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视角下生态治理的制度框架与路径探析

2017-04-14 03:34娟,任
关键词:协商民主政治

刘 娟,任 亮

(河北北方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 ,河北 张家口 075000)

经济全球化以及全球治理的发展,使生态治理超越了民族国家的边界而成为区域或全球性的热议话题。而由治理引发的普遍冲突和分歧使得既有的治理体制无法应对其面临的挑战。20世纪80年代以来,凸显的生态危机为民主讨论增加了一个新的向度,即如何在现存价值与技术前提下寻找生态危机治理的路径并同时实现经济增长。一种旨在实现权力在现有水平上平等分配的“协商民主”或“生态执政”日渐成为走出生态危机的政治选择,也成为检验国家治理体系合理性的重要标志。基于此,中央和地方政府已开始在社会管理实践中引入生态执政、绿色执政,以期提出应对生态危机事件的制度框架与解决路径。

一、生态政治理论的兴起

生态政治理论作为后现代工业社会发展的产物,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并在全球范围内扩展。该理论认为生态环境问题应作为政治的题中之义,现代政治体系应吸纳进生态环境议题,使政治本身做出符合生态环境的改变,形成生态主义的政治过程。生态政治以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致力扭转生态危机和统筹规划影响生态环境的政治机制、政治理念和政治行为。它同时将基层民主、政治参与等嵌入到现行政治体系和政治过程中,形成了对生态自治主义、生态女权主义、生态社会主义和生态自由主义等研究领域的拓展。

生态政治源于生态环境危机的现实,中外学者从不同理论体系中提炼出对于生态问题的解决方案,一是集中研究“绿色政治运动”以及在此背景下形成的民间环保组织和“绿党”对社会政治的影响;二是集中于生态政治派别的研究,以及生态伦理、生态哲学、生态政治与现代化、可持续发展的综合研究。纵观生态政治的现实意义,一方面西欧国家内部的政治议题和政党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动:绿党将其作为理论基础,并衍生出了生态自由主义派系、生态原教旨主义派系、生态社会主义派系和生态现实主义派系;另一方面,生态政治具有的国际化、区域化、协作化的趋势已逐渐超越了国家层面,对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模式、南北关系及东西关系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如何运用生态思维、生态智慧来重新建构政治理念、政治制度、政治民主,从根本上改变政府的生态治理是本文研究的主旨所在。

(一)生态政治已有的制度框架。由于制度设计能够保证生态治理的资金和后勤资源,可以从根本上决定国家或地区应对生态风险的技术和能力。一个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对于任何国家降低生态治理风险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结构功能主义观点,任何制度安排都会产生一定的功能,而一项制度安排的关键在于制度如何运行。生态政治制度既可以指微观层面上的各种具体制度,如生态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机构、道德规范、文化习俗等各种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也可以指宏观层面上的基本治理制度,即反映人类社会治理文明发展历史演变过程中的基本治理制度,根据存在的三种治理模式即统治型、管理型和服务型,生态政治的基本治理制度被划分为权力制度、法律制度和道德制度。[1]而当代中国生态制度的创新就是要探索出一条适应中国国情、超越原有制度类型的新型制度道路,前瞻性地构建出面向全球化、后工业化和独具中国特色的生态政治制度体系。

从现有的理论诉求与政治环境来看,如果生态政治要实现从边缘到核心的转变,既需要正式的制度安排,也需要各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二者都必须强调“合作治理”逻辑,寻求合作与对话、协商与共赢。因此在研究协商民主对于生态政治制度的嵌入过程中,文章将从三个维度分析其参与形式,即谁来参与生态治理协商;参与者如何进行协商;讨论的结果与决策之间的关系三个方面来决定生态治理民主协商的参与范围、沟通和决策模式,进而延伸出中国生态政治的应然制度结构、制度运行和制度功能。

