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艳勤
2017年9月1日,我国省级层面第一部关于古茶树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正式施行,从法律层面对贵州省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进行了具体规定。这是贵州在保护古茶树的过程中诞生的首部条例,对保护贵州古茶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特点和亮点进行解读。
贵州是世界古茶树原产地中心地带,自古以来都有种茶、制茶、饮茶的传统。据调查,贵州1000亩以上的连片古茶园达10余处,其中千年以上的古茶树上千株,最大的古茶树高12米,树干周长约1.7米,在国内极为罕见。1980年在晴隆与普安交界处的大山发现的茶籽化石,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发现的唯一茶籽化石。野生茶树、古茶树不仅是茶树原产地、茶树规范化和规模化种植起源地的“活化石”,也是未来茶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库,是极为珍贵、独特的生物资源和茶文化景观资源,发展古茶树应从保护做起,其次才是开发与利用,不能在开发利用过程中破坏原有的古茶树。古茶树(园)是茶叶种质、生物基因等研究不可替代的资源。近年来,部分古茶树大面积枯死、再加上乱砍滥伐、乱移栽等行为,使珍稀野生茶树资源数量日渐减少,严重威胁着古茶树资源的安全。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古茶树被砍伐、移植、损毁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保护古茶树刻不容缓。
《条例》是全国在省级层面第一部关于古茶树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从法律上给予古茶树明确定义,填补了古茶树保护基础工作的空白,古茶树在贵州终于有了名分。
《条例》分为:总则、保护管理、开发利用、法律责任共四个部分。条例》的出台,对加强古茶树保护,规范古茶树开发利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充分挖掘了我省古茶树生态价值、文化价值、品牌价值,使我省茶产业在脱贫攻坚共享发展上取得新突破,在促进全省茶产业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的颁布,在我省各市州关于古茶树立法保护方面,起到引领性的作用。今后我省古茶树的保护与利用,都有了法律依据。
古茶树保护条例的起草、论证和修改过程,前后经过几个阶段才得以出台:
第一阶段,2015年4月,贵州省古茶树保护与利用研讨会召开。与会人员共同倡议有关部门提高对古茶树资源科学、文化和产业价值的认识,对全省古茶树进行普查摸底,建立古茶树资源资料库,制定保护古茶树、古茶园的条例。
第二阶段,2016年10月,贵州省古茶树保护与利用专业委员会成立。会议邀请了中茶所、省茶科所从事古茶树研究的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和企业家,围绕贵州省古茶树资源的现状、保护和利用、贵州古茶园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及生态茶园建设等相关领域进行研讨。
第三阶段:2016年11月,《贵州古茶树保护条例》起草论证工作会召开,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拟将《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列入2017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正式项目。
第四阶段:2017年4月,《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在五月份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并顺利通过。
第五阶段:古茶树条例(草案)的形成。2017年8月,《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颁布,标志着全国首部省级层面关于古茶树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并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概念界定。在《条例》总则第三条中,界定古茶树的概念,(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树龄100年以上的原生地天然生长和栽培型茶树)对于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管理、有序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兼顾基因保存、文化传承、品牌培育、产业基础等方面的协调发展。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古茶树保护的宣传,加强古茶树保护工作。
第二,基于古茶树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第五、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古茶树生长生态环境,加强古茶树保护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古茶树资源调查、登记、建立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基于古茶树的开发利用。《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对古茶树的开发利用,应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古茶树保护和利用专项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茶树开发利用扶持政策,推动古茶树产业和其他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投资建设古茶树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鼓励和支持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古茶树产品品牌,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
习水古树茶普查(周东亚/摄)
古树新芽(周东亚/摄)
基于《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其规定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擅自砍伐、移植古茶树的,暂扣工具,没收砍伐、移植林木,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古茶树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非法对古茶树进行掘根、剥皮的,处以古茶树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致使古茶树受到毁坏的,可处以毁坏古茶树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使用明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擅自移动、破坏、伪造古茶树保护标志或者挂牌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个标志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擅自对古茶树蟠扎、雕刻、台刈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对古茶树使用生长调节剂,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禁生长调节剂,对个人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7.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堆放废渣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清除废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对境外的机构和个人采集或者收购古茶树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得古茶树材料,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9.古茶树资产价值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其评估报告无效,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评估费用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10.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古茶树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保护古茶树职责,致使古茶树受到损害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