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河南淮河流域环境卫生述论(1927-1937)

2017-04-15 04:30杨立红朱正业
关键词:公墓环境卫生淮河流域

杨立红,朱正业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河南淮河流域环境卫生述论(1927-1937)

杨立红1,朱正业2

(1.安徽中医药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合肥 230012;2.安徽大学 历史系,合肥 230039)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减少疫病发生,营造清洁宜居的生活环境,河南淮河流域地方政府将环境卫生管理纳入行政规划与市政建设范畴,制定相关规章办法,添建公厕、垃圾箱、焚秽炉等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粪厂与公墓,疏通和改造排泄污水的沟塘,通过收购方式动员民众捕灭苍蝇,在环境卫生管理的规范化、市容市貌的改善、传染病的防控以及民众文明卫生习惯的培养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成效。

南京国民政府;河南;淮河流域;环境卫生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发展进程加快,城区人口愈益集中,人口的流动性加强,各种环境卫生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传染病肆虐日益受到河南地方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关注。此外,西方细菌学说与公共卫生理念的传入,全国性卫生强国强种观点的认同与诉求,南京国民政府各种环境卫生治理章则的出台与实施,租界及沿海沿江大城市环境卫生治理的成效与示范,都推动了河南地方政府对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视与加强。本文拟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河南淮河流域的环境卫生状况与卫生管理作一系统考察,以期从一个侧面呈现当时淮河流域人们的生存境况与环境卫生变迁的脉络。

一、治理公厕与粪厂

民国时期,时人在论述《环境与健康》时称:厕所“除臭气污浊外,尚能借此传播病菌,因为大多数病原菌,随人的排泄物排入厕所,再赖苍蝇及其他带菌体,转移他处,以传染他人”[1]。1928年前,我国因粪便处置不善,每年死于肠胃病者达169万人[2]。当时,河南淮河流域家庭大多以户厕或马桶为主。由于人们卫生意识淡薄,对于清洁不甚讲究,“所有各家之厕所、尿桶,以及蓄水池等,均在院落门首,冬季气候最冷,尚可无碍,至秋夏之际,天气炎热,臭味暴发”,极易引发瘟疫。民众对于粪秽的处理亦极为随意,城乡各处,“垃圾粪便,随意倾遗”[3]的现象司空见惯。不仅如此,随地大小便也是习以为常。在郑州福兴里东口,常有人在此小便,既污秽又不雅[4]。在鲁山县,居民“每于通衢巷口,任意便溺,臭气传播”[5]。时人在考察豫南特区时,感觉街市上最令人不满的现象为:“随地排泄的大小便,处处可见,一遇夏季愈觉臭不可闻,而其危险性更大,当属意中,但有时能安然无事者,所赖时常下雨,有自然之冲洗故也,否则一遇传染病之发生,将蔓延不可收拾矣。”[6]

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递增与流动性加强,公共厕所应运而生。然而,由于管理不善,以及人们的卫生习惯尚未养成,无论是公厕还是私厕,卫生状况均令人堪忧。在省城开封,“各街厕所,或系私人设立,或以建筑不完,管理不周,污水横流,臭气逼人”[7]。在郑州,公厕向无专人负责整理,以致蝇菌繁殖,秽气蒸腾[8]。在永城,虽有公厕多处,但“多系任意便溺,污秽不堪”[9]。诸如此类的现象屡见不鲜,这既与民众长期以来的生活习惯有关,亦由公共卫生设施缺乏以及政府管理不周等多种因素共致。

