹的发展。关于大数据,Nir Kshetri(2016)主要分析了大数据下中国的弱势企业和小微企业在融资渠道上所取得的方便之处,同时强调了大数据在金融服务领域的重要角色。关于P2P,Eric 和Geoffrey (2012)详细阐述了影响P2P监管的两个重要因素,一是监管者对P2P的定义存在模糊性,二是P2P集金融和信息技术的融合发展模式使得单一监管模式无法再应对,提出了可以调节传统金融监管的体制。Sebastian and Axel (2014)提出P2P提供了类似于传统银行的服务,但是交易过程所产生的风险是由参与者承担,与传统银行有很大不同,对风险偏好者而言是比较有利和可接受的,P2P虽发展快,但是存在各种潜在风险,目前监管主要是对参与投资者的保护上,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监管体系,因此在P2P创新发展的同时,监管须同时跟进,才能促进P2P良好的发展。

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研究,认为应严守三道红线不能突破:非法集资的红线、吸收公众存款的红线以及诈骗的红线(王艳琼,2014)。在此基础上首先应理清监管原则,在正确的监管原则下进行有效监管,从而进行监管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不少专家学者对此做了分析,产生的观点有共同点当然也有异议点。第一,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机构监管指的是在分业经营管理下进行分类监管,具体到某一个机构,而功能监管主要是针对混业经营下的协调监管,由几个机构协商完成。互联网金融现已出现混业经营并呈多元化的发展,监管应从功能监管角度制定监管措施并加强协调监管(谢平、邹传伟、刘海二,2014;苗永旺,2015)。第二,规则监管和原则监管。规则监管过于刚性不好把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律,具有弹性和灵活性的原则监管有利于规范和促进金融创新(苗永旺,2015),但是监管机构应该划出业务红线,留足创新空间,防范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各种风险,因此规则监管也应参与其中,两者应相互结合(牛强、胡艺,2015)。第三,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政府监管是主体,在互联网金融成长初期,需要政府对其进行统筹规划和设计,但是政府的严格控制和政府失灵的存在,给创新带来一定程度的约束,因此必须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来维护行业发展,形成政府与市场二元调节机制的监管模式来规避双失灵现象(刘力臻,2014;唐清利,2015;)。第四,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个体稳定进行微观审慎监管,但是宏观审慎监管方面,互联网金融还没有被纳入监管范畴,基于互联网金融网络化、平台化、复杂化都较传统金融有着较大区别,有必要纳入宏观审慎监管范畴(苗永旺,2015),刘志阳和黄可鸿(2015)也认为并从梯诺尔定理分析互联网金融应将微观和宏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第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独特的网络属性,所以互联网金融监管已经脱离《巴塞尔协议》中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市场约束这三大支柱,也不再受传统风险管理理论的限制,而是更应该注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健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逐步形成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包括客户个人信息的保护、隐私和财产安全、加强对消费者信息披露等(李文明、黄德健,2015;张松,2015)。以上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中,各专家学者有的持相同意见,有的则各持己见,对于其共同意见,我们可以采纳并实施,至于异议点,就可以作为我们以后继续研究的方向,以更好的服务于监管。

其次,监管路径的选择也很重要。第一,监管主体的界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监管中的主体地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对互联网金融中的相关业务具体负责、相互协调,辅助央行加强整体监管;成立网络金融监管的管理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加强互联网金融民间自律组织的设立,有效控制行业有序发展(王施诗、陈梦乔,2015)。第二,监管边界的确定。完善法律,画出红线,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打补丁”,明确其法律定位和业务边界(贺靖贻,2014)。

六、总结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近些年成为社会各行各业关注的焦点,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纷纷对其进行研究,但在它快速发展的道路上存在的各种风险层次不齐,各种良莠不齐的参与者也开始涌现,如果只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忽略监管创新的发展,那么传统金融的监管就很难应对互联网金融现行发展的局面。但是如果加强金融监管,可能会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扼制创新的积极性,所以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以逐步放松管制、鼓励金融创新为前提,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成功发展经验,建立在我国时代背景下符合我国经济环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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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novation, Influence and Regulation of Chinas Internet Finance

——The Reflection Based on the Literature

WEI Hua WANG Xueqing

(School of Finance, Qil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Jinan Shandong 250100)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Internet finance enterprises have developed day by day, but at the same time of the developmen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therefore these enterprises have not reached a mature state. Domestic experts and scholars have discussed Internet finance theory and practice, and obtained many research results with practical value. From the connotation and the mode of Internet finance, the paper reviews the innovation, risk, impact and regulation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And taking the innovation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the paper looks for the lack of the regulation with the purpose of laying a solid foundation for the regulation innovation of Chinas Internet finance so as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Keywords: Internet finance; innovation; regulation; influence

责任编辑、校对:张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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