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伟栋
(河北大学 河北 保定 071000)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研究
赵伟栋
(河北大学 河北 保定 071000)
在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生育政策调整的背景下,生育保险制度正面临着改革与完善。本文首先阐述了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外界环境,然后通过分析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的必然性,提出了改革的发展趋势,并从完善法律法规和政府责任两个维度提出有利于改革的对策建议。
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参保率
生育保险制度,从广义上说,是指对与生育相关的责任主体进行经济补偿、医疗保健服务以及生育休假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始于新中国成立初期,1951年通过的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障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将“女职工和女职员”列为社会保障的对象之一。然而,我国生育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基本上是一种职工生育保险,其覆盖对象主要是城镇就业女职工[1],并不包括城镇中未就业的居民以及农村妇女。近些年,我国学者呼吁将男性也纳入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建立城乡统筹和性别平等的完善的生育保障制度,这对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改革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的经济形势
在“十二五”期间,尤其是到了期末阶段,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回落,由原来的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运行呈现出新的特征。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同时减轻企业的负担,2015年6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2]。这样一来,长期依靠社会统筹模式筹集资金的生育保险基金必然会受到影响。生育保险基金是生育保险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基金收入的减少会降低制度的作用力和影响力,从而使生育保险保障的范围和标准大打折扣。因此,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生育保险制度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改革之法势在必行。
(二)新的政策环境
我国的生育政策已经调整为“全面二孩”,使得潜在的生育势能得以释放,增加了生育保险的需求,增大了生育保险基金的压力,生育保险基金面临支大于收的危险。2015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502亿元,比2011年增加282亿元,平均每年增幅为25.64%;支出为411亿元,比2011年增加272亿元,平均每年增幅为39.14%。
(三)新的目标任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出:“到“十三五”期末,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亿人。”其中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明确规定:“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的“妇女与社会保障”专栏中也明确提出:“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这些重要的政策文件为我国今后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一)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是提高参保率的必然要求
在五大险种中,生育保险的参保率是较低的。究其原因,首先应归结为以就业职工为保险对象的制度模式。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自建立之初就是以“女职工和女职员”作为保障对象,城镇中未就业的居民和广大农村妇女并未享受到生育方面的保障。其次,长期以来用人单位负全责的缴费模式存在弊端。许多企业经营成本过高,无法保证职工生育的相关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育保险的参保率。
(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有利于拓宽保障范围
在现代社会,生育问题逐渐受到重视,夫妇双方在照料孩子和家庭责任中共同承担着责任。从国际发展的趋势来看,男性职工在生育方面能够享受一定的假期和津贴待遇。当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主要针对女职工,尚未实现全覆盖。而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有利于在已有保障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城乡全体居民的生育保障。
近些年,我国出台了多个有关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文件,为今后的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例如,《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规定:“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覆盖所有城乡妇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出:“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实行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缴费、管理、经办、信息系统统一。”
从国家意志、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看,生育保险制度应该向着广覆盖、促公平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当前有关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是否应该合并的争论居高不下,一种观点是,生育保险应该作为独立险种继续存在;另一种观点是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笔者认为,为了规避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实现社会公平,是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首先,医疗保险基本上实现了城乡的全覆盖,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以后,将会有更多的群众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落实的问题上更加得心应手。其次,生育本身与医疗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例如生育保险待遇就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群众在申请生育保险费用时可以通过与医疗保险一并发放,省去了繁琐和不必要的环节。最后,通过将二者合并,参与生育保险的人数会增多,比例将会大幅提高从而有效解决参保率低的问题。
(一)完善相关法规,扩大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
为了实现生育保险的全覆盖,也为了保障全体居民能够享受到生育保险带来的待遇,有必要重新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对生育保险的覆盖人群进行重新界定,将广大未在职的女性和男性也纳入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从而有效提高生育保险的参保率。
(二)政府应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
生育对国家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在经济增速下滑、企业效益不佳的现实背景下,政府应该加大对于生育保险基金的补贴力度。随着国家能力尤其是财政汲取能力的增强,我国政府完全有能力、有条件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3]。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政府和同级财政应给予帮助[4]。
[1]潘锦棠.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J].人口研究,2003,27(2):29-35.
[2]张永英,李线玲.新形势下进一步改革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探讨[J].妇女研究论丛,2015,(6):41-46.
[3]胡鞍钢,杨竺松,鄢一龙.“十三五”时期我国社会保障的趋势与任务[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19(1):85-90.
[4]蒋永萍.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从《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谈起[J].妇女研究论丛,2013,(1):47-52.
赵伟栋(1991-),男,汉族,河北唐山人,河北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