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上世纪开始,人们就对“换头”技术开始了研究,并在以动物为主体的实验上取得了一定进展。现在,有些国外的专家们已经开始谋划将这一技术实施到人的身上。社会发展飞快,“换头”这一技术一旦成熟且实施到人的身上,将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本文选用从未来可能由“换头术”引发的几种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角度来进行探讨思考。
关键词 换头术 身份 法律现象 法律问题 立法
作者简介:朱鑫,海南大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129
換头术,顾名思义,人头移植,就是将病人的头部移植到健康的身体上,使其重获新生。
以前,大多数人们对于“换头术”的接触是从神话小说,科幻小说,电影等领域中开始的。而在当今迅速发展的社会中,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日新月异,一些医学疾病难题也被人类的智慧一一攻克。但是对于一些目前无法挽回的疾病,如:瘫痪,艾滋病等,人们开始更加大胆的思考,是否可以像那些神话和科幻故事里的人物一样,通过“换头术”来根治这些疾病。而在人类的不懈努力之下,“换头术”的研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
但是,科学从来都是一把双刃剑,某项科技进步是否真正有益于人类,还要考虑方方面面带来的影响。因此,“换头术”引发的对未来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思考也是很有必要的。
一、“换头术”的发展状况
从上世纪开始,许多国家在对“换头”技术方面就开始了科学研究。在这些国家中,前苏联、美国、中国都曾在动物的“换头”医学手术上有过成功的先例。1908年,美国一位医生给狗进行了头移植手术,让一条狗同时拥有了两个头。1959年,苏联和中国的外科医生在哈尔滨医科大学合作进行了一项狗头移植手术,最终这只狗成功地存活了29天。1970年,美国神经外科医生罗伯特·怀特进行了猕猴头部移植手术,猴子存活8天。2013年,中国的哈尔滨医科大学的任晓平科研团队进行了老鼠头部移植实验,并取得了部分成功。 2016年1月,任晓平进行猴子头部移植实验,手术成功将猴子头部与新的身体连接了血液供应,但是没能连接二者的骨髓神经。猴子脖子以下的身体部分处于瘫痪状态,目前尚不知猴子是否会感到疼痛。但是,出于道德原因考虑,医生只让猴子存活20小时 。
2013年,意大利一位外科医生,卡纳维诺(Sergio Canavero),宣布要进行人类头颅移植手术。2015年俄罗斯的30岁的斯皮里多诺夫(Valery Spiridonov)成为这一实验的志愿者。他们对外界宣称要在近几年内进行手术。这一手术被称为“天堂手术”。
那么,如果在将来“换头术”成功了,并且允许施行了,将会引发怎样的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呢?
二、是捐赠身体者的后代,还是原拥有头部者的后代
一般来说,人的行为是由大脑来掌控的,所以换头成功的人即使身体占了大部分比例,但依旧将“新形成的人”看作是原拥有头部者。但是,如果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捐赠身体的人在捐赠前就已经怀了孕,移植过后,受精卵随后发育出生的孩子还属于原捐赠者一方么?或者移植过后的受赠者如果他还具备生殖功能,那么生殖细胞来源于供者躯体,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究竟是谁?这个孩子又应是谁的后代呢?
人体器官捐赠是一种无偿、要式,实践性的赠与行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条规定: “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必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膜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器官移植中的器官是不包括细胞和骨头等人体组织的 。所以,整个身体的捐献与器官的捐献还是有很大不同的,因此在我国的有关人体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定上并不适用 。也有学者认为,人体器官捐赠行为是赠与行为的一种类型,应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 。但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显然,《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定针对的是有关财产性的赠与,而人体器官不属于财产性的,所以不可以适用《合同法》。
因此,无论是将怀孕后的胎儿看作是器官或者是组织捐献的衍生物,或者是赠予物的衍生物都是不太合理的。所以,在未来,如果“换头术”成功了,胎儿的归属出现了纠纷,那么判断胎儿属于谁,将是一项重大法律现象和问题。
三、怎么证明“我是我”,“他是他”
曾经有人对“换头术”施行后的生活进行猜想:“进行了“换头术”的人,如果有一天醒来忘记了自己的银行密码,而指纹又与之前的不一样,这个时候该怎么证明身份呢? ”当代许多身份的验证都是通过指纹、掌纹、笔迹等验证方式进行的,那么当“换头术”成功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系列如何证明“我是我”,“他是他” 的问题。
