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困境和出路

2017-04-14 06:37聂志平张贤木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7年10期
关键词:农科院法学专业法学

聂志平,张贤木

(江西农业大学 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45)

农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困境和出路

聂志平,张贤木

(江西农业大学 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45)

在法治农村建设和新时期农科院校自身发展需要双重动力的推动下,发展农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显得越来越迫切。但是农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又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境:培养目标定位不清,缺乏特色;外部环境面临被边缘化;教学方法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农科院校法学本科教学应当明确培养目标、改革教学内容、加强涉农法学研究、改善法学办学条件,唯有如此才能培养出有农科特色的法学人才,为法治农村建设输送可靠合格的法律人才。

农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

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全面依法治国提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这标志着我国的依法治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的新阶段。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高校作为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基地,其法学教育成果事关国家法律人才的质量。笔者将在这篇文章中就农科院校开设法学学科的必要性、农科院校在法学专业教学中遇到的困境以及如何克服困难做好农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工作等问题进行分析。

一、农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必要性

(一)法治农村建设的需要

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离不开农村法治的实现,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这些都需要广大农村地区的行政机关、法律工作者、农民等一切主体参与到其中。因此可以说,没有农村法治的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就无法实现。具体而言,一方面这是规范农村基层公权力运行的需要。长期以来,受地方宗族文化和熟人文化的影响,农村基层地方政府在管理基层事务的过程中人治现象非常普遍,法治较为落后。这一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政府的公信力,影响了农村基层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据国家司法部统计,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毕业之后考取公务员的现象较为普遍,其中大多数又在基层政府组织服务。农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多数来自农村,他们既对农村情况较为熟悉,有浓厚的乡土情结,又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能够成为推进农村基层法治进程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这是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一个真正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社会,往往也是司法专业化和法律职业化程度很高的社会。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法律与法律人才的保驾护航。新农村建设不仅仅是经济、社会环境的建设和改造,也包括农村民风和社会关系的改造。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农村社会环境和人际关系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传统的熟人社会虽然还发挥着规范农村社区人际关系的作用,但是也已经逐渐走向式微,各种法规制度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在征地拆迁问题上,利益纠纷问题往往采用诉讼程序或者是行政调解来解决。面对农村基层诸如此类日益复杂的事务,需要政府用既懂农村实际情况,又具备扎实法律理论的农科院校法学毕业生来不断充实基层法律人才队伍,改变农村地区法治精英空白的局面。

(二)农科院校发展的需要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历史悠久的学科,长期以来,以其强规范性和强程序性规范着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着人际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法学教育同时还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在法学基本理论教学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校内和校外实践课程提高学生的法学理论应用能力和法律技能,在注重培育学生法学理论素养的同时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具体而言,一方面法学学科的强规范性特征有助于规范农科院校的教学以及管理。农科院校中的法学专业以其对程序的重视和对事务的规范性要求,促进了学校相关的管理工作以及教学事务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管理效率和教学质量。另一方面,法学学科设置还能够丰富农科院校服务“三农”的内容和方式。长期以来,农科院校主要都是以技术下乡、种子下乡等方式服务“三农”。法学学科的设置使农科院校支持“三农”的方式多元化,除了技术下乡,还能够以“送法下乡”形式提高农民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意识,促使农村法治现状和社会关系结构改善。

二、农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困境

农科院校法学本科专业大多是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设置的,与名牌政法大学相比,农科院校法学专业设置起步较晚、基础差、底子薄;与其他名牌综合性大学相比,农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也有较大差距。当前农科院校本科教育面临许多困境。

(一)目标之困:培养目标同质化

培养目标是高校专业教育的指南针,科学合理的培养目标既能够提高专业教学质量,利于学科的长远发展,又能够培养出专业基础扎实、满足社会需要的学生。农科院校中的法学专业与老牌政法大学和实力强的综合性大学不同,在农科院校中法学处在一个以农林牧专业为主,以法学等学科为特色的环境中。在这种弱势学科地位以及学科建设起步晚、底子薄的背景下,农科院校法学学科的设置应当与其他类型院校法学专业设置有所区别,应当结合强势学科合理确定培养目标,以此来保障自身法学学科建设的特色,以使其在强势老牌政法大学和综合性大学的重重包围之下获得发展。但是,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多数农科院校法学专业在培养目标设置上往往与老牌政法大学雷同,甚至是直接照搬照抄,如“培养具备扎实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掌握法学基本理论与法务基本技能,宽口径、知识面广、综合素质高与社会适应能力强的通用型法律人才”。即使部分农科院校有提及“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农业法律法规,为广大农村提供法律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但是在实际的课程设置上并未体现这一培养目标。

