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工会的性质与职能

2017-04-14 08:44:22
山东工会论坛 2017年2期
关键词:工会工作职能工人

郭 辉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法学院,北京 100048)

【工 运 史】

新中国成立初期工会的性质与职能

郭 辉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法学院,北京 100048)

新中国成立后,工会和其他部门或团体一样面临着职能转变,主要体现在发展生产、解决劳资纠纷、处理工会与行政机关、党组织之间的矛盾和能否组织罢工等方面。工会的性质与职能发生变化,目的在于要为新生的政权服务。新生政权的最高领导人对工会工作的看法会直接影响到工会如何界定自身的职能。只有处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这个框架内,才能更好地理解工会于不同时代、不同背景下,在性质、职能、自身定位等方面发生的变化。

工会职能;发展生产;劳资纠纷;罢工;中国共产党

新中国成立后,工会和其他部门或团体一样面临着职能转变,战时使用的诸如革命、斗争、武装暴动这些方式,以及“为自由而战”“为人权而战”[1](p105)这些口号,在和平年代应如何转型?用彭真的话说,就是“没有取得政权的时候,工会任务艰巨,但也简单明了,横直是破坏旧秩序、旧制度,争取改善职工生活待遇等等”,“但是,取得政权以后,工会工作怎么做?我们的经验还不完全,还没有系统地解决这个问题”[2](p343)。

对此,中国共产党和工会领导人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根据对相关史料的梳理,可以大致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新中国成立初期工会的性质与职能:

一、发展生产

经过了长久的战争之后,进行休养生息是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任务。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要求,“目前党的工作重心已由乡村转移到城市,城市工作的中心任务则是恢复与发展生产。”[2](p178)“其他一切工作都应该围绕着这一中心任务来进行并服从于这一任务。”[2](p179)

对于工会而言,“不论公营或私营工厂的工会同志,都须注意使生产发展,因为只有生产发展了,工人的生活才能提高和改善,不然生活是不能提高和改善的。工会要保护工人利益,但生产不发展生活是不能改善的,利益也无法保证。这是整个社会的问题。”[3](p364)因此,李立三认为,人民革命胜利后,工会的任务包括:一是组织和领导工人努力恢复与发展生产是最基本的任务;二是要成为人民民主政权的支柱[1](p111);三是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四是加强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工作;五是建立、扩大和巩固自身的组织[1](p112)。

此时,战争年代破坏国民党法律制度的行为自然不再适用。刘少奇《在中国劳动协会代表会议上的讲话》确认了这一点,“中国革命如果仅在国民党的合法范围内进行,不可能有今天的解放。所以必须有一种团体,即共产党,并有根据地、解放区的工会来做‘非法’的工作,这方面是主要的。”“非法与合法配合起来,联系起来,联合起来,才能打击敌人,才能发生作用”[3](p382),“现在情形已完全改变,国民党的统治垮了,中国已成为解放区,成为自由的地方,工人阶级由国家定为领导阶级。今天的任务是公开组织工人,教育工人,来从事生产建设。”[3](p383)

在此背景下,无论是私营工厂抑或国营工厂,都把发展生产作为第一要务,只是方式略有不同。由于当时资本家并没有消灭,政府对私营工厂确定的是“劳资两利”的方针。当时之所以提“劳资两利”,意思是还要保留资本家,要工人(劳动者)和资本家都获利,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如果接收资本家的工厂,工人办不好[3](p362)。当然,“资本家必须遵守我们的工厂法,必须服从我们政府的领导。”[2](p174)

对国营工厂,工人和厂长是一家人,工会和工厂管理方不再像以前那样是对立的双方,“都是为国家为人民服务的,目的一样,性质一样,只是职务不同。”[3](p365)“工人、工会也必须照顾厂长和经理的困难。他们是什么人?名字叫厂长和经理,实际还不和你们一样?”[3](p368)“我们的工会对厂长有很大的帮助”,“如果你们过去帮助不大,就是你们工作中有缺点,就应反省一下”,“工会搞起来,增加不了厂长的麻烦,反而替他减少了麻烦,这就是工会工作做到了家。”[3](p373)

具体而言,国营工厂中“工会工作第一是生产”,“厂长是行政领导,工会主要是自下而上地发动群众,这样结合起来,搞好生产。”“第二是生活”,“工会要全面注意工人的生活,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文化娱乐,工会都应该管”。除此以外,工会“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工人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2](p343)。思想政治工作在当时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工人是我们恢复与发展工业生产的主力和最基本的依靠力量,他们的组织与觉悟程度如何乃是决定恢复与发展生产及城市其他建设工作成败的第一个关键。”[2](p180)

二、解决劳资纠纷

新中国成立初期,不论是私营工厂还是国营工厂,劳资纠纷一直是存在的。在解决该问题方面,工会应发挥何种作用呢?

