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治:理念、实践与载体
——2016年“中国教育法治与教育发展高峰论坛”综述

2017-04-15 08:53:19吴能武刘住洲
复旦教育论坛 2017年1期
关键词:法治学校教育

吴能武,刘住洲

(1.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上海200062;2.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

教育法治:理念、实践与载体
——2016年“中国教育法治与教育发展高峰论坛”综述

吴能武1,刘住洲2

(1.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上海200062;2.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

2016年“中国教育法治与教育发展高峰论坛”围绕教育法治的基本理论、教育立法与执法研究、教育发展的法治视角、教育法治热点问题与司法案例、学校的依法治理等议题,对当前教育法治与教育发展中出现的理论热点、实践难题进行反思与探索,以此推动教育法治进步,促进教育事业的长足发展。

教育法治;教育发展;依法治校;法治思维

探寻教育发展规律,推动教育治理法治化,实现教育治理的现代化是当前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目标。教育治理的现代化,寻求恰当的适合我国的现代教育治理体系,不仅是对既往教育管理体制的总结,更是对教育治理未来发展路径进行的“中国展望”。选择合适的教育发展与教育治理道路,依赖改革者对全局性、结构性问题进行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更依赖所有教育参与者对教育发展过程的实践纠纷问题、制度选择问题等进行自下而上的经验累积。教育法治化是当代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取向。法既有“威不两措,政不二门”“奉法者强则国强”的面向,更有刻在人民心中、为人们所共同接纳的“公意”的维度,因此教育法治化的探索是我国教育发展与教育治理路径的集中展现。

在这样的背景和意义下,2016年11月5日-6日,由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指导发起,中国教育战略发展研究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交通大学联合主办的首届“中国教育法治与教育发展高峰论坛”在上海市衡山宾馆隆重召开。论坛围绕“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中国教育法治发展”的主题,秉持深入贯彻“双一流建设”的国家战略,践行深化改革、推进教育法治、完善教育治理的宗旨,以“基本理论→立法与执法规范实践→法治视角对理论的再造→当下教育热点与司法案例→学校教育的依法治理”的逻辑展开,聚焦教育发展与法治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和前沿性问题,聚力同行,探讨中国未来教育法治与教育发展的问题及对策。来自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机关的领导以及来自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法学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东南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单位40余位教育学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共同参加了论坛并发表演讲。

一、教育法治的理念:问题与路径

教育法治作为一种基本观念,已经渗透到了我国教育发展的实践之中,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教育法治作为一个内涵与外延都很复杂的理论概念,在教育发展过程中又会不断形成新的理论样态。与会专家围绕教育法治的概念、教育法治与教育治理的关系、教育法治与教育信息化的关系、教育法治与教育改革的关系等热点话题展开对话,并试图就相关理论难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研究中国语境下的教育法治基本理念,指导中国教育法治化与教育发展,必须要探讨教育法治概念本身。法治,如哈贝马斯所言,犹如双面神,一面对着公权,一面对着私权。法治不仅意味着依法办事,依照法律法规对各项事务进行简单管理,更意味着让法的内在精神和核心价值成为我们的基本共识,使法的内在理念成为不同主体的行动指引与价值追求。换言之,我们对法治的理解,不能止步于法的工具性维度,而应时刻追随于法自身的规范性与正当性维度之后。法律工具主义的态度会导致对法内在价值的压抑和法所拥有的强制力的失当处理。这既与法治精神不相符,也与社会发展现代化的理想相悖。同样,当法治方案进入教育领域时,若将法作为一种单纯的工具性的管理手段,教育领域将会出现教学活力与学生创造力丧失的灾难性后果。只有将法治的内涵,即规则之治完美地渗透进教育领域,教育发展才会有良性的上升空间。诚如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孙霄兵司长指出的,“以法治方式保障教育发展,以法育理念丰富教育内涵,同时通过创新法律制度,不断确认、发展和保护教育主体的权利,使权利与义务的博弈互动成为教育发展与教育制度变革的根本动力。”无独有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在会议中强调,“教育法治”这一概念将“教育”二字置于“法治”前面,就是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坚守法治的基本内涵,不能简单地将法治工具化、庸俗化、技术化,另一方面更要突出法治在教育领域的积极意义,充分引导教育理念、教育政策、教育改革、教育治理法治化。在此基础上,韩教授指出当下教育法治实现过程中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教育法律法规实效问题、教育法律法规修订缓慢问题、教育政策稳定性问题以及学术自由问题。