“市政之要首在卫生,而公共厕所位置之适宜,及处理之清洁与否,其事似若甚微,实为卫生设施中之一要端。”[10]公厕作为解决民众内急的卫生设施,关乎公众卫生与地方的形象。为此,各地市政部门加强对已有厕所的管理。在开封,凡有设立必要的私厕,责令业主按照公厕设计标准,修盖瓦屋或支搭灰棚,添砌粪池、便池。如确系赤贫、无力修盖者,须常备灰土、笤帚及便后盖土、木牌等物件,以便清理。所有厕所应修筑围墙,以维风化,厕内粪污须勤加掏拾[11] 5。1933年,改良合法私厕213处[7]。1935年,修理公厕10处[11]。在永城,1931年将已有公厕的池窑改为砖砌,“使小便不致横流,大便不致狼藉”,每厕放置铁掀一把,干土一堆,大便者随手持掀掩盖。同时督令各私厕户主将便溺池一律改为砖砌[9]。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有的少量公厕已无法满足市民的如厕需求。1932年,鲁山县在城关各适当地点修建公厕11处[5]。1931年至1933年,开封市建筑公厕31处[7]。至1935年,共有公厕235处。据统计,开封市当时人口为287 808人[12],平均每处厕所供应1 225人使用,这个数字尚未将流动人口统计在内,由此可见,公厕的数量明显滞后于城市的发展步伐。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开封居民有堆积大量干粪露天暴晒以及任意设置粪坑的陋习,严重有损城市卫生与形象。1935年,开封市公安局决定于曹门、宋门、南门、西门、北门外偏僻处所,各设立公共粪厂一处,作为粪业工人屯积晾晒粪物之所,并限令所有城内粪厂一律于9月底先行迁出,同时赶筑各粪厂围墙大门,并限1935年底建筑完竣。由于粪户多,后又增加粪厂4处,9处粪厂总面积为166亩。同时,制订取缔粪业工人办法,规定:粪业工人工作时间,每日分上下午两次,不得超过省会公安局限定的时间;无论公私厕所,粪业工人每日至少掏取粪便一次,不得隔日;掏取粪便后,应用灰土将粪池铺垫,整理清洁;掏取的粪便,应立即运往城外,不得堆积公共处所停放[13][14][15]。1928年,郑州市公安局颁布取缔粪厂办法,规定:依据全市分署区域,划分九段,每段在市周围一里以外设立大粪厂一处,负责段内商号、住户粪便的检拾及厕所的清扫。为方便管理,减少秽气,每天早晨5时至7时一律将粪便检拾完毕,至迟不得超过8时;粪夫所着工作服前后胸上须写明区名、地段及粪夫姓名、号数;装运粪便的便桶与小车须带盖,写明某段某粪厂字样;粪车、粪桶不准在街市停放,倾倒便水须在指定处所;段内私厕亦应遵照上述规定,自备车桶,并按时间检拾运送,不得在段内设厂,各分署随时派员稽查,违者处罚[16]。1929年,在郑州市年度建设计划中,拟将全市分为南北两大区,每一区于市外建设肥料厂一所,由政府雇人将各户粪尿垃圾运至肥料厂进行废物利用处理[17]。

公厕卫生与粪溺处理问题一直困扰着河南淮河流域地方市政部门,受制于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传统,政府利用行政力量,通过添建公厕,对已有厕所进行改良取缔,设置公共粪厂,对粪厂、粪夫进行规范化管理等措施,改变着民众的日常生活方式与生活环境,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可谓是不小的进步。

二、清理垃圾污物

“城市中街道之不洁净,原因虽不一,然大部分实由于一般市民任意将废纸、果皮及多数之类似废物抛掷路上,致使清洁道路上增多无限之麻烦。”[18]156民国时期,河南淮河流域民众惯于就近随意倾倒垃圾,普通住户墙基路侧到处可见垃圾积水[6],“城乡各处,连街比室,皆甚污秽肮脏”[3]。开封虽为省城,但市民狃于旧习,一向随地倾倒垃圾,放眼望去,污秽载途。其时处置垃圾的方式也很简单,“或堆弃于旷地,或迁填于污地,腐臭蒸发,蝇虫滋育,传染疫疠”[7]。在郑州,许多街巷住户将炉渣脏物等随意抛弃,在第一区大东厂后北口路西垃圾成堆[4]。在永城,夏季是霍乱与疟疾的高发期,“道路污秽”便是重要原因之一[19]。

