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就业歧视问题辨析

2017-04-13 18:07陈友华祝西冰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生育责任政策

陈友华,祝西冰

(1.南京大学,江苏南京 210023;2.南京农业大学,江苏南京 210095)

·生育新政专题研究·

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就业歧视问题辨析

陈友华1,祝西冰2

(1.南京大学,江苏南京 210023;2.南京农业大学,江苏南京 210095)

社会分工影响了女性在家庭中的角色和地位,孕育子女是女性不可规避的责任和义务。全面二孩政策在给予女性再生育权利的同时,现今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因此遭受更多的就业歧视,女性就业中性别歧视与性别优待并存。辩证地看待全面二孩政策与女性的工作,积极营造平衡女性工作与生活的家庭发展政策尤为重要。

全面二孩政策;就业;性别歧视;家庭发展政策

伴随全面二孩政策的颁布与实施,社会各界对女性议题的讨论也逐渐增多,包括女性就业压力是否会因生育政策调整而增加、是否愿意生育二孩、是否因生养二孩面临更大的职场压力、国家是否应出台健全维护女性权益的政策等。

女工在怀孕和生产期间会减少为企业创造价值,这会影响到企业用工时的性别选择。育龄女性也同样面临生育二孩与保留职业竞争力的两难抉择,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可能给女性就业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否会因此而增加,如何才能达成女性就业与生活之间的平衡,这已是中国社会共同面临与关注的话题。

一、社会分工与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是基于一系列与人们的潜能或能力无关的因素而存在的不公平对待[1]。其中,性别歧视是基于人的生理性别或社会性别而产生的歧视与偏见,表现在就业中则为招工时排斥女性、下岗时首选女性、工作中同岗不同酬,等等。有些企业因担心女工在合同期内生育会增加企业成本,同时也不愿意承担妇女为生育所必需投入的医保费用和时间消耗,因而拒聘女性、先用工后签合同、签订合同中不包括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或不签合同[2]。此外,现实中也存在“有意向辞职的部分女性在育哺期长时间不工作或故意消极怠工,同时还要求企业照常发工资”的现象。这种种迹象都指向一个结果,即不招或少招女性可为企业省去不少麻烦。

然而,当女性很难找到工作时,则对男性提出更高要求。一般情况下,男性主要扮演“挣钱养家”的工具性角色,女性则是“勤俭持家”的表意性角色。只是这种千百年遗留下来的社会安排,受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带来的更多挑战:一方面,更多女性也想拥有自己的事业,她们不愿仅“生儿养女与相夫教子”,更愿将时间与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工业社会与后工业社会对体力要求的下降、服务业的兴起、网络的便利和职业的多样性也给予女性更多发展的空间和机会;另一方面,家庭经济压力的增加也使女性不得不赚钱补贴家用,多数中国家庭还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外出工作才能更好地维系家庭的生存与发展。如今,越来越多的女性享有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与权利,与男性展开职业竞争,女性就业早已成为常态,“花木兰替父从军”在现代社会中被视作理所当然,部分女性还被寄予厚望。

现代女性有就业的权利与自由,同时也是家庭中最容易放弃工作的成员。这种现象的致因并不完全取决于两性的生物差异,而是女性承担了种族繁衍的重任。育龄期的女性随时会因生育而中断工作,生育后会遭遇哺乳期,子女成长过程中女性还必须兼顾照料和家务,尤其城市的职业女性可能接受了高等教育或接触了新的教育理念,希望通过增加与幼年子女相处的时间、减少隔代教育、均衡膳食等方法科学孕育子女,但这一阶段的女性又正好处在事业起步或晋升期。女性在平衡工作与家庭的过程中,有条件的家庭可能会聘请月嫂或保姆协助照顾幼年子女,另有一部分家庭可能会请父母来协助照顾,然而更多家庭则是女性牺牲大量工作时间生养子女,她们离开工作岗位越久,再就业就越难,未来失业的可能性就越大。

众所周知,避孕节育技术的普及使得性与生育发生分离,女性更多从生育中解放出来的同时,严苛的计划生育政策又成为部分女性规避生养责任的有效借口。想要独立支撑起一片蓝天的女性有了防止被逼生育的合理理由,也避免了将自己置于“生与不生”的困局之中,她们投入更多时间与精力于工作之中,以增加家庭收入,提升其家庭地位,成为“新城市女性”。只是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打破了这种暂时的宁静,生养子女的重任再次让女性及所在家庭陷入矛盾之中,出于手足相伴、儿女双全、风险回避等理由[3],生育二孩成为可能。结果是部分女性原有的平静生活被打破,在就业中可能面临新一轮歧视。