(二) 生态政治思维范式的发展。生态政治沿着既有的政治学行为规则与制度框架,逐渐拓展了伦理共同体成员的范围,发展了协商民主与基层民主的思维范式。其中,基层民主作为生态政治的一个现实路径,实现了人们对于生态治理价值观念的转化。这是因为环境问题、核能设施、生物科技等公共事务不仅牵涉到政治领域,还涉及到普通民众的道德领域和生活领域,与普通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需要由普通大众制定,也需要普通公民的遵守和执行。这种非精英的协商在西方的基层社区中日渐广泛,例如公民会议、愿景工作坊、民主听证会等。这种灵活的、可塑的以及耦合的组织架构颠覆了传统的命令-控制式科层管理机制,成为基层民众自治的重要体现。在关注代内正义和代际平衡的前提下,生态政治理论提倡在一系列领域开展变革,包括由提倡基层民主转向提倡全球民主,由民众觉悟转向强调理性引导,由安于法治基础转向创建德治基础,由依赖国际组织转向依靠国际制衡等。这为民主协商背景下的生态治理提供了思想和制度启发。

(三) 协商民主理论嵌入生态政治的可能性探讨。协商民主理论强调具有不同生活经验与背景的公民,在一个相互尊重、自由公平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的公共议题进行对话与理性思辨,解决公共事务的争议,最后寻求可能的共识。协商民主是在克服了自由民主缺陷的基础上得以复兴的,而自由民主又以精英代议制民主和多数票决定的公共选择民主为主要代表。协商民主强调公民应积极参与到公共治理的过程中去,通过培育公民的社会责任、相互沟通、交流、理解、妥协,最终达成共识。同时也可以对当前的精英政治和代议制民主进行有效监督,通过协商来作出更加公正合理的公共决策,从而使广大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中真正享受到福利。因此,真正的民主并不是定期或不定期的投票,更主要的是公民在公共决策形成之前能够深思熟虑,进行自由平等地对话与协商,以真正实现民主的本质。

二、生态政治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

生态政治作为一种新型社会政治思潮在政治理想上是激进的,它为从国家和政府的角度消除生态环境问题提供了理论参考,其强调的生态原则、社会责任感、基层民主和分散化、非暴力,也使公民获得了最初的生态政治效能感,开始接近甚至影响公共决策。然而以现代为标志的生态政治在实践过程却面临巨大的现实困境。

(一)生态治理存在技术短板。借助现代技术力量的支持,中国经济体量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张,但由于总体技术水平落后和生态环保意识欠缺,经济活动在超越了自然本身承载力之后随即产生了环境破坏效应。当今中国面临着人口、资源与环境三大难题。其中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性因素。与之相对应的是生态环境保护存在技术短板,如:环境保护技术和设施比较落后,缺乏创新性技术和设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艺技术较少,环保技术多为从国外引进;国家对环保技术研发创新支持力度弱,科研单位和企业自主创新力较低;技术创新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环保产业发展动力不足,等。同时,现有的环保技术创新型企业的数量和规模都较小,运营成本较高,自动化和可靠性程度都比较低。企业虽已在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和环境监测等方面取得一定进展,但在固体废弃物控制处理、大气污染的防治与治理等方面还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以及医疗废弃物等处理技术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生态治理的法律制度缺位。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途径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各地政府普遍实行的管制规则,即由地方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规划和建设项目做出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管,通过“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 ;二是发生环境群体性事件之后的禁易规则;三是法律上的财产规则或责任规则: 例如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自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第338条规定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至今,严重污染环境的事件并未减少,这表明即使法律引入了针对生态环境危害的处罚规则和财产规则也不能真正解决目前存在的生态危机。因为生态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往往是不可恢复的。就当前中国的环保实践而言,行政机构往往要比司法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更大的制度优势和制度弹性,制度能力的调试空间也相对更大。规则适用主体的公信力与执行力能否得到有效提升,是现行环保体制中各类规则之间效率差异的决定性因素。因此相对于完善的立法,政府完全可以通过提高“环评标准”、加征“排污费”“污染税”,或者强制“环境保险”等许多方式,以事前的风险防范替代事后的损害补救,将潜在污染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三)新兴社会阶层的“卷入化”抗争加剧。后现代主义以重工业的逐渐衰退、社会服务业和技术行业的不断壮大为主要标志,一方面表现为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深入调整和变迁,另一方面表现为从事新兴产业的社会阶层不断壮大。他们以受过良好教育的知识精英为代表,关注的焦点从经济增长转为生活质量的提升、民主参与、自我肯定和平等的人际关系。后现代主义推动的绿色革命催生出了新的社会阶层与利益集团——绿党,作为一种全新的政治力量,绿党在全球迅速崛起,其倡导的核心政治主张包括“生态优先、非暴力、基层民主、反核原则”等,对于全球生态治理极具推动作用。现今全球已有超过70个绿党组织,在欧美国家,绿党的地位出现了相对上升的趋势。绿党大多由社会运动的行动者组成,代表政治上的弱势群体或是少数民族,实现了民主制度在生态领域的延伸。政治实践中的群众性生态抗争活动希望通过“卷入”来重塑政府的生态治理行为,以期达到生态环境的社会共治路径。

