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留证据的“门道”

2017-04-15 11:52王艺潼
知音·上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门道公证处公证

王艺潼

微信朋友圈里发信息、点赞,已经成为朋友间联络感情的一种方式。可是,朋友圈毕竟不是私人空间,抒发个人情怀尚可,如果随意谩骂、诋毁他人,就要付出代价。那么,如何判别朋友圈的言论构成侮辱?对朋友圈的证据又应该如何取得?如果需要证据保全公证,应当如何申请?

朋友圈转发文章,

好友评论起争执

梁米和郭月没有太多交集,只是不温不火的朋友关系,本来相安无事。可是,有一次梁米在朋友圈转发了一条关于“吃饭有声音”的文章,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吃饭有声音是没有修养的表现。

梁米说者无心,没想到郭月却评论了一句“关你什么事”。看到評论,梁米并未联想到她可能也“吃饭有声音”,便没放在心上。

不料,这件事却成了导火索,梁米只要发朋友圈,郭月就会评论,言辞犀利的同时,观点总与梁米相反。

一来二去,两人的关系势如水火,郭月除了指责,时不时还多一两句谩骂的话。梁米只好将她从微信好友中删除。

不料郭月却不依不饶,将梁米的照片发到自己的朋友圈里,直呼其名还伴有一些侮辱性的语言。关系破裂后的一个月里,郭月发了四条朋友圈,其中包括“贱人”、“乞丐”、“疯子”等词语,还大肆谩骂“作践作死你要排第二,没人敢排第一”、“交朋友要远离她”。一位朋友看不过去,便将这件事告诉了梁米。

本来打算息事宁人的梁米,不仅担心这些谩骂会产生不好的影响,也觉得郭月的做法已经触犯了她的底线,便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郭月告上法庭。

因为不知道如何取证,梁米找了律师代理。律师将郭月在朋友圈诋毁梁米的照片和文字,向公证处申请了微信证据保全公证。法院认为,郭月在朋友圈谩骂、侮辱梁米的行为,损害了梁米的名誉,判决郭月在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保留一个月以上;并支付公证费、交通费等共计2300元。

如今,很多人认为朋友圈里都是相识的朋友,可以随意发表言论。殊不知,作为微信的衍生品,朋友圈并不属于私人空间,而是开放的传播平台。那么,如何判别朋友圈的言论构成侮辱?对朋友圈的证据又应该如何取得?如果需要证据保全公证,应当如何申请?

微信证据难固定,取证要及时

对此,上文案件中梁米的代理律师、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的洪杨律师,以及北京长安公证处第五部主任武军给出了解答——

本案郭月在朋友圈里发布针对梁米的侮辱性言论,多次指名道姓地对梁米使用人身攻击性语言,如“贱人”、“乞丐”、“疯子”等,并配有梁米的真人照片在朋友圈里发布、传播、扩散,两人共同的社交关系人,均收到了相关信息,客观上会造成对梁米个人品行的贬损,对她的名誉产生了一定影响。这属于通过网络传播的形式实施侵权。

虽然,人们在网络平台上享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但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郭月多次发布的侮辱言论,超越了法律的边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现在,很多人常常把微信当作八卦、吐槽、发泄情绪的场所,实际上,这样的行为极易造成侵权。比如,利用朋友圈公开披露他人基本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造成他人损害;利用朋友圈的即时性、互动性,散播不实虚假信息,或通过添加侮辱性内容的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信息的真实性等。

一旦发现名誉受到侵害,应当第一时间取证,还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包括要求对方删除朋友圈内容、发布道歉信息等。

由于网络侵权的特殊性,网络信息更新迅速且存在于虚拟空间,相较传统纸质媒体或音频资料,难以固定,取证难度较大。以本案为例,主要有两方面的难度:一是如何证明微信证据的客观性,即郭月发布的数条针对梁米的朋友圈内容是否真实存在,以及是否未经篡改;二是如何证明微信证据的合法性,即朋友圈内容的收集、提取和保存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因此,作为被侵权人,固定微信证据至关重要,而为防止内容被伪造或篡改,应注意取证的及时性,必要时需要借助专业机构,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公证员特别指出,微信证据的保全,内容完整是关键。在这个案子里,律师到公证处申请微信证据保全,帮助梁米赢了官司。那么,经过保全公证的证据与普通证据有何不同?

目前微信是新一代通讯软件的佼佼者,成为大众即时联系、沟通交流的平台。随着微信普及,微信证据保全也将成为一种趋势。鉴于电子数据容易灭失和篡改的特点,最好对这类证据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加以固定。对微信中存储的内容通过截屏、打印图片、录像等方式加以固定保全的过程,就是微信的证据保全。经过公证保全的证据,相较于普通证据,其证明力更高。为了保证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公证机构一般建议申请人提供一些基本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手机购机发票、实名制手机号码的缴费清单等。

针对不同的微信形式,保全的方式也不同。文字聊天记录一般会被截屏、下载、打印;如果是语音聊天记录,公证处会对放音过程进行录像、文字记录;而对于朋友圈发表的内容,一般也采取截屏、打印等方式。公证处以此将微信证据固定下来,并出具公证书,作为证据交给申请人,用于维护其权益。

此外,一旦涉及侵权问题,如果能在公证员面前通过微信与对方进行沟通,其证据效力是最高的。如果对既有的文字内容进行公证,一定要保证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能删除中间的对话;而微信证据保全的内容,如果附有照片或视频,不能利用电脑软件对照片或视频进行任何编辑、修改,也不可以为了照片、视频显示内容的清晰,调整其亮度或色彩,否则会降低证据效力。

摘自《参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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