二、全面二孩政策加重了女性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目前,社会上普遍认为,“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女性就业歧视增加”。粗看似有道理,但仔细推敲,似乎又觉得证据不足。首先,部分来自没有确凿事实依据的揣测。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情况发布会上表示,“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的挑战,是可预期、能应对的”,这些挑战包括女性就业难度可能加大、就业性别歧视可能加重[4]。其次,部分来自以证明相关关系为主的数据论证。宋健运用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证实生育二孩、家有婴幼儿、曾因生育中断就业的经历均会对妇女就业产生消极影响。该研究虽然用数据论证了全面二孩政策与妇女就业存在相关关系,但并不能说明政策变化是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5]。再次,部分来自逻辑推理。王毅平从学理上推测出政策变动可能对女性就业产生影响。可见,现有依据并不能拿出确凿证据说明政策变动是就业歧视增加的主要原因[6]。

然而,已得到现实检验的是:女性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早已存在的事实。用人单位招聘时拒绝录用女性、将女性安排在次要或低薪岗位、女性入职后与男性同工不同酬、培训和晋升机会不平等、对女工婚育进行限制、退休方面的不平等等现象屡见不鲜。也有研究表明,工作与家庭平衡造成的时间与精力上的冲突分散了女性的工作精力,同时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与劳动力市场偏好促使企业更偏好选择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男性,从而会进一步加剧性别歧视的程度[7]。可见,既然是已存在的事实,很难衡量女性就业歧视有多少是政策带来的,更何况“女性因生育而发生的工作变动以及由此对家庭所带来的影响”是否可算作歧视,还存在进一步商讨的空间。

歧视是在同等前提下同一主体对不同客体采取的不公平的行为。如前所述,女性之所以被认为受到歧视,主要是没有得到相同的就业机会,在工作中遭遇工资差别、岗位隔离等诸如这些被我们称之为歧视的因素,实质上是女性和男性步入劳动力市场后难以获得等量收益。相对于女性而言,男性可能更多地把时间与精力投身于工作,男性往往比女性更容易且更持久地为用工单位带来收益,这种两性间的差异表现出来的是不同起点和投入下产生的不同结果。考虑到投入的成本与收益,两性既定的身体差异和社会角色要求决定了二者在工作中的投入程度,用工单位更多考虑的是如何用最小成本获取最大收益,结果是男性在职场竞争中更易占优势。用工单位的这种选择可能并非是出于歧视,而多是效率取向下的理性行为,它发生了被误认为是歧视的结果,这并不是主动发生的歧视行为。

为此,以效率和盈利为取向,用工单位有充分理由不选择可能会精力分散且个人或家庭事务较多的女性,这种用人偏好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并不能被视作歧视,违背经济理性原则选用女性对其而言属于慈善和社会责任,理性的用工单位多不乐意且也没有义务承担这种用工责任。事实是生育是女性不可规避的责任与义务,其产生了与之相配套的社会角色,且这种角色并不因生育政策变动就会有本质性改变。过去想要二孩的家庭即便面临丢掉工作与高额罚款也要超生。全面二孩政策允许每对夫妇有生育二孩的权利,这仅是给育龄女性再生育提供了合法性,增加了生育的选择权,但用工单位对女性角色的早期定位不会因此受到大的影响。无论政策变动与否,用工单位对女性可为其带来的收益早已有所定位,并不会因为她们是否生孩子、生多生少而使这一定位有根本性变化,毕竟生育并非女性自身承诺就可以决定的。这也是为什么女性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总是存在的根本所在。

由此可见,全面二孩政策加重女性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本身缺乏可靠的数据支撑。同时,女性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早已存在,但把女性就业中所遭遇到的比男性更多的问题全部归结为性别歧视,可能也是不恰当的。

三、全面二孩政策与女性就业

关于就业机会、薪酬、性别隔离、怀孕、晋升、退休等女性就业中性别歧视的产生原因,贝克尔提出偏好歧视,即雇主对女性劳动者存在个人偏见,认为女性不如男性,除非女性工资降低到一定程度,在同等条件下才愿意雇佣女性[8]。菲尔普斯认为,雇主对女性产生了统计性歧视,因为他们认为,女性存在职业生涯短、教育水平低、工作经验少、家庭事务多等不确定因素,为避免这些不确定因素影响企业效率,因此会减少对女性的雇用[9]。人力资本理论认为,女性工作受歧视主要是因为雇主对其投资的理性预期较低。冲突论认为,这种歧视主要在于当权者为自身利益而对被服从群体采取有意排斥[10]。还有学者认为,女性在职业、就业时间、劳动力价格和参与决策权等方面与男性存在差异,主要是因为“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男主内女主外”等社会文化影响[2]。