沈阳师范大学孙绵涛教授通过阐述教育法治与教育发展的互动关系,揭示了教育法治的目的与实现手段,以补足目前学界对教育法治的理解缺陷。他认为,教育治理与教育法治是教育现代化进程中最为重要的两个话题,二者互为手段与目的。教育法治是指依法治教,依照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充分调动教育组织和教育人员的积极性,推动教育发展,各方平等参与教育法治的全过程。而教育治理的本质特征是通过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教育中相互冲突、相互竞争的各方进行调节。这种调节不依赖于单方权威,而依赖于治理各方的平等参与,凝心聚力,最终达致合作双赢。教育治理与教育法治在互动中为对方提供了路径与目的。因此,在实践中,教育政策的制定要抓住教育治理与教育法治的合力,要克服当下教育法治与教育治理两个部门、两条路径和两种目的的困难。

教育法治如何实现?限制公权与保障私权是具体的朝向与目标,但如何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步步推进,是本次会议更为重要的探讨内容。从管理的内容上看,传统教育管理体制强调教育行政权的运用,但对行政行为(无论抽象还是具体)都缺乏必要的监督与规制。就管理的时代背景而言,互联网与信息化技术尚未渗透至教育领域的方方面面,传统的教育管理机制囿于原有的教育时空条件,尚未感受到新技术的巨大影响力。

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张力主任以教育行政权的清单制度为突破口,探讨教育法治化的可能路径。他认为,清单管理制度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是规范公权力的标本兼治之策,关系到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大局。清单主要包括权力清单、负面清单以及责任清单。权力清单针对政府的职权范围、行使程序等;负面清单主要针对市场主体的准入领域;责任清单则针对政府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推进教育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这意味着教育作为一种服务业态,可以引入“清单管理”模式。然而,可以引入并不意味着完全套用。例如:教育负面清单的引入要界定管理的对象是法人、自然人还是行为本身;教育负面清单的适用范围将会受到我国教育政策差异化的特殊限制。同时,引入教育领域的负面清单也要防范法律风险,主要在于确认试点行政授权是否完备。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朱新力教授与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陈恩伦教授则都意识到信息化带来的巨大影响力,不约而同地关注当下教育法治实现所面临的新时代背景。朱教授认为,就教育发展而言,传统工业时代形成的教学关系,会受到信息化时代“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的大力冲击,学生可以接受到来自更多渠道的信息,老师亦可利用先进技术服务于教学与科研;就教育法治而言,信息时代以诚实信用原则代替人性假说理论来瓦解政府权力原有的控制理论,以分布中心主义式的共同治理模式代替旧有的层级化政府管理模式。教育行政机构、学校、教师、学生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以生态化、滚动式取代链条式、局部化的样态。相对于朱教授宏观性的介绍与讲解,陈恩伦教授从更加微观的层面阐述信息化给教学方式与教育管理带来的变化。在他看来,教育信息化在呼唤教育法律制度的调整,技术发展提出了重塑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要求,这需要法律明确学校自主权边界,处理好开放性与封闭性的关系;同时,技术发展使得教育服务提供者更加多元,教育的公益性内涵面临新的挑战;信息化也导致教师工作任务的分解,全新的、可分类管理的教师资历框架需要被制定。此外,信息化时代产生了游离于学校体制之外的“独立教师”,对他们的管理难以照搬现有制度,需要新的法律予以规范;教育信息化背景下,学生受教育权的内涵也发生了改变,社会权性质的受教育权宜拓展为学习及教育的权利,或称之为学习权。