新中国成立前的1949年4月,彭真在《恢复与发展生产是城市工作的中心任务》一文中认为,“今后所有劳资纠纷一律统一由市总工会与市政府劳动局解决,总工会必须抓紧时间进行调查研究,一个行业一个行业地系统地解决劳资间已有的纠纷。”[2](p181)如果市总工会与市政府劳动局解决不好,势必会影响生产。对此,刘少奇在1949年的一个报告中认为,工厂的厂长、经理对改变工人的待遇“必须同工会商量”,如果“争执不能解决,工会和工厂,双方都可向上请示,一直可请示到中央。”[3](p368)1949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全国工会工作会议后各地工会工作问题的指示》要求,把“公营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具体方法和组织条例,作为解决纠缠不清的党、政、工关系的主要方法”,在“私营企业中以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为解决劳资纠纷、实现劳资两利的基本环节,以工会代表工人与资本家交涉谈判,及劳动局调解仲裁,为解决劳资争议的唯一合理方式和步骤”[1](p85)。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4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指示在各地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要求,在“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下,私营企业中设立的劳资协商会议的组织中,“工会组织的主席应为当然代表”[1](p126),“各地劳动局接到本指示后,应召集当地工会组织与工商业者团体之代表共同商议执行本指示之办法,以期在劳资双方同意和自愿的条件下,有准备、有步骤地逐渐进行。”[1](p128)

三、处理工会与行政机关、党组织之间的矛盾

1950年《工会法》明确了工会的职能,该法第七条规定,“工会有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切实执行政府法令所规定之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支付标准、工厂卫生与技术安全规则及其他有关之条例、指令等,并进行改善工人、职员群众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设施之责任。”但在落实过程中,对工会而言面临着一个必须要回答的问题:虽然工人与国家之间根本利益一致,但是,在国家利益与工人的个人利益、国家的长远利益与工人的眼前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这种利益的背后其实涉及到工会与行政机关、与中国共产党之间的关系。

时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党组书记的李立三认为这种矛盾是存在的。他认为,国营企业内部“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之间的矛盾”,“不能不反映到行政与工会的关系上,行政所处的地位与环境必然要多代表公的利益,而很难周到地照顾到每个工人的日常利益。工会是工人群众的组织,它所处的地位和环境不能不多关心每个工人的日常利益(即私的利益),而且只有多关心工人的日常利益,才更便利于对工人进行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教育”。他的处理措施是从“公私兼顾的观点认识问题、解决问题”[4](p46)。 当行政与工会发生矛盾的时候,“提请党委讨论和决定”[4](p51)。同时建议,“行政应当尊重工会是工人群众的代表机关,不应当要求工会‘惟命是从’,把工会变成行政机构的职工科或政治部性质的组织。”[1](p209)

邓子恢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工会“主要是为了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工会如发现某些政策对工人照顾不周,便应向政府提出建议,设法进行修改和纠正”,公营企业中的工会“常常表现与行政毫无区别,不能从维护工人利益出发做好工作”。邓子恢的观点获得刘少奇的认可[4](p47-48)。刘少奇认为,“工会工作必须从普通工人的要求出发,力求实现他们一切合理的能够实现的要求,然后逐步地提高工人们的觉悟,来实现共产党的要求和目的。”[4](p53)

邓子恢、李立三、刘少奇的观点受到高岗的批驳。毛泽东支持高岗的意见,“最后,毛泽东对李立三主持的全国总工会的工作进行批评,李立三被指责犯了‘工团主义’、‘经济主义’、‘主观主义’三大错误,被免去全总副主席、党组书记的职务。”[4](p83)

对李立三所谓“错误路线”的批判,导致了“工会工作随即出现严重脱离群众的现象”[4](p206)。代替李立三主持全总工作的赖若愚,尽管赞同工会和行政任务在根本上的一致性,但同时强调,“可是由于工会和行政工作性质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因而在许多问题的看法上也常常有所不同。抹煞了二者之间的差别或矛盾也是不对的”,“工会组织必须保护职工群众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4](p207)。在具体的工作中,工会应在维护职工群众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发挥群众监督方面和正确调处人民内部矛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5]。在发挥作用过程中,工会与党的关系是“工会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但从组织上来说,工会是一个独立的组织。它必须倾听群众的意见,根据群众的意见来办事……过去,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强调了党的领导,而忽略了工会在组织上的独立性”。当工会工作与党的工作发生矛盾时,赖若愚认为,“作为一个工会干部,特别是一个党员干部,更需要有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坚持原则的精神。属于党内意见不一致,应在党组织内进行争论;当自己认为群众的要求是合理和可行的,但在党内遭到否决时,应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进行申诉。”[4](p208)

四、能否组织罢工

1950年的《工会法》、1954年的《宪法》对罢工皆未规定。

是否规定罢工权,有两个重要问题不能回避:一是工人与用人单位的利益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则法律没必要设置罢工权。二是即使存在利益不一致现象,比如私营工厂中肯定存在,国营工厂中工人眼前利益与国家利益长远利益之间若存在矛盾,那么,罢工能否解决问题?另一方面,须知,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罢工权,并不意味着禁止工人罢工。根据法理学原理,“对政府而言,凡是法律没有允许的就是禁止的;对公民而言,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允许的。”[6]《工会法》没有罢工的规定,但同样也没有禁止罢工的规定。