不管是源自于偏见、统计性歧视、经济理性还是性别预期,女性就业过程中会面临各种歧视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不能肯定全面二孩政策会加重这种歧视,但总会对女性产生影响,孕育子女重担最终还是落在女性身上,她们会暂时或永久性地中断工作,也可能会对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尤其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可能需要采取相应的策略规避生育对企业的某些负效应或负担。有意规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能会通过降低女性收入、不准产假、故意找茬等方式来补偿损失,这更多属于市场趋利下的优胜劣汰而非歧视。

生育不仅是女性及其家庭的事情,更是人类社会延续的基础与前提。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中国妇女生育率进入低水平后并没有稳定下来,而是呈持续下降的趋势,目前已不足1.5,甚至已陷入低生育率陷阱[11]。持续低生育率下的中国人口在不久的将来会陷入负增长、少子老龄化、劳动年龄人口持续减少、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等问题[3],这些都意味着生育对国家与社会的意义。然而现今这种利于人类社会繁衍、保证国家有序运行的行为,让最大的付出者(家庭)承担了太多的责任,而暂时的“受害者”(用人单位)为自保又不得不给这些付出者新添更多“磨难”,关键是最大的受益者(国家)承担相对较少。

社会变迁过程中生育的属性也悄悄地发生了变化,在传统社会,生育的成本与收益较少发生外溢,而在现代社会,生育的成本与收益更多发生外溢,因而生育的孩子已经由传统社会的准私人产品逐渐演变成现代社会的准公共产品。女性因怀孕、生育与养育,会暂时或永久性地中断工作。在现代社会,女性的怀孕与生育不仅对家庭发展有益,对国家与社会的长远发展也是有益的,但对企业而言,至少短期存在着很大的负作用,会影响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本着“谁获益谁补偿”的原则,企业至少暂时没有从妇女怀孕与生育中获益,要求企业承担妇女生育与养育的责任是不恰当的。与此同时,女性是生育与养育过程中的最大付出者,让其因为育儿而遭受工作上的偏见与排挤,也与人类文明相悖。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及其作为代表的政府应主动承担责任。

但令人遗憾的是,在生育问题上,中国相关责任方并没有站出来主动承担责任,各级政府不愿意承担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妇女怀孕、生育与养育的某些责任,于是便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公权力将这些责任转嫁给用人单位、家庭与个人,而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某些因妇女怀孕、生育与养育给其带来的某些负面影响或责任,往往采取“惹不起躲得起”的策略,少录用女性或者对女性在工作期间对怀孕与生育作出种种限制,造就了所谓的“性别歧视”。实际上,用人单位对女性就业的某些歧视是国家逃避责任的必然结果,即使硬说是“性别歧视”,首先也应是国家对女性责任缺失后的“制度歧视”,然后才是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只要国家不愿意承担本应由国家承担的妇女在怀孕、生育与养育方面的责任,女性在职场受到用人单位为规避某些问题而出现的“性别歧视”是难以避免的。

为解除部分育龄人群想要生育二孩又怕触犯计划生育相关法律的顾虑与担忧、促进生育率的回升、减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延缓劳动力减少步伐、修复和改善家庭结构,国家颁布实施了全面二孩政策[3],这是国家做出的利国利民的大事,但却拖泥带水,没有把好事做得更好。虽然没有可靠的数据证明全面二孩政策加重了女性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但可以扫清可能影响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的某些障碍,如确保女性在怀孕、生育与养育过程中减少遭受歧视或至少减少用人单位对女性的刻板看法。

由此可见,有关全面二孩政策与女性工作的关系问题,既不是全面二孩政策本身的问题,也不是用人单位早已形成的对女性的性别歧视的问题,更不是女性如何选择的问题,在本质上是社会治理过程中国家应承担更多责任的问题。国家不仅仅是释放生育权,更要从根本上解除生育的后顾之忧,让承担暂时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已经承担很多责任的生育者及其家庭从中解放出来,这才是问题的根本。

