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现代化2016年智库论坛综述

2017-04-15 04:21*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7年1期
关键词:司法法治理念

吴 欢 *

中国法治现代化2016年智库论坛综述

吴 欢 *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鲜明地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创造性地回答了新形势下当代中国实现什么样的发展、如何实现发展的重大问题。新发展理念构成了中央“十三五”规划建议的灵魂和主线。2016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按照五大发展理念谋篇布局,确立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发展布局、发展动力、发展保障,描绘了充分反映新发展理念的未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蓝图。因而,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入研究新发展理念的法治意蕴,认真探讨新发展理念对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深刻把握新的历史条件下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内在机理,科学揭示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基本规律,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有鉴于此,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于2016年10月22日在南京共同主办了以“新发展理念与中国法治现代化”为主题的中国法治现代化2016年智库论坛。本次论坛的协办单位是新华网江苏频道、“交汇点·新智库”等新闻媒体。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和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共中央党校法学教研部、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吉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郑州大学、沈阳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浙江警察学院、中国法治研究院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委政法委、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江苏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中共镇江市委、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江苏省法学会、江苏省社会科学院,以及东南大学、苏州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扬州大学、江苏大学、南京审计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等40余家省内外领导机关、实务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10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论坛并参与研讨。来自《人民日报》《中国法学》《中国高校社会科学》《法学》《中国司法鉴定》《黑龙江社会科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学术刊物的编审专家,以及《中国社会科学报》《法制日报》《新华日报》《江苏法制报》和新华网、江苏卫视等新闻媒体也应邀参加本次论坛。

论坛分为开幕式、主题发言、两个单元的大会交流和闭幕式等五个环节。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公丕祥教授主持的开幕式上,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理事会理事长、江苏省法学会会长林祥国同志,江苏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周琪同志,江苏省委政法委副书记侍鹏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研究员和南京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胡敏强教授先后发表致辞和讲话。在中共镇江市委书记、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夏锦文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编辑部主任王申研究员共同主持的大会主题发言环节,8位学者先后发表见解,并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葛洪义教授和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蒋传光教授进行评议。第一单元的大会交流由华东政法大学原校长何勤华教授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孙文恺教授共同主持,10位学者先后发言,并由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区域法治文化平台主任、扬州大学法学院钱玉林教授和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区域法治文化平台副主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孙莉教授进行点评。第二单元的大会交流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郑成良教授和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司法改革与现代化研究所所长田幸研究员共同主持,9位学者先后发言,并由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刘旺洪教授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道通教授进行评议。论坛闭幕式由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院长、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法治社会研究所所长龚廷泰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研究员进行了论坛学术总结。

与会学者围绕着“新发展理念与中国法治现代化”主题,从法律、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历史等视角,运用规范分析、实证调研、跨域比较、文化解读、历史探源等方法,对创新发展与法治改革路径探索、协调发展与法治发展总体布局、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开放发展与中国法治国际化进程、共享发展与法治发展价值机理,以及新发展理念与立法发展、新发展理念与法治政府、新发展理念与司法改革、新发展理念与法治社会、新发展理念与区域法治、新发展理念与法治国情和新发展理念与法治智库等新发展理念引领下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为全面展现本次论坛研讨的问题与主义、深度与广度、思想性与学术性,以下综述将在反映会议研讨进程实况的同时,分专题酌情整合有关学者的会议发言和交流论文。

一、新发展理念与法治现代化战略

新发展理念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方针,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遵循。新发展理念的提出与贯彻,集中体现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本质要求和运动方向,表达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内涵特征,拓展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崭新思路,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时代进程开辟了广阔空间。在本次论坛开幕式上,致辞嘉宾一致强调了新发展理念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战略引领和行动指南作用。

公丕祥教授在开幕式讲话中指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这是对当代中国发展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鲜明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社会发展规律的崭新认识,深刻表达了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内在逻辑,进而构成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战略引领和行动指南。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新发展理念的本体论根据,彰显着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品格,构成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基本准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践行新发展理念,必须紧密联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着力创设催生创新发展的法治基础,建构推动协调发展的法治机制,健全保障绿色发展的法治体制,塑造推动开放发展的法治格局,弘扬实现共享发展的法治价值。这次智库论坛对于深刻认识当代中国新的发展阶段基本特征及其对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深刻影响,增强运用新发展理论引领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理性认知与实践自觉,科学把握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战略与策略选择,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在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按照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要求,正确认识和把握法治建设与发展的基本方向、根本任务和工作重点,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强化法治问题导向,推动法治创新发展,充分发挥新发展理念对于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战略引领作用,进一步统揽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战略全局和时代走向,进一步深刻把握这一革命性进程的环境条件、功能定位、价值取向和总体格局,坚定不移地走出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质的自主型的法治现代化之路。

林祥国同志在开幕式讲话中指出,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举办的本次智库论坛有几个突出特点:一是论坛主题高端,认真探讨新发展理念对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二是参会人员高端,是一次实务界和理论界的盛会;三是议题设置高端,论坛从多个角度全方位地研讨新发展理念与中国法治现代化问题,必将带来法治发展的创新思想和可行思路。

周琪同志在开幕式讲话中指出,法治是关涉我国未来发展全局的关键议题;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法治现代化事业的系统推进刻不容缓。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成立以来,充分把握时代脉动,发挥了重要的带动引领作用。此次智库论坛主动设置议题,将新发展理念和中国法治现代化历史进程的内在联系作为探讨对象,勇于破解法学研究和法治发展难题,必将形成有价值有意义的成果和共识。

侍鹏同志在开幕式讲话中指出,江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法治江苏建设。省委李强书记强调指出,要使法治成为江苏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在建设 “强富美高”新江苏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保障作用。当前我省的法治工作者要着力做好四件事,以开创法治江苏建设的新局面:一是提高立法质量,二是不断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三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四是不断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

李林研究员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按照中央“十三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必须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保持战略定力,坚持稳中求进,统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发展理念对中国法治现代化提出了众多新任务、新要求和新挑战,包括:如何发挥法治在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当中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如何适当地“跳出法治看法治”;如何界定和解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这一重大命题;如何界定中国法治的现代化;如何理解新发展理念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如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协调和开放发展;如何处理好法治的“古今中外”关系;如何从江苏法治实践和特色出发全面总结江苏法治建设经验等,这些都值得与会学者们深入思考。

胡敏强教授代表南京师范大学向与会专家表示热烈欢迎。他指出,南京师范大学办学历史悠久,发展定位明确,既有成就斐然,在国家级科研项目和获奖方面势头良好,目前正在努力建设有国际影响的高水平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学科师资力量强大,建设业绩突出,在大项目、大成果、大平台等方面一直走在前列,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的建成与运行就是突出标志之一。此次智库论坛主题立足江苏、面向全国、放眼世界,必将进一步推动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