三、协商民主对于生态治理的内嵌式考量

民主能否应对环境治理的挑战是当代生态治理的焦点问题,不同答案导致了生态权威主义和生态民主主义的分野。以R·赫尔布隆纳和W·奥佛尔斯为代表的生态权威主义认为民众和利益集团由于自身的狭隘利益无法承担改善生态的重任,甚至还会因为经济利益而阻碍环境立法,只有强有力的政府甚至是威权主义政府才能够有力地应对环境问题。但这种强势政府也仍然处于民主框架之内,只是试图将权威主义嵌入自由民主之中。与生态权威主义相反,生态民主主义则坚持采用民主途径来解决环境问题,目前存在的三种不同论证策略分别是:比较优势策略、实用主义策略和内在兼容策略。但这三种策略均遭受了理论与现实的严峻挑战,无法为生态政治的正当性提供有效论证。由此,要想在环境治理与民主参与之间搭建起可靠的桥梁,就需要从中国生态政治的实际出发寻找新的维度和路径。

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协商民主理论因其具有包容性与多元化的理论特点,超越了“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片面认知,通过促进人类与自然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尊重,积极有效地建立起全球生态治理模式。它是西方学者为应对自由民主表现出的“碎片化”“边缘化”“两极化”趋势而进行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中国的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在借鉴既有理论的前提下,遵循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规律和中国特有的历史文化和政治选择,从四个维度推动了中国生态政治的建设和发展。具体包括生态程序政治、生态治理参与政治、利益集团制衡政治和生态正义政治。这四个维度既是协商民主推动生态政治建设与发展的具体体现,也是协商民主在生态治理领域得以确立和发展的基本政治系统。

(一)生态协商中程序政治的建构。程序政治始于政治协商,由于政治协商对于外部环境的优化和内部权力的制约与大众监督具有多层次和不同形式的需求,一旦生态治理借助政治协商手段就必定借助于多方权力主体的制约与平衡,在制衡中创造生态协商格局。目前协商程序设计面对诸多挑战,已有的法治程序作出了以下回应:

第一,程序主义进路中的协商是议题的协商,且协商民主中的“代表”强调的重点是意见的代表性而不是人数的代表性,这就解决了现代大规模社会协商难以解决的难题。[2]

第二,程序本身具有反对社会不平等的倾向性。并不是所有主张和选择都能进入程序,程序只讨论与决策有关的议题,通过排除各种偏见,营造一个平等对话、自治判断的场所。同时,程序只按照平等的权利义务来分配参与的角色,而不论贤达名流和贩夫走卒。[3]24—26要改变当前不平等的自由民主制度,就要向能够改变这一现状的审议民主发展。[4]78—82

