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震环
(北京物资学院,北京 101149)
新时期推进中国妇女发展的对策研究
——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
张震环
(北京物资学院,北京 101149)
改革开放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由“基本重合”转变为“有限分离”。“强国家-强社会”是未来国家与社会关系调整的方向。在实现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基础上,中国妇女进一步发展的路径为:首先,在妇女政策制定方面,积极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逐步建立妇女特殊贡献补偿制度,促进妇女成为自身发展的主人。其次,加大提高妇女政策的执行力。再次,加强社会力量的发展,大力推进民间妇女组织能力建设,推进当代妇女解放的理论研究,促进妇女“为妇女”主体意识的发展,提高妇女解放的男性参与度。最后,在相关妇女机构的调整上,要通过设立党内妇女组织,加强政府性别机构建设,组建民间妇女联盟,形成国家与社会互动有效的制度联接,从而实现妇女解放事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与社会关系;妇女发展;新时期;社会性别主流化
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的逐步放权和社会的增权,国家与社会关系由“基本重合”向“有限分离”转变,但二者之间并未形成适应于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社会力量的增长对国家政治的影响有限。国家与社会的发展还处于一种不均衡的状态,国家对社会的影响、渗透和控制依然是强有力的,国家与社会的互动还主要取决于执政党的主观意志和理性抉择,未摆脱“强国家-弱社会”的局面,是一种“非对等式互嵌”。这一时期的妇女解放仍然延续了改革开放前妇女解放的国家干预体制,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相应的创新,但效果差强人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妇女问题大量涌现,妇女解放面临的难题增多,如何根据市场化改革的趋势,结合妇女解放运动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重新确定国家在推进妇女解放运动发展过程中的角色、作用,推进国家强力主导下的妇女解放运动发展模式的当代转型是当前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发展的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
(一)在妇女政策制定方面
1.积极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社会性别主流化”,即将性别意识引入社会发展以及决策主流,这一提法最早出现在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上。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正式提出将性别平等纳入主流,并将其写入《北京行动纲领》。1997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了对“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一致定义:“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是一个过程,它对任何领域各个层面上的任何一个计划行动,包括立法、政策或项目计划对妇女和男人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它是一个战略,把妇女和男人的关注、经历作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领域中设计、执行、跟踪、评估政策和项目计划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考虑,以使妇女和男人能平等受益,不平等不再延续下去。它的最终目的是达到社会性别平等。”①
中国政府是世妇会后承诺社会性别主流化的49个国家之一,在推进社会主流化方面作出了实质性的努力。但中国毕竟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传统社会性别文化的影响,我国在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中性别意识不敏感或者缺失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如女胎的生存权问题,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女性的性商品化问题等等。中国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努力还不能完全满足现实需要,各级政府在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方面尚有不足。社会性别主流化在中国仍是一个远未实现的谋略。如何加快我国社会性别主流化进程?笔者在借鉴国际社会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的国情,认为在制度、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层面,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重点主要有:
第一,加强培训,增强决策层领导者对性别议题的敏感度和认知度。决策者是政府权力机构的代表,是政策制定的主体,其社会性别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政策的性别公平程度。目前,国外通过教育培训强化决策层的性别意识来推进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已经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我国有些地方也在进行一些相关的尝试,但针对政策决策者的专门的社会性别培训还很少,更没有制度化。
第二,引入先进的性别分析工具,强化性别视角,制定性别敏感政策。在所有的重大政策制定之前,要运用先进的性别分析工具与方法,根据两性实际存在的社会差距,研究政策对男女两性可能产生的不同结果,从而建立对消除社会性别不平等具有积极意义的性别敏感政策。在政策制定时进行必要的社会性别分析,可以有效避免政策中的性别缺失和事后补救,预防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从而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中体现性别平等的原则,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避免作出错误的决定。
第三,实行性别平等预算,确保社会性别主流化从理念层面转化为现实行动。社会性别预算是指从性别角度出发,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公共支出进行分析,看它对妇女与男性之间有什么不同的影响。在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过程中,资金支持是社会性别主流化的重要手段,没有预算支持,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只能是口号,无法转化为现实行动。我国应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加强政府部门对社会性别预算工作的重视,将性别意识纳入中国部门预算体系,并作为每年人大会议审议财政预算的内容之一,同时要加强社会性别预算的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确保社会性别主流化从理念层面转化为现实行动。
第四,加大妇女赋权的力度。赋权,即赋予权力,“是指个人或群体挑战现存的权力关系,重新获得自己在社会生活和家庭中应有权力的过程。”[1]妇女赋权,指使妇女认识和获得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与男性平等的权利的过程。它包括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女性对自己在家庭和社会应有的权利的重新认识;二是在获得平等意识基础上的权利获得。妇女赋权由5个部分组成:一是自我价值的感知;二是拥有和决定选择的权利;三是获得机遇,使用资源的权利;四是有力支配自己生活(家庭内外)的权利;五是影响国内、国际社会变革方向的能力,创建更加公正的社会和经济秩序。笔者认为,现阶段加大妇女赋权的力度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赋权要唤醒妇女群体,使每个妇女有平等意识,有维护自身平等权利的能力,这样整个妇女群体才能有力量。妇女要获得内在力量,要能够表达出自己的利益诉求,能够组织起来,发出更有效的政治声音,能够为本群体的权利进行辩护,赢得更多尊重。
其次,在政府层面,要加大妇女利益代言人的培养与选拔力度。我国女性领导干部“为妇女说话,做事”的性别意识缺失。女性领导作为妇女参政的代表,最能在决策机构中维护妇女的权利。但现实中大多数的女领导干部认为自己是凭本事干出来的,与妇女整体无关,把参政看成是个人的事,没有把自己看成是妇女参政的代表。根据联合国的有关研究,任何一个群体的代表在决策层达到30%以上的比例,才可能对公共政策产生实际影响力,我国权力结构内部妇女以副职居多,显然远远没有达到这一比例②。正是由于决策层中妇女的缺席,才使我国妇女群体利益的边缘化现象如此严重。可以说,在决策层缺少妇女利益的代言人,是目前我国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最大障碍。
再次,在政策制定、监督与评估层面,加大妇女研究专家的决策参与度。先进的性别分析工具只有专业人士才能掌握,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运用社会性别分析工具和方法,掌握现实存在的性别差距。在政策的执行环节,要尽可能地弱化传统性别规则,避免政策执行的结果造成对妇女的负面影响,一项原本不具有性别含义的政策很可能在现实的实践中产生性别歧视的结果,这就需要在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环节,运用社会性别分析工具和方法分析评估政策实际运行产生的影响,要从决策的效果反观政策性别意识的敏感度,我们期待什么,结果是什么,从而不断完善决策,克服可能的性别偏差。政策制定、监督、评估等所有环节的运行都需要妇女研究专家的介入和相对专业的分析,因此,加大妇女研究专家的决策参与度,对于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性别敏感度都意义重大。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还相对落后。建议成立由妇女研究专家组成的委员会,专门作性别影响分析,提供咨询服务,并有权力审查已有的和新的妇女发展政策,以及各个政府部门提出的重大的法律、战略、政策和计划,切实有效地促进社会性别进宏观决策的主流。