夏锦文教授在主持大会主题发言时也指出,本次论坛展现了“新发展理念与中国法治现代化”这一研讨主题应有的广度与深度。新发展理念与中国法治现代化之间应当是一种双向强化关系:新发展理念有助于引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理论建构、目标设定、制度架构和发展道路;不断推动中国法治走向现代化有助于全面推进和切实保障新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这种双向强化关系是发展与法治辩证关系的生动体现,也有赖于包括所有与会者在内的中国当代法学研究者去进一步积极阐发和深入探讨。

二、新发展理念与法治建设全局

新发展理念不仅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发展布局、发展动力、发展保障的战略引领,还将深刻而全面地影响与刻画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这一革命性进程的环境条件、功能定位、价值取向、总体格局、战略全局和时代走向。本次论坛部分与会学者即对新发展理念与法治建设全局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

以人为本是新发展理念本体论根据和法哲学品格的集中体现。中共中央党校法学教研部张恒山教授在题为《以人为本的发展与现代法治》的主题发言中指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实质上是“以人为本”发展理念的进一步深化。“文艺复兴”以来的人本主义思潮是现代文明的基本理念和主导面向,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基本观点是一致的。以人为本意味着不是以神权为本,不是以国为本,不是以某种信仰为本,也不是以物质为本,更不是以GDP为本。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异化”的基本观点警示我们,经济社会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尊严为代价,要以实现人的本质回归和全面自由发展为终极目标;要警惕市场本身的缺陷,不能在错误的发展理念指引下“唯速度论”,不能为了保持发展速度而人为地配置资源;要时刻不忘马克思主义的初心,人的发展才是发展的目的和动力。以此审视五大发展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法治意义:新发展理念要首先强调人民群众对发展成果的分享,因此政府要合理分配资源,加强对人的发展的保障力度;其次是创新发展,要求政府为自由创新提供言论环境和思想空间;其他发展理念也要求国家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以保障和实现以人为本。

新发展理念在指引法治实践的同时,也拓展了法治新空间,提出了法治新命题。《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在题为《网络主权的理论建构与制度安排》的主题发言中指出,当前关于网络主权有两种相互对抗的观点,即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否定或弱化网络空间中的国家主权,其依据分别是网络空间独立性和全球公域理论,而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坚持国家主权对网络空间的适用性,主权从领土向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是其论说逻辑。实际上,“网络空间”和“主权”这对概念是把握网络主权的关键。有关网络主权的新观点应当是:一国按照其意志在领域内以分散治理为原则的司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以及对他国主张的排除网络干涉与网络共同治理的权利。没有网络主权,就不可能有网络空间真正的自由、秩序、发展和繁荣。用网络主权建构法律制度,用法治框架落实网络主权,是网络主权发挥实效的必由之路。

新发展理念指引下的全面深化改革必然呼唤全面拓展法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陈金钊教授在题为《在深化改革中拓展法治》的主题发言中指出,探讨法治与改革的关系目的在于找出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路径,因而我们需要改变简单地对法治与改革进行对立统一的关系思辨,真切地在对立统一中探寻出法治与改革的统合概念。“在深化改革中拓展法治”这一命题,是对法治与改革关系的高度凝练,因而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法治改革”的概念,这是一个统合法治与改革关系的概念。在法治改革的概念之下,深化改革以“法治中国”为目标,而“法治中国”则以深化改革为路径;在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使改革与法治这两种方法都具有价值追求,拓展法治也就有了正确的方向。

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法治建设全局的关键在于提升法治建设效能。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沈国新同志在题为《坚持五大发展理念 提升法治建设效能》的主题发言中指出,加强法治建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容和保障,既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来引领法治建设,又要在落实法治建设进程和任务中全面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具体而言,要坚持创新理念,推进法治建设发展;坚持协调理念,推进法治全面建设;坚持绿色理念,加强生态法治建设;坚持开放理念,拓展法治建设领域;坚持共享理念,践行法治价值追求。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能与时俱进,不断提升效能与水平。

新发展理念是当代中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的主导理念。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姚建宗教授在题为《坚持用社会发展新理念引领中国法学和法治实践》的主题发言中指出,在法学研究方面,应当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努力为中国法治提供更为符合中国法治历史与现实的具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理论元素,以及以回归人类法治文明大道为思想愿景与实践期待,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进行理想创造。在法治实践方面,也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进一步完善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文明建设、以广泛的社会自治为基础的法治社会建设、法治政党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

当代中国的改革创新实践呼唤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的法治评价机制。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杨登峰教授在题为《我国改革创新试验的法治评价逻辑》的交流论文中指出,试验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坚持的政策与策略的制定方法,我国改革总体上走的是“先试验后改革”的路径,这在某种程度上与“先立法后执法”“依法而治”的法治评价逻辑相矛盾。历史经验表明,没有法治的保障和约束,试验会处于无序状况,所谓的试验或者会成为冒进主义的导火索,或者会成为阻滞改革的拖延策略,还有可能使改革的推行者承担不当的政治或法律责任。改革试验所面对的这些问题不是曾经的“良性违宪(法)论”和目前的“改革授权说”可以解决的。必须重新建立一套符合改革试验的法治评价逻辑,需要制定符合改革试验的法律制度。相关制度至少应当包括改革试验的促进法与程序法两个方面。

新发展理念不仅引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战略实践,还将进一步深刻重构其价值选择。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杜艳艳在题为《新发展理念与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重构》的交流论文中指出,五大发展理念颠覆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传统观念,也引发了中国法治现代化价值目标的重构,法治建设必须以新的发展理念为指引,重新确立自身的价值目标。具体而言:鼓励创新是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首要价值目标;实现协调发展是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价值目标;坚持绿色发展是中国法治现代化价值目标的必然取向;继续开放仍然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追求;坚持共享发展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价值准则。同时,这种价值重构仅仅是从阶段性和特殊性角度而言的,它与社会主义法的根本价值目标并不冲突。

新发展理念对法治引领作用的贯彻落实有赖于权利主体意识的培育。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旭在题为《论权利主体意识与法治的深层破局》的交流论文中指出,权利主体意识契合了权利本位的法治原则,凸显了权利保障以及权力制约的法治核心内涵,因而成为现代法治得以延续、运作最为基础的文化心理构成。而传统专制对权利本体的外在确证及支配,对权利主张的禁绝,以及对权利构成的依附性解释,直接抑制了权利主体意识的萌生及培育,妨碍了法治文明的生成及进步。培育并弘扬权利主体意识,要深入到权利的主体性本质,在实体及程序两方面构建起较为系统的主体性权利体系,并且围绕权利意识主体特征的表达及维系,开展系统、扎实的主体性权利教育,改进和完善主体性权利的制度保障体系。