四、构建平衡生育与工作的家庭发展政策

女性因生理与心理上的特点,在生育与养育孩子方面要花费比男性更多的时间与精力,这是人类的一种理性选择,也是一种合理的性别分工。但如果女性生育与养育的贡献得不到社会与家庭的承认,则会抑制生育行为的发生,对人类自身的永续发展不利。因此,应该充分认识到,女性在生育与养育方面对社会与家庭的积极贡献,给予生育女性更多物质与精神方面的补偿,国家对此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

关于国家如何担责的问题,首先,部分学者认为政策支持更重要,他们主张构建发展型家庭政策,给予家庭更多的支持与帮助。张永英建议,在考虑女性和家庭需求、促进性别平等、统筹推进等原则下进行支持男性承担家庭照顾责任的制度设计[12];宋健不仅从夫妻双方均可享用的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等方面细化了支持型社会政策,还主张制定有利于企业支持女性职工就业的相关配套政策[5];郑真真建议,在政策制定时同时考虑帮助妇女和家庭兼顾就业与育儿以及托幼问题[13];潘锦棠认为,可从加快生育保险覆盖面层面体现国家责任[14]。其次,也有学者提到国家对社会和企业的具体要求,包括支持并鼓励发展利于解决家庭托幼、子女教育、养老等方面的组织机构,缓解女性的工作与家庭平衡中的压力,也要求企业公平对待女性。在国家对社会的要求方面,杨菊华建议在发展多样的托幼机构时,还要打造福利性托幼服务、推行“爱同堂”老幼日托服务并举、推崇正规机构照料与非正式家庭照料互补[15]。在国家对企业的要求部分,杨慧建议学习境外包括禁止基于生育的歧视、设立反歧视监管机构、政府承担生育成本等在内的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的经验,国家要尽可能降低用人单位雇用女性的成本,与此同时要多方面提升妇女的就业能力[16]。最后,还有学者认为,国家应明确家庭责任分担,要求男性在育儿方面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同时要充分尊重与珍惜妻子的家庭劳动。

这些提议虽好,但并未完全明确政府担责细节或在实质上降低企业用女工成本,国家通过政策将本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转嫁给用人单位、家庭与个人,在“趋利避害”驱使下这些政策很难达到预期效果。例如,通过延长产假和陪护假来刺激生育,如果妇女怀孕、生育与养育的责任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必然会导致女性就业更加困难,而只有国家及其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政府主动承担妇女因怀孕、生育与养育而出现的某些责任,延长产假等刺激生育率回升,才不至于导致女性就业难度的明显增加,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协调女性的工作与家庭问题。为此,取而代之的是政府通过生育保险等方式直接给予用工单位补贴。再如,明确规定男性的家庭照顾责任,将育儿假设置为男女共休,同时女性产假期间的费用由男方单位承担,这些方法也都有不妥之处。女性在分娩前后,除了给女性适当的产假外,给丈夫适当的陪护假也是必须的,这样会使得丈夫更能了解甚至体会到妻子生育与养育的艰辛,更多地承担家庭责任,但要求男方单位承担女性产假期间的费用是不合适的,也是难以落实的,因为这一举措实则又将责任转回了家庭,尤其当可改善家庭生活的男性也因生育而被迫不工作时,更多家庭可能宁愿不生育。为此,取而代之的应是女性产假期间的费用更多由国家承担,否则就是国家在规避责任。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国家需要承担相关的生育责任已相对明确,但在担责途径和方法上学者们各抒己见,政策支持和经济补贴对国家来说都是需要成本的。中国并非福利国家,在公共财政方面并没有足够多的预算用于补贴女性的生育与养育。北欧国家给予家庭生育补贴,足够让这些家庭孕育子女,女性甚至不需要到市场上与男性展开职业竞争,两性各行其职,女性也有充分选择权,既可追求事业也可专心繁衍后代。然而,北欧国家的这些补贴政策不仅导致了福利依赖,国家也不堪重负,中国既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如此缓解女性的工作与家庭矛盾。

作为非福利国家,在缓解女性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道路上,中国可以做的更多的是运用公权力最大化发挥现有资源的功效,其中最重要的手段就是规划,即通过政策设计来缓解问题。诚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既有的乡村文化推崇以男性为文化传承的主体,而女性则被排斥在外了。”[17]因此,放开本属于基本人权的生育权,全面二孩政策背后考量的因素很多,“男女平等”以及“还权于民”是其中最根本的。在刺激生育与女性就业方面,国家可能会通过威逼用工单位的方式转嫁责任与压力,如政策要求用工单位善待包括孕妇在内的所有女性,可能稍好一点的做法是让渡部分资源给用工单位,如对善待孕妇的单位给予精神表彰或适当的政策倾斜。

