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应抓住“四个关键”

2017-04-15 11:40金银墙
奋斗 2017年5期
关键词:管党治党问责

■金银墙

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应抓住“四个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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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党中央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制度与行动的坚强意志。作为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我们要把自己摆进去,聚焦监督执纪问责,着力抓住“四个关键”,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一、严格“一案双查”,把失责问题找出来,防止出现“应追而未追”问题

实施责任追究,前提是把失责事查出来,把失责人揪出来,然后才能把追责的板子打下去。然而,以往在具体落实过程中,由于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不配套、操作性不强,与纪律审查各环节衔接不紧密、执行力不够等原因,致使违纪问题在“查”和“处”之后,到了“追”的环节就出现了该问不问的空白点,责任追究的惩戒效力打了折扣。实施“一案双查”制度,能够有效弥补制度上的漏洞,减少“应追未追”问题的出现,促进党风廉洁建设“两个责任”回归。“一案双查”实质上是责任倒查,运用的是“问题倒逼法”“追根溯源招”,体现的是“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特别是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既可以及时挖出可能存在的“保护伞”,又可以避免贪腐案件中的“漏网鱼”。同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一些违反工作纪律问题背后,总能发现领导失责失察的“影子”,只有把“查”的触角延伸到领导身上,才能把问题的“盖子”全揭开,把责任链条捋清楚,有利于从源头上主动防范各类违纪行为发生,促进各级干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倒逼领导干部认真履责、主动担责。在纪律审查中,纪委要调准监督“探头”,运用好“一案双查”,拉长耳朵、瞪大眼睛,深挖失责问题线索,严格问责追责程序,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党委、纪委相关领导人的责任。把“一案双查”作为监督执纪的常态化手段,作为责任追究的一个有力抓手,无论是日常管理失职失察,还是包庇纵容,或存在共同腐败的情节,都要倒查、深究、问责。决不允许以个人责任推脱领导责任、以集体责任逃避个人责任,做到应追必追、追必到底,不手软、不放水,让“一案双查”为问责这把“利剑”助力,切实收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

二、抓住“关键少数”,把问责层面提上来,防止出现“追下不追上”问题

《条例》突出强调适用党组织及领导成员,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而不是一般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责任链条上的重要环节,既担负着向下传导压力、压实政治责任的重任,也面临着一旦失责就要被问责的考验,更是责任落实中的表率和关键。一些地方或单位出现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甚至严重违纪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没担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在主体责任上落实不到位,要么挂在嘴上,要么写在纸上,就是落不到行动上。有的党政负责人错误认为下属单位出事儿追责上级冤枉、单位别人出事儿追我责没有道理,总想把自己划在《条例》规定的“圈外”。有的领导干部甚至认为问责是人为扩大问题的影响面,只要上级不过问,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采取“丢卒保帅”的手段,出了问题本应是“一把手”的责任,却找副职去担责顶缸。问责决不能只对下级说事。“关键少数”不担责,责任追究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更谈不上全面从严治党。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列出责任清单,划出纪律红线,让领导干部知责明责,知道管党治党“该干什么”“应当怎么做”,没做到将受到什么样的追究,强化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意识。其次,要始终聚焦党的领导作用不发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样、管党治党不严不实、选人用人失察、发生严重“四风”问题和腐败问题等重点内容开展问责,看住“关键少数”分内职责的履行。再次,要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盯住《条例》规定的六种问责情形严肃问责,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追究什么样的责任,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解决好问责“最后一公里”问题。将责任逐级落实下去,将压力层层传导下去,把该打的板子打下去。

三、聚焦“党内问责”,把追责范围拓展开,防止出现“追软不追硬”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抓住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先后开展了十二轮巡视。在巡视反馈中,可以发现被巡视地区和单位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几个层面。而在《条例》的第六条中,恰恰就是以上述几个层面划分问责情形。当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之所以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现象,规章制度之所以成了“稻草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问责或者问责不力,这是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的重要表现。特别是在党政之间、不同部门之间,出了问题往往追究政府的责任多、追究党委的责任少,追究一般部门的责任多、追究要害部门的责任少,存在“追软不追硬”现象。《条例》的制定,就是要通过实施强有力的问责,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责任,把党的战斗力焕发出来,确保实现党的历史使命。问责不能就事论事,为追责而实施追责,要聚焦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具体来讲,就是要聚焦党内“一把手”问责。各级党的“一把手”是本地区工作的“领头雁”,“领头雁”的责任尽到了,党的工作的“雁阵”才不会散、不会乱,方向才不会走偏。要聚焦党组织问责。对问责的党组织可以让其做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严重者甚至可以予以改组,这体现出我们党问责制度的科学性、全面性。要聚焦“终身”问责。让党员领导干部树立起危机意识,持续自我加压,充分认识到权力有时限,责任无穷期,使领导干部掌握的权力与承担的责任相匹配,延长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问责期,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慎重运用权力的自觉性。

四、强化“制度保障”,把问责机制建起来,防止出现“追责不协调”问题

《条例》落实的关键是问责的板子要打准、打疼,真打而又不乱打。《条例》是第一部专门针对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规定,与其他党内法规的问责规定侧重点不同,从中央的角度提出了原则性、方向性要求,是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这既对各级党组织不折不扣贯彻执行问责条例做出硬性规定,又为有关党组织紧密联系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细化问责工作预留了空间。在落实《条例》实践中,许多地区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详细列出了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和适用、问责程序、结果运用及问责监督等。我们应把抓紧制定具体有效管用、便于操作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摆上重要日程,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细化问责标准,完善工作机制,增强可操作性,做到规定在前、惩处在后,解决问责随意性大、尺度不一等问题,促进问责精准化。进一步完善问责工作的运行机制。问责的实施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初步意见,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重要问题也可组织联合调查。进一步完善问责工作的协调机制。健全纪检监察机关责任追究内部配合机制,做到纪律审查与责任追究同步进行。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执纪执法部门责任追究沟通机制,坚持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流情况通报制度以及案件移送制度,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问责工作的监督机制。采取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地区或部门存在该追究而未追究的情况,通过下达通知书、现场督办等方式责令纠正,并视情况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将责任追究与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有机结合,对该发现问题而没有发现问题的失职行为,发现问题不处理、不报告行为以及应该追责而不追责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倒逼各级党组织真问责、严问责,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作者系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责任编辑/赵嘉宾zhaojiabin@fendouzazh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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