三、新发展理念的具体法治进路

新发展理念不仅是中国法治现代化全局的宏观战略引领,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实践的具体行动指南。本次论坛部分与会学者即围绕着信息技术与法治现代化、创新发展与科技法治逻辑、协调发展与立法价值追求、绿色发展与环境公益诉讼、村规民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共享发展与法治价值机理等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技创新对法治现代化提出了新要求与新任务。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教授在题为《关于信息技术对法治现代化影响的再反思》的主题发言中指出,当今人类已经进入了信息文明时代,但法治仍然停留在工业文明时代。工业文明时代的法治体系能否完成信息文明时代的法治任务,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他认为,目前来看,答案是不可能,例如,为什么我们对电信诈骗一再打击但仍不能消除这种现象,根本原因就在于用传统打击方式应对信息技术犯罪,始终是难以胜任的。网络技术的发展至少带来三个方面的法律价值与规则创新,即互联网交易的效率价值、互联网交易的信用体系、作为互联网交易依据的数据的价值。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主要任务就是让法律体系尽快进入信息化时代。

信息化时代的法治是新发展理念指引下的创新型法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钱弘道教授在题为《新发展理念与大数据法治》的主题发言中指出,五大发展理念中“创新”居首,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在新工业革命时代,大数据是未来创新的代表,法治的创新也就意味着大数据法治。过去我们的决策都是由脑袋来决定,但在新工业革命时期,决策的依据就是数据。数据意味着我们评判标准的改变,还意味着我们需要一种注重效果、注重实际的法治。大数据法治既依据既有的量化法治研究,也依据关于时代变迁的核心判断。大数据法治具有四个基本特征,即大数据法治是智慧型法治,是精准型法治,是效率型法治,是合作型法治。

创新发展理念指引下的科技创新有着深刻的法治逻辑。扬州大学法学院蔡宝刚教授在题为《解码科技创新的法治逻辑》的主题发言中指出,科技创新可以自然演进,但那可能是缓慢的和渐近的,持续而高效的科技创新有赖于制度创新,如何从法律等制度上激发人的创造热情和创新动力是促进科技创新的关键所在。从科技创新的法治逻辑看,法律能够激发和导引科技创造的人性潜能,法律能够释放和保障科技创造的自由权利,法律能够促进和维护科技创造的利益回报。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动力正在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无论是国家、区域还是企业,通过法治创新赢得科技创新已势在必然。

创新发展理念对我国法学创新体制转型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东南大学法学院张洪涛教授在题为《论我国法学创新体制之转型》的主题发言中指出,我国采取以专家学者这种非制度化的路径解决信息不对称和理性有限等政府失灵问题,形成了政府—学科导向型法学创新体制,但专家学者自身也存在信息不对称和理性有限等问题。今后中国应该选择一种与之存在功能互补的市场导向型法学创新体制,并借助于市场这种制度化的信息披露机制和信息识别机制,以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在战略上,应该实现由目前的政府—学科导向型向市场—政府导向型的转型。在战术上,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健康有活力的法学创新市场,形成政府与市场的合理分工,改变政府管理方式和手段。

协调发展理念对于作为系统工程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栗燕教授在题为《协调发展理念在当代立法中的价值意蕴》的交流论文中指出,协调发展是当代中国立法建设中非常关键的发展理念,也是立法活动本身属性中的内在价值诉求。今后应将协调发展理念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做到统筹大局,协调均衡;社会发展趋势要求增强大局意识、协同意识、补短意识、弱化控制意识;在实践中应将协调利益冲突作为立法的主要任务与目标,充分运调慧智,统筹各方利益,协调价值冲突。

村规民约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本土法治文化资源。清华大学法学院高其才教授在题为《村规民约与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主题发言中指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河口乡文斗村以人为本、通过村规民约发动民众广泛参与保护生态、实现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实践符合《发展权利宣言》的基本精神,独具特色。该村素有立规治村、禁碑护林的传统,后来以村规民约为表现形式的习惯法。2015年9月10日通过的文斗村《村民自治合约》从直接、间接两方面对生态保护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在生态保护方面村民的义务与村委会的义务。文斗村的村规民约建立了绿色发展的制度和机制,对破坏生态的行为实施严格的追责和惩罚。文斗村的实践表明村规民约在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绿色发展理念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践具有重要指引意义。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朱晋峰助理研究员在题为《绿色发展背景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相关问题研究》的交流论文中指出,自2015底开始,司法部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统一管理范畴,这意味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可以作为一项法定证据种类在诉讼中出现。但由于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发展较晚,实践中还存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无法满足实践需求、鉴定意见相互冲突、鉴定技术标准缺失、鉴定范围无法满足诉讼要求等问题。对此,可能的完善途径包括:完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与管理;健全相关鉴定业务范围;完善专家证人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相关鉴定技术标准等。

去污染性产能博弈的法治化出路需要绿色发展理念的指引。扬州大学法学院苏喆教授等在题为《绿色发展与污染性产能博弈的法治出路》的交流论文中指出,产业转型升级需要起推赶作用的污染性产能出局法,但这类法律机制在我国基本停留在政策层面,主要依靠行政措施艰难推进。绿色发展离不开产业,行政性关停搬迁并非首选。绿色发展理念指引下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机制并不要求企业关闭或搬迁,只是迫使企业减少或停止造成污染的生产活动,从而迫使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淘汰污染产能,适应绿色发展。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机制实现优胜劣汰,不仅保障了绿色发展,促进了产业转型升级,同时能减轻政府负担,客观上彰显政府作为。

共享发展理念具有深刻的内在法治价值机理。扬州大学法学院张清教授在题为《“共享”新理念的法治实践》的主题发言中指出,公平正义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灵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思维是公平正义观的升华、贯彻于社会变革的全过程、贵在执政者的践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逻辑与本质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对公平正义有了更加明确的政治定位和现实需求,更加旗帜鲜明地追求公平正义,并以之为奋斗目标和崇高理想。习近平总书记主持起草的十八大报告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到新的高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习近平公平正义法治思维的依宪执政论、经济发展论、保护弱者论和自主共享论,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新视界。

新发展理念要求依法正确对待新业态。东南大学法学院顾大松副教授在题为《“专车”立法刍议》的主题发言中指出,“专车”新业态与国人出行密切相关,对现有出租汽车业形成强烈冲击,直接涉及“互联网+”战略在交通领域的贯彻落实问题,因此需要高度重视并科学立法。“专车”系基于移动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通过手机软件提供的预约用车,具有实时召车与零工经济特性。推动“专车”立法是凝聚改革共识、防范化解风险、引领创新的必然要求。“专车”立法应从地方性法规入手,构建容纳网约“顺风车”的立法模式。

