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民*
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现代法制论析
王立民*
上海华界在辛亥革命时期建立的法制是现代法制,突出表现在现代的法律形式、法律语言、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等方面。这一现代法制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主要是:巩固了上海华界辛亥革命的成果;建立与规制了上海华界居民的现代生活方式;开始全面推进上海华界的法制现代化;拉近了与上海租界现代法制的距离;对当时的中央立法产生了积极影响等。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现代法制的实施总体情况比较理想。与当时上海租界的现代法制相比较,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现代法制具有立法机关是华人组成的军政府、法律内容具有革命性、审判机关由华人组成以及适用的是中国中央和上海华界自己制定的法律等特点。这一现代法制还对辛亥革命以后上海华界的现代法制建设产生了很大影响,以致这一法制继续沿着现代法制的道路不断向前发展,至20世纪30年代基本实现了法制现代化。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现代法制在上海现代法制史乃至中国现代法制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辛亥革命 上海华界法制 中国法制史 法制现代化 租界法制
辛亥革命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次重要革命。辛亥革命时期建立的法制是一种现代法制。那时的上海华界法制是这一法制的组成部分,对其论析,可以从一个角度窥视辛亥革命时期中国的现代法制。本文所指的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现代法制所涉的存续时间是从1911年11月3日上海起义开始,至1912年4月1日孙中山卸任临时大总统为止。目前,学界对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现代法制的研究不够充分,成果鲜见。本文以区域法制史的视角从三个方面来论析这一法制,与广大读者交流。
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建立的法制与以往华界的法制不同,是一种现代法制。上海租界虽早于上海华界,在19世纪40年代就开始建立现代法制,并逐渐对上海华界法制产生了一些影响,但上海华界仍处于清政府传统法制的管控之下,其法制的整体面貌没有发生根本变化。清末法制改革虽对中国传统法制产生很大冲击,可这一改革并不彻底,对上海华界法制的影响十分有限,上海华界法制没有完全摆脱传统法制的窠臼。辛亥革命以后,上海华界的法制则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实现了从传统法制到现代法制的飞跃。这一现代法制突出表现在以下一些领域。
(一)使用了现代的法律形式
法律形式是法制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又与法制的内容紧密关联。不同的法制有不同的法律形式,中国的传统法制和现代法制都有自己的法律形式。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法制使用了现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章程、简章、规则、条例、告示、通告等。它们均有自己的特色。章程是一种内容被广泛适用,涉及一些重要制度的法律形式,在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现代法制中的位阶最高。这种法律形式比较少,1911年12月由上海县地方审判检察厅公布的《民刑诉讼章程》是比较典型的一个。①《新国民诉讼一新》,载《民立报》1911年12月28日。简章是简单章程的简称,内容集中于政权机关运行的规定,在当时的法律形式中位阶也很高,与章程基本一致。这种法律形式也比较少,那时制定的《沪军都督府办事简章》是这一法律形式的代表作。②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95-298页。规则是一种关于政权机关工作要求、办事细则方面的法律形式,内容十分具体、详尽,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在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现代法制中,其位阶不高。这种法律形式较章程、简章为多。沪军都督府颁行的《值日规则》《会议规则》和《会客规则》等都属于此种法律形式。③前引② ,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书,第296-298、302页。条例是一种关于政权机关内部设置、职责等规定的法律形式。其内容比较丰富,细化到部、科一级,位阶高于规则。《沪军都督府条例》等属于这一法律形式。④前引② ,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书,第298-302页。告示是一种立法主体就某一具体事务的落实作出规定的法律形式,内容比较具体、简单,以禁止某些行为为主。它是一种灵活性比较大的法律形式,只要有需求,立法主体随时可以制定、发布。因此,告示在数量上较多,要明显多于其他法律形式。