第五,强化相关政策的关联与协同性,建立社会支持体系。社会性别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调解两性关系的问题,而是一个权力关系问题。要从结构上改变原来不平等的权力体系,需要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层面进行。性别政策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政策并不总是协调一致的,它们之间有时也会出现矛盾的一面。如给予妇女以更长的育儿假和提高妇女的育儿补贴,减轻妇女的经济负担,用以改善妇女照顾孩子的条件和环境,这些措施的确能够达到这样的目的,但从长远来看,这些措施会进一步强化传统的性别分工,固化妇女生育者的角色,并可能进一步强化妇女的从属性地位。因此,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以人的发展和生活幸福为中心,强化相关政策的关联与协同性,建立社会支持体系,真正实现性别政策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政策的统一。
2.逐步建立妇女特殊贡献补偿制度,缓解妇女的角色冲突,促进妇女成为发展的主人,摆脱从属地位。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把男人看作是挣钱养家的人,把女人看作是照顾家庭的人。评价一个男人的贡献和成就时,社会常常用金钱、权力和职业声望来判断,而评价一个女人的贡献和成就时,社会的评价标准则是有没有成为一个“贤妻良母”。对于事业成功的妇女,社会的评价标准不是其经济能力和职业能力的大小,而是家庭角色有没有到位,忙于工作而无法成全家庭的“女强人”常常被指责为“自私”与“不顾家”。国家一方面鼓励妇女在职场的努力和奋斗,另一方面又要求妇女承担好家庭责任,要尊老爱幼,料理好家庭事务,协调好家庭关系。这种兼顾家庭与工作的妇女被称为“超级贤妻良母”,即她们既是有理想、有追求、胜任工作的强者,又是建设现代“文明家庭”的“好妻子”“好妈妈”“好媳妇”②。但妇女所扮演的“市场人”和“家庭人”的角色是冲突的,无法完美地协调。工作和家庭的双向冲突给妇女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她们会内疚,会怀疑自己的选择,也更加害怕专注于工作而带来的婚姻危机。工作和家庭的矛盾靠妇女自身无法得到解决,政府和社会应该关注到妇女追求事业和协调家庭生活的困境,通过逐步建立妇女特殊贡献补偿制度,如针对妇女生育成本和养育成本的补偿,针对工作与家庭兼顾的职业妇女的相关补偿,推进家务劳动工资化,家务劳动社会化等,缓解妇女的角色冲突,促进妇女成为发展的主人,摆脱从属地位。
(二)在妇女政策执行层面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央向地方以及政府向社会的分权和放权,妇女政策执行不力的情况在我国现阶段的各级政府中均不同程度地发生。很多有关促进性别平等的良好规定,由于执行不力,得不到落实而遭遇“抵制”和“蒸发”,如包括《宪法》和《劳动法》在内的现有法律早就明确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但现实的操作中,具有同样就业权利和技能的女性劳动力却因为性别而遭到差异性对待。在制度、政策和法律执行层面,应着力提高妇女政策的执行力,笔者认为应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提高妇女政策、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第二,加强培训,提高妇女政策执行主体的性别意识;第三,完善性别政策执行信息沟通机制的建设,加大妇女非政府组织参与力度;第四,在性别政策执行的监控环节,要注重绩效评估,优化政府管理。
(一)加强民间妇女组织的能力建设
民间妇女组织作为妇女群体利益的代言人,其工作的核心任务是关注现实中不同妇女群体的利益需求,然后进行整合,有组织有计划地通过与政府的沟通完成妇女利益表达。但由于国家对民间妇女组织的法律地位、管理、作用、职能、资金来源以及对公益事业必要的激励机制等没有完全明确的规定,导致妇女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限制过多,运行不畅。资金短缺,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少,在资源动员能力、项目开发能力、自我建设能力、自我发展能力等方面还普遍不强,内部治理问题仍然存在,亟待加强与完善。
(二)加强当代中国妇女解放的理论研究
由于妇女研究处在整个中国研究的边缘地位,妇女研究者很难从体制内得到相应的资源,妇女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都亟待加强。近几年,我国在科研经费的投入中对妇女研究的资助力度有所加大,2013年度,在获得立项资助的课题中,与妇女/性别研究直接相关的课题35项,资助金额达654万元③;201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个学科领域明确列入了23个直接与妇女/性别研究相关的选题方向,相较2014年的7个学科、11个选题方向有了显著增加。此外,还有与妇女/性别研究关系密切的65个选题方向。可以说,妇女研究体制内资源的增加为妇女研究者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妇女研究者们要抓住机遇,进一步推动妇女研究知识行动化和行动知识化,形成知识生产与运用的良性生态循环。
