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视我国同性恋婚姻的立法保护

2017-04-18 05:11朗韦丹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0期
关键词:同性恋必要性婚姻

摘 要 在我国“同性恋”是一个贬义词。可在很多西方国家同性恋是人类的一部分,享有跟异性恋一样平等的人权,且进行立法保护。而我国却没有明确法律来保护同性恋的权利。正是因为我国法律的不够健全,使得同性恋问题越来越多,同性恋受到社会传统观念的压力也越来越大。随着与国际接轨的脚步增快,社会的快速发展,人类思想的开放,同性婚姻渐渐被众人所支持,因此我国法律不能再原地踏步,要制定相关法律保护同性性的权利,以彰显人权的平等。

关键词 同性恋 婚姻 立法保护 必要性

作者简介:朗韦丹,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078

一、我国同性恋的历史背景及地位

在这个复杂的社会,同性恋要面对各种各样的困难已经有很深的历史渊源了。我国婚姻法法条中明确规定结婚务必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其中指明结婚的对象只能是男女,这个是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也是我国自古以来传宗接代的传统要求。不论以前还是现在我们谈到同性恋往往会遭到世人的唾弃,让人不断的联想到“变态”、“花柳病”、“神经病”等让人厌恶歧视的另类。对于家庭来说,同性恋的另一半显然更加是对不起父母,违背道理伦理甚至是罪孽深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表现。同性恋被视为禁忌,在社会、家庭、法律、道理的层层压力下,在众多传统而有色的眼光下,同性恋者会出现精神消极的表现,往往会自闭、或者选择单身的结束自己的一生。严重者会出现失控、自伤、自杀、故意犯罪等危害自己、危害社会的法律现象。随着社会的不断的快速发展,随着同性恋的人数在不断的增加,随着人类民主意识的进步,开始出现截然不同的声音,虽然批判同性恋的声音依然是主流,但是我们开始听到另一种更加包容的声音,除了同性恋自己争取平等外,开始有同性恋之外的人呼吁应该平等和保护同性恋,但是我国法律却没有相关法律。

在新的社会时期人民已经慢慢的接受了同性恋,世界上也有不少国家通过立法认可了同性恋。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大国,应该对同性恋进行立法保护。

二、国外对同性恋婚姻的立法保护模式

国外同性恋婚姻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民事伴侣模式、民事契约模式、事实伴侣模式和同性婚姻模式。这四种形式都具有跨时代的进步意义,代表着社会文化的进步,也代表着法治的进步。目前承认同性恋婚姻的国家有荷兰、英国、西班牙、加拿大、美国、南非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同性恋婚姻得到了越来越多认可。

荷兰——属于同性婚姻模式。在世界上荷兰是第一个实现同性恋婚姻制的国家,选用登记伴侣和同性婚姻两种模式,即不愿意结婚的同性伴侣可以选择以登记伴侣的形式;除此以外,若是想要以结婚为目的的就可以选择缔结的婚姻方式或者直接进行登记结婚的方式。然而这两种方式也可以相互进行转化,最终都要以办理登记手续才具能具有法律效力。荷兰以社会风气宽容开放著称,同时也是一个自由国度,是法治文明极高的国家,是同性婚姻合法化进程中的开拓者。但是要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过程中,也经历了三个重要的过程,“视为犯罪”、“反歧视”、“合法化”。刚开始荷兰与其他国家一样,同性恋婚姻遭受反对,遭受歧视,同性恋婚姻行为也被受到完全的禁止。可到了1811年荷兰再也不追究同性恋性行为的刑事化,慢慢的到了1971年荷兰立法规定了同性恋之间性行为的最低年龄;到了1998年荷兰立法正式将同性恋关系和异性恋关系同时列入登记伴侣法的调整范围。同性伴侣获得与异性伴侣在婚姻权利上基本一致的权利和义务。但在某些方面比如在父母身份、子女收养等方面有所区别于异性婚姻。后来2000年,荷兰参议院通过了两部很重要的法律,分别是《婚姻开放法》和《收养法》。这两部法律规定:婚姻配偶的性别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婚姻不分性别,同性婚姻家庭享有传统婚姻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领养权从国外领养的权利。还将原《调整法》中带有性别色彩的语言进行了更换,如“母亲”和“丈夫”更换为“配偶”和“父母”。荷兰的这些立法改变算是圆满的实现了同性婚姻的模式,也基本上消除了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在缔结婚姻、收养子女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区别。荷兰的同性婚姻模式实现了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的平等保护。

英国——属于民事伴侣婚姻模式,就是将同性恋之间的生活作为一种民事伴侣关系,而非婚姻关系。与异性婚姻模式有所不同,民事伴侣没有能完全享受与异性婚姻的全部权利,同性伴侣享有的是非配偶全部的权益。英国与荷兰一样,先后也经历了“性犯罪”到“非罪”实现民事伴侣法合法化几个过程,经历了许多风雨才得以实现。从1953年的同性恋者因发生同性性行为而被判处监禁。到1967年“性犯罪法案”取消了同性恋性行为的裁决,再到2004年民国通过了“民事伴侣法”,该法案详细的规定了同性伴侣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民事伴侣的关系的成立和终止。在财产方面还规定了,允许同性伴侣之间相互继承遗产;在收养方面规定,同性伴侣只有在分居或者对方始终的前提下才可以收养子女,而且需要单独收养。在同性恋共同生活期间,一方若因对方不忠的行为损害到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那么损害方将可以有权撤销或者解除民事伴侣关系。但是英国的这部“民事伴侣法”与荷兰不同的是,该法律只是针对保护同性恋伴侣关系,而不包括异性伴侣关系。英国的民事伴侣要得到法律的认可也是必须到政府机构进行登记,而缔结异性婚姻可以选择宗教形式或者进行登记。英国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同性的结合,也没有觸及到本国传统婚姻的制度,因此民事伴侣模式符合了英国大多数人的价值观,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美国——同性婚姻、民事伴侣及家庭伙伴来认可同性婚姻关系。而美国各个州对同性恋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在一些州出现同性行为就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然而在另外一些州就不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反而准许同性恋的缔结关系,甚至承认涉外同性恋的合法化。2000年美国的佛蒙特州就通过了同性法案,该法案规定了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享受同样的婚姻权利。