教育发展需要教育法治化。具体而言,就是要厘清各主体的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改进教育治理体系,尤其是公权机构。学校是高度专业的场所,充满了创造性与自主性。政府管理应尊重学校运作的特点,主动为自身行为划定界限。华东师范大学杨九诠教授即以“盐巴与水”、“皇帝新衣”等比喻阐述教育法治中政府管理的边界问题。

与此同时,教育发展不能止步于此。教育发展更要追求实现好的教育,比如优秀人才的培养及所有受教育者的全面发展等。因此,如何正确处理教育法治化与其他教育发展方式的关系问题也是大会焦点之一。现代法治重视形式化思考方案,常常通过制度形式的搭建来划定各自主体的权利范围与权力边界,但这却常常造成形式全、“内容”空的矛盾。换言之,良好的法治基础并不意味着当然的社会发展,形式化与程序化的构思方案只能着眼于基础的框架性问题,但权利行使中所欲达到的良善的目的,则未必是其能够解决的。如果以系统论的视角来看,法律系统只是社会诸多系统的一部分,社会系统之间相互观察与耦合的关系使得法律系统的作用有限。正如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于安教授所言,学校(高等院校)的治理框架应考虑体制化治理、法治治理和社会治理相结合的方式,法治治理的方式应确认自己的定位,不能脱离社会而成为自娱自乐的存在。

教育部法制办公室王大泉副主任更为全面地探讨与反思了当下教育改革发展的路径。他认为,当下教育改革的目标、原则、方向、方式比较明确,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也形成了强烈共识,但改革的实效尚未显现。要想打破目前的困境,需要摆脱现在政府主导、行政推动的路径依赖问题。单纯强调政府放权、强化政府职责,会导致改革措施缺乏统合、改革力量单一、改革影响力不够深入、改革边际效益下降等问题。王主任建议,在通过体制创新解决教育改革的动力机制问题的同时,我们应当深化现有路径,谋求多种路径。一是依法确定教育主体的权利义务,在划定权利边界的基础上,激发和调动每个权利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二是改政府放权模式为政府确权模式,不能仅仅强调政府简政放权;三是要注重将各种教育软法规范纳入教育法治的范畴之内;四是要注重方案形成过程中的程序意识和规则意识。通过市场化路径积极应对教育领域中相关的市场化行为,丰富教育资源的获取途径,改善资源的分配方式,以平等竞争的市场化评价方式提高教育主体的自觉性,提升教育质量。与此同时,政府要深化政策研究,提高制度供给,加强教育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培育市场精神,通过社会化路径,将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全面纳入教育改革视野,构建多元共治和善治的教育治理模式。通过信息化路径,改变教育管理理念、学校组织形式和学生学习方式,以技术化思维尽可能解决教育均衡化与个性化难以调和的问题。

二、教育法治的实践:立法、执法与司法

教育法治在实践中体现为立法、执法与司法活动。其中,立法确认教育主体相关行为的规范,执法落实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司法解决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的纠纷。教育法治于实践之中展开与其理念设想不同的问题群。与会专家围绕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执法的限度、热点司法判例等话题展开讨论,探寻实践中教育法治之道。