四、新发展理念与立法发展

新发展理念对于中国法治现代化时代进程中的立法发展完善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本次论坛部分与会学者即围绕着新发展理念指引下的地方立法权扩容、农地权益保护、刑事诉讼法制完善、科学立法思维确立、婚姻立法价值重构等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立法法》的修订为我国地方立法提出了新命题与新任务。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腊生同志在题为《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若干问题的探讨》的主题发言中指出,在新的立法体制下,中央、省级和设区的市国家权力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分别享有立法权,从主体数量上呈正金字塔型,从立法权限上呈倒金字塔型。要有效发挥地方省、设区的市两级立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必须进一步规范地方立法行为,着重关注三个方面的问题: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配置;省和设区的市各自有哪些立法重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如何具体界定;地方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如何划分。

《立法法》的修订也为我国地方立法提出了新挑战。江苏大学法学院院长刘同君教授在题为《论地方立法权扩容的意义及其风险类型》的主题发言中指出,地方立法权扩容有利于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利于完善地方自治,有利于培育公民的法治素养。但其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要关注如何充分运用设区的市立法权的运行机制与实践解释力,有效降低或化解地方立法权扩容的风险,并为地方立法权扩容的内在动力、价值预设、理论分析、现实走向等问题提供有力论证。应着力避免立法意识的政治风险、立法依据的抵触风险、立法内容的扩权风险、立法质量的低劣风险、立法能力的不足风险等风险类型。镇江市的现行有益尝试,具有较强的借鉴价值与启示意义。

共享发展理念对农民和农地权益保护法制提出了新要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徐汉明教授在题为《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体系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的交流论文中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土地股份产权的理论模式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是深化经济与社会体制改革、创新农地公有产权实现形式、完善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体系、推进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石。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改革要求存在诸多不匹配的地方,亟须进行“废、改、立”。今后要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经营权法律地位、现代农业经营与市场机制、公共财政扶持与工商资本注入农民合作经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建立统一开放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与城乡统一用地市场、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等法律制度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以形成现代农民财产权新型保护体系。

司法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有助于推进刑事诉讼法治发展完善。东南大学法学院王禄生教授在题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效果评估》的交流论文中,借助语义分析技术对350万份刑事案件文书进行结构性分析,提取了被告人权利保障、被害人权利保障、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4个一级指标项下的12个二级指标与30个三级指标,如被告人辩护率、被告人律师辩护率、受害人代理率、审前羁押率、审前羁押时长、国家赔偿实现率等与《刑事诉讼法》实施密切相关的指标,并按年份、省份、案由、审级分类输出21 801个数据,从而以大数据的视角精确评估了《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效果与完善方向。

新发展理念引领下的立法工作需要进一步走向科学化。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栗燕教授在题为《熵理思维视角下的科学立法探析》的交流论文中指出,熵是描述、分析和计算系统有序程度的重要而成熟的概念,已在多个学科得到成功应用。在此思维指导下考量我国立法现状,可以提出四点有关科学立法的建议:简化立法层次,明确立法权限;设立立法配额,推进职业立法;立、改、废并举及其常态化;借鉴工程学科成熟理论和技术,如测试覆盖性分析、风险分析和熵值计算法,形成跨学科的方法。从熵理视角看待立法问题,进而扩展至整个司法系统,有助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合理、有序发展。

新发展理念对于婚姻家庭立法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陈辉博士在题为《重塑我国婚姻价值的立法建议》的交流论文中指出,当前我国婚姻价值的丧失和异化表现为:“闪婚闪离”现象近些年逐渐泛滥成灾,“逼婚”成为最令人困扰的社会问题之一,以及婚姻价值观出现异化。我国婚姻立法的价值误区主要体现在误解“婚姻自由”,并将婚姻现代化等同于西方化和个人本位。重塑我国婚姻价值的立法建议包括:废除或者限制协议离婚制度,坚持以感情破裂为底线,重塑婚姻的约束力;在规定夫妻双方的权利的同时,更具体地规定夫妻间的义务,将婚姻生活作为一种区别非婚姻生活的价值凸现出来;重构家庭本位的婚姻价值观。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葛洪义教授在针对相关学者主题发言的评议中指出,诸位发言人的问题意识和基本观点令人颇受启发,但其中存的在几对紧张关系值得深思,即以人为本与技术进步之间的紧张关系、时代需要的司法改革与现有的司法改革不能适应时代之间的紧张关系、主权的有限性与技术的无限性之间的紧张关系等。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蒋传光教授在评议中指出,有关主题发言研究领域很前卫,具有较强的前瞻性,都是实务界的热点话题,既有宏观层面的理论思考,又有具体法治建设的制度探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之间应当存在良性互动关系,法治实践呼唤理论的指引和解说,法学研究则从回应实务的需求当中获得灵感和动力;人类的法治发展历史表明,没有法学理论的指引就不可能有成熟的法律实践。

五、新发展理念与法治政府

新发展理念对于中国法治现代化时代进程中的法治政府建设同样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本次论坛的部分与会学者围绕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交通警察权力配置、“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互联网+”区域治理、开发区的改革引擎作用、区域法治发展与地方政府竞争、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判断标准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新发展理念引领下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有新思路。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于爱荣同志在题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路径探究》的主题发言中,以江苏省基层管理区域为样本,指出,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执法重心的下移,基层管理区域执法体制权责脱节、法律支撑不足、条块关系不畅、执法力量薄弱等一系列问题也不断出现。为走出困境推进改革,理应区分不同情况“对症下药”,重在解决问题、讲求实效,做到“统筹谋划、分类推进、协调完善”。针对综合实力处于全国百强县第一方阵的常熟市、全国首批1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一的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经济相对欠发达的涟水县等地的样本研究,有助于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新发展理念引领下的行政权力配置改革要有新突破。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刘启川博士在题为《我国交通警察权力配置:价值维度与改革框架》的交流论文中指出,传统交通警察权秩序价值的正当性面临挑战,现代交通警察权人权属性的应用有其局限性。当前交通秩序行为是交通警察权的秉性,亦为道路通行权的实现方式,因此应确立以交通秩序为主兼顾人权的“新秩序观”。这种“新秩序观”具有三重寓意:在宏观上,可以实现交通秩序中心化与权力分配体系化,在整体上回答权能改革的基本方向;在中观上,可以推动交通警察任务规范结构变革,获取权能改革的制度保障;在微观上,可以验证和纠偏当前交通警察权能范围,实现权能的分流与归位。