出于防疫与市容市貌考虑,淮河流域地方各级部门一方面设置卫生警察与清道夫等职负责街道的卫生清洁工作,另一方面号召商号、住户将门前街道打扫干净。在永城,公安局催促商号、住户每天清理自家门前街道,背街由清道夫清理。在商丘,设卫生警3名,负责洒扫街道等工作[9]。在西平,设卫生警2名,负责街道的清扫工作[20]。在开封,清道工作由路工厂负责,每天早晨5时至10时半、下午1时至5时半为工作时间,负责清扫各街道秽物、洒水及运储垃圾工作[11]35。

清扫的垃圾需要随时倾倒,故设置垃圾箱与集中倾倒地点十分必要。1933年,在开封,选择空旷适宜处所,设立倒脏地点41处,并树置木牌作为标识。同时,劝令市民设置垃圾箱,添设车辆,由路工厂清道夫每天运输,以资清除。此外,为科学处理垃圾,1933年,开封市仿照北京、南京市内焚秽炉设置,选择适宜地点4处,招工建筑,按日焚化,以“使秽物灰化,病菌死灭”[7]。

街道的清洁与垃圾的处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值得肯定的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河南淮河流域地方政府对街道的清扫、垃圾的集中与科学化处理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西平、商丘这样的县城,仅安排二三名卫生警察清扫街道,显然不敷分配,类似焚秽炉的垃圾处理设施也仅在开封这样的大城市才有。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其时河南淮河流域环境卫生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

三、改造排水系统

民国时期,河南淮河流域各城市污水主要通过分布在城区的沟渠、池塘进行排泄。然而,由于多数沟塘年久失修,加之大部分民众公共卫生意识淡薄,随意将垃圾粪秽倾入其中,不仅淤塞了沟塘,而且每到夏季,臭气熏天,环境卫生日益恶化。如在开封,“积涝池塘,苦无排泄之路,洗衣者之污秽,与阴沟中之污水,倾注池内,臭气薰腾,蚊蚋滋生,每届秋令,市民致多疟疾”[7]。在郑州,为排泄雨水,防止阴雨天道路泥泞,每街每户都设有水沟。然而,为图方便,永康里南首、五福里、万顺街、文德里、青云里、杜家花园街、三马路等处住户将秽物污水随意倒于沟内,致使街衢两旁臭气熏天,行人掩鼻,既不雅观,又不卫生[4]。横贯郑州市内的金水河,“曲折有致,可谓天然之美品”,然而,居住在金水河沿岸的商民向河内倾倒污秽,臭气薰人,“此不独有害人民生活,且与卫生观瞻均有莫大之关系”[21]。

排泄污水,必须沟渠通畅。1933年,开封市将疏浚沟渠纳入市政建设规划,指派路工厂负责将包府坑、胭脂河、南明沟改筑暗沟,并使其与各街口的阴沟互相衔接通畅,以免淤积。同时将各路木质窨井盖改为包铁皮井盖,以期经久耐用。惠济河作为开封市排泄积水的孔道,因年久失修,河道淤塞,省建设厅将其纳入黄惠河工程计划,于柳园口堤上安设虹吸管,引黄入惠,以资疏导,并利用农隙,征用义务劳工,分段开挖,既可排泄污水,又能清洁河水,点缀风景,美化市容[7]。据统计,1934年10月至1935年10月,开封市公安局路工厂共新筑及翻修阴沟25道,过路沟15道[11]32-35。1928年,郑州市公安局要求每家备置一个秽水桶,将秽水倒于不妨碍公共卫生的地方,并用清水将沟内秽水刷洗干净。此外,为疏修金水河,布告商民,严禁向河里倾倒煤渣秽物[22]。