教育立法制度是实现教育法治化的法律供给的重要方式。然而,既有的教育立法研究主要关注立法体制以及国家立法层面,对教育管理领域占比甚高的行政规范性法律文件缺乏深入细致的实证化研究。教育规范体系中仍显示出“位阶越低,实效越强”的规律,即具体的教育行政规章在法律效力位阶上虽然低于上位法,却有着更为直接的效力。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关保英教授以上海市教育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关注点,探讨了上述问题。他指出,上海市教育行政规范性文件经由两次清理,数量上已经精简到现在的60多份,内容上细化到了学校人事任用、学费收取、餐饮管理、奖学金管理等9个方面,这对推进上海教育法治工作有着积极意义。然而,分析这些规范性文件本身,我们发现其依旧存在“重管理轻责任、重义务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三大问题。为此,关教授提出四条建议:一是保障教育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的公众参与;二是进一步加快完善教育行政权力清单建设;三是建立相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四是建立违法或不当规范性文件的问责制度。在行政权力责权制度下,提升教育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促进教育法治的良性发展。王大泉副主任进一步提出,应该将此类教育行政性规范归入软法范畴,要以法治的精神整合统领教育软法,统合各种制度资源,将普适性的法治精神、法治原则转化为具体的教育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学校章程制度。

严格执法作为行政执法援引的准则之一,已成为教育法治的共识。但如何界定严格执法的“严”的内涵,却成为教育执法领域难以回避的话题。执法的严格与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之间如何平衡,我们该如何看待执法的“严格性”,与会嘉宾持有不同的观点。东南大学副校长周佑勇教授主张进一步规范教育执法裁量权。周教授指出,教育执法权因技术性、专业性、学术性以及自主性等诸多特征而不同于一般的执法权。教育行政执法需充分尊重教育领域的自身特性,这就形成了教育执法领域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然而,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会导致各方主体的利益受损乃至重大社会事件的发生。他建议在立法层面统一规范执法裁量权的设定依据,在执法层面合理建构执法裁量权的行使程序,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执法裁量权的基准制度。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李洪雷教授则主张,要对“执法严格”报以同情式理解。李教授认为,尽管严格执法在教育领域成为共识,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违法行为都可能被严格执法,而且不追究也不当然构成行政不作为。首先,违法必究的前提在于法律是良法,但我国有些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与人民意愿,有些立法实际上是地方或者部门利益的博弈。其次,严格执法原则只是依法行政的原则之一,法律原则的适用不是以完全、彻底的方式实现而是尽力实现,最终实现要考虑到其他行政法原则与个案的实际情形。再次,执法资源的有限性意味着要用最少的执法资源去实现最大的社会效果,这使得选择性执法成为可能。与此同时,行政执法不同于司法裁判,前者更强调整体性、公益性与政策性,若为个别事件投入过多行政资源则会影响其他公共事务的处理。最后,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执法效果,行政部门规制行政违法行为时也常常会采用回应性与合作性的态度。李教授建议,要把握严格执法的限度,区分行政相对人的不同违法行为并赋予不同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渐进地采用灵活执法、回应性执法,当宽则宽,当严则严,把握灵活执法的标准与界限。

教育司法是教育法治实践中矛盾显露最为集中的一环。司法的基本内涵是按照既定的法律法规对现实争议的案件进行公正裁决,但教育司法却显现出不同的特征。一方面,教育纠纷的法律关系往往并不明确,教育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处于尚不明朗的探索阶段;另一方面,教育司法纠纷的解决常常伴有教育政策的变迁,教育政策对司法裁判影响甚大。相应地,特殊的教育司法纠纷的解决往往也能推动对教育相关权利的深化理解,乃至改进教育政策。