1911年11月颁布的《查禁造抢劫告示》,1911年12月颁布的《剪辫告示》,1912年1月颁布的《禁止强迫剪辫告示》等都是如此。⑤前引② ,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书,第316、324-325页。还有《禁止赌博告示》《禁吸鸦片告示》也是如此。通告是一种内容主要与军队相关的法律形式。其立法主体往往是军队,内容也与军队有关。辛亥革命时期的上海华界处于战争状态,这种法律形式也就比较重要了。从数量上看,这种法律形式不算多。1911年11月公布的《招募军队通告》和《颁布军律通告》是其中的代表。⑥前引② ,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书,第363-364页。这6种法律形式都是现代的法律形式,中国传统上不采用这些法律形式。中国传统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格、式、典、刑统、例等,内容又以刑法为主,与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现代法制的法律形式有很大差别。这从一个侧面证实,那时上海华界的法制是一种现代法制。
(二)使用了现代的法律语言
法律语言是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法制的载体,也是法制内容的表达方式。不同的法制使用不同的法律语言。中国传统法制使用传统的法律语言,现代法制则使用现代的法律语言。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现代法制中,使用了现代的法律语言,而不是传统的法律语言。那时公布了许多规定,其内容中就使用了现代的法律语言。1912年2月颁行的《禁止赌博告示》和《禁吸鸦片告示》都是如此。它们使用的现代法律语言包括:“严禁赌博”“禁吸鸦片”“一体遵照”“财产立即发封”“定予严办”“严行惩办”等。⑦前引② ,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书,第338页。这些与中国传统法制中使用的“博戏赌财物”“准盗论”“资财、田宅并没官”等都不同。⑧(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87、321页。使用现代的法律语言是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现代法制的一个亮点。
(三)使用了现代的法律内容
法律内容是法制的集中体现,也是其中的核心部分。中国传统法制有传统的法律内容,现代法制有现代的法律内容。这也是判别中国传统法制与现代法制的重要依据之一。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法制的大量内容是现代法制的内容,而且还体现在政治、经济、军事与社会等各个方面。在政治方面: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现代法制禁止政治性谣言传播。辛亥革命后,有一些不法分子用谣言方式,攻击这一革命,造成了不良影响。针对这一情况,1912年3月沪军都督府发出告示,要求上海市民“互相策勉,勿信谣言”,并要对那些不法分子“照军法严加惩办,以为蠹国殃民者戒”。⑨前引② ,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书,第345页。以此来稳定上海新的政治秩序。在经济方面:辛亥革命以后,上海百务待兴,急需资金支持,1911年11月沪军都督府便发布了关于创立中华银行并发行公债票、军用票,以募集资金,支持新政府的告示。告示公布了新创立的中华银行简章,还规定了发行公债票与军用票事宜,并指出:“由本军政府担保该银行钞票,期于金融不致阻滞。”⑩前引② ,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书,第415-417页。发行公债票等做法本身就是现代社会的产物,这一规定是对上海现代经济行为的一种规范。在军事方面:在参与辛亥革命的上海军队中禁用残酷刑罚,以改变过去传统的做法。1912年2月沪军都督府专门发布了《禁用毒刑告示》,称“现闻该营军士,每犯过失,有治以割耳、插耳箭等毒刑情事。查此种军律,乃从前之恶习,刻正改良新法,不宜袭用。”⑪前引② ,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书,第389页。改革刑罚与废除酷刑,这也是现代法制一种较为文明的表现。在社会方面: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现代法制除禁止赌博、吸鸦片以外,还要求留辫男子剪辫,以形成现代的社会风尚。1911年12月沪军都督府专门发布了关于剪辫的告示,认为:“结发为辫,乃胡虏之残俗,固地球五大洲所无之怪状”,要求“剪去辫发,除此数寸之胡尾,还我大好之头颅。”⑫前引② ,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书,第324页。中国传统法制的法律内容则不是如此。它是一种礼法结合的法制,其内容竭力维护专制统治,提倡男尊女卑的传统风尚,发展传统经济等,这些都与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现代法制的法律内容大相径庭,二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制。