提到证明身份,首先说的就是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总则第三条规定: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其中指纹记录在内,那么此时又该如何证明指纹更改了以后还是原来的那个人呢?当然,有人可能会提到进行医学证明,可是医学证明进行了“换头术”后的人还是原来的那一个又缺少正当的有说服力的法律程序和规定。而和证明“我是我”,“他是他”问题相关联的还有许多各种各样的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不光牵扯到民事,还有可能牵扯到刑事。下面的将是很可能出现的民事和刑事问题。
(一)劳动者是否还有可以继续进行劳动
既然是两个不同的人的身体部位所形成的一个新的活生命体,那就一定因为不同的生活方式、生活习惯、生活环境。因此,捐赠者和受赠者的不同部位之间也一定会留下不同的特点。那么,试想:捐赠者生前是一个从事文职工作的人,那么他留下来的身体就有可能只是一般体格并不健硕。但如果受赠者是一名运动员或是一名体力工作者,他的新的身体就很可能与之前其所从事的职业不再相符。那么,受赠者的工作又该怎样处理?如果受赠者与工作单位签了合同,那么此合同是否还将生效呢?劳动法又该如何来处理和保护这样特殊的劳动者呢?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所规定的情形中有以下几点值得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經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未来经过“换头术”的劳动者很可能因为自身的特殊情况面临着工作的变动,更甚者失去工作,因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并非只有劳动者可以提出,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也是可以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的。当然,这些现象的出现也只是建立在用人单位承认换了身体后劳动者的身份的基础上的。除此之外,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换了身体后的劳动者的身份,那么以上的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都不可能存在了。而且由此会产生更加复杂的情形,想要进行工作,首先得证明自己的身份,那就回到了如何证明“我是我”、“他是他”的问题了。
(二)是原拥有身体者之罪,还是原拥有头部者之罪
因为捐赠者的不同生活历史,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现象和问题。所以还有可能牵扯到刑法问题。试想:如果受赠者在身体移植前犯罪,受赠者身体留下了犯罪的痕迹,但手术后,他拥有了捐赠者的身体,该身体是没有犯罪痕迹的,法律又该如何来认证有罪和无罪呢?反之,如若捐赠者曾是有案件在身的人,那么受赠者又该如何表明自己的清白呢?
指纹因其“人各不同、终身不变”的特点,被尊为“物证之首”。 但是,在当今社会,以指纹为证据的做法尚且存在一些漏洞,如果到了“换头术”施行的一天,犯罪者身上已不是原来的指纹。就算是有其他的血液等证据,因为“换头术”的实施,也会让身体的血液与之前的有所区别,造成许多复杂的问题,让物证的效果很难达到。
于此同时,有人可能会想到口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轻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由此得知,口供的证明能力是有一定限制的,被告口供对案件事实独立证明力是不完全的。那么,以被告口供作为唯一依据而进行有罪判决显然是不可取得的。还有人会想到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种类之一。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也明确规定了证人的作证义务。 但是,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有时言词证据又缺乏公正性和说服力。
所以,怎么证明身份,怎么证明“我是我”,“他是他”,怎么形成完整的证据,怎么定罪量刑等法律问题将让司法认定面临巨大的挑战。
四、结语
“长生不老,永葆青春”是从古至今的话题,人类的智慧也在一步一步的朝着这个方向探索者,前进着。但是如果未来通过“换头术”的成功施行,让一个又一个的“新人”出现,社会出现新的法律问题是无可避免的。在捐献器官的供体库的供应不充足的今天,社会上出现了许许多多地下贩卖链,通过不法手段摘取他人的身体器官,造成了的违法犯罪行为让人咬牙切齿,但如果真的走到了“换头术”成功的一天,会不会有更多的违法犯罪分子来谋害无辜的人,他们的手段会不会更加残忍 ?一个医生将尚且活着的人,头身分离,这是不是变相的“谋杀”呢?除此之外,换掉的身体又该怎样处理呢?当然,以上所提到的法律现象和问题只可能会是其中的一部分,还有更多的问题等着我们去考虑。
立法的时间背景可以分为两种:回顾性的和前瞻性的。我国现在的法律法规大多数的时间背景都是回顾性的,而时间背景是前瞻性的法律法规实际上并不是太多。如果总是以社会上已经出现的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作为基础,再去考虑立法,有时候未免有些迟——没有相应的法来进行规范,缺失了这样权威性的社会规范,可能就会出现很多无法挽回的社会恶劣现象和影响。所以,进一步提高立法的前瞻性和科学性十分必要 。近年来我国的立法效率和质量较高,但法律前瞻性有待提高,这就要求充分考虑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若是有了“换头术”在社会上有了实施的大倾向,前瞻性的立法也是十分有必要的。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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