第三,当代生态治理是基于多元利益集团参与、权力共享和治理共担的协商政治,如果生态协商进入公共政策议程设置,就必然要求形成制度性与程序性的沟通与对话。多元的观点呈现将确保最终方案的稳妥性,对于陷入僵局的协商难题,程序可选择交由多数决定,也可以引入专家参与制度。这样就可以将问题转换为相对容易的专家参与制度的建构。由此,政府行为将更具透明性,其经济发展与环境治理政策也将置于民众的拷问与监督之中。因此政府在建构生态治理的协商民主制度时,必须明确程序监督功能,在这个前提下,程序对于权力制约以及权力对程序的制约将给生态治理创造良好的制度空间。同时也应看到,即使是最理想的程序,也可能会产生恶的结果,即罗尔斯意义上的“非纯粹的程序正义”,此时公众舆论的监督对于程序的设置、运行及偏差的及时纠正就十分必要。

(二)参与式生态治理体系的健全。基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参与式生态治理由自下而上的公民政治参与和自上而下的官民对话双向构成。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为社会各阶层、各团体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决策机制与平台。另一方面,随着公民意识的逐步觉醒和互联网新媒体的迅猛发展,网络参政议政发展迅猛。亨廷顿曾预言,在现代化过程中,发展中国家政治参与的扩大往往会超过原有政治制度的容纳能力,从而导致政治不稳定或暴力。生态危机催生的主动型政治参与将逐步强化,被动型政治参与将日渐萎缩,生态治理的政治参与能力将最终得到释放。如果生态治理的制度化渠道短期内难以拓展,网络参政、网络协商将成为生态治理的一种必然趋势。

(三)利益集团的博弈制衡。在生态治理中引入协商民主机制,一定是建立在生态治理相关利益集团达成共识的基础之上。生态利益的调整过程就是一个倾听、质询、讨论、妥协的过程。利益集团的博弈制衡主要是协商程序的确定,既包括协商前广泛收集民意,提交政府,设置讨论议程,邀请利益各方代表参与讨论;同时也包括会外民众的网络参与讨论、直接对话等方式。从博弈理论来看,最优的协商是能够创造生态和经济共赢的协商,而共赢的协商又源于生态治理各方合理的自我约束和利益交换。这取决于参与生态协商的各方主体权力是否对等,协商程序是否科学,协商体系是否完善。生态治理中相关利益集团的制衡一旦发挥作用,必然有利于现代民主政治发展,使民主协商成为中国生态治理的全新机制。

(四)生态正义政治发展。在中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保是互为前提的,它们背后的共同价值是公平和正义。在西方,对于现代政治正义理念的探索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司法正义、宪政正义和行政正义。其中“正义”的实质,形式和程序相互交织与融合。而对政治正义的一般理解是现代政治视域下如何解决政治正当性或政治合法性的问题。它往往事关公共权力的占有、行使和政治秩序是否正当。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问题与政治正义密切相关,政治认同又与合法性密切相关,政治认同是人们从内心深处产生的一种对现存政治体系(包括政治结构、政治效能、政治价值等方面)情感和意识上的归属感,依赖于政治文化的凝聚力。

在当代中国,如果协商民主机制能够成为生态治理的常态并全方位地作用于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首先需要的是协商主体在充分遵守民主和法制的前提下消解各方激烈的冲突与对立,从创造共识、实现共赢的目的出发进行利益的充分表达和协调。将生态利益的协商置于开放的过程,允许协商休会、多轮谈判来对协商结果进行补救和完善,致力于形成中国特有的生态治理模式。

四、协商民主视角下生态政治的结构规划

协商民主视角下的生态政治结构规划要求扩大基层民主权力,实现广泛的民众参与和保证协商主体的多元化与平等性。既不同于现有政治秩序下的国家威权主义政治,也不同于生态主义个人政治主张,即建立多元的、分散的、以自治共同体为主要形式的政治结构。这是基于生态学方法论的思维方式、以公共协商为主要行动方式,将基层民主理念贯穿至整体与核心的政治规划。只有在这根杠杆的有力撬动下,生态政治诸要素才能内在勾连为一个有机整体。

(一)生态治理民主协商制度的重建。在中国的政治过程中,任何一个政策方案的提出、公共政策议程的设置、执行,均包括以下政治环节:执政党通过对群众需求的回应形成党的主张,经由人民政治协商获得现实合法性,党的主张通过人大会议制度转化为法律,群众通过政策的执行反馈意见与建议,促进政策再调整。从协商的视角看,政治过程应该是一个“政治协商—立法协商—社会协商”的循环过程。[5]生态政治也应通过这一过程实现协商民主对政策决定程序的嵌入。