(四)使用了现代的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也是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反映法制。不同的法制会有不同的司法制度。中国传统与现代的司法有天壤之别。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法制中的司法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上海县地方审判检察厅颁行的《民刑诉讼章程》集中对那时的司法制度作了规定,内容涉及司法机关、审判原则、审级、案件管辖等。它明文规定,上海的司法机关改称为审判检察厅,即“一律改设审判检察厅”;实行审判公开原则,凡是审判的案件必须“公判后执行”;审级为四级三审制,即“审理民、刑诉讼,仍分四级三审”;案件的管辖也有规定,上海地方审判厅的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是“婚姻”“亲属”“嗣续”案件、金额在“三百元以上”的诉讼案件和雇佣契约纠纷案件等。这些关于司法制度的规定都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内容,与中国传统的司法制度差别非常大。中国传统的司法制度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合一,地方的行政长官往往兼理司法;允许直诉,不可越诉;审判不公开进行;以重口供为原则,可以刑讯逼供等。这些都与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现代司法制度相反。这从又一个角度说明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法制是一种与中国传统法制不同的现代法制。
法律形式、法律语言、法律内容与司法制度都是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鉴别不同法制的标志。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法制使用了现代的法律形式、法律语言、法律内容与司法制度,而且又与中国传统的法律形式、法律语言、法律内容与司法制度都不同,这正好说明那时上海华界法制是一种与中国传统法制完全不同的现代法制。
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建立的现代法制在上海法制史上是一个创举,实现了现代法制在上海华界的全面、扎实推进。这对上海华界乃至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具有积极的意义,并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巩固了上海华界辛亥革命的成果
辛亥革命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次伟大革命,推翻了统治中国数千年的专制统治,开创了一个崭新的时代。这一革命席卷上海。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后不久,上海华界便积极响应。11月3日上海义师起义,次日上海光复。11月6日沪军都督府成立,这是上海华界光复后所建立的革命政权。⑬熊月之主编:《上海通史》(第7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此后,在沪军都督府领导下,上海华界开始摆脱封建统治,朝现代社会迈进。一切都在百废待兴之中。各界人士积极支持辛亥革命,年轻人纷纷参军,人数达到4万。⑭唐振常主编:《上海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78页。经济也有大发展,工厂企业明显增多。1911年新增工厂只有9家,1912年新增就达28家,以后继续增多。⑮前引⑬ ,熊月之编书(第8卷),第2页。文化开始繁荣。辛亥革命以后,上海新创刊的报纸杂志就有60多种。⑯前引⑬ ,熊月之编书(第10卷),第5页。移风易俗的社会风尚也不落后,剪辫、废缠足、禁赌博与吸鸦片烟等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上海华界辛亥革命的成果不小,影响很大,连孙中山都认为:“时响应之最有力而影响力全国最大者,厥为上海。”⑰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孙中山全集》(第6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44页。然而,上海华界的辛亥革命成果迫切需要现代法制进行固化,得到应有的保护。沪军都督府抓紧时间及时建立自己的现代法制,在政治、经济、军事与社会等方面都作了相应的规定,确保上海华界朝着现代社会的目标发展。事实也是如此。自辛亥革命以后,上海华界确实有了一个大发展,进入到一个被称为发展的“黄金时期”,⑱前引⑬ ,熊月之编书(第8卷),“引言”第1页。其意义不小。
(二)建立与规制了上海华界居民的现代生活方式
辛亥革命以前,上海华界居民的生活方式以传统的生活方式为主,用阴历、留长辫、缠足、吸鸦片、赌博等都习以为常。这些传统生活方式与现代社会背道而驰,有必要加以改变,破旧立新,从而建立、规制现代的生活方式,与现代社会发展相协调。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现代法制着力改变这些传统生活方式,建立、规制现代的生活方式。1912年1月施行的“改历通告”以南京临时政府的规定为基础,根据上海华界的具体情况,作出了弃用阴历、改用阳历与解决具体问题的规定。此通告说:“照得前奉大总统谕令,改用阳历与世界各国一表大同等因。奉经示谕军民铺户人等一体遵行在案。”对于因改用阳历而在上海华界出现的问题,此通告要求妥善解决,不使商民因改历而受到影响:“惟查沪上社会习惯,商店账目、民间借项,往往年底为归宿之期,互相清理;此时改用阳历,仓促更新,各界账款办理,难免刁诈者流借词推诿,致多棘手。