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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朝会试看科举制
王玉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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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制度是中国古代通过分科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会试是科举制度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本文通过对会试简况分析,来研究会试的特点、作用及对科举考生的影响,从而对科举制度有更深的了解。
科举制;会试;贡生
科举制是古代中国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办法,所以叫科举。从隋代至明朝,科举制经过发展演变逐渐形成了完备的体系。科举制最早的考试程序并没有会试,但是唐宋时期的省试相当于后来的会试。到了金朝,科举制兼采辽宋之法而损益之,不但设有汉人进士科,而且设置女真策论进士科,考试程序分为乡试、府试、会试、殿试四级。元代会试于乡试第二年的二月初一举行。明人于慎行云:“元时,科举之法至仁宗始定,从李孟之请也。其制,三岁一开科,以八月郡县乡试,明年三月会试京师。中策之于廷,及第、出身有差,即今制所由始也”。①
明朝正式的科举考试分为三级:乡试,会试,殿试。由此可见,会试是整个科举制度中承上启下的关键性考试,意义非凡。
(一)明朝会试的组织安排。会试又称“礼闺”,以为它是由礼部在京师主持的全国性考试。会试与乡试有基本相同的组织,包括主同考官、提调和监试、供给和收掌试卷、弥封和誊录试卷等,但整个规格要比乡试高得多。
会试的时间,一般定乡试第二年的春天,也称“春闹”。明朝会试分三场进行,时间为二月初九日、十二日和十五日,一般较重视第一场。但也有因故改期的,靖难期间就有过会试改期的情况。会试也有改期未果之例。万历戊戍(1598年)会试,御史乔壁星监试,为防止考生重裘携带而请求改期,后未果。
会试考试内容及要求与乡试相同。明人郎瑛记云:“本朝科场,自洪武三年,第一场经义一篇,限500字。四书义一篇,限300字。第二场礼乐论,限600字。逮至第三场,时务策一道务直述,不尚文藻,1000字以上。三场之后,骑,观其驰骤使捷;射,观其中数多寡;书,观其笔划端楷;律,理其讲解详审”。
一般来说,会试录取时间为二月二十七日,发榜则在二月二十八日。中榜的称“贡士”,第一名称“会元”。贡士即可参加殿试,并且不会落榜,只是被重新排名而已,故“贡士”实际上已是进士,所差的只是“钦赐”而已。
(二)明朝的会试生源。参加会试者均为乡试录取的举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新科举人,他们“官给察传送礼部会试”,即由各地官府提供食宿费用和交通工具。二是以前各届会试下第及因故未参加会试的举人。但如果已授教职,则有一定的限制。三试下第的举人,不能再参加会试。从总体上看,由于朝廷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各省参与会试的生源名额是逐步增长的。
(三)明朝会试的考试官。会试是由礼部主持的考试,同乡试相比,规模大,等级高,考试官的遴选更加严格、隆重。洪武、永乐时,“会试主考官二员,临期具奏,于翰林官请用”。②“或待诏、或编修、纪善、不论官,甚有两京主试官尊于会试者”,③宣德、正统时,改用三品正卿兼翰林院学士,至弘历以后,一般以大学士一人、翰林院学士一人,或“大学士即宰相,或侍郎二员”④。
明初会试同考官不限品级、出身,最初由礼部推选,翰林院官、京官、教官皆得为之。景泰年间明确规定:“景泰五年甲戌,诏同考官宜用京官由科第有学行者,不得用教官,著为令。”⑤自此教官不得为同考。万历四十四年同考人数定为二十人,此数额成为定制,至明末不变。
(四)明朝会试试卷评阅和录取。在会试评卷的准备阶段,应试者答卷完毕后,盖印上交,糊名誊录以后校对,对读后,交收掌所收藏。改卷开始后,考官才正式接触试卷。会试试卷的评阅是在第一场考试之后进行的,“主考和同考在评阅过程中面对同一份试卷所使用的方法是相同的,主要有:对比评阅法、词句评阅法、证据考察评阅法、经义衡量评阅法等”⑤。在评阅卷的主同考官有明确的分工,为防止相互交通舞弊,各房考之间,考官同外廉之间不能互相往来,试卷和批阅试卷的考官都不能随便更改。
(五)明朝会试贡士在政府衙门中的地位。会试的中试者称“贡士”,明朝贡士在朝廷中任高官的极少。《明史·职官志二》云:“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南北礼部尚书、侍郎及吏部右侍郎,非翰林不任”。⑦文化素质成为任京官的一个重要条件。
贡士在地方衙门的任职地位也比较低下。考33次登科录,在591人中,任知县七品官者122人,占20.6%;任县教谕(入不流)者为134,占22.7%。可见明朝贡士在地方任低职位者人数不少。
明朝会试是明朝科举制度中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它由礼部主持,比乡试等级更高,对乡试考选出的儒生进行进一步的考察。会试中试的贡生可以参与殿试,而殿试没有落榜之称,只是对所选出的贡生进行重新排名,会试所选出的贡生都是国家的人才,不出意外的话都会为朝廷所用。所以会试对于整个科举选官制度来说,意义至关重要,从会试这一环,基本可以窥得整个科举制度的原貌。
从明朝会试的整个完整过程可以看出科举考试的制度性、体系性。会试考取的内容基本固定,也体现了科举制度对人思想的束缚。会试考试时搜检严格,以防作弊,这体现了科举制度的公平公正性。但是明朝会试中的舞弊现象也相当严重。这些正体现了科举制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公平性和公正性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
明朝会试的主同考官都是通过会试、殿试才能做官,本身就是会试、科举制的受益者。他们监考、阅卷、评卷的过程、对会试的结果至关重要,影响着科举制的实施和人才的选拔。
因为读书参加科举考试是士人惟一的光明出路,明朝会试的应试者人数不断增长,而朝廷的官缺是有限的,所以科举所取之士的数额也是有限的,这就体现出科举制度发展到明朝应试之人的竞争也在不断加剧。
总而言之,明朝的会试从始至终都是科举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也是科举取士的重要考察阶段和方式,但是明朝会试内容在长期时间内呆板、重复、单调,不利于思维的发散和创新,这也体现了科举制最大的弊端。所以研究明朝的会试,从明朝会试看科举制,意义巨大。
【注释】
①(明)于慎行.谷山笔麈·卷八·选举·子部.
②(明)申时行等.大明会典(卷七十七).科举·会试.
③(明)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四十一)礼部三.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2:692.
④(清)张廷玉等.明史(卷七十).选举二.
⑤(明)申时行等.大明会典(卷七十七).科举·会试.
⑥黄俊官,黄明光.关于明代科举考试试卷的探讨.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2,2:26.
⑦明史·职官志二.
[1](清)张廷玉等.明史.
[2](明)申时行等.大明会典.
[3](明)于慎行.谷山笔麈·卷八·选举·子部.
[4](明)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四十一).礼部三.
王玉皎(1992-),女,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研究生,黑龙江大学,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明清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