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分析

2017-04-15 08:28左宜之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9期
关键词:分业混业监管局

左宜之

(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 100000)

德、日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分析

左宜之

(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 100000)

金融混业经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和效仿。德国、日本作为老、新金融混业经营的代表国家,它们的发展模式对正在步入金融混业经营的其他国家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金融混业;德国;日本

一、德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模式分析

(一)德国混业经营的发展历程

德国同瑞士、法国等,实行的是大陆系国家,一直实行的是混业经营模式,该模式主要采取综合经营方式,也被称作全能银行模式,即在金融机构内部设置若干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

德国全能银行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50年代,银行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不仅从事传统借贷业务向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融通,而且还从事大量的证券业务帮助企业筹集长期资金。德国政府面对国际竞争压力,极力鼓动企业间相互联合,允许银行经营包括证券在内的各种金融业务。在这种背景下,随着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德国银行业多样化和综合化的基本格局逐步形成,大型综合性的全能银行营运而生。

(二)德国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组织模式

德国是采用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的典型国家,德国的金融集团以经营银行业务为主,通过收购兼并等拓张手段完善其金融服务职能。根据德国《银行业务法》,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存款、贷款、贴现、信托、证券、投资、担保、保险、汇兑、财务代理、金融租赁等金融服务。并且《银行业务法》还规定,商业银行上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必须以现金缴纳的结算制度,迫使商业银行不得不持有相当数量的可变现证券,将银行自营证券业的风险限定在较为安全的范围内。类似这种全能银行制的还有奥地利、荷兰、瑞士、卢森堡等国的银行组织模式。

德国模式的全能金融机构在运营上有利有弊,德国之所以选择了混业经营模式,并坚持一直实行是由该国的资本市场特点和金融监管方式而决定的。德国的综合银行制度之所以能存在的四大理由:第一,分业经营将使银行市场缩小,经营困难,而混业经营可实现银行业务多元化,降低银行经营风险;第二,混业经营可实现不同业务之间的资源共享;第三,能发挥电子信息技术的优势,满足金融消费的多元化需求;第四,由于德国的会计规则对股东报酬的处理方式不利于个人投资者,导致德国人一般不愿涉及证券市场,而且德国退休基金大部分放在公司内,只有少数投入股市,所以德国的证券市场相对不活跃,企业融资又主要依靠银行,且德国建有高效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光是银行法自1961年通过以来就先后6次作出修改以适应新的形势变化,因此分业经营以防止金融风险就没有必要了。

而德国银行制度的特点在于其全能化。德国银行制度的特点:第一、全能化金融经营模式,可全面经营各种金融业务,第二、灵活多变的经营方式,如客户保管账户可作为贷款保证,证券购买者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融资等,第三、对工商银行的影响力大,由于德国没有独立的投行,且资本市场发展落后,全能型金融机构的运行举足轻重。

(三)德国的混业监管模式

联邦德国在1961年通过《德意志银行法》,才有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框架,建立起联邦银行监管局的法律基础。1962年成立联邦银行监管局(BAK)为德国银行监管创造合法的基础凭证。在改革前,德国的金融体系是一直进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银行业监管局、证券监管局及保险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监管,而经济审计师协会大多数时候承担对现场的辅助监管职能。联邦银行监管局则直接隶属于财政部,任务是通过制定监管制度来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德国金融业面临内外竞争压力剧增,为了促使对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德国在2002颁布了《金融监管一体化法案》,该在该法案授权下,合并联邦银行业监管局、联邦证券监管局、联邦保险监管局组成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联邦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德国金融业的统一监管。该机构对财政部负责,并具有法人资格,发挥着确保金融体系整体功能、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以及投资人和客户利益的保护等目标,从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2008年金融危机后,德国对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进行了调整,赋予央行宏观审慎管理权,金融监管局负责微观审慎监管。

二、日本金融混业经营监管模式分析

(一)日本金融体系的演变——从分业经营逐步到混业经营

二战后,为了恢复在战争中受到重创的经济,遏制国内的恶性通货膨胀,日本效仿美国初步确立了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格局。日本的分业经营模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将银行业与证券业分离;第二,将银行业与信托业分离。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到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影响,日本对于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约束逐渐放松,日本金融体系自此开始逐步向混业经营发展。1993年开始,日本金融体系改革法案允许商业银行建立证券附属公司;1994年末,日本的各主要商业银行都已建立起证券附属公司,全面的混业经营局面由此拉开,并逐渐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模式。

日本金融业由“分业”发展为“混业”有其历史条件。许多奇在《从“分业”到“混业”:日本金融业的法律转变及借鉴》中,将原因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原有的限制分业经营体制造成日本银行等金融机构怠于效率化的努力,丧失了进行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效益的活力。第二,日本大企业融资“脱媒”,银行利润下降、风险增大。第三,全球金融业自由化、一体化浪潮的冲击以及欧美银行争夺日本金融市场的巨大压力。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混业经营要比分业经营有优势。王子立、罗莹和杨洁在《金融监管模式比较研究》中表示,分业经营体制会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制约金融业的发展,抑制了金融创新,而实行分业经营体制的国家的金融风险却并不比推行混业经营体制的国家低。因此,混业经营将时未来各国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

(二)日本的金融监管模式的演变

20世纪90年代以前,日本财务省(原大藏省)几乎直接控制金融业监管的各方方面。此外,日本终于银行负责对对几家大型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隶属于财务省的日本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经营存款保险体系。因此,有学者将传统的日本金融监管体系的特点概括为:监管权力高度集中,富有行政特色以及侧重预防性措施。

从1997年开始,日本对其原有的监管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日本国会于该年批准设立新的监管机构——日本金融服务厅。金融服务厅于1998年6月正式成立,隶属于首相办公室。2000年6月金融服务厅进行重组,被赋予了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利,并更名为日本金融厅。金融厅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市场进行一揽子监管自此,日本形成了以金融厅为最高权力机构和监管机构,地方财务局作为金融监管的协作机构,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作为补充的监管体系。

(三)日本监管模式的优缺点

日本统一监管的模式是适应其混业经营的现状逐步发展而来的,部分学者认为金融厅与中央银行、存款保险机构直接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有利于对金融行业进行全面的监管。但同时,日本的监管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立法滞后、风险管理方法落后以及监管对象集中于大型金融机构而对小型金融机构关注不够等。统一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它具有成本优势,可以节约技术和人力的投入,降低信息成本,提高信息质量,获得规模效益;同时它还可以改善监管环境,提供统一的监管制度,避免被监管者因多重机构重复监管与监管的不一致性而无所适从;另外它的适应性比较强。而其缺点在于:统一监管机构权力过大,容易因权力集中而产生官僚主义,并会导致损失一些有价值的潜在信息,而对潜在问题反应迟缓。

左宜之(1992.11-),男,汉,安徽,中央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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