(三)促进妇女“为妇女”主体意识的发展
马克思指出,自我认识是“自由的首要条件”[2]。列宁也强调,“工人的解放应当是工人自己的事情,同样,女工的解放也应当是女工自己的事情”[3]。妇女解放和发展的最终实现有待妇女作为主体“为妇女”的理性自觉。因为任何意义上的解放都是主体自我的解放,都是主体实践的产物,而不可能靠外在条件的保证就能实现。新中国成立后,在国家意志的推动下,通过持续不断地实施政治动员和法律的保护,中国妇女迅速获得了西方妇女经历百余年的苦苦追求才得以获得的权利,但这种由男性、政党、国家主导的妇女解放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妇女对国家的依赖感,淡化了妇女的自我反思意识。随着社会的转型和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妇女被抛向市场,失去了政府处处呵护的妇女要想在这个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安身立命、争得一席之地,并有所发展,就必须和男性一样去拼搏,彻底摆脱自己的依赖性,不自强,必自亡。市场经济的发展激发了妇女主体意识的发展,一方面,女性以主体的姿态追求和维护自身作为人的应有的权利;另一方面,女性第一次以女性的立场表达自身的独特权利和需求,发出自己的声音,一改历史上由男性、政党、政府代言的范式,妇女自我认识和自我建构逐渐由模糊走向清晰。笔者认为,现阶段促进妇女个体“为妇女”主体意识的发展,使其形成集体认同,主要应加强以下两方面的工作:首先,要重视妇女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具体来说,应在全社会通过各种渠道对公民进行社会性别意识的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意识,打破传统的性别角色定位,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加大妇女教育的投入力度,尤其是要形成鼓励延长经济欠发达地区女性受教育年限的奖励措施,促进她们能够拥有向上流动的机会。发挥社会组织能够广泛联系妇女个体的优势,加大对妇女个体的培训力度,帮助她们树立正确的性别认同。其次,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特别是主流媒体的作用,宣扬正确的性别意识,营造有利于性别平等的社会舆论氛围。全面推广社会性别意识,积极行动起来,建立社会支持网络,改变女性“被看”的位置。
(四)提高妇女解放中男性的参与度
马克思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4]。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对男性发展的意义重大。现有的性别文化对男性也造成了一种伤害。男人要成为强者,就要永无止境地追求“高高在上”,要“事业成功”“权力显赫”“财源广进”。为了成为强者,很多男性不得不牺牲健康,牺牲和子女的天伦之乐,牺牲作为一个活生生个体的生命价值。这种性别角色的定位也使男性处在压抑的状态之中。因此,妇女的解放同时也是男性的解放,女性完全融入社会的过程也会大幅减轻男性的生活压力,性别平等的过程在造福妇女的同时也会造福男人,男性在和女性平等和谐友好的相处中,也将体会到更多生命的快乐。女性在寻求解放的道路上应该与男性并肩作战,获得男性的支持和帮助,在两性的互动合作中结束性别压迫的历史,并进而实现男女共同的自由的发展。
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并在此基础上推进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关键因素在于国家与妇女社会组织之间能否建立起一套制度性的联接,保证二者沟通的顺畅与稳定。目前,我国在国家与妇女社会组织政治沟通方面还不完善,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相关机构的设立,形成一套制度化的沟通机制,确保沟通的顺畅与稳定。其具体设想主要有:
(一)建立党内妇女组织
中国共产党作为推动妇女解放最重要的主体力量,在改革开放后,随着党通过国家机构改革向社会放权,缩小国家对社会控制的范围,中国共产党和社会的直接联系减少了,党组织的社会性相对弱化。党组织的社会化对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社会基础,防止党组织脱离群众,保持党和社会密切联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执政党而言,不仅需要保持党组织的国家化,同时也需要保持党组织的社会化。党要把妇女社会组织作为一支重要的社会依靠力量,把依靠妇女社会组织联系人民群众作为党联系群众的一种新方式,使社会组织成为党的基层工作者,成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这样既有利于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也有利于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在革命战争时期,党内一直有专门的妇女部负责开展妇女工作。新中国成立后,妇女部改为妇委会,持续至1958年。1958年,全国普遍成立了妇联之后,由于党内妇委会和妇联党组有重合之嫌而撤销。目前,在中国共产党内没有专门的联系妇女群体和社会组织的部门。