笔者通过简单的介绍了荷兰、英国、美国这三个国家对于同性婚姻制度。除了以上介绍的三个国家外,还有加拿大的上议院也通过了同性婚姻法,加拿大的同性婚姻法在他们国家的各省市都得到了认可。另外,还有德国、英国、匈牙利、芬兰、瑞典等国家都给予同性恋类似合法婚姻的权利。

三、我国同性恋婚姻立法保护构思

现如今在我国还有很多人在道德上依然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病态”,不被认可,不被接受。从法律上也一直用回避的态度对待。但同性恋也是人,人生来就是平等的,每一个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不被剥夺。《世界人类宣言》宣称:“每个人都有资格享受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或者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每一个人都有自由表达性倾向的权利。目前迫于传统的观念,同性恋者不能向正常的人一样宣泄自己的情感,处于被唾弃的孤独黑暗中。我国也可以参考国外一些国家对同性恋的立法保护。

笔者认为荷兰的同性婚姻模式我国可以借鉴其中一些地方。荷兰的同性恋保护模式是最为全面的。实现了同性恋和异性恋的平等权利,被认定为真正的婚姻制度。但是我国并不能够完全仿照。因为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法制国家,地域广阔,56个民族,结构相对复杂些,而且每个名族都有着自己本民族的传统文化、民族风情。要实现同性恋的合法化确实有很大的阻力。然后我国最大的阻力就是民众的观念,在加上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薄弱,如果我国民众的观念能与时俱进,思想进行大解放,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因此我们可以学习理念,首先要增强民众的意识为实现同性恋保护奠定基础。荷兰同性恋立法保护并不一蹴而就,也是经历了年复一年的,曲折而漫长的历程后才实现的,因此我国的同性恋立法保护也会经历许许多多曲折才得以实现,但不管多艰难,同性恋的立法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

我国可以仿效英国民事伴侣婚姻模式,理由正如上文所提到的,英国民事伴侣婚姻模式没有触犯到英国传统的婚姻制度,但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对两性结合的认可,真正体现了多数人价值观取向也更好的体现了人权的平等性。英国对两性结合的认可也经历了复杂的历程,但最终也实现了同性恋两性结合的认可。因此我国可以仿照英国保留传统婚姻理念,采用单独立法的方式支持同性恋的结合。在我国《婚姻法》结婚要件中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个是传统婚姻的实质要件。我国也可以单独以立法的方式指定《同性婚姻法》,同性婚姻法中要也明确规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部分可以参照我国《婚姻法》结婚要件内容,男、女同性恋者都要以自愿为原则,男同性恋者最低年龄不得低于22岁,女同性恋者最低年龄不得低于20岁。形式要件就是要同性者与我国《婚姻法》规定中一样,都要双方到民政部门进行合法的登记。除此以外对于不能進行同性恋婚姻登记也要具体列举几个方面:第一,要明确提出同性恋者结婚的法定年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能给予登记。第二,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止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如先天性痴呆、精神病、精神耗弱等等。第三,禁止重婚,若是一方同性恋已经与异性登记结婚或者一方同性恋已经另一个同性恋登记结婚,都不能再进行登记结婚。《同性恋婚姻法》中要明确伴侣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自由权、平等权、抚养子女权、财产权等等。然后解除同性恋婚姻关系的方式也要明确列举。第一,同性恋因感情不和,双方自愿到民政部门进行解除婚姻关系;第二,一方想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不愿意解除的,可以采取诉讼方式进行解决。第三,一方同性恋者宣告死亡或者自然死亡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四、结语

目前同性恋婚姻已经渐渐的受到了其他国家的认可,同性恋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是一种非医学疾病,是人类情感的一部分,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依然有许多国家对同性恋还存在不小的争议。包括我国在内都尚未指定有关同性恋婚姻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人口不断的增多,同性恋的人数也在不断的增加,同性恋婚姻的立法保护是必要性和现实性的。根据我国的国情再参照其他国家同性恋婚姻立法保护,来解决我国的同性恋婚姻问题。当然,我国受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较深,要实现同性恋的立法保护的道路会曲折困难,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中国是一个文明大国,作为一个已经加入国际人权宣言的国家,应该更加坚定有信心克服重重困难,以包容、平等的态度面向多元化的世界。法律不能有滞后性而需要有前瞻性,也就是不能根据现实问题来指定法律,而是要有预见性、前瞻性才能适应这多变的社会。而人权的平等,同性恋人群更加有理由拥有尊严、享受平等、活出幸福,体现出大国的标榜。

参考文献:

[1]刘娜.从平等角度探讨中国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苏州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

[2]张颖.关于我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问题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3(5).

[3]马平.同性恋立法可行性研究.经济研究刊.2016(26).

[4]刘旭东.透过国际人权法和部分国家立法审视中国同性恋现状及建议.中国性科学.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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