(二)环境之困:边缘化的尴尬

农科院校法学专业所处的边缘地位体现在两个方面,既有农科院校所面临的院校整体边缘化问题,也有法学专业在农科院校内部的边缘化问题。长期以来,农科院校与其他类型的高等院校,如财经类、师范类等学校相比较,农科院校在竞争上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这种劣势地位体现在农科院校所获得的各级财政支持和投入不足、生源不足、学生就业竞争力不足等问题上。而这些问题将进一步限制农科院校作为一个整体的发展,并由此产生严重的恶性循环问题。为了保持农科专业的发展和优势地位,农科院校往往会将优势资源投入到农科专业的教学和教育中,这样必然造成农科院校法学学科所得到的资源和资金减少,法学学科的教育和教学条件越来越差,法学学科在农科院校中地位也在不断弱化。

(三)方法之困:重理论,轻实践

法学本科教育包括三方面内容:法学基本理论教育、法律思维和技能培育、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学修养。一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熟知并熟练运用法学基本理论,还要有过硬的法律技能,更重要的是要拥有一颗维护法律维护公平正义之心,严守法律工作者的从业道德底线。但是在当前的农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当中存在重法学理论教育,轻法律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培育等问题。在学科专业课程设置上,以理论教学课程为主,实践教学课程和课时都很少,所修学分大多为理论课程的学分。实践课程的实现方式主要以旁听法院庭审、开办模拟法庭、组织学生参观监狱和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专业实习等形式开展。应当说这些实践课程在一定程度上让学生了解和体验到法律实务的过程,使学生对法律职业从业资格和要求具有一定的认知。但应当注意的是,这些实践方式具体的适用环境,如旁听法院庭审和开办模拟法庭,通过旁听形式和模拟法庭审判角色所培养的更多的是学生的审判技能,是在教育学生如何做法官,而当今社会需要的是更多的从事普通法律事务的法律人。此外,农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对于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还显得比较薄弱,在本科法学教育当中,对于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大多还只是内含在一些相关的课程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还尚未成为一门单独的课程。

三、农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出路

(一)明确培养目标

在学科建设中,培养目标非常重要,处于核心地位,它指导着学科专业设置、课程安排以及教学计划的确定。传统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类型呈现多元化,既培育能够从事立法、行政、司法、法律服务等的法律实务人才,又培育能够从事法学教育与学术研究的研究型人才。对于较为弱势的农科院校法学学科而言,应当另辟蹊径,通过结合院校学科专业特色培育特色法学人才,形成比较优势,以求在趋于饱和的传统法学教育中寻找到突破口。具体而言,农科院校法学专业应当利用院校传统优势学科,培育面向“三农”的法律人才。正如前文所言,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所依靠传统熟人关系调节农村社会关系的模式已经弱化,而契约关系在农村社会关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农村社区的发展急需法律来保驾护航,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者投身农村,服务农村,以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促进法治农村的早日实现。同时,应当注意,基于城市利差的吸引,多数法学专业学生在毕业之后选择在城市发展,不愿意到相对落后和贫困的农村地区。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农科院校法学可以利用这一真空地带,利用院校内强势学科的资源,培育服务“三农”、服务基层的既懂农业又通法学的专业人才,这样既能够解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人才匮乏问题,又能够为农林院校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提供一条渠道。

(二)改革教学内容

法学是一门既注重理论性又重视实践性的学科。但是当前农科高校的法学教育往往都只重视理论教学,轻视实践教学。这就导致多数法学学生在毕业之后需要四五年的时间才能够适应法律事务需要,才能独立从事司法事务。因此,农科院校法学教育在学科设置上应当进行改革。其一,强化理论教学。继续推行“厚基础”策略,强化法学的14门核心理论课和农业法学的教学工作,打牢学生法学理论基础;同时鉴于法律工作的强实践性,应当增设有关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通识性教育课程,扩大理论教学的范围。其二,切实做好法学实践教学工作。增加实践教学学分,并且提高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参与率和积极性,引导学生熟练运用法律技能和法学理论。一方面,利用好传统实践教学模式,如模拟法庭模式,应当提高学生的主动性和参与率;参观教学模式(参观监狱和律师事务所)可探索让学生具体参与或者观摩事务处理;专业实习模式应当通过加强协调,让学生在实习中能够参与到具体法律事务处理中,避免学生实习期间只能从事简单的日常性事务工作;同时还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及时总结和解决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另一方面,用好诊所式教学模式,引导学生熟练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技能做好案情分析。

