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唐宋婚姻及其演变

2017-04-14 09:07:44安秀玲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婚姻变化

安秀玲

(商丘师范学院 人文学院,河南 商丘 476000)



析唐宋婚姻及其演变

安秀玲

(商丘师范学院 人文学院,河南 商丘 476000)

唐宋是中国婚姻发展史上重要的转型期。为维护封建等级秩序,唐宋统治者强调礼法的作用,以律令形式规定了婚姻缔结和解除的原则。随着城镇经济发展,科举制度完善,同时期婚姻习俗与婚姻观念都发生显著变化,由士庶不婚到直求资财。研究这些变化不仅能更好地理解唐宋时期的社会变革,而且有利于促进中国当代婚姻的健康发展。

唐朝;宋朝;士庶不婚;婚姻论财;婚姻观念

婚姻是人类自身繁衍和社会延续的最基本的制度和活动。一般而言,婚姻形式及其礼制规范是由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一旦社会生产方式发生变化,婚姻规范也将随之改变。唐宋时期是中国古代社会多种制度最终形成和完善的时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科举制度的完善,不同社会阶层的婚姻观念随之变化,由唐初的“色当为婚”发展到宋代的“不限阀阅”、嫁娶论财。这种变化不仅说明了唐宋时期的社会变革,而且对后世婚姻也产生深远影响。本文以唐宋婚姻及其演变为题,探讨唐宋婚姻制度礼俗变化,以推动中国当代婚姻健康发展。

一、唐宋婚姻变化的社会背景

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婚姻演变的物质基础。建国后的唐王朝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农业、手工业、商业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贞观时期便出现了“天下大稔,流散者咸归乡里”“小邑犹藏万家室……公私仓廪俱丰实”[1]222的盛世景象。进入宋代,随着城镇经济发展,市民阶层逐渐扩大,社会整体财富积累不断增加,人们对财富的追求得到了强化。唐宋时期整个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婚姻变迁奠定了物质基础。

社会结构变动,形成了婚俗变化的客观环境。为巩固统治加强皇权,唐太宗等先后修订《氏族志》《姓氏录》,以官爵高下做等级,打压门阀士族,扶植庶族地主,社会结构及传统观念发生变化。历经安史之乱、唐末战争及五代十国的战乱,藩镇崛起,庶族力量日见壮大,旧的门阀士族逐步衰落,正如《新五代史》中载:“故唐公卿之族遭丧乱,亡且尽。”五代时,当权官僚大多数出身于中小地主乃至平民,“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良贱体系格局被打破,“士庶不婚”规制也随之逐渐松弛。宋时人们更加注重现实,良贱通婚已得到社会普遍认可,这为婚姻习俗变化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科举制度完善,出现婚姻论财的社会风尚。唐宋时期科举制不断发展、完善,无数中下层出身的士子凭借科举,跃登仕途。尤其宋代特别注重科考官位,虽为寒门子弟,一旦登科,便身价百倍。于是,人们的价值观发生变化:“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人们的婚姻价值观也随之改变,从唐代士庶不婚到宋代“不顾门户,直求资财”,正是人们婚姻价值观念变化的写照,不慕著姓、不婚名族,婚姻着眼钱财逐步成为宋代的一种社会风尚。

二、唐宋婚姻的缔结和解除

中国古代礼制重视婚姻的社会意义,唐律引礼入律,制定了规范婚姻家庭的法律体系,并为宋代所沿袭。

(一)唐宋婚姻的缔结

唐朝建立后各项制度都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婚姻制度也不例外。

第一,沿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婚姻缔结上,《诗经·齐风》载“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管子云:“自媒之女,丑而不信。”唐宋仍沿袭我国古代礼制规范:“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2]91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准则,规定父母长辈的主婚之权:“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太平广记》中载:“户部尚书范阳卢承庆,有兄子,将笄而嫁之,谓第尚书左丞承业曰:吾为此女,择得一婿乃曰裴居道。”[3]589因父母不在,该女子的婚姻便由自己叔父代为决定。唐宋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一准则引入法律,使父母干预子女婚姻有了法律依据,不利于两情相悦、自由婚姻的发展。

