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松
摘 要: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网络金融正蓬勃兴起并且发展壮大,为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余额宝及网络信用卡便是其中的杰出代表。随着网络金融的发展,其相应的管理问题也成为了当下一个热门的话题。文章主要以余额宝和网络信用卡为例对网络金融的发展现状、管理特点、存在的缺陷及应对措施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键词:网络金融 管理创新 应对措施
网络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已经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成为了新型的大众化金融模式。以余额宝和网络信用卡为例,这两种新型的网络金融技术已经深入到大街小巷,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是,虽然被人们贴身了方便快捷的标签,然而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这种新型网络金融技术的发展还存在着诸多漏洞与缺陷,威胁着人们的财产安全,因此,本文笔者着重针对我国目前网络金融的发展现状,以及网络金融存在的风险进行一个综合性的分析,并提出相对应的可行性措施。
一、新国情下网络金融的发展现状及管理特点
(一)网络金融的发展现状
网络金融俗称电子金融,是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产物,也就是通过互联网来实现金融交易活动。回眸过去,传统的金融服务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受到了限制,使得客户在面对金融交易服务时,不得不被动的接受服务,缺乏和交易方的动态双向沟通。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传统金融服务行业通过不断的创新与发展才逐渐形成现在的网络金融,而网络金融的出现打破了这种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性,能够帮助客户实现动态的交易互动,确保客户可以按照自身的需求货比三家,选择合适的金融服务机构,这样就一改了传统金融服务被动接受服务的局限。例如余额宝的出现与发展,更是开创了一个符合我国新国情下的新型网络金融时代。由于余额宝本身操作简单、便捷,门槛较低,而且还能获得额外收益,因此受到广大民众的喜爱,同时对于网络金融时代的开启,政府也颁布相关政策鼓励余额宝等网络金融的全面健康。
(二)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网络金融管理特点
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运作方法不同决定了它们在管理方面也具有不同的特点。笔者就以余额宝为例,通过对余额宝运营主体、流程步骤及风险控制这三个方面的分析来了解网络金融的管理特点。
余额宝的运营主体主要是指支付宝公司、天弘基金公司和支付宝用户三者。發行方天弘基金公司通过支付宝交易平台,将基金产品内嵌到余额宝中,支付宝用户在将钱转入余额宝同时其实就是在购买天弘基金公司的理财产品,基金公司通过这种集资渠道来强大自身的资金来源。而对于支付宝用户在将金额转入余额宝的同时也能达到获取余额收益的目的;此外这种基金管理平台市支付宝公司和基金公司共同创建的,支付宝公司也能从中获得基金公司的一定管理费用。三者相辅相成,达到共同盈利的目的。
就余额宝的操作步骤来说,主要通过对支付宝用户的资金转入、转出和消费等明确的标准操作流程来实现具体运作。余额宝的资金来源可能是用户的支付宝账户余额,也有可能来源于用户的银行卡,因此不同的方式余额宝在资金转入和转出的额度方面会有所限制;用户确认余额宝的收益实际上是基金公司那边确认收到用户的资金转入才开始计费,并且每天都会将收益的具体情况反馈给用户的余额宝账户;此外,基金公司通过用户使用余额宝消费的方式来实现资金的转出和赎回。
广大用户对余额宝的印象就是风险较低而且还能获利的理财产品,但是相对投资房方面来说,余额宝的这种投资是不保本的,虽然理论上是由支付宝做担保,资金相对安全,但风险还是存在的。因此,支付宝公司和基金公司要加大对支付宝用户的信息核准,防止虚假信息注册盗取资金,同时还要加大网络技术的创新,深入对公司数据的处理,加大监管力度,防止内部数据外泄,从而较好的降低风险。
(三)以网络信用卡为代表阐述其特征与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网络信用卡的实质在于审批过程的网络化。事实上,随着网银业务的发展,银行通过网络提供金融服务并不鲜见,然而这些业务仍然需要申请人到业务大厅进行办理。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信用卡业务的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亲自签名,而且要提供收入证明等个人信息,需要30天左右方可得到批准。网络信用卡的审批过程则全部通过网络进行,微信信用卡可以做到1分钟完成审批,即时可用。
网络信用卡的另一个特点在于授信基础不同于传统信用卡。传统信用卡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必要时可以要求持卡人提供担保;网络信用卡则不然,其授信的核心依据是消费能力,也就是所谓的“用户等级”进行授信。然而消费能力未必能客观地体现经济实力,消费频率与还款能力也并不相关,有时甚至成反比。
网络信用卡的发行涉及三方主体:持卡人、电商和发卡银行,三者之间或是服务合同关系或是业务合作关系,格式合同大量存在,利益博弈复杂,所以,出于维护网络交易安全、高效的考虑,法律就该类主体之间协议多安排有一些强制性规定。