自应妥筹良法,庶商民不致稍受影响。”⑲前引② ,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书,第325页。从此以后,上海华界市民均开始使用阳历,不再使用阴历。要求男子剪辫也是当时改变传统生活方式的一个方面。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多次发布规定,要求男子剪辫,以改变留长辫的传统生活方式。1911年11月就发出“告示”:“凡我同胞,一律剪辫。除去胡尾,重振汉室。”⑳前引② ,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书,第292页。1911年12月又两次发布相似“告示”。一次要求:“各团体苦口实力,辗转相劝,务使豚尾悉捐,不惹胡儿膻臭,众心合一,还我上国衣冠。”㉑前引② ,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书,第324页。另一次,进一步要求市民:“须知垂辫为清朝之俗尚,现者地方光复已久,极应革除旧习,咸与维新”。㉒前引② ,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书,第497页。从那以后,上海华界的男子纷纷剪辫,改变了留长辫的传统生活方式。可见,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法制在改变传统生活方式、建立与规制现代生活方式方面,也具有积极意义。
(三)开始全面推进上海华界的法制现代化
在上海这个城市中,最早出现现代法制的是上海租界,始于1845年的上海英租界。以后,现代法制又在上海美租界、法租界相继诞生。这些租界在设立之初就开始运用现代法制,包括使用现代的法律体系、法律结构、法律语言、审判制度、律师制度和监狱制度等。㉓参见王立民:《上海租界与上海法制现代化》,载《法学》2006年第4期。以后,与上海租界相邻的上海华界看到上海租界现代法制的先进性,在20世纪初清末法制改革前,就开始引进了一些上海租界的规定,成为自己法制的内容。㉔参见王立民:《中国城市中的租界法与华界法——以近代上海为中心》,载《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3期。但是这并不全面也不普遍。清末法制改革主要集中于中央层面,对地方的影响不大,上海华界的法制还是停留在传统水平,没有很大改观,传统法制仍占主导地位。辛亥革命时期则不同。中央和地方都全力推进现代法制建设,上海华界开始全面推进法制现代化,使用现代的法律形式、法律语言、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等。可以说,辛亥革命时期才是上海华界法制现代化的全面推进时期,具有里程碑意义。从这以后,上海华界法制现代化的步伐就再也没有停止过,直到20世纪30年代这一法制基本建成,转向一个新的阶段。
(四)拉近了与上海租界现代法制的距离
鸦片战争以后,列强们以中国传统法制太落后、粗暴等为由,攫取了在华领事裁判权,设立了租界。在他们设立的租界里建立的是现代法制,最早出现在上海的英租界,以后上海的其他租界也是如此。这时,同在上海这一城市中,法制的差异就非常大。在辛亥革命以前,上海华界适用的是中国传统法制,上海租界施行的是现代法制。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制,在法制的各领域都不统一,其直接后果是,不知上海租界现代法制的华人进入租界以后,往往会因违反而受到处罚。据《老上海三十年见闻录》一书记载,就有一位华人因“不谙租界章程,在马路上大便,被巡捕捉去。捕房令罚洋释出,其人不服,吵闹不休。解赴公堂,官判加罚数元,以为吵闹者戒”。此华人觉得很冤枉,认为是:“欺我初来上海之人。”㉕陈无我:《老上海三十年见闻录》,上海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244页。这种情况不是个别情况,而是一种法制不统一所造成的常态后果。也有人曾预料这种后果的出现,于是就进行宣传,明示上海租界法制的规定,以避免这种后果的出现。早在1876年就有人在《沪游杂记》一书中记载了20条华人易犯而租界又禁止的规定,其中包括:“禁马车过桥驰骤”“禁马车、东洋车夜不点火”“禁路上倾倒垃圾”“禁道旁小便”“禁施放花爆”“禁春分后、霜降前卖野味”“禁卖臭坏鱼肉”“禁乞丐”“禁聚赌酗酒斗殴”等。㉖(清)葛元煦等:《沪游杂记淞南梦影录沪游梦影》,郑祖安等标点,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然而,租界在一般情况下是开放的地区,进入租界的华人太多,仅靠这样的宣传还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问题。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法制开始全面现代化,拉近了与上海租界现代法制的距离。这不仅有利于减少华人因不知租界现代法制而违法、被罚的情况,更有利于整个城市法制趋向平衡,缩小上海华界与租界现代法制间的差异,使上海在整体上都进入现代法制的轨道。这对于上海这样一个现代大都市不可或缺。辛亥革命上海华界法制的现代化为其创造了一个有利条件,意义重大。
(五)对当时的中央立法产生了积极影响