党内缺乏一套能联系妇女个体和了解妇女群体利益需求的有效制度和机制,因此,有必要在党内成立专门的联系妇女群体和社会组织的部门。其主要职能有:(1)从宏观上把握中国妇女运动的方向,确定妇女运动的总体路线,对妇女运动进行指导。(2)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督促社会组织对各项妇女政策进行有效的贯彻执行。(3)积极联系各类民间妇女社会组织,建立信息反馈通道,提高对妇女利益诉求的回应度。(4)在各类民间妇女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增强党的妇女群众基础。(5)在重大决策时,征求各类民间妇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给予各类民间妇女社会组织出席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一定的代表名额。(6)吸收一些社会上知名的各类民间妇女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和政府的一些重要领导职务。(7)吸收各类民间妇女社会组织在实践中产生的新思想,不断创新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理论。(8)必须定期接待妇女群众,帮助群众解决困难问题,定期走访基层妇女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及时向党委传递信息,为党联系妇女个体、做群众工作开辟另一个渠道,使党能够保持一定的社会性。这样,执政党就可通过组织覆盖、组织帮助的方式在妇女社会组织中发挥作用。这是一种“包容与沟通的执政方式,以党的意识形态包容非政府组织的价值倾向,以政治参与和政策性服务来扩大非政府组织的政治认同,以党的组织影响力渗透进入非政府组织,充分利用新技术促进政治互动,提高党的执政艺术”[5]。
(二)加强政府性别机构建设
目前,在我国的政府机构中,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专门负责中国政府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进性别平等的机构。它成立于1990年2月。妇儿工委以成员单位的形式组成,这样设计的出发点是因为推进性别平等要涉及社会各个发展领域,必须通过跨部门的合作才能进行。妇儿工委以成员单位的形式组成有利于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络和通力合作,保证跨部门合作能够持续有效的开展,实现制度变革。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妇儿工委唯一具有实质性机构意义的办公室设在妇联,办公室的专职主任和工作人员大多由妇联干部担任,很多人误以为妇儿工委是妇联的内设机构,导致妇儿工委的权威性不足,有名无实。妇儿工委主要工作是负责政府纲要和规划的实施与检测,但由于妇儿工委对下设成员单位的影响力不足,现实工作的推进主要靠妇联的力量。妇儿工委的工作任务和妇联的工作任务有很大一部分是重叠的,在职能上也互有交叉,因此,在实际的运作上两个单位存在着权责不明、职能不清的问题。推进性别平等的职责要求政府机构不仅要能够制定出若干专门解决妇女问题的具体政策、具体规划和具体措施,还要将性别问题纳入到政府工作和社会发展的宏观决策的主流,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在所有的公共政策中都要体现出明确的社会性别意识。对于这样艰巨的任务,以现在妇儿工委的实际运作效能来看是远远不能胜任的。综合国内外政府部门设置的性别平等机构的实践经验,建议将妇儿工委上升为有实质影响力的性别平等部门,与其他部委平行,直接向总理负责,并在地方各级政府设立性别平等部门,由政府提供人员和财政保障。其主要职能为:(1)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性别政策,推动政府部门的社会性别主流化,全面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2)执行性别立法和政策,审查已有的和各个政府部门新制定的任何重大的法律、战略、政策和计划,并对国家领导层提出建议。(3)积极引进先进的性别分析工具,建立分性别统计的基础数据库,准确地了解性别平等发展的程度和存在的问题,监督评估性别政策的实施效果,提出改进和发展的新方案。(4)设立财政专项基金,支持促进妇女发展的行动,监督政府部门的预算和花费,管理妇女发展基金。(5)在政府部门开展性别平等培训,提高大众的性别平等意识。
(三)组建民间妇女组织联盟
我国近些年民间妇女组织的数量发展很快,但联系松散,缺乏彼此之间合作的平台,政治资源不足,无法将自己代表的妇女利益与组织利益整合起来,并有序地传输到政府决策部门中去。针对这种状况,笔者建议组建一个民间妇女组织联盟。其主旨在于加强民间妇女组织之间平等的互动、沟通和合作,形成一定的信任关系,实现对妇女群体利益诉求的整合。民间妇女组织联盟的作用主要在于在民间妇女组织和政府之间搭建一个沟通的桥梁。新成立民间妇女组织联盟将履行以下社会职能:能够将民间妇女的各种需要整合起来,形成反映不同妇女群体的利益诉求的文本,通过挂靠在政府性别平等机构之下,建立有效的与政府的沟通渠道,系统、集中、有序地向政府性别平等机构提交相关性别问题提案,政府性别主管部门通过与其他部门协商,对妇女联盟提出的问题给出解决方案,实现政府与社会的有效互动。除了承担联系政府与民间妇女组织外,妇女组织联盟还可以在其他方面有所作为,如开展妇女理论研究,为决策部门提供咨询;积极向社会大众传播社会性别意识,关注新领域内的性别平等问题;对于社会性别歧视现象,主动向政府性别平等机构提出审查申请;广泛开展各种妇女社会工作;就妇女组织认为侵犯了妇女儿童整体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发展与其他妇女组织的国际国内合作,增加资源渠道,扩大影响等等。