一方面,发卡行与电商之间是合作合同关系,其实质在于电商将其拥有的大量用户资源提供给银行,而银行则利用其合法金融主体的地位发行网络信用卡。但是,这种合同关系是否会侵犯第三人,即客户的隐私权?这种权利的保护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及的。其次,如果双方约定合同的内容是合作发行网络信用卡,那么电商的主体资格又颇值得商榷,因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商业银行才有资格开展信用卡业务。
另一方面,客户与发卡主体的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是商业银行和用户,那么电商地位几何?出现恶意透支等现象后,电商是否可以作为合法主体提起诉讼?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电商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网络信用卡的申请依据是格式合同,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也是值得法律完善与思考的问题。
二、网络金融管理存在的缺陷及应对措施
(一)网络金融的监管目前还缺乏一个相对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以我国当前的国情来说,网络金融的创新和发展相对比较新鲜,而目前我国所出台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条例来规范和保障网络金融管理的安全。金融监管体制无法满足目前网络金融发展的需求,还是以余额宝为例:自余额宝推出到现在,在用户的潜意识中余额宝的风险很低,倘若余额宝发生亏损乃至倒闭,那么用户的利益到底怎么保障,这些问题的我国的金融监管层还无法找到合适的法律法规。
综合上述,不难看出拥有一套健全的金融法制体系来保障网络金融的发展是势在必行的,根据我国具体的国情需要,还需大力发展和创新立法体系,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取精去糟,从而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当前网络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网络金融的监管主体不明确,无法实施明确的监管
由于网络金融的监管主体模棱两可,使得我国目前对网络金融的监管无法做到专有部门专门监管,因此,像余额宝的出现的发展,其实不是在国家某个法律政策的指导下出现的,而是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就其本身来说不具备合乎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目前的情况对其并无太大影响,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余额宝的要求也会不断的提高,长此以往,对余额宝的健康发展有弊无利。
针对这一问题,就要求我国的立法部门应确立网络金融的监管主体,并明确其监管职责,并注重各监管部门间的分工合作,确保信息的公开度,避免因监督力度不到位或重复监督的情况出现。
(三)网络金融管理上还缺乏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
网络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因为网络金融服务的交易主要是通过网络渠道来实现的,这就在根本上提高了网络金融的风险。另外,由于目前我国的网络金融信用体系还不够健全,这就促使客户在使用网络金融服务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网络金融服务的风险,甚至造成资金的流失。就拿余额宝为例:支付宝用户在某一特殊时间段突然同时进行大量的消费,倘若支付宝公司或者基金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其中的风险就很容易产生信用危机。
(四)网络金融管理缺乏完整的审批制度
网络信用卡的审批由于不需要进行身份验证,出现一人多卡恶意透支的风险极大,对此可以采取关联实名张账户的方法进行规制。央行在《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就提出了这样的制度构想。在同一个支付机构的所有支付账户同一个银行实名账户相关联,对于支付账户的充值、取现等业务则通过该实名账户实现。实名账户就成为银行控制持卡人网络支付账户的纽带,一方面可以避免一人多卡,恶意透支的出现,另一方面,也可以了解持卡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更加客观合理地授信。持卡人发现网络支付账户有被盗用、冒用的风险时,也可以通过关闭实名账户的方式冻结网络信用卡,避免损失。
三、結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网络金融发展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同时它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与缺陷。因此,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应根据具体国情,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网络金融服务的发展,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明确监管主体,协调各监管部门的相互合作,优化管理资源,确保资金运转安全可靠,从而在根本上降低网络金融的风险和信用危机,为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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