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现代法制还对当时的中央立法产生了积极影响,这是因为上海华界有些规定先于中央立法而制定,中央立法借鉴了这些上海华界的规定,也制定了自己相应的规定,颁行全国。有关剪辫、禁毒和禁烟等的规定都是如此。上海华界第一次作出剪辫规定的时间是1911年11月,而中央颁行《临时大总统关于限期剪辫致内务部令》的时间是1911年2月,其内容与上海华界的剪辫规定相似。上海华界第一次作出禁赌规定的时间是在1912年2月,而中央颁布《内务部为禁赌呈》的公布时间是在1912年3月,其内容也与上海华界的禁赌规定类似。上海华界第一次作出禁烟规定的时间是在1912年2月,而中央颁行《临时大总统关于禁烟令》是1912年3月,其内容同样与上海华界的禁烟规定基本一致。㉗参见王立民:《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立法探析》,载《史林》2012年第6期。上海华界这些规定的施行时间都要早于中央颁行相似规定的时间。可见,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现代法制先行先试并对中央立法产生了积极影响,被推广至全国,其意义不能说不大。
综上所述可知,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建立现代法制的意义重大,其不仅在上海现代法制史上的地位非同一般,而且在中国现代法制史上也举足轻重。这一法制虽是上海的一种区域性法制,但其发挥的作用不可小视,具有全国的影响力。在那时全国的区域法制中,可算是屈指可数。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是“响应之最有力而影响力全国最大者”,其中亦包含了它的现代法制。
关于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现代法制还有一些方面也值得关注,其中包括它的实施、特点与影响。这些都从不同的角度来还原这一法制的真实状态,给人们以一种更为全面的认识。
(一)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现代法制的实施情况
从总体上来看,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现代法制实施的情况比较理想,使得上海华界在辛亥革命以后,有了一个跳跃式的大发展,社会的各领域都朝着现代化方向大踏步前进,到了20世纪30年代,上海便蜕变为一个国际大都市,有了“东方的纽约”和“东方的巴黎”之称。㉘马长林:《上海的租界》,天津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前言”第3页。从具体规定的实施情况来看,较好者为多,这里以剪辫规定的施行情况为例。当剪辫告示发布以后,上海便掀起了一个轰轰烈烈的剪辫运动,以落实告示中的规定,而且这一运动还“紧张与热闹”。首先是士兵拿着剪刀上街剪辫,见到男子留着长辫,就上前强制剪去:“将人在路上拦住、拖住,硬剪掉人家垂于脑袋后面的发辫”。但是,这种强制性剪辫留有后遗症。有些不愿被剪的男子会与士兵发生争执,甚至冲突,还引来一些围观者,其中就有不法分子浑水摸鱼,乘机作案,有人“连手上的戒指也被人抢去,愤而去投禀警局”。还有男子因怕被剪辫而不敢上街,“弄得人心惶惶,大有行路之难了。”㉙上海通社:《上海研究资料》,上海书店1984年版,第549-550页。针对这一实施情况,沪军都督府于1912年1月又公布了禁止强迫剪辫的“告示”,指出:“近闻各军士兵,未免过分热心。硬剪行人发辫,以致议论纷纷。”因此作出规定:“不强迫从事,但保社会安宁”,还“责成各军官长,火速查禁无徇”。㉚前引② ,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书,第325页。从那以后,上海华界的剪辫就转入到自愿阶段。在整个剪辫规定实施过程中,上海各界积极为剪辫作努力。小南门的群学会召开了一次“义务剪辫大会”,“剪去发辫者不下数百人”。有的剪辫义务会发出通知,三天内来自愿剪辫者,“不但分文不取,而且还赠大肉面一碗,以助兴趣”。其效果不错,第一天“去剪的有六十多个”,三天下来,“总计剪辫者二百五十四人”。㉛前引㉙ ,上海通社书,第550-551页。从此以后,上海华界的男子就改去了留长辫的陋习,开始留有现代发型了。从剪辫规定的实施情况也可以窥视上海华界市民对现代法制的渴望与施行现代法制的热情,说明这一法制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深得人心。
(二)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现代法制的特点
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现代法制有自己的特点。这一特点可以与当时上海租界现代法制相比较而显现。这两种现代法制有可比性,比较以后反映出来的特点比较科学,也易让人们所接受。上海华界与上海公共租界、法租界相邻而存,都在上海这个城市里;它们的法制都是现代法制,不是传统法制;它们的法制又是上海的区域法制,不是整个上海的法制等,相似点不少。这些都是它们可以进行比较的基础。经过比较以后可以发现,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现代法制具有以下一些主要特点。
1.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现代的立法机关是华人组成的军政府
