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大变革时代的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
(一)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一份国内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法学学术期刊。确立这样的学术研究与交流平台的主题,决非无关紧要的不言而喻的考虑,而是我们这个大变革时代的殊为深刻的法学与法治发展吁求。
如同哲学一样,法学乃是时代精神的体现。每一个时代的法学都是对这个时代的法的精神的探寻,都是对这个时代所面临的重大而基本的法律问题的批判性反思。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应当敏锐地把握我们这个时代的法的精神主流及其发展走向,应当生动地反映我们这个时代法律生活领域已经或正在发生的深刻变化,应当有力地回应我们这个时代法治发展所面对的种种新的挑战,从而在正在历史性地展开的当代中国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大变革进程中,基于“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对未来”的深沉考量,充分展示法学发展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①参见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5月17日),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5页。
(二)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提出这样一个重要的论断:“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取决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需要的程度。”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1页。当代中国正处在一个深刻的社会转型与变革过程之中。这一转型与变革的基本目标,就是实现国家的现代化。与社会转型发展相伴而行,当代中国法治发展也正在经历着一个从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治的历史变革过程。
这场深刻的法治革命,是与国家需要紧密结合在一起的,集中体现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③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页。的现代化法治需求。当下正在蓬勃兴起的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④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8页。适应了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因之,这场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法治革命,必然促进中国法律文明体系的巨大创新,有力地推动着中国法治文明的成长与跃进,从根本上改变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与法律生活领域的基本面貌,进而呼唤法学理论的创新发展,呼唤着中国法治现代化理论的时代回应。
(三)
近代以来的全球发展进程表明,现代化与法治之间具有不可或缺的内在关联性,民族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与法治化进程是一个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推进法治发展及其现代化,是推进国家发展及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习近平同志精辟地阐述了现代化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页。因之,在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历程中现代化与法治化相互依存、相辅相成,法治问题是国家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法治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一般意义上讲,法治现代化理论所关注的问题,乃是现代社会变化与法治现象变化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特别是现代社会变革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机理。作为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法治现代化乃是人类社会自近代以来所经历的一场涉及社会与法律生活主要领域的深刻的法治变革过程。随着社会的转型发展,作为一种新的法律意识形态,法治现代化反映着各国政府积极推进各自国家的法治变革以及通过这一法治变革实现国家现代化的目标、推动国家现代化的时代趋向。在这一价值目标下,推进法治现代化成为国家的总体法治政策和自觉的法治战略行动计划。
从世界范围来看,法治现代化进程确实是在一些发达的西方国家首先相继启动的;但法治现代化的演进与发展,却不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个别现象,而是具有世界化趋向的,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这种法治发展现象容易造成一种错觉,似乎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只有在西方社会的特殊历史条件下才会产生,西方的法治现代化范型具有唯一性的历史品格;不仅如此,非西方社会内部似乎无法生成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因素和条件,仿佛只有依靠外来的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与传播,才能使自身社会的法制逐渐走上现代化的道路,法治国家的建立也才能成为可能。实际上,这种法律的幻觉是“西方中心主义”的典型表现。文明社会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演进与发展,是一个复杂的法治变革过程。在不同的民族、国家和地区,这一进程的动因、表征及后果是各不相同的。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历史多样性,是一个客观性的存在。在这种多样性的背后,凝结着各个国家法治发展的固有逻辑。因之,法治现代化并不是西方文明的独占品。在中国推进法治现代化有着深厚的内在必然性,在一定条件的作用下,中国的法治发展能够走上具有自身特色的现代化道路。
(四)
中国法治现代化是一个既与世界法治文明基本准则相互沟通、又具有浓郁民族风格的法治现象,蕴含着法治变革发展进程中自觉选择法治现代化道路或模式的深刻必然性。
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艰苦卓绝的伟大过程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法律生活实际相结合,努力走出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邓小平同志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东方大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始终考虑中国的国情特点,探索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发展模式。他反复强调:“过去搞民主革命,要适合中国的情况,走毛泽东同志开辟的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现在搞建设,也要适合中国的情况,走出一条中国式的现代化道路。”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3页。他还指出:“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情况,各自的经历也不同,所以要独立思考。不但经济问题如此,政治问题也是如此。”“要紧紧抓住合乎自己的实际情况这一条。所有别人的东西都可以参考,但也只是参考。世界上的问题不可能都用一个模式解决。中国有中国自己的模式。”⑦《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60、261页。因此,“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⑧前引⑦ ,人民出版社书,第2页。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下所展开的法治观念、法治体系、法治制度和法治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实践,具有独特的历史传统和社会条件。对于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来说,在外部世界提供的法治模式中,是找不到现成答案的,只能凭据自身基于自己国家需要和条件的创造性行动,进而实现民族法制的现代化改造。只有立足于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对域外的法治发展经验和模式进行具体的分析,我们才能把握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基本方向和途径,顺利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时代进程。