如果将协商民主理论嵌入到生态治理的实践,首先需要考察参与协商的主体构成,是全体利益相关人,还是仅仅邀请利益集团代表和专家精英。前者主要包括社区论坛、居民会议等,后者的范围则很广。事实上在当前的中国基层协商中,大都采用混合型的代表选举方法。其次要考虑的是参与者如何针对环境问题进行协商、沟通和作出决策,如何引导公民在生态治理的协商中通过交换理性、转变偏好来推动或影响政府公共政策的形成。最后需要探讨的是协商的结果如何实施,如何把协商结果转换成法律和制度。这就涉及到沟通权力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结合,最终能够使协商结果获得合法性。

生态治理制度的建构还需要坚持公正原则和程序正义,最大限度地凝聚不同利益集团和社会阶层的力量,推动生态治理政策的有效实施。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通过制度框架的建设来推进政治结构和政治体制创新。在实现良性路径依赖的前提下,避免因环境利益分化带来的社会对立与矛盾冲突,形成生态治理的内部协商体系和外部监督力量。

在承认生态经济矛盾突出的现实、生态利益冲突的多样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利益诉求多重性的前提下,融入协商民主的生态治理将通过规范现有参与制度、建构多层次制度渠道来充分表达不同社会阶层的生态诉求,化解社会各方有关生态与经济发展的不同分歧,有效解决突发性的环保事件,由此形成符合公共利益的环保政策。同时鼓励和促进社会团体和个人加入生态治理,形成多方责任机制。通过民主协商来唤起民众的生态意识,解决生态治理中的府际冲突、集团冲突与利益冲突。

(二)通过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避免交往权力的边缘化。生态治理呼唤一种新的知识语境与话语体系,同时兼顾社会正义与公平,在此基础上寻求治理效率,使公平与效率达到一种动态和谐。这就需要社会大众和利益群体的参与,形成多元良性互动的政治格局。然而在现实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中,信息权利是原发的,知情权又是由信息权利派生出的一种控制力。相比于大型财团和商会,普通公众很少能够获得核心信息;而真正获取信息、接近甚至影响公共政策的却是那些拥有更多物质资源和组织资源的人和群体。要保证民主协商的实质性推进,就必须要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公开的制度化、法制化和获取资源的平等化。信息不对称和信息获取权力不对等都会影响到生态协商的过程和结果。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协商民主过程中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和方式,导致很多现实中的民主协商仍是流于形式。同时,这种交往权力边缘化还会不断弱化真正生态利益群体的协商能力、甚至弱化其协商意愿。[6]有效的政治资源最后仍旧归属于地方财团、大型商会,被他们用于巩固和扩大其经济优势和社会优势。

为此,建立生态治理的良性互动机制势在必行。具体来说,要在平等利益主体和公共利益认同的基础上,通过政治协商、利益博弈,使不同利益主体在追求环境改善的过程中明确各自的协商权力与地位。社会各方积极争取资源、交换资源、相互博弈。通过合作、协商、谈判、伙伴关系来确认如何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最终达成共同目标。这一过程中协商各方的权利向度是多元的、发散的、自下而上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

(三) 强化协商民主对政府过程的影响。政府过程是现代政治学——功能和行为研究方法发展的产物,其特征是对政府的行为、运转、程序及其与利益团体间的关系进行实证性的研究和阐述,具体包括意见表达、意见综合、决策和施政四个基本环节。随着当前公众生态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和政治参与热情的不断高涨,各种途径“接近”政府过程,影响政府决策的利益博弈日渐成为常态。在西方,协商民主的提出和实践被认为是解决西方社会面临环境问题以及多数人无法有效介入公共决策过程的探索。一些西方学者对于中国政府过程的研究也逐渐将研究焦点从高层政治逐步转向了民意与政策的互动。曾任美国驻华大使特别助理的约翰·基佛提到“中国政府已成为一个对民意异常敏感的政府”[7]。中美安全对话项目负责人,科罗拉多大学里格斯(Peter Hays Gries)预言:“这样的敏感性只能会持续增加。”[8]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包瑞嘉(Richard Baum)认为,这种互动性是自下而上的民意形成和反映民意的国家利益的形成,以及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对民意进行还原的“反馈体系。”