上海被义师光复以后,建立了军政府即沪军都督府,陈士英为都督。㉜前引⑭ ,唐振常编书,第469页。沪军都督府是当时上海华界现代的政权机关,其下设有司令部、参谋部和军务部。这一机关具有立法职能。《沪军都督府条例》的第4条明文规定:“凡发布命令及赏罚、任免各部及各营文武人员,均属都督大权。”㉝前引② ,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书,第298页。事实也是如此。沪军都督府颁行了大量的规定,包括禁止赌博、吸鸦片烟等规定。沪军都督府的长官都督和成员都是华人,不是洋人。其后,沪军都督府改为沪都督府,其长官都督和成员还是华人,不是洋人。这是因为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一直是华人的统治区域,与中国的中央政府有隶属关系,都督需经中央政府批准,又对中央政府负责。沪军都督府和沪都督府的长官和成员只能由华人来担任,具有外国国籍的洋人不能在其中任职。上海租界的现代立法机关则不同,是一种外国在沪侨民组成的自治组织,全由洋人组成。上海公共租界的现代立法机关为纳税人会,亦称“纳税西人会”“外人纳税会”,由英、美等国在沪并有一定资财的侨民组成。㉞王立民:《上海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22页。上海法租界的现代立法机关则是法国驻沪总领事,其当然是法国人了。㉟前引㉞ ,王立民书,第25页。华人曾极力要求加入上海公共租界的纳税人会,作了许多努力,但是都失败了。㊱史梅定主编:《上海租界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177页。究其原因,还是因为上海租界是洋人管辖的区域,排斥华人对于立法的参与和渗透。关于这一点,英国人自己讲得十分明确:“这个租界原来是为外国商人而非中国商人建立的。管理租界的依据是我们自己的法律,而不是中国的法律。”㊲[英]克利斯多福·纽:《上海》(上册),唐凤楼等译,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第428页。这种法律就是洋人制定的法律。从中亦可见,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现代的立法机关与上海租界现代的立法机关很不同,有自己的特点。
2.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现代的法律内容具有革命性
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现代法制的一个非常凸显的方面是其法律内容的革命性。这一革命性突出表现在:推翻封建旧政权,建立现代的新政权;废除封建旧制度,建立现代新制度;改变封建旧习俗,推行现代新风尚等。这些都有相关规定作支撑。比如,《沪军都督府条例》《沪军府办事简章》《禁用毒刑告示》《民刑诉讼章程》,还有《剪辫告示》《禁止赌博告示》《禁吸鸦片告示》等,都是如此。它们都是辛亥革命在上海取得的现代法制成果,也极大地推进了这一革命。上海租界的法制则不具有这种革命性。上海租界处处以“中立”为借口,抵制辛亥革命。有告示要求,在华的英国人,既不要参与反清战争,也不要加入镇压革命党人的战争,否则,就要被处以500镑以下罚金或2年以下监禁。㊳前引⑭ ,唐振常编书,第463页。可是,当这种“中立”在实施时,就不那么中立,而偏向抵制辛亥革命了。辛亥革命爆发后,英国领事还暗中与清政府的商会道公函来往,表示要“在租界内拘捕可能发现的任何乱党”,保证“凡欲在租界内制造混乱者,捕房将一律予以逮捕,解往会审公廨,务请贵道台放心”。㊴上海档案馆编:《辛亥革命与上海——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档案选译》,中西书局2011年版,第324页。当工部局得知租界有人要“举行游行以庆祝攻克南京”时,马上决定:“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准许这类示威活动”。㊵前引㊴ ,上海档案馆编书,第277页。起义军士兵进入租界后,还多次遭到拘捕,送到会审公廨审判,1911年11月和1912年1月—2月都发生过这样的情况。㊶参见王立民:《会审公廨是中国的审判机关异议》,载《学术月刊》2013年第10期。这些抵制辛亥革命的种种迹象表明,上海租界的现代法律内容更像是清政府的帮凶,而非“中立”的面目。其原因是上海租界为了自身利益,害怕中国进步、强大,害怕中国革命会有损自己因不平等条约而获得的既有利益;宁可中国有个腐败的清政府,也不愿看到中国有个革命、进步的新政府来维护中国主权与合法利益。因此,上海租界的法律内容抵制上海的辛亥革命有其一定的必然性。从中亦可见,辛亥革命时期上海租界现代的法律内容与华界现代的法律内容有所不同,上海华界的法律内容也就有了自己的特点。
3.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现代审判的机关是华人组成的审判机关,其适用的是中国中央和上海华界自己制定的法律
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在司法制度方面的特点也十分明显。首先,辛亥革命时期华界建立的现代审判机关是由华人组成的审判机关。辛亥革命以后,上海先建立了上海司法署,行使审判权,1912年上海司法署又改变为上海地方审判厅,负责人为厅长。这一审判机关的厅长和审判人员都为华人,没有洋人。㊷滕一龙主编:《上海审判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页。在那时中国现代审判机关的体系中,它们都属于地方审判机关,其上还有临时中央裁判所等。㊸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16-417页。其次,辛亥革命时期华界现代审判机关适用的是中国中央和上海华界自己制定的法律。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上海司法署、上海地方审判厅都是中国基层的审判机关,适用的都是中国自己制定的法律,其中既有中央制定的法律,也有上海华界自己制定的法律,适用阳历、禁缠足与吸鸦片、去长辫等规定都在其中。上海租界现代的审判机关及其适用的法律就不是这样了。辛亥革命时期,上海租界的现代审判机关是会审公廨。