1951年,刘少奇在《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中指出,“国营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之间的矛盾,就是国营工厂内部的公私矛盾”,对这种矛盾,刘少奇认为解决的方式“应该用同志的、和解的、团结的方法来处理”[1](p199)。

相反,在私营企业中劳资关系属于“阶级对抗和剥削关系”,工会要“善于对资方采取从团结出发的又团结又斗争的策略,善于说服资方放弃旧的压迫强制的管理方法,采取新的与工人协商的民主管理方式”[1](p209-210),“对于资本家违反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压迫工人、破坏工人团结的各种不法行为,则必须进行群众的监督和必要的斗争。”[1](p385)这种“斗争”是否包括罢工,当时的领导人并没有明确。

1956年11月15日,毛泽东在一次会议上说,“游行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7]暂且不论毛泽东这个观点出于何种需要,在实践中,罢工行为的确是存在的。

1957年《中共中央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指出,“在最近半年内,工人罢工……比以前有了显著的增加。全国各地,大大小小,大约共有一万多工人罢工”[1](p566)。罢工的存在也体现了上述不同利益间的矛盾。更为重要的是,1956年三大改造结束,也就意味着私营工厂已不存在,上述罢工行为自然发生于国营工厂内,工会在其中起何作用,不得而知。但该《指示》明确反对罢工行为,“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不需要采取罢工罢课游行示威一类的方式,采取这种方式,一般地是不符合人民利益的。因此,我们不但不提倡这类事件,而且应该力求防止这类事件。”[1](p567)若仔细阅读《指示》,便会发现中央对罢工态度似有矛盾之处,原因可能在于该《指示》为邓小平起草,但又吸收了毛泽东对罢工的态度。据《毛泽东年谱》记载,1957年3月8日,毛泽东对邓小平报送的《指示》(修正稿)批示:“对于闹事群众中的领导分子,如果行动合理合法,当然不应该加以歧视”[8](p96);而在3月1日的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上,毛泽东则说:“我们不提倡罢工、罢课,提倡在人民范围之内的问题使用批评的方法来解决。如果个别地方官僚主义十分严重,在这样一种范围内允许罢工、罢课。”[8](p88)毛泽东的观点皆体现在《指示》中。

1957年5月7日,赖若愚在回答记者问及工会应如何对待群众使用罢工在内的闹事行为时说,群众的意见是正确的,工会就支持。对不正确意见,工会应该说服[1](p590-591)。实践中,工会是否支持过正确的群众意见,不得而知。但有一点需要指出,即不论赖若愚的观点是否正确,起码从组织纪律上,在某种程度上,就明显与中共中央的上述《指示》不一致了。

五、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工会的职能和性质的回顾,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是对于工会的职能尽管发生过多次争议和讨论,但双方似乎都没有注意到《工会法》的存在。该法1950年6月28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50年6月29日公布。从生效时间方面来看,它是中央人民政府通过的第二部法律,在法律位阶方面是最高的,高于政务院及其部门颁布的法令。这从侧面说明,那个时代尽管法制不健全,但是,即使在有法律存在的前提下,其影响、权威也是有限的。

二是工会的职能之所以在新中国成立前后发生了巨大变化,根本原因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与工会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种关系在中国共产党掌握国家政权后,工会的职能自然会为新生的政权服务。更为重要的是,新生政权的最高领导人对工会工作的看法会直接影响到工会如何界定自身的职能。在此意义上,只有处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这个框架内,才能更好地理解工会于不同时代、不同背景下在性质、职能、自身定位等方面发生的变化。但不论如何变化,“工会不可能有独立的路线、方针,哪个部门都不可能有独立的路线、方针。工会更多的是从工会角度反映工人生活福利方面的问题。”[9]

[1]李桂才.中国工会四十年资料选编[C].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0.

[2]彭真.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刘少奇.刘少奇论工人运动[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

[4]林蕴辉.国史札记——事件篇[M].北京:东方出版中心,2008.

[5]方丹,林云高.工会地位与职能研究[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0.79-83.

[6]郭辉.重新理解一个法学原理[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01-18(6).

[7]毛泽东选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325.

[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三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

[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文集(1949-1974)(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6.

(责任编辑:房克乐)

Nature and Function of Trade Unions in the Early Years of New China

Guo Hui

After new China was founded, same as other departments or groups, trade unions was faced with function transformation which embodied in growth production, solving labor troubles, dealing with conflicts among trade unions, administration organizations and the Party as well as whether to organize a strike or not. Changes in the nature and function of trade unions were for serving the new regime. The perspective of new head of state directly influenced the trade unions’ own definition themselves. Only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Party, can people better understand trade unions changes in nature, function, self-positioning which took place in different ages and different backgrounds.

trade unions function; growth production; labor troubles; strike; the Party

D412

A

2095-7416(2017)02-0048-04

2017-01-23

郭辉(1978-),男,安徽界首人,法学博士,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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