“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是经济新常态条件下合乎发展新理念必然逻辑的法治建设领域的制度供给侧重大结构性改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吴欢博士在题为《空间与路径:“互联网+”时代的江苏法治政府建设》的交流论文中指出,在“互联网+”成为国家层面战略行动和社会主流生存方式的形势下,“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不仅是一个崭新的理论命题,更是一种具体的治理行动。“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内涵深刻、意义重大、空间广阔、进路可行。江苏是互联网大省强省,其法治政府建设也一直走在前列,二者之间存在跨界融合创新发展的巨大空间与动能。以“互联网+”助力江苏法治政府建设,不仅是经济新常态下法治江苏建设新的战略增长点,而且将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全面建设法治中国贡献新的江苏智慧。

“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也为区域治理提出了新命题。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专职研究员韩玉亭博士在题为《堵疏之道:“互联网+时代”的江苏区域治理路径选择》的交流论文中指出,互联网快捷便利的特性给江苏区域治理工作创造了新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面对新情况,如何建设 “强富美高”新江苏显得格外重要。他认为,“互联网+”时代江苏区域治理的可行路径是“堵疏结合,综合治理”。在这一思路的指导下,利用网络这座沟通的桥梁,可以堵上政府决策和监管当中的漏洞。通过多元化治理,让权威智囊与民众的声音共同来引导区域治理的方向,能够真正实现区域治理的效能化与民主化。

开发区建设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专职研究员尹培培博士在题为《应进一步完善开发区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引擎作用》的交流论文中指出,开发区在管理体制、考核标准以及人才管理和培育方面存在与开发区的实际需求和步调相脱节的现象,外部协调机制的缺失也使得省内开发区之间缺乏常态化交流。这些不足对开发区在新形势下积极推动创新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形成掣肘,不利于省内开发区的联动和规模化发展。完善开发区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引擎作用需要从修改相关工作机制、探索新的考核标准、建立专门人才服务示范机制以及外部协调机制入手,加强综合治理,在把握宏观政策的基础上,瞄准薄弱环节,精准发力,使得供给侧改革的推进更加富有成效。

新发展理念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提出了新要求。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晴在题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判断》的交流论文中指出,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司法实践中,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含义不清,判断方法不明。通过文意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所谓“明显不当”是指行政裁量明显不合理。在对“明显不当”的判断中,应当将判断范围仅限于行政裁量行为,并借鉴行政合理性原则进行衡量,同时根据判断内容确定不同的审查强度。

钱玉林教授在针对相关学者主题发言的评议中指出,就村规民约进行大规模的田野调查非常有必要,对于解决纠纷有很大作用;怎么去树立新发展理念和如何推动法治建设,法学的任务与使命是什么,怎么积累当代中国的法治经验与传统等一些问题值得深思;不能用一刀切的概念来评判法治价值取向问题。孙莉教授在相关评议中也指出,探讨地方立法权扩容问题,既可以倾向于建设性、规范性、对策性,也可以侧重于提示性、警醒性、防范性;有关讨论也涉及根本性权力如何分配、分配的依据是什么、权限与程序的关系如何等问题。

六、新发展理念与司法改革

新发展理念对于中国法治现代化时代进程中的司法改革推进也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本次论坛的部分与会学者围绕着新发展理念与司法责任制、司法公信力、司法公开、立案登记制、检察办案组织建构、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新发展理念引领下推进司法改革的“牛鼻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胡仕浩同志在题为《论人民法院“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几个关系》的主题发言中指出,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实际上是将中央部署的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基础性重大改革试点全面推开,并要求各地、各部门尽快将有关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也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代名词。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需要从理论和实务上进一步厘清和处理好几对关系:必须要准确把握司法责任制的科学内涵,正确处理好责任制与员额制、责任制与审判权运行机制、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履职保障和失职惩戒等重要问题,以促使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司法改革举措落地生根。

良好的司法公信力是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周继业同志在题为《以提升司法公信为根本尺度推进司法改革的若干思考》的主题发言中指出,司法公信力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及司法活动的信任度和总体评价,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客观反映,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构建稳定社会秩序的有力手段和提高司法效率的重大举措。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价值目标是提升司法公信力,这是由我国当前的法治发展现状决定的,有助于有效破解当前司法面临的难题,符合社会的认同度和接受度。今后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激发提升司法公信的内生动力,进一步加强审判活动的责任落实、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加强司法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制约、加强审判活动的公开化建设和加强对信访与舆论不当干扰的整治。

司法公开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前提和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基础。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钱弘道教授等在题为《论司法公开的价值取向》的交流论文中,以《人民法院报》409篇司法公开主题报道和评论为分析样本,对司法公开的价值取向进行分析。他们指出,形式体裁分析旨在考察样本文章的版面分布、报道内容、文章作者、报道地域、被报道对象审级、文章体裁及公共交流等问题;目的策略分析旨在考察样本文章的价值取向;样本文章诉诸政治权威、“四权”保护、信息技术、统计数据等策略,突出强调司法公开的作用;有关分析表明,司法公开报道的展示性与宣传性特征明显,目标群体定位失准影响关注度,重复报道影响新闻性,竞相公开导致信号失灵。他们强调,司法公开应从根本上扭转价值取向,应以实际效果为追求目标。

立案登记制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亮点。郑州大学法学院王建国教授在题为《法治中国视域下立案登记制的回顾与展望》的主题发言中指出,为了实践司法法治保障公民诉权,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与时俱进地确立了法院受理案件登记制。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拓展和规范了人民法院的立案活动,强化了公民诉权的保障,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民诉讼“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案难立”的困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对于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和实现司法法治化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配套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协调问题,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需要进一步从制度运行上进行完善,以期实现立案登记制的法治价值和愿景目标。

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检察办案组织建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桂万先博士在题为《检察办案组织若干问题研究》的交流论文中指出,检察办案组织是检察权运行在实践层面的最基本载体。构建和完善检察办案组织,是实行检察官员额制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自然延伸,也是推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逻辑前提和重要内容,对于完善检察组织体系建设、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升检察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新发展理念是中国司法现代化转型的重要思想引领和价值立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方乐副教授在题为《从现代性到新现代性:转型中国司法发展的立场》的交流论文中指出,转型中国司法发展所面临的问题,既有前现代性尚未彻底脱离的问题,也有初入现代性所带来的困境问题,还有后现代的体己焦虑。因此,当现代性尚未成熟便冲入自反性现代化,无疑会是一种自我毁灭。同样,当反思现代性的能力尚未充沛之时,超越现代性也就难以实现。一种可行的中国司法现代化转型路径,无疑是要在后现代的焦虑所带来的警醒与反思中,切实开展司法现代性的继续培育以及二次锻造,努力形成一种新的现代性,进而在此基础上建构司法的中国模式。

