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学东 冯蓓蓓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51)
浅析电子商务应用时代法律制度建设
戴学东 冯蓓蓓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51)
法律制度随着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应用到了商务活动中,满足着不同方面的需求。这样针对电子商务而进行的法律制度建设也就越来越迫切。鉴于此,本文对当前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对其中存在的不足加以剖析,提出了针对性的改善措施,以期为未来研究的深入打下良好的基础。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设
当前是经济和互联网全面发展的新时期,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共同体逐渐的兴起和发展,也一定会对当前市场和网络产生巨大的影响,引起全球关注的变革,在这样的发展环境下,传统商务的规则也必然会受到挑战。在电子商务应用时代下,我国的社会建设也面临了新的局势,对于如何构法律环境促进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转,实现市场的有序性、法治化是当前最关键的问题。
科技在人类的努力下不断更新和发展,并在生活的各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这样的发展前提下,计算机逐渐走进了千家万户,成为日常生活中人们的必需品和工具,而网络也起到了重要的链接功能,转变成了重要的经济和通讯工具,改变了人类获取信息的渠道,也对生活生产方式的重大转变起到了催化作用。人们进行的经济往来、商业行为也逐渐实现了网络化,并成为人们之间沟通和交流的重要方式。在这样的网络环境基础上,很多的全新法律关系出现了。针对这些新的法律关系,并创建一门专门的法学针对这些关系进行研究即电子商务法学。纵观整个的学术领域,很多的学者都针对电子商务进行了研究,并发表了多篇研究的文献。但从立法角度来分析,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在我国的建设还非常欠缺和滞后,与实际发展情况形成了一定的差距。这样的情况就在提醒我们,电子商务法治建设是目前工作的重点,相关部门务必要加快建设的步伐[1]。
电子商务法治建设是当前迫在眉睫的重要工作,但很多学者在过去就已经洞察先机,对其有过研究,最具标志性的是武汉大学出版的《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序言部分也对电子商务立法的必然性做出了解释:第一,电子商务将主体的身份实现了虚幻化转换,这样与信用就会存在矛盾,认证制度及身份登记就是最好化解矛盾的方式;第二,电子商务中客体被数字信息化形式代替,在网络空间下行使的权利也赋予了网络化的性质,这样亟待一种保护方式保证双方的利益;第三,商业行为的电子化从根本上改变了交易的行为模式,电子合同应运而生;第四,网络中存在着大量的利益冲突,加上未统一化的管理,对网络商务活动法律化的监控提出了更加迫切的需求;第五,网络空间存在着大量的虚假信息,这就给不法分子创造了条件,使之可以趁虚而入,网络的脆弱性暴漏无疑,呼唤强有力法规作为保障和支持;第六,很多网络中出现的经济纠纷,都带有显著的网络技术特征,明显区别于传统商业纠纷案件,这给已经建立起的以实体实践为中心的司法体系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以上分析的这六点,都是对传统商业活动相关法规法治的冲击,也是对电子商务开展有效建设活动的重要总结和注意点[2]。
2.1 网络空间与法律
从电子商务环境方面来进行分析,在开展一切经济活动时,最重要和最根本的一个条件就是软件与计算机网络,但从本质上来分析,在这个条件下,也同样有很多具有高价值的信息和资源。那我国在当前法律环境下,在实际外贸活动中,自然人已经得到了从业的允许。公司法中对此也有明确的回答,是允许个人注册公司的。但在自然人进行域名注册时,却出现了必须要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自然人无法在.cn下完成自己网络经济域名的注册。更何况,当前我国仍以实体经济为主,个体经营户占了绝大多数,还非常普遍[3],这个国情也是导这个情况的一个因素。如果禁止.cn下自然人的注册,也会阻滞我国网络经济活动的发展,势必对电子商务产生严重的阻碍作用。
2.2 相关技术与法律
从本质上对电子商务进行分析的话,其最显著区别于传统商务的一个特点就是可编程序的数据电文,正是这点将传统商务和电子商务实现了彻底的区分,也就是:电子商务要实现商务活动必须依赖这种可编程序在技术上的实现。法律从属性上分析具有保守性,不具有朝令夕改的功能,更多的是对先例的研究和对条文的参考;而电子商务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处于变化的最前端,因此更具灵活性,随时会出现技术的更新,这样对比说明,法律是无法跟上电子商务技术更新脚步的,也必然会出现众多的问题,例如如何来确定电子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这个问题;再比如,如果要约人存在多个电子邮件的地址,那么哪一个是承诺到达的地址呢?这样,电子商务技术上就给法律提出了众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但这些疑问并不仅限制在合同方面,在电子支付、签名以及交易模式等多个涉及的方面都有涉猎[4]。
2.3 商务经济活动与法律
商务活动从要实现的经济根本目标来分析,就是将效率作为了最终的达成。但从电子商务的环境来分析,其具备了数字化的环境,这对于进行的经济活动而言,就更具高效性和灵活性,要求电子商务一定要能够对市场环境又迅速的反应并出调整才适应环境变化。因此,电子商务法律的制定一定要符合五个原则:可预见性、公平性、可行性、快捷性以及经济性。这五个原则在进行电子商务法制定时一定要充分考虑的,以下就做具体的分析:第一,网上开展的商务活动、商品交易,政府是否应做征税的考虑;第二,新建的电子商务法是不是具有可预见性;第三,在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中,起主导性作用的是政府还是企业,如果企业主导了整个的商务活动,那政府应处于什么位置;第四,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很容易受到商户的欺骗、作者以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的困扰,网民隐私也会被商户泄露引发商务纠纷等,这些在商务活动中常出现的问题,政府方面该如何处理,采取怎样的法律手段来解决;第五,一国商人与他国商人进行电子商务活动,那么政府之间是否应该签定两国政府或多国政府间的协议来促进他们之间的商务活动;第六,电子商务经济活动的进行,基于Internet独特的结构和技术,那么政府在制定自己的政策时又该如何鼓励行业自律和支持私营机构建立促进Internet顺利运行的机制等等[5]。
3.1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设的兼容性