(三)加强涉农法学研究

农科专业既是农科院校的立校之本,对外宣传的名片,同时也是农科院校法学专业办出特色的突破口。为此,农科院校法学在深化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更应当加强有关“三农”法律问题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力求成为“三农”法律问题的领军者。具体而言,农科院校法学学科建设可从三个方面着手。其一,成立“三农”问题研究中心。与农科专业以及院校内其他学科合作开展相关研究,如有关农村行政执法、行政调解等的行政法律问题研究,有关基层民主、选举制度、农民权利的农村政治法律问题研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农村金融等的农村经济法律问题研究。其二,成立农村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农村法律援助服务。如我校在法学专业的基础上整合法学专业、师资和学生以及社会资源设立了农村法律援助服务中心,中心面向农村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咨询服务,提高农民法律素质、维权意识。同时学生通过参与法律援助服务的具体案例,增强其对法律实务的感性认识和对法学理论的理性认知,提升实践能力。其三,融入法学共同体,参加学术交流,并以“三农”问题为重点。积极加入或参加各种类型的法学学术论坛和会议,以法学基础理论为起点,以涉农法律问题为中心,以其他相关学科为辅助,提高农科院校法学专业知名度,增强农科法学在传统法学界的话语权。

(四)改善办学条件

美国学者沃克温(J·F·Volkwein)1989年对86所大学研究后认为,与高校质量、水平和成功程度联系最紧密的是政府提供经费的多少和学校规模的大小[2]。经费投入的多少直接影响着高校的学科建设、师资力量配备和完善的设备设施建设。与其他类型高等院校相比较,农科院校在经费投入上处于非常明显的劣势地位。农科院校经费来源较为单一,主要依靠省市地方政府的经费投入来保障,其他渠道的资金来源非常少。同时由于农科院校大多将本就已经非常有限的经费和资源投入到优势学科中,由此造成农科院校法学学科发展资源更加匮乏。为此,要发展好农科院校法学学科,必须优化法学学科办学条件。其一,加强与院校内其他学科的横向合作。近些年,农科院校学科设置日益多元化,专业设置日益多样化,法学学科可以利用这一契机,加强与其他学科的合作,以此既可以完善法学学生的知识结构,培养具有多种知识结构的复合型人才,又能够利用其他学科资源和教师资源,补齐法学师资力量薄弱的短板。其二,加大农科院校法学学科建设投入,增加各种教学资源的配置。优化师资队伍,充实师资力量。同时加强法学实践教学的实验室和校内实践基地建设,为实践教学提供完善的产地和设施设备。

[1] 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J]. 法学研究,2003(4):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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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DilemmaofLawEducationinAgriculturalUniversitiesandItsWay-out

NIEZhiping,ZHANGXianmu

(SchoolofHumanitiesandPublicAdministration,JiangxiAgriculturalUniversity,Nanchang330045,China)

Dually driven by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n countryside and the nee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universities in the new period, the law education in agricultural universities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urgent and necessary.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and difficulties in the education of law undergraduate in these universities, such as the unclear training objectives and lack of characteristics, the marginalized external environment for the situation, and the emphasis on theories about teaching methods over practical issues. In the face of these problems, the teaching of legal science in agricultural universities should clarify their training objectives, reform the contents of legal teaching, strengthen the research of agriculture-related law and improve the conditions of teaching operation. Only in this way can we cultivate the legal talents with agricultural characteristics and cultivate reliable legal personnel for the building of rule of law incountryside.

agricultural universities;the law science;undergraduate education

2017-06-24

聂志平(1968-),男,江西樟树人,江西农业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学与思想政治教育理论。

10.16396/j.cnki.sxgxskxb.2017.10.017

G64

A

1008-6285(2017)10-00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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