将明沟改为暗沟,将天然河水引入城内,并通过修造砖砌暗渠的形式将排泄污水的沟塘串连起来,然后再将水引出城外,从而使沟塘内死水变成活水,较好地解决了城市污水的清洁与排放问题。

四、筹建公墓

“查吾国民族,夙重祖先,慎重追远,礼节甚隆,以致民间立坟造墓,漫无限制,对于土地利用,及公共卫生,影响甚巨。”[23]11民国时期,“停棺不葬”与浮厝现象在河南淮河流域并不鲜见。到了夏季,雨浸日晒,棺内尸体产生的臭气与细菌四散弥漫,很容易引发疫疠。如在开封,“城内四隅空地,圹冢累累,往往浅埋浮厝,一遇夏令,雨浸日暴,臭秽四播,菌类蕃生,最易酝酿疫疠。若遇天灾流行,如客秋之瘟疟,前夏之霍乱,菌类传染,为害殆难言状”[7]。

河南淮河流域不仅自然灾害、瘟疫频发,还时常遭受战争蹂躏,大量人畜尸体常因得不到恰当处理而引发大范围的疫疠。如地处战区的杞县,“尸骨遍地,率皆浅埋浮厝,入夏以来,霪雨连绵,臭气蒸蒸,酿成时疫,全邑民众患者约占十之七八”[24]60。

为改善民众生活环境,预防疫疠,国民政府内政部于1928年颁布《公墓条例》,翌年颁行《取缔停柩暂行章程》,要求停搁待葬时间不得超过60天,各市县政府选择适宜地点设立公共墓地[25][26]。 1929年3月26日,卫生部鉴于僻远地方或因愚昧迷信、经济困难,一时不易普及,下令要求各省民政厅、特别市卫生局先就省城及各市政府所在地选择一两处合适地点设立公墓,距省城或市100米以内不得再添墓葬,其已暴露或浮厝之棺柩,设法掩埋或移葬公墓地内[27]。

按照中央部门的要求,河南省政府命令开封市与郑州市公安局,以及一二等各县,限期筹设公墓,通饬三等县份酌量设法筹办[28]。为起到垂范之效,开封市公安局拟选择城外高燥地点,购地建设公墓,城内坟墓一律迁往,嗣后城内四隅不准葬棺厝柩。“从此客籍侨民,遇有死亡,既免无坟之若,而城内芸芸众生,呼吸清洁,亦减少疾病死亡之厄。”[7]1933年,购置开封城西南刘寺北坡地基58亩作为公共墓场,同时会同建设厅勘测地形,绘具墓场图样,计有主柩葬位800余穴,无主柩葬位6 000余穴。棺木埋入泥内深度2米以上,纵向宽4米,横向宽3米半[11]6。为推动公墓建设,河南省政府规定自1935年7月至1936年6月底,分期筹办,每期4个月,开封及各县城区第一期筹设,各县区署所在地第二期筹设,各区其他乡镇第三期筹设,必须于规定期限内一律完竣[29]114。1935年4月,开封城区坟墓迁葬办事处成立,颁布坟墓迁葬办法,拨发迁葬经费17 823.2元,1935年6月10日至8月底,代迁有主坟墓659座,迁葬无主坟墓6 203座,有主自迁坟墓622座,合计迁葬7 484座[11]6-7。

由于财政支绌,各县筹措不到足够的经费,以致公墓无法按期筹建。1936年,河南省政府颁布《河南省筹办公墓实施办法补充办法》,规定:第一,各县筹办公墓所需经费,由县政府招集地方公正士绅共同主持;第二,各县筹办公墓所用墓地,应就地方官荒土地或原有义冢拨用,其无官地、义冢地或地亩不足者,得酌购民地;第三,各公墓购置民地所需经费,向富有绅商劝募,不足之数由地方款项下开支[30]9。此外,为加强对公墓的管理,规定已经筹设的公墓,应派员管理。凡埋葬于公墓者,应由申请人填写公墓埋葬登记表,交公墓管理员登记编号,留存备查。登记表涵盖死者年龄、死亡原因等详细信息,既方便日后保管查询,也可作为将来疾病及死亡原因统计的参考资料[31][32]。