新发展理念还将深刻型塑当代中国司法的品质与属性。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陈小洁博士在题为《新发展理念与当代中国司法的性质》的交流论文中指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司法所表现出来的人民性、政治性与社会性,与新发展理念的理论逻辑有着和谐的对应关系。具体而言,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民性特征,充分体现了新发展理念对人民的高度重视;司法的社会性特征,与新发展理念的社会使命、社会需求、社会属性可谓异曲同工;司法的政治性特征,与新发展理念强调政治保证的观点不谋而合。

新发展理念引领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存在改革创新空间。福州大学法学院张旭东副教授在题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思考》的交流论文中指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应对环境风险的必然选择。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突破了实际损害这条传统界限,面向的是更多的“不确定性”。为避免恣意,有必要遵循预防、比例原则要求,确立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风险门槛、举证责任分配及执行措施等规则,增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适用时的有效性,实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前瞻性保护功能。

加强裁判说理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要求。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徐晓在题为《司法裁判中辩证推理的定义反思》的交流论文中指出,当今学界关于辩证推理定义的论述颇丰,论述的重点在于司法裁判中辩证推理的内涵与适用,其中的具有限定的对话机制更应当受到重视。前提的确立需要辩证推理,辩证推理亦可以弥补形式推理的某些天然的缺陷。对于辩证推理本质特征的揭示不是为了无限扩展辩证推理在实践中的应用范围,去承担本不属于自己的使命。今后理论和实践中应当对辩证推理的适用做出必要的限定。

七、新发展理念与法治社会

新发展理念对于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时代进程中的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本次论坛的部分与会学者围绕着新发展理念与基层法治建设、社区治理、软法反腐、信访治理、社会治理指标体系建构与评估、信用监管和民间纠纷解决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基层法治建设是新发展理念引领下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吉林大学法学院杜宴林教授在题为《情感与判决:来自“最美基层法官”的实证研究报告》的主题发言中指出,通过对34位最高院“最美基层法官”获奖者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最美基层法官”符合“人格魅力型”的法官要求,也就是中国传统意义上的“清官”。他们与其说是在依法裁判,莫如说是在情感裁判以及越法裁判,判决来自各方当事人作为社会人甚至政治人的情感和以社会经验为基础的意志表达,法律可能只是偶然地指示裁决结果。适应性造就可行性,这意味着基层法治建设需要重新聚焦,不能简单地强调法律至上、规则至上。它应当是情感加理性的结合,情感裁判背后仍然有理性可循。

新发展理念引领下的社区治理呼唤“软”“硬”法结合之治。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方青教授在题为《社区治理:在硬法与软法之间》的主题发言中指出,市民社会作为一个自治的社会,其运作有一套规则体系,这种规则体系既包括国家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硬法规则,也包括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软法规则。社区是一个基础的治理单元,社区治理是治理理论在社区领域的实际运用。我国许多地方近些年在社区治理方面都探索出了一系列的有益的做法,形成了一些可复制的经验。社区治理应当以善治作为管理模式,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但法治并不等于国家要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用法律管起来。有效的做法是,国家还必须为公民社会留下必要的空间,实行广泛的公民自治,在硬法与软法之间进行互补性的规则之治。

软法对于新发展理念引领下的全面从严治党也有重要促进意义。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熊樟林博士在题为《软法反腐的可能性及其适用法则》的交流论文中指出,公共治理模式的兴起,要求反腐工作必须在硬法模式中补充软法治理新理念。相较而言,软法可能更加匹配反腐本质上所标明的道德禁令,而且在我国,它也具备较为完备的规范体系。不过,仍然需要注意的是,软法反腐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错误行为,我们需要区分不同的错误类型,创建容错机制,为正常的试错行为提供豁免通道,防止软法反腐走得过远。

信访法治化是推进社会治理模式创新的有效途径。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吴英姿教授在题为《从诉访难分看治理模式创新》的交流论文中指出,诉访难分是信访制度实践普遍存在的问题,与《信访条例》实现信访法治化、规范化的立法目标相距甚远。“信访+”二元治理结构是诉访不分的根本原因;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未能打破这种治理结构,有明显的路径依赖。信访法治化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定化”层面,而应该通过治理模式创新寻求出路。她建议,以法治下的共治为框架,重新确定信访制度功能,同时推进信访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以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为保障,将信访改造为社会参与公共决策的平台,强化政府的回应义务,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新型治理格局。

社会治理创新需要科学的指标体系与评估机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徐汉明教授在题为《发展语境下的社会治理法治指标体系构建及其评估》的主题发言中指出,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设计和规范评估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系设计既要坚持全面与特色相结合、客观与主观相结合、科学与简便相结合、实用性与适用性相结合、可计量与可比较相结合等原则,又需考虑指标体系所应包括的内容及其框架体系和各个单项指标的含义、口径及计算方法。指标体系的内容包括党委领导和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建设、人大加强社会治理法立法和监督、政府主导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司法机关维护社会治理公平正义、社会组织自治和参与合作共治、公众有序参与等。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社会治理体系法治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钱弘道教授等在题为《论信用监管》的交流论文中指出,信用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完善的市场经济离不开信用体系的支撑,但中国信用状态令人担忧,特别是近年来,金融环境中信用缺失,金融信用体系不完善,严重阻碍了现代金融业的创新发展。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这是建设“信用中国”的明确信号。他们在文中对我国企业信用的监管目标和实现机制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完善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第三方评估等机制的具体完善对策,由此构成企业信用监管法治化的基本思路。

民间纠纷的妥善解决是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剑平教授在题为《基层治理法治化视野下金秀瑶族习惯法与民间纠纷解决的调查研究》的主题发言中指出,金秀瑶族习惯法在当地村寨的民间纠纷解决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金秀瑶族习惯法与民间纠纷解决的方法主要有酒桌豪情现民风、民间“彩话”助调解、“抵押”调解构和谐、“请老”出面解难题等。他建议,应该通过建立金秀瑶族习惯法研究基地、发展和利用懂得瑶族民俗的调解人才、吸纳瑶族民俗进入规范性法律文件、加强国家法的宣传等对策来充分发挥金秀瑶族习惯法在民间纠纷解决当中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从而更好地促进金秀瑶族自治县县域法治建设。