因之,中国的法治现代化道路是自主型的法治发展类型,是基于对本国法治国情条件的深刻把握、自主选择适合本国社会生活状况的法治发展模式,反映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独立自主的鲜明品格。“坚持独立自主,就要坚持中国的事情必须由中国人民自己作主张、自己来处理。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具体发展模式,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发展道路。历史条件的多样性,决定了各国选择发展道路的多样性。”⑨《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29页。在新中国60多年的历史行程中,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历史条件出发,独立自主,与时俱进,锐意改革,选择自己的法治发展道路,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和社会主义法治改革规律的认识,努力创制具有鲜明中国风格的社会主义国家体制与法律制度,从而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蓬勃生机和活力,开辟了自主型的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新境界。经过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艰辛探索与实践,历史性地生成了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总体性特征。
(五)
在当代全球性法律重构的进程中,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现时代,中国的法律生活领域逐渐融入国际法治体系之中,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之间的互动性明显增强,切实保持法治发展的独立自主的品格,坚定不移地走自主型的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愈发显得更为重要。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议题,涉及法治发展的各个领域,其中最为紧要的乃是以下若干方面。
第一,作为强有力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有效地实施着对国家、社会与法律生活的领导,从而保证中国社会与法治变革的平稳有序推进。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鲜明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坚持不懈的高度关注和执着努力,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对在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规律性有了更为透彻的科学把握,进而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更加清醒的理性自觉。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发展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总揽法治发展的全局并且主导着这场法治革命的前进方向。把法治发展置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这既是我们的传统和优势,也是新的历史条件的客观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⑩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2015年第1期。因此,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全面依法治国的奋斗目标。
第二,在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与保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⑪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41页。法治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向法治的革命性转变的过程。人治与法治这一对变项涵盖了传统国家治理体系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之间分野的一切特性,构成了区别这两类不同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尺度。传统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建立在人治型统治方式基础之上的,人治型统治方式决定着传统的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特征。而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与法治发展之间联结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体系的创新发展的产物,国家治理现代化总是与国家法治现代化相联系而存在。只有在实行现代法治的国家,才能提出并构建真正的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因此,必须适应变革时代的法治发展要求,把国家治理现代化构筑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通过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体制机制、程序方法转化为国家治理主体的实际行动,彰显法治型的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性质及其内在价值。
第三,强大的国家政权与权威型政府主导着法治现代化进程的走向。一般来说,法治现代化的过程离不开一定的政治机构的启动,而这一情形在东方国家表现得尤为明显。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东方大国,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这就需要有一个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充分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强大国家的存在,需要依靠政府的强有力的正确有效的调控干预,需要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地引导经济、社会与法治发展的时代重任。拥有强有力的国家能力和现代政府系统,是中国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必要的基本条件。面对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努力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性艰巨任务,必须依靠党和国家的强有力的组织推动,必须充分发挥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关键作用”。与此同时,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是一个法治发展的社会内生动力系统逐步强化的过程。人类文明演进史不断地揭示着、证明着一个深刻而伟大的真理:一种新型法律文明的诞生,必然伴随着社会主体自身的革命。在法治发展进程中,社会主体的自主性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法治发展水准的社会人类学指示器。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最深厚的动因基础,来自于社会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和首创精神。“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⑫前引④ ,人民出版社书,第6页。推进法治现代化必须激发社会主体的法治热忱,充分发挥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主体作用。因此,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是强化政府推动与保持社会活力的有机统一,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内在结合。