它是建立于租界、由中外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机关,1868年12月制定的《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规定,中国“遴委同知一员,专驻洋泾浜,管理各国租地界内钱债、斗殴、窃盗、词讼各等案件”,“凡遇案件牵涉洋人必应到案者,必须领事官汇通委员审问,或派洋官会审”。㊹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69页。正因为会审公廨的审判人员由华、洋人构成,故有人称其为“混合法庭”,㊺前引㊱ ,史梅定编书,第279页。这与上海华界由华人审判人员组成的上海司法署、上海地方审判厅不同。另外,上海租界会审公廨审判时适用的主要是上海租界自己制定的规定,而不是中国法律。㊻参见前引㊶ ,王立民文。这与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上海司法署、上海地方审判厅适用中国中央、上海华界颁行法律也不同。那是因为上海租界是上海的一个自治区域,其独立性很强,审判亦是如此,难怪有人称其为“国中之国”。㊼费成康:《中国租界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可见,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现代审判机关及其适用的法律也有其特点。
与上海租界的现代法制相比,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现代法制的这些特点不仅客观存在,还充分证明这一法制是一种革命的、进步的法制,一种迎合历史发展趋势与上海人民意志、愿望的法制。这一法制至今都应得到充分肯定,不可被忽视。
(三)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现代法制对辛亥革命以后上海华界现代法制建设的影响
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建立的现代法制对此后上海华界的现代法制产生了很大影响。虽然,辛亥革命以后上海华界的政权有所更迭,人员也不乏变动,可是,上海华界的现代法制都一直在向前发展,没有走回头路。1912年4月孙中山卸任临时大总统,辛亥革命时期结束,然而上海华界的现代法制的步伐没有因此戛然而止,甚至倒退,相反还在向前迈进。此时上海华界的现代法制根据华界出现的社会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努力解决这些问题,推动华界的城市建设。1912年5月上海华界一度米价突涨,直接影响到市民的正常生活:“近来米价昂贵,已在十元以外。”为了解决米价高昂的问题,安定市民生活,沪军都督府及时作出规定,平抑米价。规定要求商家“务当顾全大局,共体时艰,切勿居奇,改酿变故。其各遵照”。㊽《米价不可再涨》,载《申报》1912年5月24日。1912年7月有市民反映,当时上海华界使用的老虎灶烧水不开而有碍于卫生:“余宝生以市间老虎灶所售之水,俱系半滚半冷,食之有碍卫生”。同时,他又建议:“别创一种卫生泡水柜,使水易滚而洁净,且用煤又省”,并“将柜绘图,呈请沪都督出示通告该业依样仿造。”沪都督随后作出规定:“该民发明之卫生泡水柜,果能使水清洁,与卫生有益,自应饬老虎灶仿造置用。”㊾前引② ,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书,第452页。上海华界就是这样,一方面,利用地方立法不断解决存在的社会问题,推进城市建设;另一方面,也丰富了现代法制的内容,促进现代法制建设,可谓一举两得。
鸦片战争以后,上海早于全国其他城市设立了租界,相继诞生了英租界、美租界和法租界,其后英、美租界又合并为英美租界,再改名为公共租界,于是便有了与租界相对应的华界。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已处于一种“一城三治”的状况,即上海华界、公共租界和法租界互相独立、共存,各自进行治理。㊿参见王立民:《论上海法制近代化中的区域治理》,载《法学》2014年第1期。此时的上海华界实际上就是上海的一个区域,其法制也是一种现代区域法制。这一法制仅适用于上海华界,不及上海租界。上海公共租界、法租界的法制也是现代区域法制,但不及上海华界、其他租界。上海租界的区域法制自建立之日起,就是现代法制,没有经过中国传统法制的阶段。上海华界则长期处在中国传统法制之下,鸦片战争以后受到过上海租界现代法制的局部影响。20世纪初的清末法制改革给上海华界的法制现代化带来大转机,可是这一法制改革持续时间不长,改革得也不那么彻底,而且主要停留在中央层面,对包括上海在内的地方法制影响有限。辛亥革命则不然。它不仅推翻了中国数千年的专制统治,也给中国现代法制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上海华界从中受惠。上海华界在辛亥革命时期,大力推进现代法制建设,使上海华界的区域法制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迈出了一大步,领先于全国其他城市。上海华界是辛亥革命“响应之最有力而影响力全国最大者”的评价中,亦包括对其现代法制建设的肯定。在上海,华界的现代法制建设虽起步晚于租界的现代法制建设半个多世纪,但其动力足、步子大、速度快,在辛亥革命时期就出现了大成效,在法律形式、法律语言、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方面,均缩小了与上海租界现代法制的距离。从此,上海华界的现代法制建设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驶入了发展的快车道,以致在20世纪30年代便基本实现了法制现代化。从中亦可知晓,上海始终扮演了一个区域法制现代化领跑者的角色。鸦片战争以后,上海租界率先于全国其他城市,推出现代法制,打破了中国城市无现代法制的纪录,一跃走上了区域法制现代化的道路。