作为利益集合体,国家也有相应的利益考量。保障女性权益、协助女性更好平衡工作与家庭是根本,但更会考虑成本和效率问题。在女性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上,国家应该主动承担起女性生育与养育的部分责任,但现实往往与此相反,通过公权力转嫁给用人单位或许是国家开始关注性别歧视这一问题的第一步,学界只能更多呼吁且向国家问责,同时积极探索可让国家成本最小化且社会收益最大化的发展型家庭政策体系,让其在利益权衡中给予生育与养育中的女性与家庭比现在更多的政策或制度支持。

综上所述,全面二孩政策并非是加剧女性工作中性别歧视的关键,这种性别歧视早在全面二孩政策之前已广为存在,这种存在由女性的社会角色映射在用工单位上所形成的刻板印象所决定。要想根除这种歧视,通过鼓励女性自立自强、强制用工单位善待女性等方法都治标不治本,根本还在于倡导国家在能力范围内主动承担女性孕育子女的部分责任。为达此目标,国家需要在资源和利益上有所让渡,企业与家庭应给予女性更多的理解,学界有必要协助国家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型家庭支持政策,协助政府在最小的担责成本下解决女性工作中的性别歧视问题,同时也促进人类社会的永续繁衍。

[1] 李傲,罗旋.反性别歧视的理论与实证[J].求索,2006,(12):75-77.

[2] 夏国美.就业竞争中的性别歧视和社会平等[J].社会科学,2001,(5):56-60.

[3] 陈友华.人口新政及其经济社会影响[J].探索,2016,(1):66-70.

[4] 王春霞.卫计委:全面两孩后就业性别歧视或加重[N].中国妇女报,2015-11-11.

[5] 宋健.普遍二孩生育对妇女就业的影响及政策建议[J].人口与计划生育,2016,(1):20-22.

[6] 王毅平.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对女性的影响及其对策[J].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6,(3):27-30.

[7] 余秀兰.女性就业歧视发生的机会结构[J].甘肃社会科学,2014,(6):6-10.

[8] Becker,G.S.TheEconomicsofDiscrimination[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10.167-170.

[9] Phelps,E.S.TheStatisticaltheOryofRacismandSexism[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70,62(4),659-661.

[10] 黄桂霞.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研讨会综述[J].妇女研究论丛,2014,(1):123-134.

[11] 郭志刚.清醒认识中国低生育率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5,(2):100-119.

[12] 张永英.从性别与发展视角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顶层设计[J].妇女研究论丛,2016,(2):3.

[13] 郑真真.实现就业与育儿兼顾需多方援手[J].妇女研究论丛,2016,(2):2.

[14] 潘锦棠.向公共家庭政策要妇女公平就业的权利[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1):74-79.

[15] 杨菊华.健全托幼服务 推动女性工作与家庭平衡[J].妇女研究论丛,2016,(2):11-14.

[16] 杨慧.“全面两孩”政策下促进女性平等就业的路径探讨[J].妇女研究论丛,2016,(2):17-20.

[17] 李宗刚.精神导师与五四文学的发生[J].中山大学学报,2015,(2):29.

(责任编辑 赵莉萍)

Sexual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under the Universal Two-child Policy

CHEN You-hua1, ZHU Xi-bing2

(1.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210023, China;2.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5, China)

It can’t be avoided that giving birth to children is the responsibility and obligation of females, which is determined by social division of labor. While there are no more evidences to prove that additional discriminations to females in employment were caused by the Universal Two-child Policy, gender discrimination and gender privileges are coexisting in women’s employment. Based on that, 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o view dialectically the relations between women’s career and the overall two-child policy, and make family development policy with respect to the balance between women’s work and family.

Universal Two-child Policy;employment;gender discrimination; family developing policy

2017-01-1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1AZD02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性别失衡与社会风险控制研究”(项目编号:7117310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生育政策研究”(项目编号:14JJD840007);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单独二孩政策在江苏的影响研究”(项目编号:15SHC001) 作者简介:陈友华(1962—),男,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人口社会学、人口经济学研究;祝西冰(1986—),女,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人口社会学、家庭社会工作研究。

C913.1

A

1008-6838(2017)02-00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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