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保障初探

2017-07-28 22:17孙冀鹏
魅力中国 2017年10期
关键词:商务活动民商法电子商务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改变了商务活动的形式,使得电子商务成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对我国现阶段的民商法产生了一定的冲击,电子商务下的民商事主体的改变以及以网络化的交易方面法律的缺失都使得民商法制度的创新成为一种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针对电子商务发展下的民商法的完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电子商务;民商法;商务活动;经济

前言:电子商务的发展极大的方面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并且在电子商务的带动下也使得我国的贸易走向国际。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之迅速并没有受到法律的重视,民商法也未能跟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尽快的完善自身的法律制度,使得电子商务发展中由于法律的缺失受到很多制约问题,为了更好的决绝这些问题促进电子商务更加规范化的发展,完善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发展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一、電子商务与民商法的概述

(一)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就是在互联网技术下为商品的买卖活动提供一个虚拟的交易空间[1]。也可以说电子商务就是被网络化了的传统商业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借助于网络技术,由于我国在改法开放以来,综合实力水平的提高促进了技术的发展,网络将我们带入到了一个互联网时代中,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电子商务成为了商业活动的一种新型模式,使得我国的经济贸易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将交易地点、交易对象、交易商品、交易程序都变成虚拟化的交易方式。打破了时间与空间对传统商业活动的限制,更好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繁荣。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成为商业活动在互联网下的一种必然发展趋势。

(二)民商法

民商法指的就是民法与商法。关于民商法的定义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民法与商法的相互独立,另外一种是民法与商法的相互结合[2]。这里研究的是民法与商法相互结合形式下的民商法。民商合一下的民商法是以民法为基础,民法中包含了商法。民法在商务活动中是一种经济产物。它是长期以来在物品的交换中逐渐形成的一种交易规则,这种需要大家都遵守的交易规则是为了维护商品交易的秩序,是基于人的意志以及权力所形成的,后期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法律。民法保护的是人身关系,而商法保护的交易中的财产关系[3]。二者都是对个人利益保护的一种法律。电子商务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受民商法的保护,但是电子商务中的很多行为在现存的民商法中缺少相关的约束和保障。所以必须要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上进行民商法的创新,完善民商法律制度,更好的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经济的进步。

二、电子商务发展中民商法存在的问题

(一)民商事主体不明确

在传统商业活动中对于民商事主体有着严格的准入机制,民商事主体需要通过工商和行政部门的注册审批才能进行商品经营。但是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网络化的技术将民商事主体虚拟化了,并且在民商法中,对民商事主体的准入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约束,使得民商法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难以对民商事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管。

(二)民商法律制度不完善

民商法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还展现出一个问题是在合同方面缺少民商法的法律只对对其有效性与安全性进行保障。在传统中的商务活动中,通常都是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合同的签订,并且在传统民商法中这种书面合同的签订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将所有的方式都变的数字化、网络化。合同具有很强的模仿性,并且针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是否具有有效性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中还尚未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并且,电子合同中的数据信息等在通过互联网技术传递时会面临网络安全的风险,极易受到网络黑客和病毒的破坏。而网络化的商务交易活动始终没有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保障。

(三)民商法与电子商务的国家化发展不一致

在我国传统的民商法中,对于保障与约束的对象也仅限于国内范围。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互联网的活动中,面向的是国际。所以,如果还以现存的民商法对其进行保障约束,必然会有部分民商事主体以及交易行为不在法律的管辖范围内。

三、电子商务发展中完善民商法的建议

(一)明确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应尽快以完善的民商法律制度明确民商事主体的地位。在电子商务中使得民商事主体地位被虚拟化,给人们在民商事主体的识别上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所以,民商法应当通过技术与法律两个方面对民商事主体身份进行确认,通过技术对民商事主体身份进行认证,通过法律对民商事主体的身份在严格的电子商务准入机制下进行确认。保障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行为的合法性,更好的发展电子商务。

(二)尽快完善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制度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缺少相关的法律制度对行为进行约束和保障,使得电子商务在发展中出现很多问题,难以利用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国应当尽快的针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其进行民商法制度的完善。通过民商法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交易安全、网络安全、网络纠纷等的立法中能够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与利益不受侵害。更好的完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在传统民商法律制度中的法律缺失问题。

(三)以WTO规则来完善民商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的发展将我国的经济贸易推向国际化的发展道路。所以,在民商法中就应当以国际化的标准进行完善和制定。以WTO规则为基础,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民商法与国家接轨,使得电子商务能够在这样统一的民商法法律体系下有一个规范化、公平化的竞争环境。更好的促进国际贸易经济的发展。

结语:综上所述,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下,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的商业活动的活跃性,使得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的提高。电子商务的发展由于其打破了传统商业活动中存在的时间与地域的壁垒。使得我国的商务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到国际,但是民商法的发展却未能跟随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走向国际,使得电子商务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无法保障国际贸易经济的长远发展。并且以电子商务为模式下的发展使得商务活动中的许多行为与形式都发生了变化。所以,为了更好的促进商务经济的发展,民商法应该尽快完善自身的法律制度,才能更好的将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向更加合法化、国家化的道路上。

参考文献:

[1]郑建秋.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研究[J].法制博览,2016,11(35):274.

[2]魏莉.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与社会,2017,05(01):98-99.

[3]周洪宇.分析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与社会,2016,05(27):80-81.

作者简介:孙冀鹏,男,1994年1月-,辽宁省建昌县,沈阳师范大学,2016级全日制研究生在读,民商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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