第四,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不仅重视形式正义,把国家权力的运作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之中,坚持法律规范的严格性和法律体系的完整和谐,而且更加关注实质正义,社会主体在这一有序化的法治体系中获得自由与权利,致力于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使之成为法治发展进程的基本价值准则,努力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能够在这些条件下实现。而超越法治的形式正义,注重对法治的实质正义的阐释、维护和实现,正在成为20世纪以来全球社会与法律生活领域中处于主导趋势的新型法治样式。在当代中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⑬前引⑤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38页。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和生活形态,反映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艰难曲折的历程,构成了衡量和评价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基本价值尺度。处于大变革时代的当代中国,必须始终高度关注共享发展,重视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这亦成为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面临的一项重大议题。
第五,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受到中国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历史的和地理环境的诸方面条件或因素的深刻影响,因而有其独特的历史特点。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东方大国,东中西部各个区域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状况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必然影响或制约着各个区域法治发展的进展状况与实际效果。实际上,区域法治发展是国家法治发展进程在一定区域内的具体的历史性展开,是在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区域发展的法治需求,推进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实践活动,因而是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同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汇聚成为一股内在性的强大力量,不可遏止地推动着法治中国建设大潮汹涌澎湃、奔腾向前。因之,在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国家法治发展与区域法治发展构成一个内在关联、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法治共同体系统,反映了当代中国法治运行的基本状况。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国家法治发展与区域法治发展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六,在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与法治改革进程是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⑭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6年7月1日),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7页。推进法治改革,建设法治中国,这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历史过程,决不可能企望在一个早上醒来法治理想蓝图就会展现在我们面前。这就要求我们抛却法治浪漫主义的理想模式,以客观、冷静、严谨的理性态度,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发展实际出发,正视法治改革过程中的复杂矛盾运动,自觉遵循现实主义的法治改革路径,以法治领域中的突出问题为导向,推出有力且可行的法治改革举措,可控地循序渐进地推进中国法治的改革与创新。然而,渐进式的法治改革决不意味着无所作为、消极等待,而是要以勇往直前的精神,锐意进取,迎难而上,奋力把当代中国法治改革推向前进。因之,当代中国法治改革的过程,又是一个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破解法治难题的过程。每一次思想解放的热潮,都推动了法治改革的新进展,为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注入不竭的动力。
(六)
因此,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变革的历史过程中,中国法治现代化理论鲜明表达了与中国法治国情条件相适应的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话语形态,致力于揭示中国法治现代化模式的法治逻辑,努力体现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法治立场。
《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创刊,是时代精神的法学回响,旨在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在当代错综复杂的全球化与全球治理变革的时代背景下,密切关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深入系统地开展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理论与方法论研究,深刻把握中国法治国情特点,悉心反映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经验,着力构建具有鲜明中国风格的崭新的法治现代化理论分析框架,努力表达有着鲜活中国特质的法治现代化的学术话语,进而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奉献绵薄之力,为文明社会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探索提供“中国方案”,以期回应大变革时代的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理论需要。
在这篇创刊寄语的最后,我拟引述德国著名思想家马克斯·韦伯在20世纪之初接手编辑《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文库》时发表的一篇文章的结束语,藉以表达《法治现代化研究》编辑部全体同仁的办刊心境。马克斯·韦伯这样写道:“重大的文化问题的光芒依然存在。于是,科学就武装起自己,改变自己的立足点和概念体系,从思想的高度俯视事件之流。它追逐着唯一能够给它的工作指明意义和方面的那些星座:
……新的冲动已经苏醒,
我急忙向前,吸吮她永恒的光辉,
我的前面是白昼,背后是夜晚,
头上是太空,脚下是波涛。”⑮[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公丕祥
2016年12月10日于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