就教育纠纷中的法律关系认定与教育纠纷的处理程序而言,关键是必须要确定教育主体的性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叶必丰教授认为,自1994年田永案以来,司法判例似乎不断赋予高等院校以行政职能,高校已几乎成为国家行政机关。而高校对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定位,不仅背离了其作为一个以思想或学术为主要成果的单位的要求,还在事实上限制了其办学自主权及学术自治权。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朱芒教授亦认为,若司法机关对教育法以及学位条例进行简单的语义学解释,高校将成为单纯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就是成为行政机关。从这样的逻辑来看,学校与学生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诸如学位问题纠纷多属行政法律诉讼,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隶属性的、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但这样的定位与我国高等教育政策所力促的高校改革方向背道而驰,也与高校本身的学术自主性相悖。朱芒教授建议以新的解释框架——将规则分为介入性规则与自主性规则——来处理既有的法律规范问题。此时法律法规与校规的关系不再被视为简单的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而是一种介入性规则与自主性规则的关系。通过新的分析解释框架,重新对个案判决进行制度性“征收”,以摆脱目前司法处理教育纠纷的窘境。其次,当学校等机构的性质认定发生改变,新的教育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便继续产生。朱芒教授建议在程序上“借用”行政诉讼程序,在实体上适用类同“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关系,以此来呼应高等教育政策的目的与内在逻辑。叶教授也建议,在吸收他国经验的同时,宜采用行政诉讼的方式,但相关的行政诉讼法律则应该予以修订,需要充分考虑自治团体、自治单位与自治组织等主体的独特属性。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万猛教授特别指出,随着教育国际化浪潮不断拓展,我国在积极引入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以设立类似质量监督部门的方式对跨境教育的质量予以监督的同时,也要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外国投资教育相关领域发生的涉外纠纷,充分吸收国外先进的仲裁经验。

就教育司法对教育权利保障与实现的作用而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耿宝建法官以司法如何保障受教育者平等权利为例进行阐释。耿法官通过梳理现有司法实践中受教育者平等权的案例,指出司法在保障受教育者平等权利方面已经开始了尝试和探索,但许多地方仅止步于程序审查,只要求政策本身的出台合理,经过一定形式的公开与听证,符合正当程序,有相应的事实和理由支撑,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相关司法判决也很少从根本上否定相关教育政策,这体现了司法的审慎性、教育政策的复杂性以及对既得利益的妥协性,试图通过这些举措避免大范围的社会议论和裁判无法执行。同时,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虽多以协调方式解决,但亦对明显不合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纠错,在渐进中推进受教育者平等权的保护。

三、教育法治的载体:学校治理

教育法治作为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动力,其成果最终要落实于学校之中,保障受教育者之权益,保障学校与教师的权益。如果以法治化的观点来看学校治理,其命题应当是学校治理的法治化。具体而言,对外要处理好学校与政府、社会的关系,明确权责划分,摆正学校的自主办学定位;对内要处理好学校与学生、老师的关系,从现代学校治理制度上落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正如安徽大学副校长程雁雷教授所言,法治与学校治理的关系集中表现为四类,即传统管理理念与法治理念的冲突与选择、学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冲突与选择、学校管理规则与法律规范的冲突与选择以及学校自治边界与司法审查的冲突与选择。

学校治理不得不面对学校自身的性质问题。在我国,公立学校很长一段时间内被定位为由政府举办、不具备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20世纪80年代以后,教育体制改革通过简政放权的方式重构了国家与教育、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公立学校事业单位的体制已向法人制度过渡。独立法人治理结构代表着学校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学校在人事任免与薪酬待遇等方面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并有权对学校事务进行自主性调节,以适应社会与市场需要。目前学界对公立学校的定位主要通过公私二分法来进行界定。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劳凯声教授指出,若继续以该方法来定位公立学校,势必将公立学校问题简单化。我国诸多学校除了表现公与私两种典型性质外,还表现出非公非私、亦公亦私、以公为主兼有私、以私为主兼有公等不同的性质类型;同时,不同公立学校因其权利能力与责任能力的不同,亦是难以完全纳入公法人概念中。因此,他认为公立学校应被定位为一种特殊法人类型——由国家设立、为不特定多数人服务、以培养人才、创新和保存知识为目的、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功能性社会组织。