第二,规定“同姓不婚”。我国古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之说,自西周即禁止同姓为婚。唐宋朝承此传统,如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妾亦然”[4]180。即同姓不婚禁令适用于所有婚姻行为, 娶妻、纳妾, 概莫能外。亲属为婚亦在禁止之列,唐婚律载:“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 及娶同母异父姊妹, 若妻前夫之女者, 亦各以奸论。”“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4]178该规定在同宗共姓不婚基础上, 进一步厘清了婚姻家庭中姻亲辈份伦理关系, 有利于解决婚姻形态混乱失序的问题。虽然上述规定是唐宋统治者为维护封建宗法关系,但从现在遗传学上说,有利于避免近亲结婚所带来的各种疾病的困扰,有利于人类良好有序婚姻的发展。

第三,特定情况下不得成婚。唐宋律法明确规定丧葬期、服刑期间不得成婚。唐律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4]191宋初沿用唐律,对这些情况的规定大致相同。这些婚姻礼俗规定更显人性化,可以使人们养成良好的婚姻风俗习惯。

(二)婚姻解除的原则

就婚姻解除问题,唐律规定三种情形:一是妻犯“七出”而无“三不去”者;二是义绝;三是和离。“七出”是唐律规定的男子休妻的七种理由。“三不去”是指:“经持姑舅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4]176此规定对男子休妻权力又进行了限定。“义绝”是指夫或妻对对方的亲属犯有殴打等罪时,官府可以判其离婚。“和离”是指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双方都同意而提出的离婚。唐律还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4]196由此可见唐代离婚制度已经露出现代婚姻的雏形,尤其是协议离婚出现,为离婚创造了一个宽松的环境,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的权益。

宋代在婚姻解除方面基本上沿袭唐律,但对女子离婚和再嫁进一步放宽限制,并给予一定的补偿。如真宗大中祥符七年诏:“不逞之民娶妻,给娶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嫁。”[5]1458南宋法律也规定:“其夫外出三年不归,亦听改嫁。”[6]353范仲淹创立义庄,特别规定给族人助嫁:“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支钱二十贯”,足见宋时对妇女再嫁态度宽容。

三、唐宋时期商人和官宦阶层婚姻的变化

唐宋之际,随着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不同社会阶层的婚姻都有所变化。

(一)唐宋商人阶层的婚姻变化

我国古代社会倡导“士农工商”、官民有别,商人虽衣食无忧,但其政治地位极为低下,其婚姻也受到限制。唐律规定“当色为婚”,不可“异色相娶”[7]1067,与商人联姻的多是艺妓、农民、手工业者等庶人阶层,如“维杨万贞者……运易财宝以为商。其妻孟氏者,先寿春之妓人也。”[3]2735中唐后,随着中央权力下降,不少商人通过科举或买官踏入仕途,成为商人阶层中的佼佼者,出现与失势官僚阶层联姻的个别现象。但总体而言,整个唐代商人地位相当低下,在婚姻方面鲜有跻身于上层社会者。进入宋代,随着商人阶层经济实力增长,婚姻价值观念变化,庶民、士人与商人联姻日益普遍。如真宗时外戚刘美之女嫁与开封茶商马季良为妻。宋人笔记载:“近岁富商庸俗与厚藏者嫁女,亦于榜下捉婿,厚捉钱,以饵士人,使之俯就,一婿至千余缗。”[8]127甚至有商女入宫者,如徽宗时,刘安妃“本酒保家女”[9]2546。南宋高宗吴后之父是“以玭珠为业,累赀数百万”[10]111的富商。可见,随着宋人追求财富的价值观的变化,与商人联姻已被社会各阶层所接受。

(二)唐宋官宦阶层的婚姻变化

官宦婚姻基本上可以代表该时代上层社会的主流婚姻。考察唐宋官宦阶层的婚姻变化,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唐宋时期上层社会主流婚姻的演变。唐初承魏晋士族政治之遗风,门阀等第的婚姻观念仍旧十分强大。虽然以李唐为核心的关陇贵族把持政权,太宗还亲作表率让皇族与功勋大臣联姻,仍然禁止不了大臣们对门阀士族的联姻,存在“好求山东婚姻”的陋习。《资治通鉴》所载“族望为时俗所尚,终不能禁,或载女窃送夫家,或女老不嫁,终不与异姓为昏”[11]864,足证唐初婚姻尚姓的门阀观念仍很强烈,只不过中唐以后逐渐演变为为了维系中央权力的“藩镇婚”。皇族与藩镇的联姻、藩镇与藩镇的联姻比较常见。宋时科举制度得到极大发展,寒门子弟一旦登科便身价百倍。许多达官贵人便从科举及第者中物色快婿,或选婿于白身之中,或论婚于中第之后。在婚姻方面宋代读书人深受欢迎,“郎才女貌”成了官宦阶层的理想婚姻。

