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云珍
(山西省临汾古县农林委员会经管站 山西 临汾 042400)
浅谈古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
□曹云珍
(山西省临汾古县农林委员会经管站 山西 临汾 042400)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三资”经营管理、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体系、提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完善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机制的必要措施。通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活动,形成制度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手段先进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野三资冶管理曰规范化建设曰制度健全曰产权明晰曰权责明确曰经营高效曰管理民主曰监督到位曰长效机制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三资”经营管理、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体系、提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完善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机制的必要措施。通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活动,形成制度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手段先进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针对去年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发现的问题,对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晋办发〔2016〕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推进乡村“六权治本”。各乡(镇)|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完善乡(镇)“三资”管理制度,村级要结合本村实际,健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资源管理制度,以及农村民主管理制度。
县、乡(镇)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培训制度,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知识作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履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实行普遍培训。县农林委等相关部门负责对乡(镇)农经人员、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人员、村级财会人员进行培训。乡(镇)负责对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三分之一的对象,三年轮训一遍。
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不变,确保村级组织独立开展经济活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代理财务事项和会计核算,双方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责。
健全、规范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承担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工作,严格实行岗位分离。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需配备4名以上工作人员,设立中心主任1人、总会计1人、总出纳1人、代理会计若干人四个岗位,严格实行岗位分离。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要求,持证上岗。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及时更新设施设备,所需资金通过增加乡(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解决。
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严格按照各项法规政策规定,代理村级财务事项,开展会计核算。严禁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人员签批村级经济事项和票据,严禁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严禁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保管集体现金和经手现金收支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事项严格实行“双印鉴”制度;村会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而变动。
1.1 规范货币资金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严禁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开设银行账户。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限额管理现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收取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收坐支;严格现金支付范围,1 000元以上的支出,除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项目外,应当通过银行结转;加强现金日常管理,严禁非农村会计人员管理现金,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严禁违反规定出借集体资金。
1.2 规范财务收支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保障村级经营收入稳定增长,强化发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产、资源项目的承包、租赁合同的管理,及时组织承包、租赁合同的兑现,防止形成长期欠款。严格村集体收入管理,做到应收尽收。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等补助收入直接拨付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严格控制直接经营项目费用,严格控制管理费用。提倡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干部交叉任职,除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领取常年补助外,其他村干部应按规定领取误工补贴,干部补助标准、补助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严格控制其他支出,各项支出应当有具体用途说明和明细支付情况。严格执行村级“零招待”、订阅报刊限额规定,禁止乱发补助、福利、奖金等,切实控制村集体开支。严禁将村级组织招待费转嫁给村办企业或其他组织,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费用转嫁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3 规范收益分配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编制收益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备案后执行。要加强公积公益金的管理,特别是对土地补偿费以及拍卖“四荒”的收入及时作增加公积公益金的账务处理;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也可用于集体福利公共设施建设,严禁用于支付干部补助、修建办公场所、购置非生产性资产等,严禁用于贷款抵押、担保和偿还村级债务。征地补偿费严格按照《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规定,分配、使用资金。
1.4 规范债务管理
认真清理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理核实情况分类造册报乡(镇)政府备案。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严禁村干部以个人名义为集体借债不入账的行为。对未履行正常程序和村干部私自借入的新债,由借款人承担责任。严格落实制止乡村发生新债务的各项政策规定。
2.1 规范集体资产清查
在去年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整治的基础上,对集体资产再进行一次清产核资,确保集体资产底子清晰、分类明确、安全完整,做到定期清产核资,实行动态管理资产。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在农村新建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设施、购置的设备,应当由村级组织管理和使用的资产,要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核算、管理、经营。
2.2 规范集体债权核销
强化债权管理,严格按程序核销债权,及时清理集体债权。
2.3 规范集体资产购(处)置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集体资产购置、处置及产权流转程序。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流转)、工程项目的发包、货物的采购、服务的采购,都要进入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大厅)公开交易,没有进行公开交易的,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不准报账。公开交易按照标的额的大小分级受理。
2.4 规范集体资产经营
集体公益性资产要明确管理责任,做好维护保养,保障正常运转使用。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经营性资产,要认真做好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兑现工作,对发生的纠纷严格按合同约定依法处理。对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目标责任,健全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经济不断壮大。
3.1 规范集体机动地承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资源登记工作,资源的租赁、发包要依法进行。集体预留机动地采取招标方式承包的,一般一年一承包,承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严禁非法延长机动地承包期限;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现有机动地的承包进行一次纠正与规范。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兑现,确保集体承包收入及时、足额登记入账,年终对承包合同兑现情况进行结算,未兑现部分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3.2 严格执行土地流转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及农业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等规定,确保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顺畅。
3.3 严格依法调解仲裁
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关于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的意见》等要求,建立健全调解仲裁体系,形成“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化解机制。
完善民主监督与评议制度。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重大事项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决策事项要向村民公告,表决结果要及时公布。村务监督委员要按照程序产生,保持相对稳定。民主理财小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程序选举产生,现任村干部不得兼任组长。民主理财小组要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规定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和信任度测评,年终评议一次。测评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半数的,应终止其“三资”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责或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资格。民主评议和信任度测评结果应当向村民公布。
规范“三资”公开。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要组织好集体“三资”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三资”管理情况要做到全面、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财务收支每月公开一次,一般的“三资”管理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全面公开,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事项随时公开。公开内容应当按程序审核、签字,并在规定的时间予以公开。在公开期间,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安排专人负责给群众解答释疑、收集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整改结果向群众公布。县、乡要对集体“三资”公开情况进行督查。
严格审计监督。县、乡要建立健全审计工作制度,配齐审计人员队伍,严格按照《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开展审计。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实行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 开展常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对重点问题、重点领域开展专项审计。建立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和职业教育培训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县农林委要建立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及相关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基层党建述评的重要内容。要大力宣传、鼓励和表彰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切实维护和保障村干部的合法权益。对在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侵犯农民民主权利,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干部,要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004-7026(2017)1-0038-03
F302.6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7.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