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下旬,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该《办法》于今年3月20日起施行。
该《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開。”由此可见,以后的“熊孩子”可以被惩戒了。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中也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惩戒”这个词至今未出现在全国或者地方法规中,此次的青岛《办法》中明确了中小学可以适当惩戒学生,属于首次。
(转自《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