八、新发展理念与区域法治

新发展理念对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时代进程中的区域法治发展同样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本次论坛的部分与会学者围绕着新发展理念与城市化、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地方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政府竞争、区域法治文化和解决“执行难”的地方经验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新发展理念引领下的新型城市化是当代中国区域法治发展的重要时空场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蒋立山教授在题为《中国的城市化与法律问题:从制度到秩序》的主题发言中指出,从制度层面看,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将构成目前世界上涉及人口规模最大的权利平等运动,其所面临的问题复杂性决定了这将是一场渐进、适时、有序和多层次推进的制度变革和权利平等运动,并正在和即将推动中国法律制度发生一系列根本性的变化。从秩序层面看,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期阶段与中国转型秩序处于矛盾上升周期的事实存在正相关的影响,且还会延续若干年。城市化的中后期进程有望与其他因素结合,导致转型秩序呈现出好转的趋势,并最终改变城市法律秩序与农村法律秩序二元分割的格局,导致一元性的法律秩序普遍确立。

我国的司法改革试点在坚持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前提下具有鲜明的地方性与区域性。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杨力教授在题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现实命题》的主题发言中指出,当前中国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以上海等地区先行改革为试点,采取了“建构与试错相结合”的方案,鼓励少数被确定的地方司法机关在不违背基本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推动改革试点,以便发现某一改进方案、最佳改革进路以及成功的可能条件。作为改革首批试点及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司法体制改革的“上海样本”具有极为重要的代表意义。他认为,全面收集和梳理上海司法改革试点以来取得的主要成果和经验,并从价值目标、逻辑推演、制度衔接等方面给予客观的评价,审慎地对其中的若干攻坚难题进行深度分析,可以在改革的基本思路、推进模式和运行机制上,乃至从制度架构、区域治理等更广阔的层面提出破解之道。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生动体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浩教授在题为《绿色发展理念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题发言中,指出,绿色发展既是一种新的发展理念,也是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在经过三十余年经济高速增长后,中国已步入了风险社会,绿色发展是应对风险社会的重要举措。绿色发展对于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的江苏更具有紧迫性。绿色发展需要法治的指引与规制,环境公益诉讼对绿色发展具有促进和保障作用。环保组织与检察机关已针对造成江苏水污染、土地污染的有关企业和个人提起了多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起到了重要作用。

地方政府竞争是区域法治发展的重要动力来源。泰州学院人文学院讲师骆天纬博士在题为《区域法治发展的应然意义与实践难题》的交流论文中指出,区域法治发展能够为法治发展的中国道路探索经验,为区域间合作治理提供法治框架,并以发展区域法治来实现国家法治全面均衡的发展。在地方政府围绕法治建设成果展开竞争的背景下,区域法治发展容易面临三个方面的实践难题:一是短期政绩最大化与法治发展短视化的矛盾,二是政府权力自主性扩张与法治限权目标的矛盾,三是运动式法治发展与合乎法理的法治发展的矛盾。推进区域法治发展,有必要重新思考地方政府的法治职能,应当稳步实现央地关系的法治化,并逐渐完善地方政府竞争的约束机制。

区域法治文化的生成有其特殊的机理与逻辑。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专职研究员杜维超博士在题为《江苏区域法治文化的生成路径》的交流论文中指出,区域法治概念对法治中国的构建具有重要的作用,区域法治文化是其重要载体。区域法治文化的生成路径包含历史、制度和实践三个维度。具体而言,在历史维度中,区域法治文化生成自地方性知识中对文化传统的创造性发展;在制度维度中,区域法治文化生成自现行宪政体制下对法制体系的多元性诠释;在实践维度中,区域法治文化生成自区域竞争语境下的制度创新。应当从三个维度出发,进一步型塑和发展江苏区域法治文化。

“执行难”问题的出现与破解既有普遍共性又有地方殊性。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潘溪副教授在题为《第三方评估:适用于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机制及其限度》的交流论文中指出,第三方评估由于其具有科学的评估方法、可靠的评估机构、合理的评估机制和有效的评估结论,能够被引入用来应对我国执行难问题。当前我国的智库建设和研究机构的经验积累基本能够满足执行难问题的评估要求,为政府购买智力服务提供了供给方。针对执行难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合理描述执行难的现状、综合分析执行难的原因、科学提出执行难的解决方案、积极影响执行政策和决策、有效促进执行改革的社会宣传。同时应该注意智力支持存在限度,需要理性分析评估结论,对评估成果应当有必要的消化过程和环节,冷静宽容对待评估方案中提出的问题,注意防止过度依赖第三方评估的结论。

九、新发展理念与法治国情

新发展理念对中国法治现代化时代进程的战略引领和行动指南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对中国法治的历史与现实国情的充分了解。本次论坛的部分与会学者对新发展理念与法治国情问题也展开了深入研讨。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新发展理念引领下的中国法治现代化时代进程的根本性宪制前提。河海大学法学院邢鸿飞教授等在题为《论人性尊严的宪法维系》的交流论文中指出,我国宪法以人性尊严为基本价值,通过宪法性权利加以具体体现,对人不附加身份、权势、财富、理性等种种条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维护人性尊严的义务所在。在宪法性权利维系方面,政治意味浓厚的宪法因其抽象性、不可直接援引性常被诟病,仅凭部门法救济又存在权利真空情形。面对如此尴尬,与其单纯考量宪法适用,不妨回归人性尊严视角,重新审视宪法性权利的救济路径,以实现人性尊严的充分保障。

新发展理念引领下的中国法治现代化时代进程需要和平稳定的国际国内环境。浙江警察学院区域反恐战略研究中心郑群教授在题为《“东突”恐怖主义内渗化及其应对策略研究》的主题发言中指出,近年来一系列暴恐事件深刻表明,“东突”恐怖主义已经呈现出向北京和内地大中城市及商贸中心城镇渗透蔓延的趋势。为此,必须深入做好防范“东突”恐怖主义内渗化的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国内、国际两大反恐战场,加紧构筑边疆、内地两块反恐阵地;依托大数据技术、“警务云”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做好暴恐防范的情报预警工作;不断完善涉恐因素排查机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危机应急处置机制和社会秩序修复机制;全面提升社会防控能力、“严打”整治能力、“舆论”回应能力、宗教法治能力和民族融合能力。

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近代中国仁人志士的法治思想是中国法治现代化时代进程的宝贵思想资源。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郑颖慧博士在题为《民族主义视角下的孙中山法治思想解读》的交流论文中指出,民族主义在孙中山“三民主义”理论体系的首要地位决定了对其法治思想发展路径及框架规模必然产生根本影响。从特定的民族主义视角解读孙中山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贯彻民族主体原则的五权宪法模式创新;坚持民族自觉意识的本土化法治理论构建。可以说,孙中山法治思想体系蕴含了鲜明的民族主义精神原则,民族主义是其法治思想体系的根本特性。当前我国提出建立“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作为智力支持,应当理论先行,孙中山法治思想的民族性发展路径及理念,无疑会给予我们今天的法治理论建设以深刻启发。