辛亥革命以后,上海华界又领先于全国其他城市,加快建设现代法制,快速实现了华界的区域法制现代化。上海两次都领跑于中国区域法制现代化,为全国其他城市的法制现代化提供了经验,为上海的现代城市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上海世界大都市地位的形成绝非偶然。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现代法制在上海现代法制史乃至中国现代法制史中都应留有浓墨重彩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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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gal system of Chinese sections in Shanghai during the Xinhai Revolution period is a modern system;its modernity is particularly embodied in such aspects as its form,language,content,and judicial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of this modern legal syst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mainly in that it consolidated the achievements of the Xinhai Revolution in Shanghai,established and regulated the modern way of life of Shanghai residents,started to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of Chinese sections in Shanghai,narrowed the distance from the modern legal system of Shanghai concession areas,and made a positive impact on the legislation of the then central government in China. Generally,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modern legal system was successful. Compared with its counterpart in concession areas,this modern legal system had the following characteristics: its legislative body was the military government composed of Chinese citizens;its legal content was revolutionary;its judicial organ was composed of Chinese citizens;the law enforced was formulated by Chinese people themselves. This modern legal system also had a great influence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modern legal system in Chinese sections of Shanghai after the Xinhai Revolution,so that the latter could develop along the path of the modern legal system and basically achieved the target of modernizing the legal system in the 1930s. In a word,the legal system of Chinese sections of Shanghai in the Xinhai Revolution period has left an indelible mark on the history of the modern legal system in Shanghai and even in China.
Xinhai Revolution;legal system of Chinese sections of Shanghai;Chinese legal history;moderniz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legal system in the concession areas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史学博士。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租界法制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研究”(14BFX019)的阶段性成果,同时获得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和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