对于私立民办学校,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余雅风教授认为,在规范上对民办学校的定位同样存在混淆,即在承认民办学校为公益性事业的同时,又允许其取得合理回报。这种不清晰的定位致使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扶持、优惠、激励政策缺乏基础与标准,进而造成民办学校管理混乱,公共财政投入监管不足,并最终使教育公益性受到挑战。《民办教育法》的修订应致力于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即采取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分类方式,以此对不同类型的民办高校给予不同的规范管理与政策支持,引导更多的民办学校正确发挥社会作用。余教授认为,营利性并非与公共性截然对立,教育公共性的实现不取决于办学所采取的形式。若以是否营利作为立法规范的标准,则忽视了民办教育自身的公共性。她建议立法修订应当从国家鼓励民办教育的出发点予以考虑,细化研究如何引导民办学校实现最佳功能,以此协调民办教育自身自主性与公共性的矛盾。

学校治理的另一重要问题是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问题。校风校纪与学校管理规范既是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准据,也是学校管理者对学校进行管理的执行依据。但在事实上,校风校纪的执行却出现了诸多不合理与不合法的情形。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申素平教授指出,学校尤其是高等院校规章制度的不合法情形集中于开除学籍的规定上。高校往往模糊开除学籍的适用范围,擅自变更规则适用的条件,以至于相关规定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形集中在违规后果的处理上。高校一方面过多偏重使用开除学籍的处分方式,另一方面忽略经济手段或者其他手段的解决模式。中小学校规存在的问题虽不严重,但也存在学生义务的性质界定以及层次定位不清晰、违规处理后果不明确、学生权利救济渠道不畅通以及师生权益整体性保护机制欠缺等问题。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育管理学院杨颖秀教授从更为一般性的理由上认可申教授的观点,她认为教育管理者对权力认识来源的偏差致使教育管理行为失范的情形常常出现。教育管理者以程序合理、民主形式等方式掩饰自身管理行为的实质不合理,继而侵犯教育相关利益者的权利。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教授则一针见血地指出,依法治校的重点不在于章程的制定与学校评估规范的设立,而在于依法治校理念的运用。依法治校不是以罚治校,依法治校的对象是治校者,而非被校治者。依法治校不是以法律条文治理学校,而是以法的精神治校,将法治的精神渗透到学校管理的方方面面。

故而,学校的依法治理应将法治精神融入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当中。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常生龙局长与上海晋元中学季洪旭校长等实务专家皆表示认同,要将依法治校融入现代学校制度构建体系中。常局长认为,构建“良法善治”的现代学校制度需要三个机制的相互配合:一是“依法办学,自主发展”的教育治理系统;二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现代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和学校内部运行机制;三是“社会、家庭与学校”的互动机制以及社会的教育支持、服务与监控系统。季校长则建议调整学校组织架构,重设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教师发展与服务中心等组织来弥补体制短板,建立因能分层、因志分类、因趣分群的课程结构以弥补教学短板,并最终形成扁平化、分布式、制衡型的学校治理结构。

本次会议对我国教育法治与教育发展进程中出现的诸多理论热点与实践难题进行了反思、探讨与总结,在教育法治的基本理念问题、教育法治的基本实践态度、教育法治未来实现的基本路径上取得了一定的共识。会议取得的成果将为我国教育法治的推进、教育治理的完善以及教育发展的实现提供丰富的智识资源。

Educational Legislation:Idea,Practice and Carrier——A Review of 2016 China Summ it Forum on Educational Legislation and Educational Developm ent

WU Neng-wu1,LIU Zhu-zhou2
(1.Faculty of Education,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200062,China;2.KoGuan Law School,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Shanghai200030,China)

At the 2016 China summit forum on educational legislation and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educational researchers and law professors discuss severalhot theoretical issues and practicalproblems concerning currenteducational legislation and development.The symposium,focusing on the fundamental ideas ofeducational legislation,educational lawmaking and law enforcement,educational development from the viewpoint of rule of law, hot issues and judicial cases of educational legislation,and school governance by law,proved of great value in promoting the progress ofeducational legislation and educationaldevelopment in China.

Educational Legislation;Educational Development;School Governance by Law;Legal Thinking

2017-01-03

吴能武,1978年生,男,江西余干人,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系教育经济管理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为教育管理学、教育法学;刘住洲,1989年生,男,江苏淮安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法学理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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