四、由唐至宋婚姻变化的特点

在婚姻方面,宋律虽然延续了不少唐律的原则,但由于社会背景不同,宋代婚姻较之唐代又呈现出新的变化。

(一)由“士庶不婚”到“不问阀阅”

“尚姓”观念在唐初仍然根深蒂固,世人多以能与世家大族通婚为荣,甚至支付高额的陪门财也要攀上高门望族。宋人曾述:“唐人推崔、卢之姓为甲族,虽子孙贫贱者皆家世所重。”唐律亦规定“唐贱既殊,何宜配合”,“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这说明唐初人们的门第阀阅及士庶不婚的观念仍相当普遍,唐代宰相往往“女为王妃男尚主”。进入宋代,随着婚姻价值观变化,不慕著姓、不婚名族渐成风尚。由士庶不婚到“不问阀阅”这是从唐宋婚姻变化的最明显的特点。

(二)从限“陪门财”到厚嫁之风

“陪门财”是指婚姻缔结中门第低的一方除给对方正常的聘礼外,还要另外补纳相应的钱财来抵消门第之间的差距,这种现象在唐初相当普遍,一些旧的门阀士族“好自矜地望,虽累叶陵夷,苟他族欲与为婚姻,必多责财币”[11]1273。唐太宗时曾下诏限定“嫁女侵财之数,毋得受陪门财。”宋后婚俗变化,地方官蔡襄曾说:“观今之俗,娶其妻不顾门户,直球资财。”[12]7512“男女婚嫁,必择富民,以利其奁聘之多”[10]245,可见宋人对钱财的执着。宋代“富庶民户给予女儿的陪嫁奁产数约在60—70亩。”[13]135公主下嫁,朝廷赐予驸马“财银万两……倍于亲王聘礼”[9]5679。宋代的厚嫁之风、奁产数目成为时人所遵循的惯例和日常婚俗。高陪嫁风尚造成许多社会弊端,以至于出现溺婴、弃婴及贫女难嫁、富人多招赘婿等现象,诉讼蜂起,逮狱频繁,影响了封建社会的安定和统治秩序[14]78。

(三)贞节观念由弱到强

汉唐时期,对妇女贞节要求相对比较宽松,妇女婚嫁也有一定自由。不仅有和亲政策下的异族通婚,而且妇女再嫁也不为社会所鄙视。据《新唐书·公主传》载:唐公主再嫁者二十三人,三嫁者四人。大儒韩愈之女先嫁李氏,后嫁樊宗懿。进入宋朝,由于民族关系紧张,宋太宗曾诏令:“禁西北缘边诸州民与内属戎人婚娶,”[9]8644禁止族际通婚。但宋初时政策还允许妇女再嫁,妇女贞节观念也相对宽泛。范仲淹之母就曾改嫁朱姓,其子死后,又把寡媳嫁给门生王陶。他创办的义庄《田约》中也规定给寡妇再嫁的费用。到南宋时,由于理学家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倡说,以及政府的大力推行、倡导,对妇女片面贞节的要求开始趋严,社会贞节观念由弱变强。

五、结语

通过对唐宋婚姻及其演变的研究与考察,在婚姻制度和婚姻礼俗上都有不少值得肯定的进步之处:引礼入法,“礼法合一”,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和离”制度的创立,使封建社会第一次在婚姻方面有了较为人性化的规定;离婚、再嫁的相对宽松,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妇女的权利。唐宋婚姻也有其不足之处,如官宦阶层的“尚姓”婚姻充满了政治色彩,“尚财”婚姻盛行,致使厚嫁成风,社会道德败坏,聘财嫁奁“争讼无虚日”,这对我国当代婚姻有很大的警示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年轻一代婚姻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物质意识过重,贞操观念淡漠,尤其是近几年的高彩礼现象,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我们要加强唐宋社会变革中婚姻演变问题的研究,引导当代社会确立正确的价值观,推动现代婚姻的文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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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袁培尧]

2017-02-16

安秀玲(1965- ),女,河南柘城人,商丘师范学院人文学院副教授,河南省教师教育专家,主要从事历史教学与婚姻家庭研究。

K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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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127(2017)03-00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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