受连年兵燹、财政拮据等多种因素掣肘,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河南省淮河流域公墓建设极为不畅。但不可否认的是,公墓制度的推行,渐渐改变了以往“停棺不葬”或浮厝等丧葬陋习,不仅改善了环境,节约了土地,同时还使丧葬制度趋向文明化。

五、捕灭苍蝇

“蝇性喜食污秽,每逢溺池粪场或存积尘芥及有腐败食物的地方,都是蝇类聚焦的薮泽,在飞落时爪上沾染多量污物及细菌,以后再落到他种食物上,即将污物细菌遗落其中,此等食物,人若吃了,往往致病,实为传染疾病的媒介专品。”[33]民国时期,郑州等地空气不洁,每到天热蝇虫尤多[34]。由于春夏间正是苍蝇繁殖之时,若选择此时扑灭,“所费既多,而收益亦鲜”,而冬春间苍蝇尚在潜匿时期,“若能扑灭一头,即不啻扑灭千万头,拔本塞源,效力宏大”。为收事半功倍之效,1933年1月,河南省民政厅制订冬季捕蝇奖励办法,规定:凡扑苍蝇一只上缴民政厅,即奖励铜元20板;缴蝇时间,暂定每日下午3时至5时;扑蝇奖励价目每周改订一次[35]。4月,为期彻底扑灭苍蝇,民政厅另定办法如下:其一,收购苍蝇事宜,仍归民政厅主办,由省城各机关按周轮流派员协助。其二,购蝇经费,由省城各机关照办公费5%按月摊付。其三,购蝇时间暂定为6个月,由4月21日起至10月20日止。其四,收购的苍蝇每星期焚化一次,由省政府派员监督[36]。此外,民政厅通令各县一律依照办理,并将办理情形,呈报查核[37]。

据统计,1933年2月,河南省民政厅收购苍蝇86 887头,约67两多[38]。3月,收购苍蝇203两多[39]。4月,收购苍蝇316两多[37]。5月,收购苍蝇4 668两多,支出1 041.328元[39]。6月,收购苍蝇8 335两多,支出727.854元[40]。7月,收购苍蝇6 421两多,支出780.934元[41]。8月,收购苍蝇11 016两多,支出753.468元[42]。9月,收购苍蝇11 384两多,支出836.16元[43]。10月,收购苍蝇11 061两多,支出727.81元。每周所购苍蝇,均于下星期一焚化。10月,天气渐凉,苍蝇甚少。按计划,截至10月20日,本轮收购苍蝇宣告结束[44]。由上统计,1933年2月至10月,共计收购苍蝇约53 471两,其中尤以9月份最多。鉴于上年冬季收购苍蝇成效显著,拟自10月20日以后,仍照上年冬季奖励捕蝇办法,设法筹款继续进行[45]。1934年这一政策继续执行,经费仍由省城各机关按月摊付,比例由之前的按办公费的5%调整到3%[46]。

由上可见,捕灭苍蝇是河南省全年持续开展的一项行政措施。在淮河流域的灭蝇运动中,通过有偿收购的方式激励动员民众参与,捕灭的苍蝇数量十分可观,其初衷虽为预防疫疠,但对改善环境卫生无疑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苍蝇繁殖特别快,人工捕灭固然在一定时间内减少了苍蝇的数量,但在民众卫生意识薄弱、捕蝇工具缺乏的年代,人工捕蝇不仅效率低,难免增加了民众被流行时疫传染的风险。所以,努力从源头入手,加强环境治理,不给苍蝇滋生繁殖提供任何可能的土壤环境,才不失为标本兼治的良策。