传统工艺的传承创新需要法治化保障。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李杨教授在题为《传承与创新之间:苏绣的传承、保护及产业发展研究》的交流论文中指出,苏绣以多变的针法、精美的绣工和丰富多样的形态而著称,是文化古城苏州的重要名片和特色产业。近年来,苏绣面临着不少传承发展中的现实困境并引发知识产权风险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苏绣的传承、保护和发展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今后应当协调处理好苏绣传承事业和产业开发、遗产保护和市场利用之间的互动关系,实现苏绣艺术在真正意义上的传承和可持续性发展。

宋代士大夫具有值得当代法律人借鉴的“文学”与“法理”兼备的入世情怀。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学》编辑部何柏生编审在题为《东坡先生的法律人生》的交流论文中指出,东坡先生的家乡眉山士绅喜读法典,善与地方官员雄辩,东坡先生的文学风格一定程度上受到眉山地域文化的影响。世态炎凉、落井下石反映了人性的阴暗面,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不光与趋利避害的人性有关,而且与法律制度有关,苏东坡先生一生的遭遇即可印证此点。从东坡先生在官场上的所作所为,可以看出一个传统社会的官员是怎样执法的。由于东坡先生是著名文学家,史籍对他事迹的记载远比其他官员详尽,他平生的所作所为是考察官员遵守法律的极好标本。东坡先生一生与佛教的缘分匪浅,佛教影响了他的法律人生。东坡先生的诗文如实地反映了王安石变法中“新法”给百姓带来的诸多弊端,是研究王安石变法的重要史料。

近代中国的司法判例制度对当代中国的指导性案例制度建设具有重要启示意义。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沈凌在题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判例研究》的交流论文中,通过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判例的梳理和统计,以及对相关司法判例的分析,指出这些判例的公布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审判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存在局限性,对当代中国的指导性案例制度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中国法治的域外影响是考察中国法治现代化时代进程的重要维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专职研究员张鹏博士在题为《在加拿大普通法中探寻中国法域外影响力》的交流论文中指出,中国传统文化常被引用于加拿大普通法判例说理之中,但中国法在加拿大普通法中的影响力却显得有限,并且存在诸多误区,主要表现为:引用中国司法判例事实有误、对于中国成文法认识错误、对于中国法性质横加指责、忽视中国法治的最新发展等。中国法域外影响力的提升,有赖于专门人才的培养、不断强化中国法英译工作,更为重要的是培育中国特色的独立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并通过国际学术交流实现法学输出。

刘旺洪教授在对相关主题发言的评议中指出,以上学术研究表明,以中国问题为中心的研究范式正在确立,对中国法治以及法学理论的同情与展望比较集中,当代中国法治的系统推进与重点领域突破问题值得认真探讨。蔡道通教授在评议中也指出,几位发言人的报告都体现了法治中国的强烈问题意识,从宏观、中观、微观层面探讨了不同的问题;从方法上看,凸显了实证的方式,重视数据和论证,很接地气;从结论上看,对各种问题都有相关的政策或立法建议建言。

十、新发展理念与法治智库建设

在新发展理念引领下的中国法治现代化时代进程中,新型法治智库可以而且应当发挥重要而积极的作用。本次论坛开幕式和闭幕式上,与会嘉宾围绕新发展理念与法治智库建设问题发表了深刻见解。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理事会理事长、江苏省法学会会长林祥国同志在开幕式讲话中指出,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自成立以来,积极建言献策,成果斐然,多篇决策咨询报告获得重要领导批示,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建议,本次论坛的相关研讨和未来的智库活动,一是要着眼长远发展,大力加强智库研究队伍建设;二是要适应形势任务,努力成为法治江苏建设的重要“智囊团”;三是要坚持问题导向,积极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江苏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周琪同志在开幕式讲话中指出,当今中国的智库建设形势可以用“围绕大局,贡献智慧”“时代所呼,智库所应”和“潮平岸阔,扬帆正好”三句话来概括。江苏省委宣传部高度重视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作为首批江苏重点高端智库之一,积极建言献策,出产了一批重要的咨询报告和决策意见,先后举办了多次高水平高规格有特色的活动,注重加强新媒体层面的宣传推介,十大法治影响力事件评选引起重大反响,并以其良好声誉获得了丁韶华先生1 000万元无偿个人捐赠。

江苏省委政法委副书记侍鹏同志在开幕式讲话中指出,以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智库团队为代表的省内外法学界专家学者在法治江苏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调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系列关键领域取得了可喜成果,得到了理论与实务界的高度认同。在发挥专家智力优势、加强研究成果转化方面,今后一是要完善对接机制,及时把智库研究成果转化为决策依据;二是要完善评议机制,进一步依靠专家学者开展法治江苏建设相关评估;三是要完善调研机制,更好地发挥智库的优势,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

南京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胡敏强教授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学科在30余年来的发展历程中,不断提升服务党的决策和政府治理的能力。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等先后获批成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等标志性成果特色鲜明、声誉卓著,作为江苏省第一份法学专业期刊的《法治现代化研究》也已创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今后将进一步发挥新型法治智库对法治建设的贡献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研究员在论坛闭幕式上做了高度精练的学术总结,并再次强调了新发展理念引领下的法治智库建设问题。他认为,本次智库论坛有五个主要特点,即论文有水平,发言很精彩,评议很到位,主持很尽责,论坛很成功。他还介绍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智库建设方面的一些成功案例,希望能够为包括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在内的法治智库建设提供一些借鉴。他强调指出,我国法治智库的功能与意义在于为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这在某种程度上既是法学理论发展和进步的一条“捷径”,也是法治智库建设所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学术研究与智库研究有着很大的不同,学术研究可以作为长期的事业,要经过长期的积累,但智库的研究一定要有时机感和敏锐性。具体而言,法治智库研究与建设要坚持问题导向,要有充分而及时的决策咨询需求信息来源,智库成果要有科学的表达方式和结构,有艺术的表达技巧,还要有较强的时效性;法治智库研究的成果形式既可以是短平快、“药方”式的,也可以是包含大量数据、案例和论证的长篇智库报告。

[学科编辑:尹培培 责任编辑:项雷达]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本文写作过程中参考了本次论坛相关材料,以及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姚远研究员和新华网江苏频道、“交汇点·新智库”等媒体撰写的相关报道,有关学者言论均为间接引用,未经其本人审定,特此说明并致谢。

猜你喜欢
司法法治理念
建筑设计应对低碳理念的相关思考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非正式司法的悖谬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浅谈中西方健康及健康理念
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
论司法公开的困惑与消解
用公共治理的理念推进医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