三个相关部门的建立从体制上可以破解我国妇联组织政党性、政府性和社会性不分的弊端。三者各有不同的权力范围和分工,既相互监督制约又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党、国家与社会之间有效的制度连接,能够真正做到“上传下达”和“下情上达”,为提高妇女地位,推动妇女解放事业的健康发展,共同努力。
注释:
① 参见BureauforGenderEqualityGender:APartnershipofEqual,载于Geneva2000年第5期。
② 参见李汉顺的《当代妇女应该是“超贤妻良母”》,载于《中国妇女》1986年第7期。
③ 参见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编,《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立项结果公布 35项与妇女/性别研究直接相关课题获批立项》,载于《研究信息简报》2013年第5期。
[1] 谭兢常,信春鹰.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5.100.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87.
[3] 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8.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454.
[5] 吴新叶.包容与沟通:执政党与非政府组织的互动关系[J].南京社会科学,2007,(11):55-60.
(责任编辑 鲁玉玲)
Countermeasures of Promoting Chinese Women’s Development in the Modern Worl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ZHANG Zhen-huan
(Beijing Wuzi University, Beijing 101149, China)
After reform and opening-up,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has changed from traditional socialist mode “general overlapping” into “limited separation”. “Strong state-strong society” is the ideal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in the future. Based on posi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we provide the following steps for Chinese women’s further development. Firstly, when making women’s policy, we should advance gender mainstreaming actively and gradually establish women’s special contribution compensation system to make women the master of their own development. Secondly, we should reinforce the implementing of women’s policy. Third, we should develop social forces, vigorously promote nongovernmental women’s organization, increase theoretical research of contemporary women’s liberation, develop women’s “for women” consciousness, and enhance male participation in women’s liberation. Finally, in respect of women’s agencies, for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women’s liberation cause, we should establish an efficient state-society system, by construction of inner-party women organization,governmental gender institution and non-governmental women’s allianc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women’s development;in the modern world;gender mainstreaming
2017-01-27
张震环(1976—),女,北京物资学院思政部副教授,博士,中国科学院博士后,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C913.68
A
1008-6838(2017)02-0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