环境卫生的好坏不仅直接关涉民众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与地方的观瞻密切攸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减少疫疠发生,营造清洁宜居的生活环境,河南淮河流域地方政府将环境卫生管理纳入行政规划与市政建设范畴,制定相关规章办法,添建公厕、垃圾箱、焚秽炉等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粪厂与公墓,疏通和改造排泄污水的沟塘,通过收购方式动员民众捕灭苍蝇。今天看来,这些措施比较简单,不成系统,甚至还带有一定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但不容否定的是,各级政府部门将环境卫生治理作为工作职能之一,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在环境卫生管理的规范化、市容市貌的改善、传染病的防控以及民众文明卫生习惯的养成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成效。

[1]李更章.环境与健康[J].卫生月报,19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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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河南各县县政调查[J].河南政治月刊,19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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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开封各区水井与人口比较表[J].河南统计月报,1935(12).

[13]河南省会公安局秘书室统计室.河南省会公安局业务纪要[M].开封:河南省会公安局,1936:1-5;

[14]刘濯清.三年来开封市政[J].河南政治月刊,19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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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凌鸿勋.市政工程学[M].上海:商务印书馆,1929.

[19]各县社会调查[J].河南统计月报,1935(7).

[20]各县社会调查[J].河南统计月报,1936(9).

[21]张绍芝.疏浚郑市金水河意见书[J].郑州市政月刊,1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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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河南省政府秘书处.河南省政府二十五年六月份工作报告[R].开封:河南省政府秘书处,1936.

[31]河南省政府秘书处.河南省政府二十五年六月份工作报告[R].开封:河南省政府秘书处,1936:9;

[32]河南省政府秘书处.河南省政府二十五年九月份工作报告[R].开封:河南省政府秘书处,1937:10.

[33]郑州市公安局布告商民提前捕蝇由[J].郑州市政月刊,1929(6).

[34]河南各县社会调查[J].河南统计月报,19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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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一月来之民政[J].河南政治月刊,1933(5).

[37]一月来之民政[J].河南政治月刊,1933(3).

[38]一月来之民政[J].河南政治月刊,1933(4).

[39]一月来之民政[J].河南政治月刊,1933(6).

[40]一月来之民政[J].河南政治月刊,1933(7).

[41]一月来之民政[J].河南政治月刊,1933(8).

[42]一月来之民政[J].河南政治月刊,1933(9).

[43]一月来之民政[J].河南政治月刊,1933(10).

[44]一月来之民政[J].河南政治月刊,1933(11).

[45]河南省政府二十二年份行政计划[J].河南政治月刊,1933(11).

[46]一月来之民政[J].河南政治月刊,1934(6).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of Huaihe River Basin in Henan during the Period of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1927-1937)

YANG Li-hong1,ZHU Zheng-ye2

(1. Institute of Marxism, Anhu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Hefei 230012,China;2.History Department, Anhui University, Hefei 230039)

During the period of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in order to reduce the disease and create a clean and livable living environment, the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management was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planning and municipal construction by the local governments of Huaihe River Basin in Henan Province.They formulated relevant regulations, built public toilets, garbage, incinerators and other public health facilities, constructed the dung plant and cemetery, dredged the sewage drainage ditch pond, mobilized the people to kill flies through the acquisition.Through the above measures, in the standard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health management, the improvement of city appearanc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nfectious diseases and civil hygiene habits of the people, etc. had achieved some success.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Henan Province; Huaihe River Basin;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10.14096/j.cnki.cn34-1044/c.2017.01.01

K26

A

1004-4310(2017)01-0001-06

2016-10-06

2016年度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民国时期淮河流域传染病与医疗卫生事业研究”(AHSKY2016D141);“近代淮河流域环境与社会变迁”(AHSKY2016D137);安徽大学淮河流域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项目“民国时期淮河流域公共卫生研究”(HHYJZX2016ZW011)。

杨立红(1974-),女,安徽中医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朱正业(1970-),男,安徽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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