由于普通公民是对生态变迁和环境污染最敏感的社会群体,政府有必要让民众获得重要的环境数据,民众也有充分的理由获得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通过民主协商来讨论如何治理环境污染。就当代中国的协商民主实践来看,既包括纵向上的从中央到地方、基层的多层次协商民主制度实践,也包括横向上的立法、司法、行政领域和党派、人民政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领域。通过协商民主手段有效地接近政府和影响政府过程,社会大众可以实现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的融合,个人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也将被纳入到利益综合的过程框架之中。通过将基层协商主体的法律资格、协商形式、程序过程、结果运用等进行详细界定,可以实现生态治理的多元参与、平等对话和政治协商,实现利益综合过程的有序性和高效率。

(四)权力下放、基层民主与多元治理。生态治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行政管制权力下放到基层,用以加强公民社会生态治理的决策权和监督权。长期以来,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始终面临着两个方面的挑战,一是既有制度本身不够健全,民主体系不够完备;二是民主制度的原则性过强,缺乏可操作性。为此要发展生态治理的协商民主制度,首先要梳理现有的制度存量,如环境听证制度、社会协商对话和民主恳谈会等,使其在实践中能够得到积极运用和探索。同时还要深入思考那些适用于实践但尚未建立的制度规范,重视起机制和程序建设。如创新协商民主制度应从基层民主的自治机制、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方式、基层协商民主的内容、形式、范围、程序、途径等方面着手,让公民通过积极参与和有效协商创立一个有爱心、可持续的社群。同时还要增强现有制度的弹性,不断吸纳新的协商需求。所谓制度弹性就是指把各种相对分化而又共存的利益主体纳入共同框架,达成共识的制度能力。而协商民主的制度弹性主要体现在制度的开放性、容纳能力以及连续重构能力等方面。在协商民主的政治语境下,基层民主得到提升,传统管理主体和模式与新的协商群体之间开始出现对话空间,社会利益群体在与政府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就生态治理的途径和方式达成共识,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环境突发事件的官民冲突。

结语

如何利用常态的、规范的制度平台开展生态治理的协商活动,并推动党际协商、网络协商、官民直接对话等来切实回应环境需求、化解分歧、 是释放环境压力与张力的“减压阀”。而协商民主的生长逻辑,在中国的政治走向和本身的价值主张和运行过程都能在不同层次上契合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在诉求,这也说明了协商民主能够成为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全新动力。从协商民主本身在中国生态治理的实践效用来看,由于协商民主的价值理念已经上升到中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层面并与中国宏观民主制度完全契合,它并不是在当代政府过程出现缺陷的条件下产生的,而是在现有制度体系的优越性和预期制度精神释放的前提下产生的,具有自己独特的生长逻辑。我们有理由相信,协商民主可能会成为撬动中国宏观民主制度运行的动力,并将持续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

[1] 黄爱宝.当代中国生态政治发展的动力资源[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3).

[2] 李强彬,黄健荣.国外协商民主研究30年:协商民主何以须为何以可为[J].四川大学学报,2012,(1).

[3]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4] (美)凯斯·R·桑斯坦.偏颇的宪法[M].宋华琳,毕竞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 孙存良.当代中国民主协商研究——协商民主理论的视角[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8.

[6] 王晓升.政治权力与交往权力——哈贝马斯对于民主国家中的权力结构的思考[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7] J Keefe. Anatomy of the EP-3 Incident, April 2001,Alexandria,VA:CNA Corp.,2001.

[8] Peter Hays Gries. China's New Thinking on Japan. The China Quarterly, 2005,(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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