兼容性即我们所理解的融合,也就是指电子商务法与其他已确定的法规之间的和谐共存。联合国对电子商务制定了一项法规,即《电子商务示范法》,其中对兼容性有明确性的体现:“该法规与其他法规不存在冲突,对消费者利益起到保护作用”。实际的操作中,经济活动更具灵活性和活动高效性,电子技术发展速度较快,就这几点来说,法律法规是不可能完全实现与时俱进的。但先前早已出台并形成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及法规,却也可以适用于网络环境下。比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针对弱小群体制定的法规,在商标法中有针对商标保护制定的法规,以及专利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对商业活动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严格打击不法行为,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这些法规都是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的。这就充分的说明,电子商务的立法并不是孤立,与很多已经形成很多法规之间都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并且众多的法律法规都是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电子商务建设的兼容性,不仅单指与其他法规之间的关系,还体现在众多国际商务活动和惯例中。这点在进行电子商务法治建设立法时,应予以重视和参考[5]。
3.2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设的普遍性
普遍性如果从根本上对电子商务法进行分析的话,一般就是针对电子数据在进行交换时要遵循的规则提出的。从电子商务的性质和特征进行分析,其能够顺利的开展往往要依据电子数据交换质量而定。我国在国际公约的指导下,对数据交换形式做了严格的规定,并将电报、电传等形式划分到了书面形式的范畴中,但在实际商务活动中,这个规定并未得到广泛的应用和普及。在现实商务活动中,信息交换的形式一般有以下的几种:第一,数字化信息在传递前是的初始状态为标准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在从发信人传送至收信人的过程中,某环节将其转换成了电传形式或者复制打印形式;第二,数据电文最初是口用形式来进行传递的,但期间由于某些原因改变了形式,转变成为传真复印形式;第三,数据电文初始状态为传真复印件,但由于某些原因最终转换成了电子数据交换形式;等等。尽管我国在合同法等法规上将数据电文划入书面形式中,并且国际公约也有类似的说明,但数据电文在传输中形式是多样化的。我国政府在对电子商务法进行立法时,也应考虑到多样性这个特点,将电子商务法适用范围进行合理的设定,使其普遍适用于各种传递和交换方式的电子商务法,及涵盖了先进通信技术如电子邮件等和滞后的通信技术如传真等。简单来说,就是电子商务对于数据电文的传递形式是不做具体规定的,允许数据电文的交换在过程中多种形式的应用。在我国合同法中有这样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所有可以有形表示内容的表现形式,包含合同、信件、电子邮件数据电文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也指出,本公约支持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联合国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有这样的规定:“数据电文”包含了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涵盖了EDI、电子邮件、电传等。从以上所列举的这些立法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电子商务示范法》相比之下更具有普遍性,在上文中曾提到“现实商务活动信息的交换的第二种形式”,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就可以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6]。即从“数据交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的形式”中有法可依。
3.3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设的可执行性
电子商务的法律效力及法律环境的构建,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我们不可能通过功能等同法将其法律效力及地位实现成与传统商务一样的,但同样的,我们也不能单一认定,通过法律的修正就可以摆脱当前的情况。我们应从多方面出发,针对电子商务法律可执行性进行全面的分析。可从以下的几个方面入手:第一,针对立法模式,可以允许地方政府和人大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关的学者以及专门研讨会可对《中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开展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国家相关部门应又一个部委作为牵头单位,开展对示范法的研讨。最后一步,就是人大常委会及国家各部委对之前的结果进行研究和讨论,然后同商务专家对立法事项进行研究,确定立法;第二,对于电子商务立法框架的确定,可以利用“总则+分则”的方法开展。第三,具体立法的内容,应包含众多原则性的内容和规定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细分应包含电子商务的原则、电子签章、电子商务法律适用、网络犯罪等多个方面。这样才能更有效的使电子商务法具有执行性。
总之,随着当前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科技逐渐转变成了日常生活中的功能应用,充斥在人们生活的每个角落。电子商务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产物,其良性的发展和广泛的应用也要依靠法律制度的建设加以保障。为此,必须对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建设予以足够的重视,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来健全和和谐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使其更具法制性和规范性、公开性和透明性,进一步促进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
[1]李一岚.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构建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
[2]李墨园.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2014.
[3]董晓.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3.
[4]刘文静.论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D].中国海洋大学,2013.
[5]涂萍萍.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14.
[6]赵琴.C2C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研究[D].宁波大学,2012.
D92
A
2095-7327(2017)-04-0125-02
院级特色专业,依托项目编号为2014YTSZY01。
戴学东(1978.6.2—),男,汉族,江苏盐城人,硕士学位,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